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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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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发现有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后,应该怎么对他们处罚?法律快直通车的编辑提醒您切莫超载超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关内容。

“超载、超员”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3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处罚100元,扣3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以外的道路上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

上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种行为,违法代码为16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十项,处罚200元,扣6分。

(四)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35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处罚300元,扣3分。

(五)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代码为16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扣6分,超载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500元-1000元,超载50%以上的,处罚1500元。

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上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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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施工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办法及处罚规定 1、目的: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本着创优质、铸精品的精神,并针对现阶段工程特征,经研究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 2、范围:各项目。 3、职责:工程部、项目部主要负责按此规定对工程施工期间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监理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4、管理规定:本处罚条款的幅度是按出现问题的严重性来衡量,初犯或性质轻微的按低幅,重犯或性质严重的高幅。 4.1制度及程序管理及处罚规定 4.1.1单位资质备案制度 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在开工前将有关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单位备案,不报或未按时报罚款500-1000元,超限期后处200元/天罚款。 4.1.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行为,如有发生一经发现可终止施工合同,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罚款100000元。对需要分包的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分包单位资质需满足要求,违者按非法转包处罚。 4.1.3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制度 施工单位中标后应立即组织项目部,项目部管理架构需满足投标承诺、合同及现场要求,管理人员调入或调出现场须由甲方预先以书面批准,管理人员调入现场前其履历应先得到甲方确认。甲方有权要求对玩忽职守、能力差或甲方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更换,施工单位应及时调换或增减,以满足现场管理的要求。拒不执行甲方要求处1000元/天罚款。 4.1.4图纸会审制度 施工单位接到施工图后、开工前应尽快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熟悉图纸,参加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图纸会审,共同研究解决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的资料并在会审后及时整理汇总图纸会审资料。资料准备不充分每次罚款1000—3000元;资料整理不及时每次罚款500—2000元。 4.1.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制度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报甲方项目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对质量通病和施工重点、难点应有针对性的措施。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和各项措施应满足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内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齐全,能满足安全、质量控制的要求。开工后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没有经过审批罚款2000—5000元。 4.1.6施工样板及功能样板制度 样板制度在施工前应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甲方同意后实施,可采

行政处罚罚款当场收缴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当场收缴的依据是什么 当行政罚款的数额低于一定的标准的时候我们也没有必要专门再到指定的场所去交纳了,直接把罚款交给在场的工作人员即可,但同时工作人员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资格这么做的,当场交罚款的这件事情受到行政处罚法的约束。如果不清楚的话,小编下面就给大家解释一下行政处罚罚款当场收缴的依据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罚款当场收缴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我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自由裁量权 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责任区的负责人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责任区的负责人未 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所负责的责任区 没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地城市 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标准,没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 整洁完好。对责任区内发生的 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责 任人没有及时劝阻、制止,或 者报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二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 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清 理、拆除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对 个人处以一千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对单位处以 五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由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代为清理,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 人承担。 对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要 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 碍市容物品的,由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建 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 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 画、涂写的,由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未经批准,在主要街道两侧建 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 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 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 刻画、涂写的 责令改正,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清除,处 以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判断和移送问答(一) 《中国审计》编者按: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常常会发现某种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但究竟涉嫌哪个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由于有时此罪和彼罪看起来很相似,对审计人员储备更为广泛的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同样是滥用职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罪就不一样;再如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等,有些情况下不好界定。定性不同,罪名就不同,这还牵涉到审计机关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的问题。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准确判断此罪与彼罪显得更为重要。现就如何判断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本刊记者邀请审计署法制司王世成处长结合财政违法行为中经常出现的上述几个典型犯罪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供审计人员参考。 记者:您上次谈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那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构成哪种犯罪呢?王世成:这个问题在1997年的《刑法》中没有规定,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问题,该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该条的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因此,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即不正确行使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触犯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则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记者: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有没有具体标准?可否举例说明?王世成:有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的上;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如北京某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总经理鲍某,因涉嫌私自以公司名义为一家酒楼担保贷款共计1170万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200多万元,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公诉。记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在名称上比较相似,您能谈谈两者之间的区别吗?王世成:有的行为判断为此罪,有的行为判断为彼罪,主要原因是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只要有一个要件不同,就界定为不同的罪名。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要有四点。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根本标准):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立案标准不同:前者立案标准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立案;后者立案标准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就立案(1999年9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001]

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及处罚制度标准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经项目部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条例,希望各施工班组认真落实。 一、文明施工、安全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2、赤脚、赤膊、穿高跟鞋和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以及不遵守安全规定施工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3、故意损坏各种标识牌或涂改安全标语的罚款200元/次。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乱抛材料工具而未造成伤害的罚款200元,造成伤害由所在的班组负全责。 5、非专业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操作各种机电设备的罚款500元/次。 6、未经允许拆除各种安全设施的罚款500元/次。 7、住宿区域或施工区域私拉乱接电源的罚款500元/次。 8、木工分期段施工结束申请隐蔽验收前,作业面清理工作未彻底完成的罚款1000元/次。 9、在外架上放置各种用具和材料的罚款500元/处。 10、故意损害建筑成品或半成品的罚款500元/件。 1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罚款500元/次,并责令离开施工现场。 12、酗酒、煽动工人扰乱项目部正常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罚款1000元/人,并不得再进入工地;聚众闹事、静坐、围堵公路、政府等,罚款5000-50000(视情况而定),严重情况下将移交公安处理。

13、在施工区域随地大小便的罚款500元(不清除者加倍)。 14、无理生事或不听指挥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罚款2000—50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15、偷扣件者200元/个;偷电线电缆100元/m;带拆模铁钎、钢筋出工地者按5元/cm罚款。 16、未经允许私自借用任何工地物品或机具出工地,按100元/次罚款处理。 17、私卸钢丝绳、绳卡按200元/次罚款处理。 18、在禁止吸烟区吸烟或在施工作业中吸烟者罚款200元。 19、高空掉物的,未造成伤害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伤害的负完全法律责任。 20、进入施工现场、上下楼层不走安全通道,攀爬塔吊、外架、电梯的罚款500元/次。 21、施工作业过程中违章作业或现场不听管理人员指挥的,每人每次罚款500元。 22、收到整改通知单后,在整改期内未逐条整改好的每条罚款500元,拒不整改的每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全部责任。 23、各班组不按规定如实填写“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电工不按时填写相关记录的,按月罚款500元。 24、机械设备应设专人操作,并如实填写相关运行记录,做到人离机停、下班盖机,违规者每次罚款200元。 25、现场施工时必须节约用水,用完水时必须把水龙头拧紧,如发现有

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细则

奖罚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次序,规范员工行为,促 进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制定本办法。2、范围:公司全 体员工的奖罚适用本办法。3、原则:依据事实,奖优罚劣, 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及适用4、 奖励: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创 造佳绩。5、公司设立如下奖励项目(见附表一)(1)最佳 团队奖;(2)优秀管理者奖;(3)优秀员工奖;(4)举报奖; (4)特殊贡献奖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6、处罚:公司奉 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 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法,积分以办年为一个期限。7、公司的 处罚形式有:(1)警告;(2)记过或通报批评;(3)罚款; (4)降职、降薪;(4)解雇、开除8、公司违纪行为的处罚细 则(见附表二)9、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1) 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 赔偿。(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3) 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10、公司员工因重大 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依据其过错程度, 承担相应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1、处罚的 实施(1)部门主管依据事实,对员工违纪情况做出处罚建议, 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属实后予以处罚;(2)总裁及人力资源部 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

管和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3)所有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奖励/处罚单》或通报的形式,报总裁批准后执行。第四章附则12、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13、本条例由总裁签字后,从年月日开始执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 1 奖罚制度附表二:公司违反行为的处罚细则分处罚形式(每处罚细则类次) 1、员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在承担法律责任处罚的同时,予以解雇。 A 解雇 1.1 因违法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解雇1.2 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2、员工有下列侵犯、破坏公司商业秘密、商业信誉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予以开除。开除+损失赔偿 2.1 利用工作便利,泄露、占有、转让公司商业秘密谋取私利的。开除+损失赔偿 2.2 违背公司利益,利用公司商业信息搞同业竞争的。 B 开除+损失赔偿 2.3 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开除+损失赔偿2.4 因工作失误,导致客户遭受重大损失,被客户投诉3次以上的。开除+损失赔偿 2.5 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3、员工有下列侵犯财产行为的,可视其情节予以解雇或留职察看,并依据成本赔偿公司损失。解雇+成本赔偿 3.1 利用工作便利,贪污公款、营私舞弊、私自接受或索取钱物者。解雇+成本赔偿解 3.2 偷盗公司或同事财物价值在50元以上或累计价值100元以上的。 C 雇+成本赔偿 3.3 虚报帐目或签定虚假合同,隐瞒重大事实,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新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年月日国务院批准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介 一、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 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 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 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 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 规定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 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 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

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试)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一、 公司行政管理条例 1、 考勤管理: 1.1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1.2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1.3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4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5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1.6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一天以内可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交总经理办公室批准。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必须提供医院《病情证明单》。所有调休、年休假、法定带薪假都必须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批,并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年假申请必须提前两周以上申请,同一生产班次中不得同时批准两人以上(含两人)休年假。 1.7员工当月请假(含病假、事假)两小时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工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申请的,必须电话告知直接主管,并在假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1.8考勤卡遗失,请即可向人力资源主管申请补办,补卡需缴费20元。如不及时申请办理,将因为缺勤记录导致的旷工扣薪。 2、出入管理: 2.1员工进入公司必须主动出示胸卡,未佩戴胸卡者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入,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 2.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无论因公、因私外出都必须填写《人员出门单》,并由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可获准离开;如驾驶车辆还必须填写《车辆出门单》或《货物出门单》,同时必须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后可获准离开。如不出具上述单据,保安有权禁止员工或车辆外出,并摘除员工胸卡交人力资源主管,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50元。拒不接受劝阻,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3进出公司的所有车辆及助动车必须主动打开后备箱接受公司保安人员的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车辆进出,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或书面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 2.4员工离开公司时,保安有权对可疑物品、背包提出检查的要求,员工必须配合公司保安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其离开,并即刻报告行政人事部,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元;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5员工车辆和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乱停放车辆者扣罚50元。 2.6员工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停放在公司门外划定的停放区域,不得停放在公司厂区其他区域内。 3、员工行为规范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4 集团字…2011T34号 关于印发《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的通知 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员工行为,提高集团规范化管理水平,从制度层面规避风险,倡导合规作业,特制定《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行为 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 行政人事中心将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统一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并请全体员工签署“培训确认函” (见附件 1 ),由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存档。同时将该制度在办公区域进行张贴公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培训确认函 2.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及违规处罚条例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抄送:集团全体员工。 2011 年 3 月2日印发承办单位:行政人事中心 附件1 培训确认函 本人已认真阅读《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同意遵照 附件2 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百森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集团员工必须遵守的准则,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也是处罚员工的依据,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章职业道德 第三条爱国,爱集团,爱岗。 第四条着眼整体,维护大局。 第五条敬业乐业,勤奋工作。 第六条品格正直,言行可靠。

第七条积极进取,求实创新。 第八条清正廉洁,勤俭办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保密协议规定,保守秘密。 第三章职业形象 第十条文明用语,谦和文雅。坚持文明用语,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杜绝服务禁语。 第十一条仪容整洁,按规定着装,举止稳重亲切。 第十二条坚持“客户至上”、“信誉至上”的理念,一切为客户着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基本职业纪律 第十三条知法守法,依法行事。 (一)树立法律意识,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熟悉、掌握并 运用有关第三方支付工作及第三方支付从业人员的法规、条例及 各项规章制度。 (二)认真研究金融政策,熟悉金融法规,掌握政策界限,增强识别能力,坚持规范作业,及时堵塞漏洞,时刻防范风险。 第十四条尽职尽责,权责匹配。 (一)严格按照上级安排及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不得玩忽职守。

住院病历管理处罚条例1

病历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我院病历质量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规范地完成病历书写,提高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和减少医疗争议,加强医务人员的病历证据意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利。 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对不合格的病历作出如下处罚: 1.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2.丙级病历一份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30元。 3.对不能按时完成运行病历者,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份。对不能在7个自然日内完成病历上交,每份病历扣主管医师当月奖金20元。 二、病历原则上不借出,需要自查病历的医务人员必须在病案室完成自查工作,每月自查病历时间为5天。 三、对丢失病历资料者,按如下标准处罚: 1. 遗失一份病历罚款400元,从遗失者奖金中扣除; 2. 遗失病历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遗失者必须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住院病历质量控制 一、目的 住院病历是对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诊疗过程和疾病转归的客观记录,具有重要的医疗、教学和科研价值。同时具备医疗及法律文书的作用。因此,要求医护人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书写。住院病历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医疗和教学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质控范围 临床各科室出院病历和在院运行病历及门诊病历。 三、质控程序 1、基础环节质量控制由科室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进行经常性检查。 2、环节质量控制,每月由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到科室对运行病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科室质控小组反馈,重大问题提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试)

公司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条例 1、 考勤管理: 1.1 员工必须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 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1.2 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1.3 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4 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或由他人代打卡。违犯此条规定者,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 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5 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1.6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请假一天以内可由部门经理批准,一天以上交总经理办公室批准。病假两天以上(含两天)必须提供医院《病情证明单》。所有调休、年休假、法定带薪假都必须由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交部门经理审批,并由总经理办公室批准方可休假。年假申请必须提前两周以上申请,同一生产班次中不得同时批准两人以上(含两人)休年假。 1.7 员工当月请假(含病假、事假)两小时以上,扣除当月考勤工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写申请的,必须电话告知直接主管,并在假期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1.8 考勤卡遗失,请即可向人力资源主管申请补办,补卡需缴费20 元。如不及时申请办理,将因为缺勤记录导致的旷工扣薪。 2、出入管理: 2.1 员工进入公司必须主动出示胸卡,未佩戴胸卡者保安有权阻止其进入,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 2.2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无论因公、因私外出都必须填写《人员出门单》,并由部门经理或直接主管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可获准离开;如驾驶车 辆还必须填写《车辆出门单》或《货物出门单》,同时必须经部门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递交保安方后可获准离开。如不出具上述单据,保安有权禁止员工或车辆外出,并摘除员工胸卡交人力资源主管,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扣罚50元。拒不接受劝阻,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3 进出公司的所有车辆及助动车必须主动打开后备箱接受公司保安人员的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车辆进出,并即刻通知行政人事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 元或书面严重警告并罚款100元。 2.4 员工离开公司时,保安有权对可疑物品、背包提出检查的要求,员工必须配合公司保安检查,拒不配合者,保安有权阻止其离开,并即刻报告行政人事部,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并罚款50 元;冲撞或辱骂威胁保安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2.5 员工车辆和公司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乱停放车辆者扣罚50 元。 2.6 员工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必须停放在公司门外划定的停放区域,不得停放在公司厂区其他区域内。 3、员工行为规范 3.1 员工上班需要注重着装和礼仪。男员工应着有领衬衫或T 恤,禁止穿着短裤、凉拖鞋和背心,违者每次扣罚50元;女员工禁止着超短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及违规处罚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及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经营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任何职级的正式合同工、试用合同工及临时工的违规处罚适用本办法。 三、原则及定义: (1)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司规司纪。 (2)公司对员工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3)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4)员工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5)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四、职责 (1)管家部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2)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3)管家部负责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五、本办法适用的处罚有: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职、降薪 (6)留职查看 (7)解聘 六、公司员工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支持和维护受害员工合法的诉讼权利。 七、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应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九、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十、部门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主管指使的,同时处罚该部门主管。 十一、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 (3)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财政监督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如《预算法》、《会计法》等等。财政涉及的面宽,不是几个人的事情,大家的水平也高低不一,思想境界、认识水平、工作能力都有差异,执行政策难免会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出现问题,于是就要求有一个约束的东西,哪些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受到制裁。 3、《处罚处分条例》的立法目的:《处罚处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说明了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会扰乱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因此才需要制定本条例。1987年6月国务院就出台了一个《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为了方便我们简称《暂行规定》),过去更早一些也有相应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如反贪污、反浪费的规定中就有涉及财政违法行为的。

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细则

奖罚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及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次序,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制定本办法。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的奖罚适用本办法。 3、原则:依据事实,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及适用 4、奖励: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创造佳绩。 5、公司设立如下奖励项目(见附表一) (1)最佳团队奖;(2)优秀管理者奖;(3)优秀员工奖;(4)举报奖;(4)特殊贡献奖 第三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用 6、处罚: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惩罚积分与罚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时罚款的办 法,积分以办年为一个期限。 7、公司的处罚形式有: (1)警告;(2)记过或通报批评;(3)罚款;(4)降职、降薪;(4)解雇、开除 8、公司违纪行为的处罚细则(见附表二) 9、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 (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3)其它造成公司损失者,视情节予以赔偿。 10、公司员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规操作,致使工伤事故发生的,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处罚的实施 (1)部门主管依据事实,对员工违纪情况做出处罚建议,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属实后予以处罚; (2)总裁及人力资源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同时对受处罚员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门经理 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受罚员工相同罚分。 (3)所有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奖励/处罚单》或通报的形式,报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附则 12、本条例由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13、本条例由总裁签字后,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1日 1 奖罚制度 附表二:公司违反行为的处罚细则 分处罚形式(每 处罚细则 类次) 1、员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在承担法律责任处罚的同时,予以解雇。 A 解雇 1.1 因违法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 解雇 1.2 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雇的情形。 2、员工有下列侵犯、破坏公司商业秘密、商业信誉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予以开除。 开除+损失赔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新版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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