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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被新规戳中痛点:金融机构身份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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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被新规戳中痛点:金融机构身份无望

作者:何方竹

来源:《决策探索》2015年第17期

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在不少小贷公司从业者们看来,至少在《意见稿》中,这部将决定小贷公司发展方式的法律目前给他们带来了喜忧参半的消息。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坦言,好的方面是,《意见稿》破除了关于小贷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的限制,这等于扩充了小贷公司补充资金的渠道;令业内人士略显失望的是《意见稿》仍没有给予小贷公司金融机构的定位。

各地早已悄悄试行融资放宽

国内小贷行业自从2008年开始试点,一直对融资渠道和规模的诉求最为强烈。在2008年央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和“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据了解,实际上近年来,在各地实践小贷公司试点监管中,不少地区对于融入资金最多可至资本金1.5倍的限制多有放宽,例如浙江金融办允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湖北也有类似举措。湖北小额贷款协会会长李军立透露,很多地方金融办虽然放开了1.5倍的限制,但是银行却没有放开。以湖北省为例,虽然融资余额比资本净额按规定可以做到2倍,但是实际上没有一家小贷公司可以做到。

在近日出台的《意见稿》中,除了取消1.5倍的限制,还明文鼓励小贷公司对融资渠道的创新,例如发债、资产证券化等等。但是据了解,过去小贷公司的创新举措实际收效甚微。

2013年,浙江华峰小贷发行了国内第一单私募债,为同业瞩目。华峰小贷原计划每期发

行5000万元,共计5期,但是在首发5000万元之后便终止了。华峰小贷董事长翁奕峰说,虽然当时小贷行业整体上还是“蛮好的”,但是发行私募债确实不够理想。

翁奕峰认为,当时的原因:一方面,成本较高,年化资金成本在8.5%;另一方面,销售也不甚理想。因为小贷公司还是基于县域经济,外地人对于其他地区小贷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翁奕峰告诉记者,后来发行优先股就好很多,因为主要针对当地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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