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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国时期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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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88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 B、中央特种刑事法庭隶属最高法院 C、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D、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复判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判决的案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 【答案】:B 【解析】: 1948年国民政府颁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设特种刑事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二级。前者设于首都,隶属司法院。因此,B项正确。 2.有关《钦定宪法大纲》,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由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 B、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C、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D、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钦定宪法大纲》相关知识。《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权力,相对扩大议会和总理权力。因此,D项错误。 3.以下对周礼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 A、“亲亲”“君君” B、“亲亲”“尊尊” C、“亲君”“君尊” D、“君君”“尊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礼”。西周时期的“礼”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项。 4.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制定的《暂行新刑律》,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律在《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B、该律仍包含许多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以及与“民国国体”相抵触的条文 C、该律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 D、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至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3节>北京政府法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暂行新刑律》的相关知识。民国北京政府成立后,袁世凯令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将该律中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如“侵犯皇室罪”“伪造制书罪”“伪造御玺国宝罪”等加以删除。将律文中带有明显帝制性质的名词概念加以修改。取消了附加《暂行章程》5条,更名为《暂行新刑律》,实与《大清新刑律》少有实质区别。该律从1912年施行,直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典颁布。因此,B项错误。 5.西周时期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五听”中的“气听”指:( ) A、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B、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气色 C、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 D、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眼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主要法制内容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西周时期形成了审理案件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载: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探究晚清与民国时期的教育

探究晚清与民国时期的教育 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取决于这个国家的科技实力,而科技实力的高低在于人才,人才取决于教育,科学教育对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具有关键作用。 清朝建立后,教育制度更多地沿袭明朝,以教化和育才为两大宗旨。学校是育才的基础,科举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途径,入仕做官是培养人才的目标。由于清朝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国家,教化和育才又有着不同的含义。教化的目的是利用汉文化来统治人口众多的汉人,育才的目的是培养一批统治汉人的官员。因此,清初迫切需要充实官员队伍,教育第一宗旨是培养官员即育才优先教化。 清朝后期以来,洋务运动期间,洋务派为适应洋务运动的需要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选派留学生出国深造;戊戌变法期间,维新派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20世纪初,青年学生中出现了赴日留学高潮;由于国内形势巨变,旧有的科举制度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被迫制定新学制,废除科举制度。清末教育事业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办学模式,改变了过去以经学为主的教学内容,培养了大批从事实际事务的有用人才,使中国教育逐渐走向近代化,便于西方科技和新思想的传入,为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与现在学校课程相比较,清末教育事业的发展也突破了传统的办学模式,改变了以经学为主的教育内容,增加了一些新课程,为培养大批从事实际业务的人才,引进了西方的一些科技和新思想,为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民国时期的教育是中国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教育近代化的进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比较落后,民国时期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振兴国家,曾经出现“教育救国”和“科学救国”的爱国思潮与实践。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立即强调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民国几十年,中国战事频繁,论教育的规模、基础教育等肯定是不及现在的。但当时教育的态度,以及教育的制度都很完善。民国时期受西方影响很大,学校提倡培养人的独立人格,更是出现了很多大教育家,远非现在的当代教育所能比。中国现在经过几十年发展,经济规模有了很大提高,教育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影响肯定也会有所改善,但教育的灵魂却不复存在。当年的民国教育是一种很大的格局,既仰仗了典雅、古朴的民初之风和波澜壮阔的“五四”之风,又有赖于一大批民国学人的风度、气质、胸襟、学识和情趣,非靠一日之功、非毕一日之力可以抵达,当代教育任重而道远。教育乃千秋之大业,民国办教育的很多做法都值得今天借鉴和学习。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事关一个民族兴亡的千秋大业,我们必须从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教育反观当今的教育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继承民国时期教育的灵魂。少年强则国强,唯有将教育发展壮大,才能使国家繁荣兴盛。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与职权 清末民初,地方各省的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大多是各自为政。1913年1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中央特别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试图将各类机构和称谓统一起来,实现逐步的规范化。但是,整个民国时期的地方行政机构和职权的局部,一直处在不断调整变化的过程之中。 第一,省级行政机构与职权。 根据地方实行军民分治的规定,各省设立划一的“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为全省最高行政长官,由大总统任命,职掌全省行政政务。省行政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个司和一个总务处,各司置司长一人,由民政长提名,报经国务总理呈总统简任,掌管本司事务。1914年颁布《省官制》后,省民政长改称为省巡按使,省行政公署改称为巡按使公署。公署设置也改为政务厅和财政厅,政务厅下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财政厅所掌事务 “则合以前各省国税厅筹备处之职掌”,[1]管理全省财政。

1916年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下令改行政长官名称为省长,省行政机关为省长公署。并又先后颁布了《教育厅暂行条例》、《实业厅暂行条例》、《各省区警务处组织章程》,在省长公 署设立教育厅、实业厅和警务处,主持全省的教育、实业和警察行政,同时调整内政厅职能,撤销其原来下设的教育科和实业科。 1921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省参事会条例》,于是,各省相继建立起“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的辅助性机构,由会长和省参事员12人组成,省行政长官担任会长,由会长任命秘书若干,负责办理有关会务事宜。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和选任三种,待遇分为专任和兼任两种。依照规定,参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交由省行政长官执行,但是,省行政长官如有异议,条例并未规定是否可以行使享有否决权。 1928年国民政府在全国确立统治地位后,以省政府作为地 方行政最高机关,负责综理全省行政事务。根据《修正省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采用“合议制”,又国民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人数屡变), 设省政府主席一人。省政府主席的主要职权,有负责召集省政府委员会,代表省政府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关决议,负责监督全省行政机关的职责履行,处理日常或紧急事务。省政府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通过会议讨论处理全省政务,制订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一)

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一) 论文关键词:近代司法制度改革 论文摘要:清末民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阶段。本文主要考察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基本特点,探讨中国近代司法改革的意义及历史启示。 一、中国近代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近代化之进程 中国从国家产生之日起,就确立了君主制。从秦朝开始,又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直到清朝灭亡,这种君主专制政体在中国存在了2000多年。在这种政体下,皇帝的“金口玉言”即为法律;而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各级行政官吏兼办司法案件。中国的法律在世界法律中也自成系统,俗称“中华法系”。这种状况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的隆隆炮声而日渐改变。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外国侵略者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得了领事裁判权,通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制度一方面是对中国独立司法主权的践踏,但另一方面,它也使近代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开始引入中国,从而给传统的司法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1898年,康有为、梁启超等发起戊戌变法运动,以图变法强国,无奈以失败告终。然而,它却揭开了变法的序幕,中华法系大一统的局面也难以为继。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英、日、美、葡等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为此,清廷下诏:“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益繁多,着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改,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从而揭开了清末法制改革的序幕。 1906年,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并着手进行官制改革。拟定的新官制称:“首分权以定限,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立法当属议院……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合之皆为政府……。司法之权,则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政府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在近代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的冲击和影响下,清廷开始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下谕,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具有审判职能;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法部设置总检察厅,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1906年底在京师设立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城谳局,形成四级三审制度。1907年开始,又仿照日本法院体制决定在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府(直属州)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将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此外,各省的按察使改为提法司,作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至此,中国近现代司法机关体系初步确立。 同时,清政府还先后仿照德、法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开始参照德国置于法部,后来仿照法国,尤其是日本的体制,将总检察厅置于大理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它一改中国古代监察机关兼掌监察和审判职能的旧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专司法律监督之责,建立了检察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近代司法制度。 清政府还初步引进了西方近现代诉讼制度、审判原则等。如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在一些诉讼法规或法律草案中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中国旧法所没有的新式制度,并承认律师制度的合法性。在审判制度方面,规定了审判公开、允许辩论等原则,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初步规定了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由于清王朝很快就覆灭了,因此清末的司法改革的成果很多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甚至连形式意义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司法机构也未来得及完全建立起来。另外,我们也看到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只是以皇权和纲常礼教为依归,在清末皇权统治和君主专制没有崩溃,封建传统法律文化尚未荡涤的背景下,以自由、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近代司法制度是不可能在中国有所建树的。例如,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就因受到礼教派的责难被搁置不用。此外,清末修律、进行司法变革的直接动因是要西方列强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收回中国的司法主权,但这一目的远未实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晚清到民国时期混合经济的发展与演变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起源于晚清的洋务运动时期。最初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官督商办,以后逐渐向官商合办转变。这都是混合经济的组织形式。到国民政府时期,政府给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划出了界限,同时也鼓励混合企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历史上的混合经济企业的产生、发展和变迁过程中吸取某些有益的经验或教训。 洋务时期混合所有制企业:官督商办,政府推进 在洋务时期,由于洋务官员普遍不相信商人能有对此等重要事业的创始能力,更没有对国计民生负责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愿轻易放松对新兴企业的控制权。所以官商结合企业的早期形式就是官督商办。经营“官督商办”企业的具体措施是,先由官方提供部分官款作为垫借资本,同时指定与官方有一定联系的“商人”出面,向社会招募资本,然后由该企业以其经营所得,陆续归还官方前期垫借的款项。甲午战争之前,中国近代企业中大型的航运、煤矿、电讯和纺织企业几乎都采取官督商办形式。当时一些著名的近代企业,如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上海机器织布局、天津电报总局、中国铁路公司、漠河金矿、华盛纺织总厂等,大多数都采用了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官督商办企业在集资经营方面确实采取了许多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诸如发行股票,公布企业章程,并在章程中规定了公司的运作程式和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是中国近代企业的初步尝试。 官督商办企业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洋务派官僚意识到发展民族工业有利于“求富”,“求富”又有利于“图强”,用李鸿章的话说就是,“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而且通过发展民族工业还可以“稍分洋商之利”。正是由于这种出发点的矛盾,导致在官督商办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弊端。如产权不清导致治理结构混乱;政府的干预导致官商矛盾;市场垄断导致自身效率低下也限制其他企业发展;政府对企业无限制地索取加重了企业负担,使商民对“公司”产生恐惧感,严重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

民国时期女子警察

民国时期的女子警察警察制度在清末传入中国之后,警界一直是男子的天下,其中绝无女性之身影。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开始创设女子警察,警界由男子一统天下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中国出现了第一代女子警察。一、创设女警之由来20 世纪二三十年代,设有女警的国家为数并不多。1923 年,国际联盟妇孺贩卖防止委员会为便于侦查拐卖妇孺案件起见,号召各国选用女子充任警察。1925 年,又函请各国设置女子警官,并督促那些未设女警的国家从速试办。对于国联的倡导,当时的北京政府作出了一些反应:1923 年9 月,内务部伤令京师警察厅拟具设置女警详细办法。该警察厅经过调查,草拟了一个办法,主要内容有:招募妇女4D 名,设立教练所,施以警察教育,毕业后分配各处服务,若行之无弊,再行扩充。由于经费问题,此办法未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继续筹设女警。1930 年9 月,首都警察厅已有增设女警之拟议,内政部则制定了正式筹设女警的计划。1931 年秋,内政部又命令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并令警官高等学校于第十五期招考时,酌收女生,以造就女警人才。1932 年冬,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召开,会上通过了一个关于推行女警的提案,该案要点为:(一)各省警官学校、警士教练所,于每次招收学员时,应考取女性十分之一;(二)考取女警资格,除各依警官学校及警士教练所章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者;(三)所授课程,除侦探学应较男警所授较详外,余各按各级警察教育课本教授;(四)毕业后,除特别事项(如侦探要案等)外,其任务为:调查户籍,检查行李,救护妇孺,维持风化;(五)女警除执行特殊任务着便衣外,所穿制服与男警同,惟应着黑裙以示区别而免民众误会。1933 年1 月,内政部即通咨各省市政府转伤所属各级警察机关,体察各地情形,酌量试办。这样,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倡议下,创设女警正式提上日程,逐步付诸实施,并取得了一些成效。纵观创设女警之经过由来,我们可以看出,民国创设女警,是外部动力和内在需要共同作用下的产物,而尤以内在需要为主。国际联盟的倡议虽推动了中国创办女警的步伐,但南京国民政府之所以能办理女警,主要还是因为社会对女警的需要。如1929 年,上海市公安局即以“沪上户口殷繁,华洋杂处,轮轨四达,奸民易生,匪徒往往假妇女为护符,携带违禁物品,滋生不法事端”为由,设置了协同男警执行检查职务的女检查员,以满足这种需要。二、南京、上海、北平办理女警之概况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后,内政部虽通令全国推行女警,但许多省(市)均以“现在尚无设立之必要”为由,没有举办:在已办理女警的省(市)中,以南京、上海、北平三市成效最著:这三个城市不但女警人数最多,而且还在内政会议议案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关于女警的法规,女警办理已趋于制度化。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南京、上海、北平三市办理女警的情形:(一)南京办理女警之情形南京为当时国民政府的首都,地位特殊,设有首都警察厅,直辖于内政部统领全市警政:1931 年秋,根据内政部的命令,首都警察厅开始先行试办女警,并以内政会议推行女警议案为基础,结合南京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首都警察厅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及《首都警察厅修正试办女警暂行办法》(简称《修正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办理女警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对女警人数进行了规定。在《办法》中,明确“每届警士教练所招考学警时,得收女警十分之一”,后来,为了进一步落实女警人数,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又规定,“于警士教练所中附设女警班,暂定学额为30 名”。这两个《办法》对女警人数作了硬性规定,明显透露出首都警察厅力图推行女警的意图。其次,对女警的招考资格做了规定。在《办法》中,女警的报考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或有同等程度者;年龄在18 岁以上、25 岁以下未婚嫁者;体力及视听力均健全者;身高在四尺五寸以上者;未受一年以上徒刑之宣告者在其后的《修正办法》中,对女警的投考资格又有所放宽,如对投考者的婚姻状况不再加以限制,已婚、未婚皆可报名:再次,对女警的培养方法作了规定:与男警相比,女警之训练科目减了军事科目,增加了社会科学、体操、国术、使用手枪、驾驶汽车等;女警的训练以

民国,司法制度

民国,司法制度 篇一: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作者:曾代伟樊钒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XX年第02期 基金项目:20XX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实践”(11BFX014) 作者简介:曾代伟(1947-),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樊钒(1981-),女,四川成都人,西南政法大学20XX级法律史学专业博士生。中外新约与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的变革 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独立的的司法主权。自清末以降,政府和民众为争取国家司法主权的完整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加大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外交斗争力度。以1943年与美英两国订立新约为标志,最终实现了百年来废除中外不平等条约的愿望,终结了外国人在华领事裁判权及相关特权。以此为契机,我国涉外司法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对于中国而言,这无疑是分享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融入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开端。 关键词:近代中外不平等条约;领事裁判权;民国时期;涉外司法审

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XX.02.02 国际秩序是指在一定世界格局基础上形成的国际行为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通常包括国际规则、国际协议、国际惯例和国家组织等。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列强通过武力胁迫强加给中国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华的种种特权,其中尤以领事裁判权危害最烈。正如1929年5月民国外交部致行政院《为办理废除不平等条约交涉情形的呈文》中指出:“查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不外片面关税协定、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五种。而其中最关重要、足制吾国命脉、损害吾国主权者,则尤在协定税则与领事裁判权。……领判权一经撤废,租界之收回即不成问题,其余不平等各点自更迎刃而解矣。”[1] 国际法规定,“主权国家对于本国境内的居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属地最高权,国家能自主地为外国人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外国人必须服从所在国的管辖,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命令。”[2]即国家拥有属地管辖权。清末以来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设立,显然是对中国属地管辖权的粗暴侵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府和民众对此难以容忍。清政府在《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与各国重订商约时,即要求列入撤废领事裁判权条款。如1902年《中英马凯条约》第12款:“中国深欲整齐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

清末民国时期珍稀银币大全

清末与民国时期的珍稀银币 光绪十六年(公元1890年)广东用机器自铸银币,广泛流通,各省纷纷仿效开铸,但这些银币标明重量仍未完全脱离银两制。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清政府进行币制改革,以货币单位名称取代原先的货币重量名称,彻底抛弃繁琐复杂的银两制而采用银元制。 这里介绍广东省博物馆近期展出的“馆藏古钱币稀品展”中的清末与民国时期的珍稀银币。 中国试铸的第一套机制银币——光绪十年吉林厂平银币 吉林省因长期缺乏制钱,许多商贾、钱庄的钱票在市场上流通,造成银价高昂,物价上涨。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吉林机器局制造了中国第套机制银币。这套银币有厂平壹两、柒钱、半两、叁钱、壹钱5等币值,但没有发行流通,传世甚少。在满洲语中“吉林”是“船厂”的意思,当地的平砝习用厂平。光绪十年吉林厂平壹两、柒钱、半两三种银币正面方格内有“光绪十年吉林机器官局监制”三行篆书共十二个字,上有圆状篆书“寿”字,两旁有狭长的龙纹,边饰连珠纹。背面方格内标明重量,外有满文对照,地饰卷云纹,边饰圈点纹。叁钱、壹钱银币正面方格内有“光绪十年吉林官局制”三行篆书共九个字,纹饰与上述三种银币相同。背面除纪值不同外,其余样式也相同。 广东铸造的第一套机制银币——广东省造光绪元宝“七三反版” 光绪年间,全国各地广泛行使外国银元,为了抑制外国银元的大量流通,两广总督张之洞向朝廷奏请在广东设立钱局,用机器铸币。奏折中提到铸银钱“广东华洋交错,通省皆用外洋银钱,波及广西至闽台、浙江、皖、鄂、烟台、天津所有通商口岸,以及湖南长沙、湘潭,四川打箭炉,前后藏无不通行,以致利归外洋,漏卮无底,窃惟铸币便民及国家自有之权利,铜钱银钱,理无二致,皆应我行我法,方为得体。”“外洋银圆每圆重漕平七钱三分,今拟每元加重一分五厘有奇,定为库平七钱三分。”清光绪十五年(公元1889年),广东钱局使用机器铸制第一套银币,有库平“七钱三分”、“三钱六分五厘”、“一钱四分六厘”、“七分三厘”、“三分六厘五”5等币值。这套机制银币为中英文对照,但把英文置于银币正面不符合清朝的币制(俗称“七三反版”或“七三番版”)。而且这套银币份量偏重,原意为驱逐外币,但被民间收藏或熔毁以牟利,反而不能正常流通,因此停铸。这套“七三反版”银币正面铸“光绪元宝”四字,满汉文对照,外列英文。背面正中饰蟠龙纹,上有“广东省造”四个字,下方标明重量。 为慈禧太后祝寿而铸制的银币——广东“寿”字壹两银币 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广东钱局铸“寿”字双龙银币为慈禧七旬祝寿。近年有人引证清末王无生《述庵秘录》记载,认为应该是光绪二十年(公元1894年)广东巡抚刚毅为慈禧六十寿辰铸造的纪念币。这种银币正面铸“光绪元宝”四字,满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中国警察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警察及其职务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时期。当时就曾出现过具有类似现代警察性质的职业。朝廷分别设置了司民(主管人口户籍)、司稽(主管防盗)和司寇(主管监狱、刑罚及监察事务)等职,行使治安管理职能。但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二、近代中国警察的前身 中国,最早的现代警察制度的引进,首推清末的改良派湖南巡抚陈宝箴、黄遵宪等人参照西方及日本的警察机关,在湖南建立的“保卫局”,这是中国现代警察的雏形,并第一个提出了警政理论——“警视之职,以备不虞,以检非为。总局以外,分区置署。大凡户数二万以上。设一分署。六十户巡以一人。司者持棒巡行,计科受代。皆有手札,录报于局长。余考其职,盖兼周官司救、司市、司暴……修闾氏数官之职。后世惟北魏时设候官,名曰白鹭,略类此官。西法之至善者也。” 三、民国时期的警察 辛亥革命后,建立了中华民国政府,在这段时间,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得到了发展,不但进一步完备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警察网,使之更加趋于严密,而且逐步完善了警察的内部管理体制,还不断健全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的建设是畸形的。全国警察总署是一个庞大的警察机构,但没有

文化宣传机构,仅设了对内的教育部门,而且片面地发展和强化警察执行社会镇压的职能。 四、抗战时期解放区的警察 1937年初,毛泽东率中共中央机关从保安进驻延安。当时,敌特活动十分猖獗,土匪地痞也经常出没。为保证中央和地方党政军机关的安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1937年,我党在延安正式成立公安局,称为延安市公安局。1938年5月,党中央决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队,隶属市公安局。从1938年至1947年,延安市警察队与正规部队密切协作,共建钢铁长城,赢来了边区人民长达10年的幸福安宁,保证了边区军民整风学习及大生产运动的正常进行,并维护了工、农、商、贸各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五、建国初期的警察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被正式命名为“人民警察”。这是世界上首个在警察名称前附带“人民”二字的警察队伍。194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正式确定了人民公安管理体制。1949年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解放后的第一任公安部长是罗瑞卿大将。这支队伍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创造了中外治安史上的“黄金时代”——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五;彻底消灭了吸毒、贩毒和娼妓。 六、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警察的发展 70年代末,这个时期的公安工作任务空前艰巨,既要拨乱反正,又要整顿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开始了历史上第一次“严打”,这场斗争的实际效果,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的范围,它对于党风、社会风气的转变,对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19年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三第一次大练(历史)试卷

2018-2019学年河南省洛阳市洛阳第一高级中学高三第一次大练习(文科) (历 史)试卷 一、选择题 1. 商周时期对异族群体的经略方式存在差异,商人与异族建立的多是一种或稳定或不稳定的联盟关系,而周人则直接将姬姓贵族分封到这些异族聚居区,这一变化旨在() A.加强中央集 权 B.强化贵族专权 C.维护统治秩序 D.增进文化认 同 2. 孔子为人的道德修养设定了贤人、君子、仁人、圣人等由低到高的理想人格目标,并强调仁的实践从自身开始,“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这反映出孔子() A.重视人的主体地位 B.强调理性思考 C.主张维护等级秩序 D.反对贵族专权 3. 战国授田制是一种由国家掌握地权,并按一定标准将土地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直接向农户征收赋役的土地分配形式。这一制度的推行() A.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B.强化了君主集权统治 C.巩固了土地国有制度 D.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4. 汉初,韩信要求做齐王时说:“齐伪诈多变,反覆之国也……不为假王以镇之,其势不定。”刘邦改立韩信 为楚王时说:“信习楚风俗”,便于“存恤楚众”。这一现象表明西汉初年() A.中央集权逐步强化 B.王国的存在具有合理性 C.社会风俗有待提高 D.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 5. 魏晋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君主的种种奇异之处,都能在华夏历史上帝王圣贤的“奇异库”中找到,这些神异行 为或现象原本是华夏帝王们专属的符号。这反映出魏晋时期() A.民族认同感有所增强 B.门阀士族政治强化 C.君权神授理论系统化 D.夷夏观念日益固化 6. 宋代政府经济管理经历了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主要表现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出现平等自愿、共利双赢的关系,以及市场性政策工具特有的公开、公平竞争和订立契约。出现这一变化的主要历史背景是() A.坊市制度的瓦解 B.重农抑商政策的废除 C.经济中心的南移 D.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7. 明代学者陈白沙明确提出了“六经糟粕”论,并对此进行了系统的阐说,其有关“六经糟粕”的论述,主要包括“文辞粃糠”、“左右六经”、“六经在心中”“六经虚无”、“六经糟粕”、“章句糟粕”等内容。这表明陈白沙 () A.否定了儒学的正统地位 B.尊重个体价值和作用 C.主张人的自由与平等 D.动摇了理学的官方哲学地位 8. 康熙在评论明朝政治得失时处处都显得小心翼翼,对其制度、文化的态度也相对温和。康熙的评论与是时士人的反思与检讨相比较,其主要分歧在于,前者坚守明太祖开创的政治传统,而后者却欲重返历代君主、尤其是明太祖“施暴”前的“三代之治”。这反映出康熙() A.重视历史经验总结 B.反对儒家的历史文化 C.与士人的矛盾尖锐 D.坚持专制主义的立场 9. 近代中国棉织品进口及棉花出口统计表 时间进口棉纱(万担)进口棉布(万匹) 1872年 5 1224.1 1890年 108.2 1556.1 时间出口棉花(万公担) 1871~1873年 0.8486 1891~1893年 29.0417 由上表可知,19世纪70年代以后中国() A.自然经济迅速瓦解 B.传统棉纺织业受到冲击 C.棉花产量大幅度增加 D.民族资本主义开始出现 10. 1881年,给事中张观准上奏称:“近年以来,疆臣建议,每每立见施行”,反过来,廷臣条奏核定之件交督抚酌议时,督抚则“以窒碍难行,空言搪塞”。这表明晚清时期() A.政治派系斗争严重 B.地方督抚影响力增强 C.地方自治权力强化 D.专制皇权受到制约 11. 1913年10月的《大总统选举法》尽管是在袁世凯授意下由国会制定的,但国会制定时执意对元首宣誓做出明文规定,要求总统就职时必须举行宣誓典礼,“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而“宪法未公布施行以前,前项誓词须声明遵守约法”。这一规定目的在于() A.为复辟帝制制造舆论 B.保障宪法的权威与威严 C.维护北洋政府的统治 D.增进总统选举的合法性

清末民国时期中学教育研究

清末民国时期中学教育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对清末民国中学教育发展过程的考察,从整体上理清20世纪前半期我国中学教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核心问题。为达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分别从制度、课程、训育等中学教育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入手,以专题研究的形式展开论述。而后试图在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归整分析的基础上,以量化形式描述清末民国时期中学教育规模和结构的动态发展。西方中学的发展存在贵族性的“下构型”路线和平民性的“上构型”路线,现代中学制度在两条发展路径的沟通中逐渐成形。沟通过程中这种由社会性矛盾所引起的中学目标、功能、结构上的矛盾在西方自然发展的中学制度中逐渐得到调整。而我国现代中学制度的产生是在向西方借鉴和模仿的基础上骤然、成套出台的,所移植的制度中包含的中学目标、功能、结构上的意义并不与中国社会发展水平相吻合,需要有一个调适的过程。清末民国时期在中学教育目标定位上一直纠缠于升学准备、充实普通知识以提升国民素质、进行生活和职业预备三种取向的分离与结合,在中学制度模式上长期存在单轨制与多轨制、分段制与一贯制、功能综合与功能分散、文理分组与并组等方面的争论,正表明了这种调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清末民国时期中学课程在理论上虽已深受西方各种课程观念的影响,但在课程设置和实施上,则一直以科目本位和学科中心课程为主导,即使在20年代儿童中心主义盛行的时候也没有完全偏离这一中心。20世纪前半期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是文化主义的教育哲学逐渐被

实用主义的教育哲学所取代,教育心理观念上的形式教育说逐渐让位于实质教育说,作为这种变化在课程上的反映,是非学术性的技能性科目、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内容逐渐增加,清末民国时期中学课程的演变大体反映了这种趋势,具体表现为工具类课程比重减少,文体技能类课程比重的增加。训育工作成为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代以来从人自身出发的教育内涵分解逐渐演化为学校内部工作职能划分的结果。清末民国中学训育从指导原则看,经历了清末的专制权威、民国初年的人格感化、五四时期的学生自治和个性主义,到国民政府时期强调团体和纪律的训练等阶段,明显反映了中国近代社会节律变动对学生行为观念的要求。清末民国时期中学教育在动荡多变的社会环境中曲折发展,艰难地承受着中国社会变革所赋予的使命,不仅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内部结构上也逐渐能反映现代社会的要求。如学生来源的阶层分布日益广阔,中学教育平民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女子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办学主体的多样性,师生比例、教职员比重的渐趋合理化,办学效率的不断改善等。清末民国的中学教育已成历史,但今天我们所面临的中学教育问题中却有历史的影子。在对中学教育的历史过程进行认真思考总结之后,我们将会从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一) 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变革借鉴 论文摘要: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鸦片战争后,引进西方法律文化的成果之一。它主要吸收借鉴了德国、日本司法机构及审判制度的某些成功经验。这种变革,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开了我国近现代司法独立的先河。 一、清末司法制度变革的历史背景及肇因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是“预备立宪”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修律活动的重要环节。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入侵中国的同时,西方先进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成果也传入了中国。中国的一些近代知识分子为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进行变法的种种主张。“向西方学习”是鸦片战争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一种时尚和潮流,有人这样说过:“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使节四出,交骋于外。士大夫之好时务者,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反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1〕早期的代表人物有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人。19世纪末期,代表民族资产阶级上层的资产阶级改良派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发动了“百日维新”,这场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变法维新思想对中国民众尤其是知识分子起到了一定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作用。 所谓变法维新,实质上就是要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方法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和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梁启超等人主张仿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康有为说:“近泰西论政,皆言三权,有议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权立,然后政体备。”〔2〕具体而言,就是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审判厅行使司法权。这种要求司法与行政相分离、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为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奠定了思想舆论基础。以上这些有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舆论,是鸦片战争以前所未有也不可能有的。只有在海禁大开,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改革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外国资本主义深入的经济侵略,破坏了中国悠久的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结构。男耕女织式的自给自足的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性质的民族工商企业,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的比重。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已不足以调整和保护新出现的这些生产关系,这是清末司法制度改革的经济原因。 清末修律运动得以实施及司法制度改革成为其先声,离不开收回治外法权,特别是收回领事裁判权这一总目的及立宪筹备这一大背景。西方列强自打开中国大门后,就借口清朝法律野蛮落后,攫取了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稍后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得以确立的。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以后,清政府与美国、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也有类似规定。 列强的上述允诺,是在义和团运动以后,意欲扶植清政府作为列强共同的统治工具,以镇压中国民众反抗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疑带有欺骗性。但它在客观上适应了中国人要求收回治外法权的强烈愿望,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清政府修改律例的活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在上奏开设法律馆以来工作要点时,开宗明义地说:“臣等奉命修订法律,本以收回治外法权为宗旨。”〔4〕60年后,法学家谢冠生在总结这段历史时,曾经指出:“距今60年前,我国开始改革原有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当时动机就是为的要取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所以当时一切变法措施,不得不尽量舍己从人,以期符合外国人的希望。”〔5〕不仅如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一贯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清王朝也不得不推行新政,预备立宪。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3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4)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 观审制度是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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