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面积计费的通知
长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市建设项目的收费办法和方式,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2]307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项目为: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3、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工程定额测定费;
4、白蚁预防费;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城市规划区收);
6、用地管理费(征用集体土地的);
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8、人防易地建设费;
9、总标准为:住宅93.5元/平方米,非住宅117.3元/平方米。
另:每宗土地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房屋所有权住宅登记费80元/套。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和建设环节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
1、耕地开垦费;
2、土地闲置费;
3、土地复垦费;
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5、水土流失防治费;
6、森林植被恢复费;
7、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8、城市道路占用费;
9、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10、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因上述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为发生项目,其收费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所定标准收取。
(三)建设项目在报建环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
1、劳保基金;
2、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3、价格调节基金;
4、防洪保安基金;
5、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总标准为:住宅44.8元/平方米,非住宅55.2元/平方米。另:新征土地涉及征用菜地的,收取新菜地建设基金,住宅、非住宅均为45元/平方米(按用地面积)。
二、收费方式
实行“一个窗口”、“一个标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
(一) “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
(二) 一个标准。对各建设项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条(一)、(二)、(三)款所确定的标准。
(三) 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和报建时所有应缴费用只须在“窗口”一次性办理。
(四) 一站式服务。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的基本建设联合收费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在市国土局的征地联合收费办公室,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价调办、市散办、市质监站、市白蚁防治站等单位和部门,按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认真做好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 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
1、土地转让代理费;
2、土地评估费;
3、施工图审查费;
4、工程监理费;
5、施工安全服务费;
6、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
7、规划信息服务费;
8、建筑垃圾处理费;
9、房屋估价费;
10、房屋交易手续费;
1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13、土地信息服务费;
14、房屋产籍测量费;
15、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发文下达。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原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50元/平方米包干。
(三)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优惠政策,除按省政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外,为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对无围护结构的公共开放性停车场、广场、公共休闲开敞空间、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作绿化的,不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同时,必须为各建设单位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如有服务工作不当和乱收费行为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试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四、本通知从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收费一览表
一、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元m2 )
注:每宗土地交易需按湘政办发[2000]88号文件规定缴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本。
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元/m2
三、政府性基金元/m2
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上述各项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另行发文,各执收单位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另行发文后所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