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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扩内需保增长用地需求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9〕59号)

豫国土资发〔2009〕5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改进建设用地审批服务扩内需保增长

用地需求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提高投资拉动项目用地保障水平,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合理用地,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37号)、《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

等文件精神和我省“扩内需,保增长”整体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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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项目用地申报制度

(一)改进批次用地申报制度。继续实行省辖市本级、扩权县(市)、非扩权县(市)每年分别最多申报5个、4个、3个整体批次的申报制度。另外,符合批次用地条件的“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多层标准厂房项目、单一保障性住宅项目还可以单独组卷申报,不占用申报批次数量指标。

(二)实行申报用地结报制度。省辖市政府申请省政府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每年11月30日前报至省国土资源厅。郑州市等7个省辖市政府一次性申请省政府转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每年2月15日前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其中新增投资项目较多的城市,在一次性完成用地组件后,还可以即时单独申请省政府转报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各省辖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及国家、省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即时受理。

(三)推行同步申报用地制度。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因急需建设、有重大影响、对选址有特殊要求且不涉及基本农田、依法须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相衔接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规划修改方案,随同批次用地报件按法定程序一并报省政府批准。列入— 2 —

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且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项目,属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随同用地报件按法定程序一并经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切块下达地方的,规划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四)建立分段用地申报制度。对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进度,可分段分批报批用地,项目用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按省辖市为单位分批申请省政府转报用地;属省政府的,按市、县为单位分批申请省政府批准用地。

(五)统一乡镇批次用地申报制度。申请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一书三方案”,省辖市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的同时,申请批准征收土地方案。

二、简化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

(一)简化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单独选址项目用地转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1件,部分报件不再需要纸质材料;郑州市等7个省辖市一次性城市批次用地转报材料维持现行的5件。(见附件一、二)

(二)简化报省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24件减少到11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14件减少到5件;乡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由现行的13件减少到4件;郑州市等7个省辖市实施城市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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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用地方案申报材料,由现行的10件减少到5件。部分报件不再需要纸质材料。(见附件一、三、四)

(三)简化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申请先行用地材料,由现行的9件减少到6件,部分报件不再需要纸质材料。(见附件五)

三、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程序

(一)统一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省辖市政府呈报的建设用地报件。经初步审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报完善的材料。

(二)建设用地限时审查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积极推行勘测定界与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履行征地批前程序同步进行工作模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对拟征土地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意见并共同确认有关内容,建立部门内部组织用地报件分工协作、同步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完成用地组件工作。全面建立建设用地审查限时办结制度,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转报建设用地的办结期限为5个工作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准和转报建设用地的办结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及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缩短至7个工作日,部分特别重大项目实行加“急”优先审查办理。省国土资源厅对通过会审的建设用地,即时将审查意见上报省— 4 —

政府。

(三)改革建设用地会审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对省政府批准和转报的建设用地,定期组织召开建设用地会审会议,重点对省辖市政府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结论性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再进行重复审查。会审认为申报材料内容不完善、格式不规范、结论性意见不完整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并对补正材料重新组织对点会审。申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已经通过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预审且有关意见已经落实到位的,不再重复会审。

(四)调整现场踏看时序。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在呈报同级政府审核前组织建设用地现场踏看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对呈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的建设用地现场进行随机抽查,踏看人按有关规定出具踏看报告。

四、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

(一)实行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审批。“扩内需、保增长”项目及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桥梁、隧道、特殊地基处理等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以依规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批准先行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报先行用地。列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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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对符合规定条件、材料规范齐全的先行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在7个工作日内转报或批准。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3个月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未报批的,暂停受理该省辖市其他项目先行用地申请。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二)推进建设用地网上审批。加快建设用地报批电子政务建设,今年6月底前实现省政府批准和转报建设用地远程申报网上审查,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规范核减申报建设用地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对会审提出核减建设用地建议的,通知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报相关材料。省国土资源厅按核减后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省政府。

(四)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环节。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在通过会审审查后,向省财政厅网上传送《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反馈的缴费凭证,及时办理批准文件编号、印制和加盖印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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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退回建设用地申请报件的条件。凡申报用地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或编造其他申报用地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现场踏看与实际不符的,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报或补正相关材料的,省国土资源厅以厅函形式退回建设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定期通报退回、核减建设用地申请情况,并等量核减有关省辖市下年度批次用地申报数量指标。

五、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

(一)健全建设用地报批共同责任机制。省辖市政府对申报省政府批准和转报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申请用地条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申请用地土地用途,执行土地利用计划,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核定申报用地总面积,组织进行建设项目勘测定界,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依法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查,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城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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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拟建划拨项目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出让项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足额留存征地补偿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出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承诺函》。林业部门对建设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房产部门对拟建住宅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出具中小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面积,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书面意见。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信访部门对土地征收、补偿及安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访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建立建设用地报批共同审核制度。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申请省政府批准和转报建设用地会审制度。会审工作由省辖市分管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劳动保障、财政、信访、监察部门为常设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拟报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建设用地前,应当组织会审会议,对相关材料逐项严格审查,提出结论明确的审查意见。会审通过后,形成内容真实完整、格式正确规范、结论依据合法合规的审查意见报告,连同市长签发的用地请示文件一并呈报。省辖市政府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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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督检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应当实施但不再上报省政府的用地组件,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查。省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批后监督检查活动,核查存档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对相关省辖市申请省政府批准或转报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核查。

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2.国务院一次性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3.省政府批准分批次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4.省政府批准郑州市等7个城市实施城市批次用地方案报批材料目录

5.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二○○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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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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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务院一次性批准城市建设用地

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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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省政府批准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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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省政府批准郑州市等7个城市

实施城市批次用地方案报批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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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

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文件(含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的说明(附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6.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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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审批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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