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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技能与技巧

前言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等相关案例可知,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频多发的罪名。由于涉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层出不穷,且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新类型化;加之社会生活处处离不开合同行为,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主体常会自我定义为“被害人”,寻求刑事手段处理,希望“简单粗暴”地解决问题。而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分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复杂疑难,缺乏一个权威、清晰的界定标准,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防止司法实践中将普通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罪),笔者通过查找各种相关资料,并结合自身十余年的办案经验和全国视野,探究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二)权利义务告知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初步形成辩护思路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2.罪轻的辩护思路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三、涉特大合同诈骗罪的审判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一)一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阅卷

2.会见当事人,核实罪名、新增的事实与证据,沟通庭审流程

3.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4.案件结果预测

(二)二审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1.代为提交上诉状、申请开庭审理、收集调取证据等

2.纠正当事人及亲属对二审不开庭的误解

3.准备二审辩护词

正文

一、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这里的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指的是涉案的合同诈骗金额为几百万或几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大多都处于被羁押状态,与律师协商委托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一般是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对于接受委托的律师来说,会见当事人是全面了解案情的第一步。

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当事人时,首先应当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要了解本案案发的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与报案方或者受害方签订了哪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虚构了事实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票据或产权证明等是否真实?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经济状况及其公司的经营状况怎么样,是否有实际履行的能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欺骗行为?当事人在收到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实施了哪些行为?当事人如何处置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涉案财产的用途与去向是什么?报案方或者受害方追债时,当事人的态度如何?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还是持消极逃避的态度?等等。

其次是了解目前办案机关的讯问情况。在侦查阶段,律师是无法查看侦查机关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无法预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事实。因此,在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之后,律师还需要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向办案机关陈述了什么案情、办案机关对其讯问了几次等方式获知案件的证据事实。具体询问的内容如下:涉嫌的罪名是什么?办案机关每次讯问的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特别讯问到某些问题?你是如何回答的?办案机关是否出示过书证、物证或电子数据?这些书证、物证或电子数据具体是什么内容?办案机关有没有要求你在上面签字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等。通过询问当事人以上问题可以了解侦查机关目前的侦查动向、办案思路以及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此外,律师在分析比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后,也能初步了解基本案情。

律师初步了解的案情不一定全面准确,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回答问题时会存在疏漏。当事人疏漏的原因有二:第一,涉及到当事人或其亲属好友利害关系的事实或者存在对其不利的事实,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选择隐瞒。第二,由于记忆偏差导致问题没有回答全面。对此,在不影响案件定性的前提下,律师不必勉强当事人将所有细节全盘托出。此外,律师在询问当事人案件的客观事实及证据事实时,还需向其核实其回答的每句话是否有依据,每个要点是否有材料证实。律师通过向当事人核实是否有依据和材料,可以初步判断出其陈述的事实是全面真实的还是趋利避害的。

(二)权利义务告知

律师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需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告知。具体告知的内容如下:

1. 直接告知当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诉讼权利、如何依法学会自我保护(这是很多律师容易忽略的重要问题):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回答一定要简单明了,直奔主题,避免言多有失;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如果能作出合理解释就一定要作出合理解释,这可能会成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有利辩点;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 告知他在办案机关没有问到对自己有利的无罪、罪轻等问题时,自己可以主动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去调查。

3. 告知他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讯问笔录,重点核对讯问笔录是否详细记载对他不利和有利的事实。不利方面的事实,是否记载了自己的合理解释。只有当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详细全面又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一致时,才能签字确认;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对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节)有要求修改和补充的权利,否则可以拒绝签字。这一点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笔录就签字了,最后在法庭上发现自己签字的笔录与自己当时所说的不一致,这不一致的地方刚好

对自己不利;而作为成年人,法官通常会认为这是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应对自己的签字内容负责,若没有客观性很强的物证、书证或证实是刑讯逼供罪所取得,则很难推翻自己已签字的笔录。

4. 告知他对办案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向其出示的义务,如不服鉴定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

5. 告知他如何识别、应对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和其他让嫌疑人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就拿骗供来说,个别侦查人员“经典”的骗供手法有:

(1)侦:“某某人已经供认了,你承不承认都可以定你的罪,态度不好可能还会重一点”。

(2)侦:“还是不说,是吧?如果你不老实说出来,你就还有一个包庇罪,两个罪加在一起,就是数罪并罚,起码判10年以上,到时候你老婆和孩子谁来管?你的父母谁来管?”

(3)侦:“不说我们就整材料,让法院多判你几年哟。”

(4)侦:“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笔录在这里呢,你看他都说你收了xx钱。”

(5)侦:“刚才你朋友打电话给我们领导了,想给你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你要配合哈,不然你朋友也帮不了你噢。”

(6)侦:“说吧,说了马上为你办理取保候审。”手拿取保候审决定书,亲自给被讯问人看。

(7)侦:“你作案的当天,都有几个人亲眼看见,你还不老实交待?我这里还有现场的监控视频。”

对于上述侦查机关存在的非法情形,告知他应当记住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供或其他让其进入“陷阱”的非法手段的审讯时间、审讯地点、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审讯内容、审讯次数等关键细节。只有记住这些具体事实和细节才能提出申诉、控告,才能在后续阶段向办案机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6. 在侦查阶段,律师或者当事人认为还存在对当事人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材料而办案机关没有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

(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等辩护工作

律师在了解案情、告知权利义务之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步法律分析,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所涉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量刑档次;涉罪法律条文的规定和理解;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

减轻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认罪从宽”制度、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证据的规则;刑事实体法对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和理解;办案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成立还须收集哪些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将在30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请逮捕以及当事人问到的其他问题等。

与普通诈骗罪不同,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其案件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侦查。律师在其了解基本案情及进行初步调查之后,可以分别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承办人、法制部门以及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人进行沟通联系,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或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律师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或者提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的辩护意见。同时,律师还可以通过出具《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文书,申请办案机关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争取在刑事拘留期内阻击批准逮捕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引导办案机关往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侦查。此外,如果案件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律师可对当事人作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涉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案件通过律师出具的无罪、罪轻、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或者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申请书使得案件往无罪、罪轻或者取保候审的方向发展,但是大部分案件还是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含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合同诈骗罪指控,律师可以做哪些工作?如何进行有效辩护?下面的文字将从阅卷、会见、调取证据、沟通辩护方案等几个方面出发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申请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要任务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提交辩护手续。在提交辩护手续之后,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阅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律师阅卷可以采取表格、图示、摘录等方法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如阅卷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根据《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顺序,重点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案件的破案经过(包括案件来源、案件如何侦破,当事人是否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等);指控的案件事实(包括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实、共同犯罪事实);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具体法律规定;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是否具备客观性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之间的能否相互印证等等。关于如何阅卷,笔者曾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阅卷》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

通过阅卷,律师可以发现侦查机关掌握并移交至检察院的、对当事人有利或不利的全部证据材料,审查案件所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便于后续阶段对不利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反驳,对有利的证据材料加以利用,并且有针对性地申请检察院的承办人员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申请书上列明详细的理由和依据);通过阅卷,可以详细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思路、入罪思路,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还可以了解检察机关的退侦思路以及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案件是否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阅卷的具体情况,还可以提炼出案件的重点、难点部分,以便于律师在这些方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无罪、罪轻、量刑方面的辩护。

(二)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工作的内容、重心与侦查阶段的会见相比有较大的区别。作为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一般在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作出详细明确的阅卷笔录之后,才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充分沟通,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依据的全案证据材料逐一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具体需要核实的内容如下:

1. 核实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全部在卷。如经核实发现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未记录在卷的,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不在卷的证据材料。

2. 对于案卷中出现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律师可以直接与当事人核对。对于存疑的地方,律师应当听取当事人的解释或意见。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材料,不宜直接交由当事人核对。在不暴露敏感内容的前提下,律师可以针对其中存疑的地方,依法通过提问的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间接核实。

3. 核实案卷中是否存在影响定罪量刑的存在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并了解相关具体线索或材料。如经核实发现案卷中存在上述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材料的,律师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排除或要求不予采纳。

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有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向当事人进行核实。如果案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或者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抑或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律师就能够迅速做出应对方案,视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书》《恳请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等辩护文书,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起诉决定。

(三)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进一步形成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检察院可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侦查时间为一个月。针对补充侦查移送上来的证据材料,律师要补充阅卷以及再去会见核实新补充的证据材料。同时,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在此阶段会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的内容大概有哪些?让当事人做好应对的心理准备。

律师在补充阅卷、核实补充证据材料完毕之后应当再次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与当事人沟通辩护方案,进一步形成辩护思路。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证据事实作出法律分析、风险预判和利弊衡量等一系列

工作之后才能最终确定采取何种辩护方案,是无罪辩护方案、轻罪辩护方案、罪轻辩护方案还是量刑辩护方案。

1.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思路

从现有司法判例及本人办理经验来看,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或其他轻罪定罪量刑。与非法经营罪相比,合同诈骗罪在定罪量刑方面要重得多。因此,对于被指控为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

律师作无罪辩护或者轻罪辩护,首先需要排除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定案,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可以参考高慢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235页的相关内容。即应结合行为人的履

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具体如下:

(1)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达到交易的预期目的,而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并最终完成交易。首先要求交易的主体必须真实存在。即便是合同民事欺诈,由于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履行合同而谋取不当或非法利益,因而在主体资格上一般也不会弄虚作假。反之,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签约时往往会以虚假面目出现,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实际履约条件,但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履行期限内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履约有可靠的保障,应认定其具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原先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丧失了履约能力,导致无力归还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在取得他人财物后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努力,但因被骗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丧失归还能力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心理内容,须通过具体行为方式及行为的实践效果去判断。手段的非法性是认定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对合同诈骗罪而言,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与实施了诈骗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若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即使最终没有履行合同,也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有欺骗成分的不一定就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还须进一步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1)看欺骗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只是在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上欺骗对方,则属于民事欺诈(2)看欺诈的程度,即欺许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所起的作用。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欺诈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当中起着根本性、绝对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许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实现。因此,虽然在合同履行内容的某些内容或部分事实采取了欺骗手段,如夸大数量、质量或自己的信誉、履约能力,但对合同最终适当、全面履行的影响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响,属于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应认定为一种履约前提下的民事欺诈。

(4)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行为。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中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实际履约行为,将取得的对方财产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则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5)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诈骗犯罪和合同经济纠纷都会出现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形,但没有履行合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还需具体分析其没有履行合同的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6)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这一点与行为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紧密相连,作为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有单独提出的必要。若行为人在合同生效后有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最大的努力,则一般不能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行为人对财物的主要处置方式。在不同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会有所不同。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实际经营活动,包括用于炒股、炒期货、开发房地产等高风险的经营活动,并造成资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强调财物的主要处置形式,指的是确定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走向、用途。

(8)行为人的事后态度是否积极。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标志。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之后,能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对方的损失,则不应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笔者曾经办理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笔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该案的,通过阅卷,详细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确

实、充分地证明该案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详见笔者的《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律师意见书》。综观本案,方某某客观上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及行为,主观上毫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

本案的意义在于:(1)辩护律师要善于利用控方证据材料中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为我方所用(一般来说,案卷中既有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材料,也有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对有利的证据材料要加以运用,对不利的证据材料要善于反击);(2)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本案的证据材料、通过其客观行为来论证其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笔者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出具了近一万字的律师意见书,该意见书逻辑清晰、论证充分、分析全面,最终取得了当地检察机关的认同。检察机关非常坚定地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不起诉决定。

2.罪轻的辩护思路

罪轻辩护包括从犯之辩和数额之辩。

首先,从犯之辩主要是在当事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下,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为切入点,争取从犯地位。所谓次要作用,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对涉案结果产生的原因力,以及行为人对共同犯意的产生所起到的作用均较小。律师在采取从犯辩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的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具体的事实分析和法律分析,判断其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是否起到辅助或次要作用。无论当事人属于实行犯还是帮助犯,论证其属于从犯须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若认定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在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数额是重要的量刑依据,也是判决认定追缴返还、判处罚金刑的依据。因此,将数额之辩作为律师辩护的重点,通过降低犯罪数额的方式为当事人减轻刑罚(含罚金刑)或降低量刑档次是实现有效辩护的策略之一。例如,侦查机关提交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为一千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数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经律师介入后,对案件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仔细核实,打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性质模糊的、案发前已经归还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数额,使当事人被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从“数额特别巨大”降低到“数额巨大”或“数额较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十年以下甚至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更

低的罚金刑。因此,律师在办理特大合同诈骗罪案件时,在无法进行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以当事人在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中的岗位和职责、是否参与分成、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等因素着手,为其争取从犯的地位。同时根据在案证据,通过降低当事人被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方式为其降低相应的量刑。

3.量刑情节的辩护思路

律师在做轻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基础上,可以继续作量刑情节辩护。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诸如当事人系主犯、累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认罪态度不好等酌定量刑情节,律师认为其中对当事人不利的量刑情节无证据支撑、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应当及时加以质疑,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说服检察机关不采纳这些量刑情节。同时,如果当事人存在自首、立功、坦白、从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法定量刑情节,或者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退赔、被害人存在过错、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酌定量刑情节的,律师也应当据理力争,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线索,说服检察机关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通过一反一正的论证,律师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全面考虑量刑情节的范围,将那些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情节确立下来,为下一步判阶段的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084713722.html,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诈骗罪就是通过谋骗或者诈取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在我国诈骗罪中有一种形式叫做合同诈骗罪,那么在司法处理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情的了解吧。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上诉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

168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某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某某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某某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某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精选刑事申诉状范文三篇 引导语:刑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有力的刑事申诉状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三篇关于刑事申诉状的精选范文,给大家参考借鉴。范文一: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申诉事实与理由: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

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1997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11月12日,法释【1997】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浅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和防范 一、律师刑事案件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我国缺乏民主环境、法治环境是根本原因 1.缺乏民主环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说到底就是刑事辩护,而辩护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法学家和辩论家,这与当时古希腊的发达的民主意识和浓厚的辩论气氛密不可分。而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处于封建统治社会,行政权、司法权高度合一,立法权混乱,法治被打上封闭的、官本位的思想烙印,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在公众心里难以形成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也无法形成与官方相抗衡的辩护制度。易使公众产生对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误解,也在制度方面将本为法律职业群体、法治建设中重要成员的执业律师排除在法律群体之外。 2.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由来已久,这无疑与其发达的经济条件和先进的民主法治环境相关,该制度的确为二战后的美国司法制度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延续至今。而我国司法制度中仍保留着职权主义的色彩重实体,轻程序更是司法的毒瘤,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处于刑事诉讼的主导地位,支配地位,而司法机关本身素质并不高,执法能力不强,不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某些办案人员甚至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办案人员对于律师有一种优越感,对律师的正常诉求无理干涉,甚至根本不理会律师的辩护意见,导致律师难以

正常开展工作。 (二)立法缺陷是重要原因 首先《刑法》第306条之规定如同一把达摩克斯利剑一样悬在律师头上。刑法中没有规定公安人员、法官、检察官妨害作证罪,仅仅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碍作证,其中潜藏的理念,就是专门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涉及到妨碍作证的问题专门做一个规定,这是显失公平的,是对律师职业的歧视。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发觉到的犯罪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律师极有可能以包庇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与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的,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有罪的证据和事实是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最后,尽管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用以支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均为言词证据,这无疑也是立法的重大缺失和执法的不力。 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一)完善立法,建立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制度 1.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最根本的措施是立法的完善 《刑法》第306条是专门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立法技术上,该条规定的危害行为中威胁、引诱含义模糊,执法中容易出现随意性,实践中,存在个别地方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利用该条对律师试行职业报复的现象,使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甚至很多地方出现罢辩,现象,刑事代理率下降,这无疑是对我国法治进程的挫伤,因

法律意见书(刑事申诉-合同诈骗罪)

关于蔡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法律意见书 我接受合同诈骗案蔡某某的家属委托为蔡某某提供法律帮助,经全面了解案情并查阅相关资料,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诉人系蔡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系菲律宾华侨(中国国籍),汉族,现在福州监狱服刑。 案件经过 因林某某向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申诉人于2001年8月10日在深圳被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而刑事拘留;2002年3月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件(申诉人涉嫌诈骗案),2002年8月2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漳州市没有管辖权。 2002年9月26日申诉人从漳州市看守所转押至宁德市看守所,后宁德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03年2月27日依法做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的宁检审诉[2003]6号文件(附件一)给宁德市公安局;而直到2003年3月4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到宁德市看守所却对申诉人宣布:“受福安市法院委托,宣布对蔡某某逮捕,并送达林某某的《自诉状》(自诉人状告申诉人构成侵占罪)”。 2003年6月30日福安法院将申诉人转押福安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日作出(2003)安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申诉人及自诉人都上诉(自诉人认为申诉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诈骗罪上诉,申诉人认为自己无罪,不构成侵占罪也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7日作出(2003)宁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责令返还林某某投资款人民币217万元。 事实经过 申诉人于1998年7月至9月上旬间,与其他合伙人黄某、陈某某、郑某煊等人以菲律宾某某房地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就合作建设福安高速公路连接线项目与福安市政府、外经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编号:FS-DY-43476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辩护人。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止。委托事项的结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撤

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不起诉; 3、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第三条委托权限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为万仟佰元正(¥元),甲方在 第五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由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师垫支,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结案当日支付给乙方; (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为乙方律师的工作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罪名,重庆刑事律师网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首家也是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十几年来先后办理了如合同诈骗罪等各类刑事案件一千多起,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第二节收案和结案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 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一节庭前准备 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 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 第四节庭后工作 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 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 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 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 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 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 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 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 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权利救济 第二节执业纪律 第十八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9月20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原则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 诈骗罪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合同诈骗罪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杨某某,系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妻子,女,汉族, 1968年6月3日出生,河南#县人。 申诉人对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闫某某合同诈骗案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某市某区区人民法院(xxxx)某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存在着严重错误。尤其重要的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人被粗暴的剥夺了上诉的法定权利,这个事实是申诉人在判决生效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时才得知的。 一、被告人被拘留于某市第一看守所时,有关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告人失去自由意志,无法提起上诉,使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被粗暴的剥夺,失去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上诉的权利。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却被粗暴剥夺,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 原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亲属包括申诉人都不服原审判决,坚决要求上诉,然而在上诉期间,办案人员对申诉人称,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看守所里直接上诉。另人匪夷所思的是被告人接到判决书后又表示不上诉,而且被告人说要尽早下监,下监狱会舒服些,况且刑期也不长,争取在监狱表现好些,尽可能争取减刑,申诉人由于法律实践限制不能见到被告人,无法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加上办案人员的劝诱,于是就相信了。 但是,当申诉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到监狱里探望被告人时,问被告人为什么不上诉时,被告人告诉申诉人,自己在接到原审判决后,明确表示不服,要求上诉,但是却被有关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对其肉体和精神上予以折磨,使用诸如不让被告人吃饭、喝水、睡觉等手段,迫使被告人放弃上诉的念头,致使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协议范本

刑事案件律师委托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案件,委托乙方的律师作为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辩护人。经双方协商 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涉嫌案件的辩护人。 二、经双方约定,乙方的权限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全过程法律服 务。 三、乙方有权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的对律师团队成员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必须如实陈述案情,及时、真实、详尽的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全部 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其它便利。 五、乙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本协议约定的权限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甲方保守秘密。 六、在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或者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将视为甲方违 约,甲方已支付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 七、根据双方约定,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最大程度的优惠,律师费收取数额和方式如下:

1、甲方先期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元; 2、案件操作过程中,因为案情的复杂需要乙方增加工作时间和强度的,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数额由乙方确定)。 3、支付方式和期限为:先期律师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增加的律师费于乙方提出后3日内支付。 乙方于实际收取律师费用后为甲方开具正规的律师费发票。 八、乙方的律师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诉讼、鉴定、等其他费用,双方另议或由甲方支付。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案件终结之日止(含撤销立案、不予起诉或者判决、裁定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的代表人签字和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天科技律伴网律师介绍什么是律师函及合同诈骗律师函的范文

法天科技律伴网律师介绍什么是律师函及 合同诈骗律师函的范文 一、律师函的概念 [什么是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对于诉讼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函的特点 [律师函的法律效力] 1、行文关系单一。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达法律诉求。 2、应用领域广泛。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业务中使用律师函,因此其适用于范围非常广泛,从诉讼到非非诉讼领域,从民事到商事领域等等。 3、精悍灵活。律师函是一种非诉讼业务范畴,律师函往往篇幅短小灵活,但依据法律提出的威胁性要求使其具备精悍的特征。 4、受托发函。也就是说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师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达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律师在人们看来是法律的专家,是最为严谨和认真的专业人员,如果由律师发话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赋予了强烈的法律救济色彩。 有人所谓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非常形象。【律师函怎么写】 以下为深圳法天科技律伴律师提供的合同诈骗律师函范文: 合同诈骗律师函范文 _________: 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就阁下骗取委托人购车款相关事实和法律,郑重函告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____年____月经朋友介绍委托人与阁下认识,当时阁下承诺可以为委托人代办购买汽车及牌照全部事宜。同时,在与阁下的交谈中得知阁下已成功为他人购买了汽车并办理牌照等全部事宜。委托人相信了阁下的虚假陈述,将购买汽车及办理牌照的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万元转至阁下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中,并签订了《委托购车协议》。以上事实,有委托人银行转账的交易明细清单为证。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现本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要怎么写,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供大家参考。 形事案件的申述状范本【1】 申诉人:刘××(被害人死者刘×平之兄),男,31岁,汉族,××市人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 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刘×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 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平进行拦截和

挑衅,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毒打。 为此,我母亲找到××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 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 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 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 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 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 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合同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穿金路××号 辩护人:吴黎明,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XX)官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撤销该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本案诈骗事实系李××个人行为,上诉人在客观上没有授权、组织或参与李××的诈骗活动,主观上对李××以单位名义虚构“××村省委经济适用房工程”诈骗一事不知情,同时也尽到了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一审法院对本案以下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从“昆明市规划局的证明”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情况说明”这两份证据就简单否定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XX年6月20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虽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

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但上诉人负责人听说在此之前的很多开发商拿到经济适用房开发指标却并不都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上诉人负责人也听说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想以集资的形式改善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因此,上诉人负责人认为只要把用地问题解决好,把开发成本估算出来,以较低房价向省委机关干部职工出售房屋,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指标就有可能拿到。这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方式,但上诉人负责人当时认为是现实可行的方法,上诉人负责人至今仍在揣测:现在正卖得火爆的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以哪种方式拿到开发权的? 后来,上诉人董事长何××专门到昆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了解到该土地不能变更用途,又因土地产权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及其他原因,云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决定放弃办理相关开发手续,停止在××村工程上的工作。为阻止公司职员参与××村工程,特在XX年6月20日召开会议,禁止工作人员参与××村工程的一切活动。 如果公司已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开发行为就会继续下去,就没有必要召开XX年6月20日这样的会议了。因此,不能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云南省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授权,就简单否定XX 年6月20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等,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涉嫌罪名) 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辩护人。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止。委托事项的结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移送起诉、不起诉; 3、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第三条委托权限 1、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为万仟佰元正(¥元 ),甲方在支付。

第五条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由甲方选择如下方式支付: ( )由乙方律师垫支,甲方以实报实销的方式在结案当日支付给乙方; ( )甲方以包干形式一次性支付元作为乙方律师的工作费用; 2、乙方律师办理受托案件在北京市区内发生的交通费、复印费由甲方支付;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的向乙方律师叙述案件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的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理合法;

深圳刑事律师: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合同诈骗 罪量刑标准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一些相关法规你都清楚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黄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什么是合同罪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一)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刑事再审申诉状范文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要求重新审理。那么申诉状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再审的申诉状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一申诉人:程某某。委托代理人:xxx。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奸污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奸污罪,轮着奸污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奸污张某某,轮着奸污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此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程某某20xx年x月x日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二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申诉请求: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2005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指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完善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程序,保障律师办案质量,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规避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并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结合当前的司法环境,制定本指引。 2、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实事求是、兢兢业业,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讲政治、顾大局。要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3、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要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5、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要全程记写工作日志。对律师办案过程详细记录。 6、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统一办理执业风险保险。 二、受理

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在律师办公室进行,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或律师助理在场。 8、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要认真书写接待笔录,并由被接待人签字认可。 9、律师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10、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接待被告人或被告人近亲属,认为来访者有诬告、陷害等危险时,也应全程录音录像,或立即终止接待。 11、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律师事务所主任认为系重大案件的,按照本《指引》第4条规定,应书面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市律师协会批准或备案。 12、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书面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风险评估,以及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效果预测。 13、律师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应当指派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办理。 14、律师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两名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办理。 三、阅卷

刑事案件个人法律顾问合同

刑事案件个人法律顾问合同 个人法律顾问合同1 (以下简称甲方)因业务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您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权债务、置业、消费、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2、提供电话咨询热线疑难问题24小时内解答 3、为个人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提供个人从事的相关行业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6、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方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 7、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8、协助您处理涉及个人的各种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代理起诉、应诉或与有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9、办理私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代监管私人财产。 10、办理其它个人不便直接出面办理的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交的文书; 4、当乙方律师为甲方的事务外出工作时,应支付交通、住宿和差旅津贴等费用。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

刑事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

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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