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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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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1.归责原则

a含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侵权人因其自己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他人行为及归其管理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确定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或规则。

b.发展的三个时期(理解三种责任原则)

①结果责任时期。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理论界也称为加害责任。

②过错责任原则时期。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只对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③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时期。

2.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损害、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的一种确定具体赔偿责任的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属于自己责任形态,第五章考点)

a含义: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一项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是以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归责的绝对标准,行为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故意或过失,就无需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要件包括XX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对于这三个构成要件的举证和证明,按照“谁主X,谁举证”的原则,全部由提出侵权责任主X的受害人负担,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属于一般性条款适用。(即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a含义: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是根据已知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过错推定可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一般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则免除责任。

特殊过错推定也称为严格的过错推定或者法定的过错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在一般的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概括性的,特殊过错推定中,加害人的免责事由是列举式的,法律对其作出了具体的限定。

b适用:过错推定的适用须有法律依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案件类型由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和当事人不得突破法律的适用X围。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须具备损害事实、XX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且过错的认定采取推定的方式。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换由侵权人承担,

5.无过错责任原则(重点)

a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于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b.理论基础(重点):关于无过错责任的基础,大致可归结为如下几种学说理论

①报偿理论,主X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系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

②危险制造理论,主X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因而应对危险的现实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③危险控制理论,主X应由那些能够控制危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危险分担理论,主X应由那些有能力通过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或保险机制将损失予以分散出去的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三个,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只要同时具备上述要件,且属于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领域,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不问其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事实的特殊适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而不是否定。

第三章

1.成立要件

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诸多构成要素,是一个有机的递进逻辑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成立要件依据判断顺序,依次包括加害行为、权益侵害、损害、因果关系、XX性、过错、过责能力。

Ps..损害是权益侵害的通常的后果形式,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一般侵权责任的选择性要件。

2.加害行为的特征(重点)

加害行为也称致害行为,是指受人的意识所支配的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之行为。加害行为具备以下特征:

①加害行为是加害人的意识所支配的活动;

②加害行为是等待法律评价的客观事实;

③加害行为的形态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④加害行为不限于自己行为;

⑤加害行为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3.民事利益的法益特点(重点)

①法益具有事实性。事实性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很多利益处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状态。

②法益具有个别性。个别性是指某种利益的存在与否往往是因人而异的,并非普遍存在于主体之间,正因为利益缺乏权利外部表征,他人在行为时往往难以事先预见其存在并避免侵害。对于行为人而言,法益并非完全不能预见。

4.损害与损失的区别(重点)

①损害是法律概念,损失是自然意义上的概念;

②根据受害的权益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侵害财产权的后果,而将损害界定为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后果;

③根据损害本身性质不同,将损失界定为财产损害,损失以外的损害是非财产损害。

5.因果关系

a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X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权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X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产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行为是否侵害了民事权益,解决侵权责任成立的问题;责任X围的因果关系用以判断何种损害是权益受侵害而发生,应由加害人负赔偿责任,解决赔偿问题。

b.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指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构成一个环节的因果关系,即结果事实由原因事实直接造成,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必然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通常不会直接引起某种后果发生,必须有其他事实的独立介入才能引起后果事实发生的因果联系。间接因果关系多属于够然因果关系。

c.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判断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然后再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因果关系。

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的二分法,体现了对因果关系加以限制的思想,即并

非所有的事实因果关系都能够成为法律因果关系。

6.过错与过责能力

a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可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和过责能力一同构成侵权责任成立的最后阶段---有责性阶段的评价。

故意(因果关系的认识和对行为非正当性的认识)与过失(依据注意义务,分为一般和重大)b过责:过责能力也称为过错能力,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过责能力比民事责任能力相对小的概念。

1.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5条至第12条)

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①行为人为数人;

②数人的行为都具备了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

③数人具有主观的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

一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即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就必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

3.XX、帮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所谓XX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

所谓帮助行为人,是指实行行为人予以帮助,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人,如提供损害工具、帮助创造侵权条件等。

XX、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①XX人、帮助人实施了XX、帮助行为;

②XX人、帮助人具有XX、帮助的主观意图;

③被XX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XX、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①XX人、帮助人明知被XX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w为能力人时,仍然实施XX、帮助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如果被XX、被帮助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自己责任

a含义:称直接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形态。

b特点:①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

②是侵权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③行为人要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c归责原则:在我国基于侵权行为的自己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为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除法定的过错推定情形外,由受害人一方负过错的证明责任。

d免责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风险自担、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以外事件等。

2.不真正连带责任(区分是重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侵权行为人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3.补充责任

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数个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应首先先例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晃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逻辑结构:

4.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

1.免责事由

a概念: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侵权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b构成要件:

①对抗性。所谓对抗性,是指该事由必须能够对抗侵权责任构成的具体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的内在结构,使原告诉请的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

②客观性。客观性要求免责事由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主观臆断的或尚未发生的情况,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③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免责事由必须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可免责或减轻责任的特定事由。c

①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事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

②作为免责事由的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考点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a受害人故意b第三人过错c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七章主要看法条(侵权责任法有关主体特殊规定)

第八章

1.产品责任(法条)

2.产品责任特殊规则

一、缺陷产品的警示与召回义务

所谓售后警示义务,就是指生产者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的不合理的危险予以警告和指示的义务。

召回,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定程序,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以换货、退货、更换零部件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缺陷产品危害的行为。

二、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裣、惩罚、遏制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

1、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条件如下:

(1)侵权人肯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存在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2、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X围

(1)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X围内适用。

(2)在人身损害的X围内适用。

(3)在相应的数额X围内适用。

(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不计入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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