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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篇一: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案说法

2007年11月3日,原告孙某按照被告范某要求,装运砖头运往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未指定行车路线,但约定孙某自带车辆自己装货,范某支付运费每趟50元。孙某为走近路,驾驶载砖的手扶拖拉机穿过某村张女承包的责任田间土路时,张女与孙某为车辆通行压坏路面而发生纠缠,孙某将张女的手指打伤。为此,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因伤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张女损失9000元。去年7月,孙某以在受雇于被告范某的雇佣活动中雇用行为致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支付代垫赔偿款9000元。

[析案]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不属于雇佣关系,范某对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免责。理由如下: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范某之所以选定孙某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孙某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范某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孙某自带手扶拖拉机,每趟50元,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孙某自理,由此可以确定孙某获得每趟的50元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范某要孙某用手扶拖拉机运送砖头,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范某而言只要砖头按量按期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孙某与范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范某对于孙某致伤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雇佣关系抑或运输合同关系其他 2010-01-16 10:34:07 阅读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4日下午,被告徐正祥驾驶载有“万顺17””自卸工程车由牛头山往长兴方向行驶,于14时行驶到被告安徽三狮和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狮公司)东大门口处,左转弯进被告广德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时,与死者曹顺根驾驶的浙e/bt768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曹顺根摔倒后被自卸工程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2007年4月3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徐正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曹顺根不负事故责任”。2007年4月20日, 死者之妻施新芳、其子曹剑伟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事故发生地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

正祥和被告万顺公司赔偿其费用共计人民币432038元,被告三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本案中徐正祥与万顺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

2、究竟谁应该承担曹顺根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之间应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工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主完成一定行为,雇主根据完成的行为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雇员是否获得劳动报酬;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后两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约定徐正祥固定为万顺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且虽然徐正祥自带交通工具,但在工作中受到万顺公司的指示和监督,并在其车辆上标注了万顺公司的统一标志,编号为“万顺17”。据此上述事实,所以,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完全符合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万顺公司应对被告徐正祥的职务行为和共同过错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狮公司将矿山开采所需的运输、销售、技术服务转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万顺公司完成,被告三狮公司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万顺公司认为,两者之间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的目的是运输货物或者旅客,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货物或旅客本身,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很明确,就是利用徐正祥驾驶的车辆运送石灰石,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可能产生的风险与责任也由徐正祥承担。万顺公司确定徐正祥工作内容也是运输合同的应有之意,为其车辆进行编号也是为了三狮公司的管理之便,因此不能认定为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指挥和监督。综上,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的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两者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万顺公司无须承担由被告徐正祥造成的他人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徐正祥与被告万顺公司关系的定性,即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抑或是运输合同关系。肯定的是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应系运输合同关系,也因此万顺公司对徐正祥的人身损害赔偿可

以免责。理由如下:

首先,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方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之所以选定与徐正祥签订合同,让徐正祥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徐正祥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输行为,万顺公司所需求的也是运输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其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为万顺公司运输石灰石,没有工资,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运费一次性结算,车辆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徐正祥自理,由此可以看出,徐正祥获得的报酬是运费而不是工资,

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第三,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采取何种运送方式,以及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万顺公司与徐正祥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对运输线路的约定也只是运送石灰石的需要,可以认为是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另外,在徐正祥所有的车辆上标注“万顺17”,只是便于被告三狮公司的管理,也不能仅此认

定万顺公司对徐正祥进行了指控、监督、指挥。

通过上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认为,万顺公司与徐正祥之间是运输合同关

系而非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万顺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篇二: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

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请求,依法答辩如下:

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

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岱山林场而言只要木材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

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应认定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的人身损害无须承担赔偿责任。2、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岱山林场之所以与江绩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因为:①、江绩财有驾驶技术;②、江绩财有运输工具;③、江绩财是本地人,有适应本地地形运送货物的经验。岱山林场与江绩财运输合同关系并没有体现为书面形式,是因为双方相互了解,本次运输合同建立只是说:采伐山场在“朱冲大湾”,运费10元/吨。采伐山场不是高速公路,选择路线、载重是要由作为专业运输人员的驾驶员判断的。江绩财在一审期间提供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其事故是由于林场职工强令冒险作业所致,毫无事实依据,从常理上分析也不可能。江绩财会为10元/吨运费冒生命危险吗?事故只能是其过于自信造成罢了。

综上,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岱山林场对于江绩财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江绩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江绩财起诉或驳回江绩财起诉请求。

此致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11月1日篇三: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这个问题我们曾经在中国律师网上也有过讨论,大家对到底什么属于“劳动关系”什么属于“雇用关系”以及临时雇工出现工伤是否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是最终都没有一个定论。

在此,仅表达一些个人的意见:

一、首先对于“雇用”一词,在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其含义,仅仅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同的人群对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但在国内,由于原来的劳动关系属于固定工,与临时聘员(即所谓的“雇”有所区

别,即使后来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但是传统观念上的与“雇佣”的区别仍然保存了下来,所以大家都经常的把“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区分出来。

由于我国的劳动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都没有对“雇佣”一词作定义或解释,所以其实如此讨论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雇佣关系并没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在这篇分析中,我将尽量得避免使用“雇用”一词。

二、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到底包含什么?临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1、劳动过程的实现,必须以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个要素的结合。而劳动关系正是这一结合的法律体现,在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上曾经把“劳动”称为“劳动力的出租,即把劳动力出租给雇主使用”,这反映出劳动其实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和雇主的“生产要素”的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

2、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既平等又不平等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合。两者之间具有平等的缔约地位、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劳动者又在人身上从属于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甚至制裁。

3、另外,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其关系主体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上述的三个特征是辨别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不是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

凡是不符合这三个特征的都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因为,劳动力没有和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

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因为用工主体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应当由监狱法和其他相关调整)

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

但是对临时聘请的人员,只要请他回来是利用他的劳动力并与用人单位原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且用人单位对该聘请人员有指挥权和管理权的就应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聘请的时间长短并不会对此产生影响。当然在1年以下的一般都称为“临时工”。

同意大人物的观点.劳动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有区别的.另外,在我国,适用劳动法对工伤的赔偿标准(除高残,指一二伤残外)比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标准要低的多.所以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弱者的角度看,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更有利.

发表于 - 2002/12/11 : 16:43:41第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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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我们曾经的讨论内容有助于大家理解:

朱传清

中级站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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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工伤?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 2002-12-5 16:57:11)

甲开办一企业,平常有六七个工人正常上班,甲时常有临时性的工作,当有临时性的活时,甲会通知一乙和其他的村民来做,当然乙和其他村民可来也可不来,并不受甲厂的约束。一项临时性的工作做完后,就结算工钱,然后乙和村民就不在厂里,各做各的事。由此可以判定乙是临时雇工。

现乙在做一项临时性的工作时,由于自己的不慎,将自己的左手扎伤,已切除。请问大家:一、此案是不是按工伤处理?为什么?

二、如果不按工伤处理,应按什么事故处理?应怎样处理?山东的标准是什么?帮我处理好此案!不胜感激!先谢谢你能耐心的答复!

?最后编辑: zhchq168369 在 2002-12-516:58:08 ? 返回刷新ip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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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年一月生,中共党员;一九九二年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一九九七年参加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考试;二000年取得律师资格。

本人格言:“道德高尚,身正是范”与人交往,诚实实在;“治学严谨,学高为师,“对待知识,一丝不苟”学中取乐,学中健身。

尧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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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意见( 2002-12-5 17:17:41)

我认为不论是临时工还是正常编制的工人,

当他受雇于雇主并在从事雇主分配的工作时,

就应当认定为他们之间成立雇佣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依据医院的诊疗单早请验伤,

并向雇主提出各种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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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下风淡

秋外人远

lal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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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分为包工和点工( 2002-12-5 19:29:01)

首先应该从这项临时工作的受管理程度以及与工厂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密切程度来分析.如果说乙自带劳动工具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获得报酬的对价并且没有规范的劳动时间的话,就是包工.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对待.发生劳动伤害时由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在规定的时间由工厂管理劳动由工厂付给报酬的话,就是点工,发生劳动伤害时应作为工伤对待.对于包工点工的划分好象有个什么司法解释吧.我现在也记不太清.你查查看吗.我讲的肯定是不周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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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木有本心,何求美人折。

无名の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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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我个人认为你需要查一下劳动法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具体我也记不清了,在处理上两者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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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son.hou

大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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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具体点啊这个企业的性质办理有营

业执照吗》( 2002-12-5 2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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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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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也回复了,为什么见不到我的贴子???( 2002-12-5 22:06:17)返回刷新 ip已记录

经纬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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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基于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我认为工伤的说法不能成立。( 2002-12-5 2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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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 核心内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是哪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直接涉及第三人、通常属于要式合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如何区分运输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篇一: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从本案看运输合同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以案说法 2007年11月3日,原告孙某按照被告范某要求,装运砖头运往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未指定行车路线,但约定孙某自带车辆自己装货,范某支付运费每趟50元。孙某为走近路,驾驶载砖的手扶拖拉机穿过某村张女承包的责任田间土路时,张女与孙某为车辆通行压坏路面而发生纠缠,孙某将张女的手指打伤。为此,张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因伤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的经济损失9000余元,经法院调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张女损失9000元。去年7月,孙某以在受雇于被告范某的雇佣活动中雇用行为致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范某支付代垫赔偿款9000元。 [析案]分析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不属于雇佣关系,范某对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免责。理由如下: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范某之所以选定孙某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孙某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范某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孙某自带手扶拖拉机,每趟50元,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孙某自理,由此可以确定孙某获得每趟的50元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范某要孙某用手扶拖拉机运送砖头,对其运送行为及运送路线等均没有进行指示和监督,对于范某而言只要砖头按量按期运抵指定地点,即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说明双方并非雇佣关系。综上所述,雇佣关系与运输合同关系有着明显的区别,通过二者的法律关系法律特征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孙某与范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作为托运人范某对于孙某致伤张女的人身损害赔偿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雇佣关系抑或运输合同关系其他 2010-01-16 10:34:07 阅读7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24日下午,被告徐正祥驾驶载有“万顺17””自卸工程车由牛头山往长兴方向行驶,于14时行驶到被告安徽三狮和德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狮公司)东大门口处,左转弯进被告广德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公司)时,与死者曹顺根驾驶的浙e/bt768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曹顺根摔倒后被自卸工程车碾压致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2007年4月3日,广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徐正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详解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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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详解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合同范本栏目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特点 公路货物运输是汽车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一般货运合同的特点外,还有下列几个特点。 第一,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二,具有门到门的优势和特点。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全程运输合同,即交由公路承运人通过不同的运输工具一次完成运输的全过程。 第三,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赔偿金的一般处理原则 承运方的主要违约责任 ①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2003-11-21 14:23 来源:孟宝森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

承揽合同样本(含运输)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承揽合同样本(含运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主: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等。 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等。 (加工定作物样品需要封存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当保存,作为检验的根据) 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等。 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 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等。 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 第七条乙方应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 ____元;乙方应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 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1633066.html,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订立、履行和解除?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航次租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任意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解除合同。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托货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公司在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定,即为承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件杂货运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如一方要求书面确认合同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照办。 2、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装船的,并应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2、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在开航前解除。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船舶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不能抵达目的港时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载,视为已履行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杂糅

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杂糅 2006年10月24日,威海某医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用制品公司)与某塑化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塑化公司向医用制品公司提供聚乙烯,同时约定,由医用制品公司到塑化公司上海仓库自提货物,运费由医用制品公司自理。合同签订后,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威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威海。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委托后,又委托许某运输上述货物,并将这一情况告知医用制品公司,医用制品公司表示同意。2006年10月30日,医用制品公司职员战某发函给塑化有限公司李某,告知车号“蒙L13633”的司机许某将去提货,由许某将货物运至威海医用制品公司。在车辆行至沭阳县境内时,因许某在运输过程中不当卸运造成了部分货物丢失,医用制品公司不得已又委托他人将剩余货物运至威海,并向他人支付了运费。医用制品公司认为,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应按时完成运输义务,许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其私自将货物卸载并造成货物遗失,侵害了医用制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内蒙古运输公司作为“蒙L13633”号货车车主,对因司机许某过错造成的损失有赔偿义务。医用制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威海运输公司、内蒙古运输公司、许某连带赔偿医用制

品公司损失货物的货款及承担因另行委托运输而产生的运费损失。威海运输公司是在医用制品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运输货物的义务委托给许某,威海运输公司对受托人即许某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故医用制品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许某是货物的承运人,其应当按照医用制品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至威海,而其却在中途卸车,给医用制品公司造成了货物与运费损失,其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内蒙古运输公司又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显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医用制品公司要求许某赔偿医用制品公司货物损失及运费损失的诉讼请求,而驳回医用制品公司要求二运输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不难发现本案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为运输合同,一为转委托合同,两合同并非毫无关联。威海运输公司与许某之间委托合同内容正是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威海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威海。我们认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厘清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之间的关系,在于明确谁是实际承运人,在于理解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首先,应当注意威海运输公司接受医用制品公司委托后,是在医用制品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将运输货物的义务委托给许某,应认定威海运输公司与许某转委托关系成立。委托合同成立,许某接受委托应当按照医用制品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至威海。威海运输公司是否应当共同承担货物损失与运费损失?根据《合同

道路运输合同(样式模版)

道路运输合同(样式模版)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为了共同做好运输业务,双方根据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货物运输法律文件等,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具体甲方要求,为甲方承担——公路运输业务。 二、运输业务程序:1、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认可发车。3、乙方装车。4、双方验收签收。5、发往目的地并签收回单。6、下月费用结算。 三、甲方的权利与职责: 1、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规定时间、地点、数量把货物安全、及时甲方出库单指明的目的地。 (2)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种类主要为甲方生产是涂料成品和原料,甲方有权要求和监督乙方按照特殊危险物品进行装卸及做运输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违规等行为而造成的运输过程中、风险转移前的货物的损坏、灭失,要求乙方先予赔偿;甲方在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运输问题通知单》三天内没有得到回复,有权作“默认赔偿”处理。 (4)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向乙方订运车辆,乙方需要在半小时内给予答复,并确保车辆准时到达甲方指定的提货点,否则甲方有权另找承运单位。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的货物,按甲方企业包装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 (2)甲方须出示明确的送货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及发货时间和数量。 (3)向乙方提供出库单四联(三联做回单,一联交客户)。 四、乙方的权利和职责: 1、乙方的权利:要求甲方有运输业务当日18:00点以前通知乙方,并告知运输数量、发运目的地地址、所需车类;告知方式为电话或传真。 2、乙方义务: (1)乙方车辆到达甲方提货地点后须在门卫处登记并通知甲方仓库负责人;提货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介绍信及有关联系单。经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担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及出门手续。

承揽合同-人身损害

篇一:承揽合同中的人身损害 篇二: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一. 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区分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定作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在《人身损害解释》中对雇佣和承揽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同。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上也在很大的区别。所以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中,关于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而身份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就大有必要。二. 关于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 在该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定义“雇佣关系” ,并将其界定的标准细化。可能正是由于“这确实是一个挑战和考验”的缘故。笔者就理论界与实务界一些较为统一的观点,将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整理如下: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因此,在分析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时:首先,看当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例如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人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的,可以参照雇佣关系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 关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但需要注意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35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承运人:_________(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 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将货物集中于出发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____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_时内卸完

与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XXXXXXXXXXXX:(托运方)代理人:XXXX 承运方:证件号: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 货单号:XXXXXX__品名: XXX单位:__XX_____ 数量:____XXX___; 注:运输车辆为乙方自己的运输车辆; 车型号:车身长:米,车牌号:发电机 号:。其中运输路途中产生的过桥、过路费、油费等全部费用有乙方支付,途中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货运司机)负责把货运到到达点 货物起运地点温江货物到达地点XXXXXXXXXXXXX 收货人联系人电话:XXXXXXXXX 三、货物承运日期XXXX年XX月XX日12:.00时货物运到期限XXXX年XX月XX 日10: 00时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共计;付款方式余额;货到达地点托运方支付给乙方。 五、本协议生效后,已装车的货物全部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意外损失,(如火灾、丢失、油污、脏烂、磨损、漏雨等人为灾害)均有乙方运输单位及个人按市场价格负责全部赔偿给甲方。 六、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七、双方义务 收货人(甲方)的义务及责任: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承运方(乙方)的义务及责任: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八、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使生效。货、款两清时,终止本协议。 注:中途不准配货,如发现配货罚款500.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电话: 甲方单位盖章 2011年10月13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 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服务要求 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

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_________ 吨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 _________ 运至___________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装船时刻乙方于年___ 月日将物资集中于动身港,由 甲 方负责装船(也能够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 ___ 日内装完物资。 第三条运到期限船舶自装船之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 到,甲方须 向乙方支付 ______ 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刻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____ 时内卸完物资。因乙方责任拖延卸货的,每迟 ______ 支付 _____ 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甲方应当保证物资运输的安全。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运输费用 双方约定,乙方按每吨____ 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______ 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 在卸货 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____________ 运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 月___ 日 附:海上物资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旨在明确海上物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格式为海上物资运输合同参考文本。在具体办理物资承运手续时,各种运输单证也是合同的组成部

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省国营沙河集林业总场;法定代表人:程云海,场长;住所地:滁州市清流路扬子大市场对面。 因江绩财不服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针对其上诉请求,依法答辩如下: 1、岱山林场与江绩财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的标的注重雇工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是旅客,其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着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动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是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就不能实现。在本案中,岱山林场之所以选定江绩财为其提供服务,最基本的前提是江绩财具有运输工具,可以实施运送行为,岱山林场所需求的也是运送行为而并非劳务。由此可见,这与仅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具有本质区别。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体现为工资,而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获取的报酬是运费。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江绩财自带拖拉机,按吨计费,拖拉机用油、修理等一切费用均由江绩财自理,由此可以确定江绩财获得的是运费而不是工资,这也说明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同时,在雇佣活动中,雇主有权对雇员的劳务活动进行监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约束。但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进行监督,托运人追求的结果是货物能够按期安全抵达,至于承运人用何种运输方式,选择什么样的运送路线等等,除托运人有特殊要求外,承运人有权自主选择。在本案中岱山林场要江绩财用手扶拖拉机运送木材,对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 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或进出口公司或销售公司或邯宝公司发出的《零提出库通知单》为准。 3、甲方将合同区域(由邯钢相关成品库至天津新港或青岛港)的货物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本合同“第三条”运输价格为准。 4、甲方委托邯钢进出口有限公司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服务要求 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或进出口公司或销售公司或邯宝公司)向乙方发出《零提出库通知单》,提货品种及数量由甲方确定,乙方应派专人领取,并在收到《零提出库通知单》后立即到成品库核实实物,无误后办理装车手续,装车后车牌号码、司机姓名及手机号码、装运品种、数量、合同号报甲方、进出口公司及相应港口货代。对于改判、作废或出库时经过特殊处理的提货单,乙方要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ERP系统中处理。 乙方应在《零提出库通知单》开单日后三日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若未在要求的时间内运到,乙方要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乙方接到甲方《零提出库通知单》24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3装货的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在收到《零提出库通知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有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前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必须保证承运车辆直接出库,并同车到目的地入库,绝对不允许短倒,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同意。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2003-11-21 14:23 来源:孟宝森我要纠错| 打印| 收藏| 大| 中| 小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

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

运输安全协议书整理版

运输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促进双方全面履行运输经营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就运输安全事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编号:)履行期限相同,属运输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与运输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负责协调运输道路畅通,乙方负责运输。 三、乙方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并明确责任,建立、建全安全规章制度,为其雇佣的从业人员提供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

四、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并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规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的教育。 五、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由乙方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由乙方保管其雇佣车辆驾驶员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资格证等原件。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持有的相关证件的原件、是否与其驾车型相匹配及是否达到所驾车型的驾驶年限,进行检查。 七、乙方让拟雇车辆承运之前,必须与拟雇车辆驾驶员先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且乙方必须将拟雇车辆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或资格证复印并经其签字确认真实且与原件无误后保存。 八、乙方按时参加甲方提供的安全运输事项、知识、制度、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等的培训教育。 九、乙方因受到行政罚款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乙方雇佣车辆及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让其强行解雇车辆或人员。 1、运输车辆不是公路运输正规车辆,雇请非法营运“黑车”; 2、不服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在运输过程中所有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没有甲方许可就随意拆除的;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586-4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号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 需要车种:____ 起运地:_____路_____号 到达地:_____路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 运到日期: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 1._______ 2._______ 3._______ 4._______ 5._______ 6.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

运输合同(通常)详细法律释义

运输合同(通常版本) 托运方: 地址: 承运方: 地址: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以上内容是运输合同签订的主体。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享有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有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或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 【风险提示】 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具有特殊性。不同种类的运输合同对当事人的资质有不同要求,在签约时应当特别注意。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情况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合同对象条款,旨在明确约定运输合同所运载的货物的基本情形,以便合同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或义务指向的对象。 【风险提示】 货物作为运输合同的对象,包括一切可以运输的有形物。任何一个运输合同中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的约定都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的主张和义务的履行。货物名称要具体明确,尽量采用全称,包括品牌和型号,避免书写货物的通用名称,以便发生纠纷时明确货物的价格和区别于其他货物的特定性,避免发生混淆和被偷

梁换柱。货物的数量和价格也要明确,避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货物比较特殊,有需要特别说明的细节或内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律师批注 【条款目的】 本条是对托运人包装义务的约定。 【风险提示】 《合同法》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为了保证货物能完好地运达目的地,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应当约定包装货物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则依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果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方式。如果托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相关案例】 强英公司是专营化学危险品的公司,2007年5月,强英公司负责人与个体货运车主李某电话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一车电石到上海,随后,将8000元运费异地汇款到李某账户。3日后,李某装载了电石出发,因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苫布遮盖措施后继续运输,第二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爆炸并引起自燃,导致李某脚骨骨折。随后,强英公司起诉李某,要求赔偿全部电石损失和返还已付运费。 本案中,李某作为普通货物运输人,无法定义务知晓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要求等特别规定,运输途中李某对承运货物采取了遮盖、检查等保护措施,尽到了普通货物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因此,李某在缔约和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强英公司未将承运货物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和标签,也未向被告提交有关电石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5条和《合同法》第307条的规定,因此,要对货物毁损后果负责。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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