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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

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或校准。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规范。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依据交通行业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交通行业尚无相应检测规范、规程、标准的,可依据相近行业的检测规范、规程、标准执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主管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实际受聘检测机构相一致,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

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在工地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监理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项目业主在编制施工或监理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配置相应试验检测人员的数量等。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在施工准备阶段由母体检测机构授权后建立,并在工程实质性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申请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详见附件1),其试验检测资料可作为质量评定及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工地试验室未取得《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不得进行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第十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时,委托单位与检测机构应签订委托协议书(详见附件2),明确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被委托单位应对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合同应报送项目业主、质监机构。

第二十条母体检测机构对其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加强管理,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母体检测机构、监理、业主、质监机构的日常检查情况应在《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中记录在案。工程交工检测前,由业主汇总后报主管质监机构,作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参考。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在《等级证书》核定的项目参数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并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行为及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地试验室实行留样制度及样品保存制度。对于沥青等原材料、芯样等应按规定期限进行保存,不得随意废弃。

第二十四条对于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及抽样试验等重要的

施工自检试验,应当在监理旁站监督下进行,监理旁站后应随即在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检测的台帐,并应保存完整的试验检测报告(含外委试验)及试验检测原始记录。

试验检测台帐包括原材料进场检验、标准试验、现场抽样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外委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和试验检测报告汇总等台帐。

第二十六条监理独立抽检试验应由监理工地试验室人员自行完成,不得指派承包人的检测人员进行取样、制作试件、送样或进行试验检测操作。

第二十七条监理抽检试验应在合理的时间段内进行。因监理抽检试验滞后而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出现允许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般以监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双方有争议时,可委托质监机构进行仲裁。

第四章现场专项检测管理

第二十九条现场专项检测包括软基处理检测、软基处理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隧施工监测、桥梁荷载试验、路基路面自动化检测等应用无损或半破损试验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质量检测与评价的试验检测项目。

第三十条50万元以上的现场专项检测一般应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检测机构;检测任务小的也可由项目业主进行委托,不得由施工单位出面委托。《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监督检测项目由主管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专项检测实行招标的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执行。省、市质监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现场专项检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详见附件3)后报主管质监机构备案,评标报告和决标报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主管质监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承担现场专项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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