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厅办函[1997]271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1997.10.10
【实施日期】199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待金和优抚款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1997]271号1997年10月10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7年9月16日来函收悉。关于优待款和优待金的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优抚款,严格讲,就是优抚事业经费。一是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支出的,由民政部门用于抚恤、补助对象的抚恤经费(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和国家机关死亡人员及伤残军人的抚恤费、在乡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具有直线消费性和不增值性的特点。对其使用范围,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二是与其他事业费相同性质的用于兴建、维修、改造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发展优抚事业的经费。
我们在工作中,也常常把通过各种渠道(如:群众捐赠、社会统筹、各界募集)筹集的一切用于优抚工作的经费,统称为优抚款。优待金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