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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广信律师事务所王靓华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试论民法领域中的财产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是民事权利的核心。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结晶,是法治社会的根本。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迈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破房子!” ——老威廉·皮特1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只要学过民法总论的人,对这句话一定耳熟能详。这句话充分体现了近现代民法三大原则中的“私权神圣原则” 2。所谓私权神圣,指民事主体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里的不可侵犯,不仅仅指不受其他民事主体的侵犯,更重要的,是指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 一、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 民法的核心是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内容具有利益性和利己性的

特征。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手段,实现权利主体自己所享有的特定私人利益。因此,民事权利的核心的在于追求和实现民事主体的特定私人利益,而不是实现他人的利益3。 按照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民事权利的核心就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可以用金钱计算和体现其价值,可与民事主体相分离,因此可以被转让、赠与、继承、抛弃等,按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又可分为物权和债权4。 个人的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指个人对来源正当的财产的排他性占有、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它是天然正当的权利,具有自足的本体论意义。没有财产权,其他人权就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人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人权→创造→财富→人权,是当代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机制。孙中山曾言:“欧洲富强之本,不尽在于船坚炮利,垒固兵强,而在于人能尽其才,地能尽其利,物能尽其用,货能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 5。

高中作文:请铭记中国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请铭记中国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素材回放】 4月7日,有网友视频曝料,一日本男子在上海某饭店门口乱穿马路,被上海交警拦下。 网传视频中交警的话语显示,这名日本男子疑似曾 试图搬出“日本大使馆”向交警施压。交警当场回 怼:“今天就算脱了我这身衣服,你也必须向中国 法律道歉!”这位交警随后的一句话,更是让中国 网友热血沸腾:“这里不是一百年前!日本大使馆 压不了我!” 【素材解读】 近些年,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不少外国 人选择来中国发展,而本着“有朋自远方来,不亦 乐乎”的理念,中国十分热情地接待这些国际友人。然而,在友好互动中,也总有一些不守规矩的人,在他们的认知里外国人在中国享有特权,外籍人士可以在大使馆庇护下为所欲为。今天的中国,是依法治国的中国,既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尽管远道而来,但是请铭记中国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适用话题】 敬畏法律应拘小节文明执法遵守法律恪守规则维护国家尊严维护公平正义触犯中国法律,谁都不行 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不仅是文明素质低下的表现,更是对规则的漠视和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不管外国人的习俗和该国的法律怎样,只要进入中国领土,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执法中也必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例外 【素材锐评】 读懂“向中国法律道歉”的内要逻辑 视频一发出就迅速得到网友大量观看和转发,评论区中对这位交警的称赞更是不绝于耳,称其——干得漂亮。“中国交警,好样的!”“必须向这位交警点赞,同时也希望全国的交警都能如此硬气,对待在中国撒野的外国人,不能惯着”“怼得好,走到哪遵守规则是一个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广信律师事务所王靓华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当对私有财产予以全力保护,从而实现物质财富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满足人们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如此,便会在最大的程度上充分调动劳动者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真正成为劳动与物质财富的主人而不是奴隶。社会财富的依法私有与所有者个人自由状态下的公平、正当的竟争,是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解放社会生产力、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根本保证。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财产私有的形式可以是个人独有、合伙所有、股份所有等,而组织社会经济的最高形式,就是现代化的企业形式——公司制。

初中九年级政治: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教学设计

新修订初中阶段原创精品配套教材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 教材定制 / 提高课堂效率 /内容可修改 Citizens ’houses are inviolable, and freedom of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secrets are protected by law 教师:风老师 风顺第二中学 编订:FoonShion教育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

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

五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教案-我们神圣的国土 部编版

《我们神圣的国土》教案 教学目标 1.让学生知道中国的土地面积,陆上邻国及其中国的河流山脉走向。 2.让学生了解我国不同地区不一样的生活方式。 3.通过本课的学习督促学生养成爱护祖国山河的意识。 教学重难点 祖国的河流山脉分布情况,行政区域的划分,培养学生的爱国之情。 教学时间 1课时 教学准备 老师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教学过程 一、图片导入 师问:同学们,大家抬头看PPT,大家都知道这个图片是哪个国家吗? 明确:中国 师:大家知不知道我们平时可以在哪看到中国地图?(提示:看电视的时候经常看到) 明确:天气预报 师:每天晚上7:30,天气预报播出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的地图了。今天,老师和大家一起学习第6课“我们神圣的国土”。 我们神圣的国土(板书) 二、教学过程 (一)学习环节一: (1)师:同学们,老师想问问大家,有谁知道中国在世界上的地理位置?(展示世界地图) 师:那有谁知道中国的国土面积是多少? 明确:960多万平方千米,国土面积仅次于俄罗斯和加拿大,是世界上面积第三大的国家。 (指名回答) 师:同学们回答的都不错,那现在老师给大家布置一个小作业,所有同学用自己喜欢的一个方式来说一说祖国疆域的辽阔。 (2)同学们,阅读课本第45页,找一找我国的陆上邻国有哪些?有哪些国家与我国隔海相望?我国大陆濒临的四大海域是哪里? 中国一共有14个陆上邻国。分别是: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不丹、尼泊尔、缅甸、老挝和越南。 与中国隔海相望的国家: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六个国家。 我国濒临的海洋,从南向北依次是南海、东海、黄海、渤海 (3)通过阅读中国的省级区域图,找出我国有多少个省?找到我国的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有几个? 我国一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侵犯受教育权 案例分析

侵犯受教育权 甲就读于北京某大学,2006年甲母曾与学校教务的人员吵过架,学校即将甲退学,而2006年学校的退学公告里并没有甲的名字。找到学校后,校方称在2月份有相关的公告,但未出示任何文件。后甲向教委申诉,教委告知让甲去学校上学,由学校妥善处理此事,但正值假期没有办成。9月份甲再去学校,学校不让甲上学,让找教委。教委给了甲信访答复,甲不服,向北京市政府要求复核,政府告知通过诉讼解决。甲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学校的退学决定,被告知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再去西城法院告教委,被告知信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甲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在2007年9月维持了西城区的裁定,问该怎么办? 陈大豪律师解答(cdhlawyer@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8116563.html,) 首先,行政诉讼肯定是不行的,学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如果是以宪法为依据,以侵犯受教育权为标的起诉,一般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可以从违约方向走,但是这个案子实践中是有难度的。另外,对于时效问题,学校是否退了学费,如果已经退费的话,从退费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没有退费,诉讼时效应该是没过的。注意搜集入学的证据,比如学生手册、学校的公示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学校确实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学校是否为行政机关,争议很大。 案例分析—受教育权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保护

发布时间:2010-3-9 11:56:59 点击:154次 【问题提示】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是否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辞退学生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还是民事行为?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属宪法权利,宪法权利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的 途径获得保护? 【要点提示】 学校发出的招生简章属要约,学生报名参与学校招生的行为属承诺,学校录取学生后, 学校与其招收的学生间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以学生身体条件不合格为由辞退学生 的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行政管理行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因没有宪法法院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途径实现。 案例1.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

私有财产权

私有财产权 在任何一个宪政国家中,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都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在美国,参加私有财产乃是其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宪法讨论的核心。私有财产把认为是划分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合法范围之界限的。虽然现在由于私有财产的自身概念有了变化,所以私有财产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失去了传统的在宪法中的地位,但是私有财产过去不是将来也不应是一象征,而应是自由的渊源与保障!而现代社会中,经济的发展,民主把看的越来越重要,当然保护个人权利,实现宪政成为重要的话题。可是在我国对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现况是不让人满意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目前在中国私有财产的状况! 在中国宪法中现在还没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我们国家把财产分为几等: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合资财产、独资财产、个人财产。群众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肯定的,是法律所确认的。而对其它类型的常常的保护就降低了等次。依当今许多法学家的观点,私有财产财产权是对物之所有权。随着改革开放,中国面向全球;而加入WTO中国与世界更紧密。经济领域中,国有的、集体的成分不断减少,而相对来说,私有的成分在增长,而且是大幅度增长!故我们需要从法律上确立私有财产这个概念,从法律上保护私有财产。否则,势必会影响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妨想一下,在一个国家进行交易之后,所得到的财产没有法律保护,即是说在受到国家或他人的侵犯以后无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那么你能够在这样一个国家中去发展你的事业吗?你在这样的国家中生活难道能够说是没有顾虑的吗?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起的,而且更这样的是和人权的保护以及实现宪政在一起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权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万元,组建合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人民币,每年递增10%—50%的利费。政治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以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以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的公章和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交税费事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导入新课: 提问:如果你的邻居怀疑你偷了他的小猫,要进屋搜查可以吗? 如果父母或老师以关心你为由私拆你的信,你认为合法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涉及到公民的另外两项权利,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我们在讲完这节课后自然会得出结论。 三、(板书) (一)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板书)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证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 举例: 张先生夫妇在凌晨被室内的响动惊醒,立即起床并打开卧室的门,发现有人已走到客厅和卧室过道处。这个人自称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于是,张先生夫妇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朝阳法院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夫妇精神抚慰金各1500元。 朝阳法院认为,张先生夫妇身为业主,第一太平戴维斯综合物业顾问(北京)公司是受委托的朝阳园物业管理公司,双方间形成了物业管理与物业公司管理关系。保护业主的安全,维护业主的利益是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但在履行职责时应注意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如果措

施不当侵害了业主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保安员在值班时进入张先生夫妇房间,其自称因为房门虚掩,为张先生夫妇的安全和利益而入室检查。而按照《朝阳园住户手册》规定,遇此紧急情况其既不与业主家电话联系,又未请公安人员见证,该行为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侵害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其是在张先生夫妇深夜熟睡之机闯入,给张先生夫妇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刺激,影响了生活,应该就此不当行为承担责任。因该保安员是在履行职务中侵害了张先生夫妇的权利,故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提问; (1)为什么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是犯罪行为?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哪两种情况?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司法机关为执行任务,依法进入公民住宅或依法对公民住宅进行搜查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即,必须持有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由公安部门人员执行;只能针对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刑事被告人或其他人的住处。那种漫无边际的突击搜查,公民有权拒绝,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非法侵入住宅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没有正当理由,不经主人允许,甚至不顾主人的阻止,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第二,经过主人同意进入,但在要求其退出时,无理取闹,拒不退出。 (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板书)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宪法学复习资料

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 ①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②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③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2、宪法的特征 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分类 ①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②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③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④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⑤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4、宪法解释的原则 ①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②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③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④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宪法的效力 ①空间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 ②时间效力。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 ③对人效力。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1)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 ④对事效力。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那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传统上,宪法只对公共领域涉及国家权力运行的事项发生效力。 6、资本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 ①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则

②确立资本主义根本政治原则 ③确立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7、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的理论内涵 ①关于国家性质的理论 ②关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理论 ③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 ④关于国家政党制度的理论 ⑤关于民主法治的理论 ⑥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理论 8、民主集中制原则 含义: ①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②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③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 内容: ①在国家机构和人民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原则 ④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高度重视运用民主机制 9、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①单一制。单一制,是指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又可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 ②联邦制。联邦制,是指两个或多个政治实体组成复合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10、行政区划的原则 ①便于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 ②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团结 ③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2019中考道德与法治八下第2单元第3课公民权利复习习题(含答案)49

第二单元第三课公民权利 考点与预向 1、考点概要:公民基本权利;依法行使权利。 2、中考预向:通过案例让学生掌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正确行使权利是备考复习的重点。 思维导图 学以致用 1、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②政治自由;③监督权。 3、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意义: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4、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有财产权、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此外,我国公民还享有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6、我国公民应该依法行使权利。①行使权利有界限。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②维护权利守程序。公民行使权利

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③公民权利受到损害,要依照法定程序维护权利。维护权利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7、协商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 【例题1】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 (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政治自由 C、人身自由 D、监督权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公民权利基础知识的了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A项符合题意。B、D两项是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但不是基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C项不符合题意。 【答案】A 【例题2】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网民可通过网站、邮箱、电话等多种方式举报网络有害信息。这一平台运行能够 ( ) A、解决公民的所有诉求 B、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C、扩大公民的政治权利 D、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解析】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所以甘肃省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甘肃地区联合辟谣平台正式上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的监督权,B项符合题意;A、C、D三项均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答案】B 易错易混警示 ★注意区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等。 (2)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中的一种权利。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吗 ? !!!评昂格尔的财产权理论 公司高管等人使用"这些条件包括资本使用的期 限#利息#用途和限制,由管理机构来设定"通过 资本配给,确保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有机会使用资本"除了’资本配给",人们还能通过’资本拍卖",通过支付更高的使用费用来购买原来由其 他人使用的资本" ,+4 由此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拍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如果交易导致财富的不 平等加剧,权力命令就会取而代之" ,5+ 如此一来,财产权就被分解了,不再是一种包 含着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的权利束( ‘7A91, &8 0/R?=-) ,而是被组合成三种主体共同享有的权利" 财产就具有了三层结构,包括( #) 由政府投入的 中央资本; ( !) 由政府和中央资本基金设立的#用 于分配的多种投资资本; ( 4) 由工人#工程技术人 员和企业家组成的群体所接受和使用的资本" 对昂格尔而言,建立在’轮换基金(基础上的 市场权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使用资本,有机会按 照自己的意愿来规划未来"不仅如此,通过’轮 换基金(的运作,个人对资本的控制不再是永久的,这避免了绝大多数资本总是被少数人掌控着,也就避免他们总是凭借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左右立 法和政策,进而将法律制度及其所建构的社会秩 序固定下来"由此,社会就具备了可塑性和开放性,我们就能够超越法律制度#社会秩序所施加的束缚,通过对现行制度的批判和修正,通过不断的实验,寻找有助于实现个人自由的更好的制度" 而这正是昂格尔所倡导的’民主实验主义( 67+ 的目 标"此外,以市场权取代私有财产权之后,人们就不能永久占有财产,只能使用部分基金"有产者 或无产者的角色#劳动分工就不再是固定不变的,我们不再长期呆在某个职位上,不再恒久地归属 于某个特定的阶层,固定担任某个社会角色 6-+ ,而 是成为一个独立的人,能够与其他人面对面的交往,进而形成增进友爱的共同体" 6.+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18116563.html, 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规定的理解 作者:王傲泽 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7期 摘要: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 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将谈谈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律规定的理解。 关键词:人身自由;公民;权利;宪法 一、人身自由概述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和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前提和基础。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乃至奴役关系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最早确立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是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本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将其流放,或者加以伤害。美国宪法则成为保护人身自由方面的集大成者。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禁止人身奴役。如法国的《人权宣言》就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处于奴役之中。必须废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贸易。”二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核心,就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人的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了身体自由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本条规定的人身自由是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搜查以及不得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住宅权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内容,宪法在本条以后作出了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实行依法治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的内容——从我国宪法的角度分析 我国宪法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公民实施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的机关和程序。所谓逮捕,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法定的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也是刑事诉讼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逮捕的主要程序是:(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生产力水平的伟大变革与提高,使人们有可能取得剩余产品。剩余产品相继出现之后,给人类社会提出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剩余产品的归属(国家、群体、个人),剩余产品的分配,剩余产品的法的保护。数千年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似乎在证明,剩余产品由生产她的劳动者或合法取得者个人所有,在最大的程度上可以非常之有效地激发人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从而使整个社会获得高速发展和进步。 一、私有财产权与法的保护 自然人个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获得或拥有的财产(包括货币和实物)就是私有财产,与国有、单位所有的财产是相对而言的。私有财产既然是为满足自然人个人的生活或生产需要而存在的,那么,人类共同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就应当由自然人个人拥有和使用。物质财富的本质是给人们提供生活或生产方面的需要和便利的,因此,在人类社会中自然人个人拥有物质财富是不可避免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之所以形成过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制形式,究其本质是为了或源于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生产的需要。并且,这种组织的形式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是相一致的。无论是原始的、奴隶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是如此。否则,这种为组织社会生产而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就不会存在或不会长期存在。

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它的经济性,法随着私有制产生以来便对各种所有制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充分地发挥着它基于经济并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功能。在社会的物质财富不是极大丰富并能无限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需要的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的存在便有其充分的合理性。所以,国家便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种合理性的存在。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的: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然人个人合法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剥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第二、私有财产的合法使用受法的保护,无论这种使用是为了生活需要还是进行生产。第三、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依法转让。私有财产可以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进行转让,从而改变其所有权主体。第四、私有财产自然或法定增值受法的保护,包括利息、租金等。这些孳息依法由原财产所有人所有,不受侵犯。第五、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受法的保护。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以及遗赠权,只要这种继承的方式和程序是合法的,就受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任何所有制形式都是基于组织社会经济的需要而将物质财富由某些个人或组织所有而已,而且这种所有仅仅是形式上的,本质上应当讲属于整个社会,属于创造它的每个自然人个人所有。当然,这种所有的份额是有差别的,是由自然人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所决定的。从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 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 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经济法基础理论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各项中不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则的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经济法在我国出现和发展已有()。 A.二十多年 B.三十多年 C.四十多年 D.五十多年 3.最早提出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是()。 A.摩莱里 B.德萨米 C.蒲鲁东 D.马克思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社会保障法的是()。 A.《劳动法》 B.《失业保险条例》 C.《保险法》 D.《残疾人权益保障法》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运行法的是()。 A.《商标法》 B.《审计法》 C.《广告法》 D.《专利法》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主体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公司 D.国家机关 7.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警告 B.罚款 C.罚金 D.行政拘留 8.不属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亡的事件是下列各种中的()。 A.地震 B.战争 C.海啸 D.拒绝履行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是()。 A.返还财产 B.支付违约金 C.罚款 D.恢复原状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学界通行的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划分的是()。 A.民事责任 B.经济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11.下列各项中,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 A.主体 B.客体 C.标的 D.内容 1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指()。 A.市场经济关系 B.国家宏观经济关系 C.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D.国民经济发展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1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为依据。 A.主观与客观情况 B.主体的主动要求 C.国家的法律规定 D.法律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 1.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意思自治原则 C.过错责任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2.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是()。 A.法律受制于社会生活 B.法律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 C.法律反映了社会经济关系 D.法律是治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手段 3.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商事主体的个体选择具有()。 A.有序性 B.盲目性 C.唯利性 D.滞后性 4.我国经济发展经历的阶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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