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法条摘录】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一、关于本条第1款“施工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关于“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但规定为“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有别于《民法通则》的“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那么,《民法通则》规定的“道旁”,依据其具体情况,要么可以纳入本条规定中的“道路”,要么可以纳入“公共场所”。

2、“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施工方式:

“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还包括挖沟、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3、“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者的法定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注意行人等公众安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的规定,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

(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和行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比如,圈定施工现场,设置横栏,在距现场较远处就要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减速、绕行,架设红灯或雾灯等等。

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当足以保证通行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安全。

(2)警示标志应在施工期间持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牢固、及时维护、修复的责任。

(3)设置警示标志标志尚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在提醒行人注意时,给行人提供安全的临时通道等。

4、“施工人”责任主体的界定

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制施工场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人可以是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者承包或者承揽他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公司等法人组织,但不是该法人的工作人员或雇员;施工人也可以是承包或者承揽他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个人,但不是该个体施工人的雇员。

5、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责任

本条规定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错原则。

第1款中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法定责任必须同时存在。施工人举证时,主要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社会生活实践经验,举证证明自己符合免除责任的情形。

6、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的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主体不同。前者的原因是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为施工人;后者是由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而造成损害,责任主体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是认定二者“过错情形”主要依据不同。本条第1款规定的施工人“过错情形”主要源于相关法律的具体例举规定;而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的“过错情形”,虽然也包括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但主要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的判断。

三是二者发生的原因力不同。“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导致的侵权,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侵权;“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既有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疏于管理等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侵权,也有行为人积极作为造成的侵权,如在公共道路上乱扔建筑垃圾等。

7、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一是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施工人设置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法定义务,其外延还包含预防自然原因对标志的损害,防范人为破坏等,否则,如果所设标志或防范措施等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遭受破坏导致他人损害的,同样不能免除施工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不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比如在野外、在商场仓库进行地下施工等造成他人伤害的,则应当按一般侵权案件处理,即“谁主张,谁举证”。

三是如果不是地面上下进行施工,或者仅仅是在地下进行施工,公共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发生损害时,通常还是按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在地面上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属于特别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关于本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款是在《民法通则》外新增加的规定。

1、“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界定和类型

窨井是指在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地下坑道等。

2、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及其法定管理职责(法定义务)

“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

城市地下设施复杂,例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

如果出现地下设施缺乏防护措施,或者对地下设施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善等未尽到管理职责,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发生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推定相关管理人存在过错,除非该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只是由于受害人重大过错或者意外情况等非管理人责任的原因引起损害后果,否则,应当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住户掉入无盖窨井,物业公司有无责任?

家住一楼的张女士出门时不小心踩入一个无盖窨井导致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二成责任,赔偿张女士各类损失共计10863.8元。

张女士家住本市杨浦区长阳路某小区。2007年5月27日下午,张女士在公共走道内声控灯未开启的情况下,经过楼内通道时,因踩入一楼公共走道靠近她家门口附近的未盖窨井盖的下水道阴沟内,导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事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认为是物业公司疏通下水道后,未将窨井盖上,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她受伤,故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张女士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疏浚阴沟后未将窨井盖放置回原位;但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事发时窨井盖确实未在原位,并导致其受伤。而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对位于该房屋一楼公共走道上窨井负有管理责任,应定期巡视窨井,保证窨井安全使用,由于物业公司未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张女士的伤害发生,故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张女士住在一楼,对房屋外公共走道的环境相当熟悉,该走道即使在白天,亮度亦不够,需开启声控灯保证安全行走。事发时,张女士在声控灯正常状态下未开启声控灯,在难以看清地面条件的情况下匆忙行走,故对于伤害的发生,张女士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由于张女士可采取主动有效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作为,而物业公司仅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瑕

疵,故物业公司仅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赔偿张女士所受损失的二成。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查档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63.8元。

躲避路面锥形筒翻车身亡,谁应该对司机之死负责?

2004年11月18日,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需要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7时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为由,向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开工。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04年11月19日同意其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前提下施工。之后,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开始在东港高速公路占道施工。

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建科驾驶鲁E-D2697号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9公里+750米处,在躲避路面上的锥形筒时,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马建科当场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三大队第2005000 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建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路面锥形筒为施工人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施工中所设置。

原告以东营市公路局、山东中创公司和上海铁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 马建科的死亡与被告东营市公路局的法定管理职责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原告要求被告东营市公路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被告山东中创公司将其承包的东港高速公路部分信息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在其选任分包人方面并无过失,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中创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属傍晚,光线显然已经非常黯淡,此种情况下,被告上海铁通公司施工中理应设置安全警示灯具提醒来往车辆。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忽视该项义务的履行,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马建科发生交通事故之时除锥形筒之外设置了警示牌等其它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应认定被告上海铁通公司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欠缺,致使马建科行车过程中未及时得到施工安全警示,当发现高速公路路面锥形筒时仓促间难以减速和采取有效躲避措施而造成了本案事故,被告上海铁通公司对马建科的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马建科驾驶车辆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注意施工过程中的警示标志,减速行驶。由于马建科车速较快且越道行驶,致使其发现路面锥形筒时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避让措施,对本案事故的造成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上海铁通公司与马建科各自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判决由被告上海铁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施工人无法证明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除锥形筒之外设置了警示牌等其它必备

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施工人违反法定义务,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本案我

们警示施工人,包括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一定要不断加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规范施工与管理,珍爱他人生命,同时也将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32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104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32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23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24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35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37条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工业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红线”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明确各单位、各级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使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不留责任盲区,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切实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以及集团公司财产安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各负其职,互不代替”的原则,各单位各级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和管理范围内,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安全受控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生产指令。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熟悉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安全履职检查评价,以促进各部门、各级人员提高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各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职责 (一)集团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生产安全工作的集团公司领导任副主任,其他集团公司领导为成员。安委会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决定。 (二)安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环保部)以及生产安全组、防火防爆和交通安全组、防汛防垮塌和防雷避电组、职业健康组四个专业组。安全环保部部长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集团集团公司办公室、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制造技术部、党群工作部、集团公司工会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委会办公室行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三)各子集团公司、部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履职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委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审批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二)每季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上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和安全环保红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工作,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管行业管安全、管工作管安全”的安全环保责任体系,防止和减少安全环保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二)全面覆盖,全员有责; 第六条(三)直线责任,风险管控; 第七条(四)管行业管安全环保,管工作管安全环保。 第八条各级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按照“管工作管安全环保”的原则,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分管

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直线责任,对建立健全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应对建立健全本业务的安全环保责任制负直接管理责任,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环保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制定和落实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 第十二条所有员工应当参与本岗位安全环保职责的制定工作,并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环保职责。 第二章编制程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责任制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安全环保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管理部门及岗位、下属单位及岗位的设置情况; (三)明确牵头部门,根据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职责分工,统一编制安全环保职责; (四)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各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编制工作; (五)所有员工参加本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编制工作; (六)各级部门、基层单位和岗位的安全环保职责经直线领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并对各单 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好各部门的 关系,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单列经 营矿等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4、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 各下一级单位并严格考核。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单列经营矿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6、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协调下属单位的救援、抢险工作。 7、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8、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最新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 单选题 13年 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故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11年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

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

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及职能部门,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界面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

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 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安全总监)履行分管(协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企业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现场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界面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界面划分, 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 频考点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 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依据《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1.2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3本责任制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下属单位 1.4公司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5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6公司协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助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授权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1.7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授权分管本单位具体生产经营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1.8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参与公司安委会各项活动,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1.9公司安全技术部依照职能分工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0公司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基本原则 2.1 第一位的原则。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领导第一位的工作、第一位的责任、第一位的标准。 2.2 权责一致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行使本职工作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中: 主体责任主要指职能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对本部门及其直接管理单位的安全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 管理责任主要是指不具有安全监管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对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工作所承担的具有行业特点的日常管理责任; 监管责任主要是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依职能分工,对有关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的包括处罚在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2.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生产经营的领导,同时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4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公司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对所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正式版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 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路桥建设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集团公司党委及行政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制度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施工项目。 第二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机构职责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厅党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和总方针,审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规划。 2.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领导层和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审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析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监督管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公司的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研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3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召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会议,或召集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总承包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会议时,需向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同时应委派其他领导或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决议和会议纪要等,由安

2010年--2017年司法考试卷3 --侵权责任法真题汇总 单选

2010年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违章酒后超速驾驶,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行人丙受伤的结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C可以入选。 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由于电视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造成了看电视的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结合本题,甲乙丙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故A是正确的。 本题中,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乙丙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B是错误的。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

. ****公司所属企业 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 任 书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九年三月. . 按照《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规定的通知》(桂农发电司安[2017]1号)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发电”)与各所属企业签订本责任书,并按如下条款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切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要求,有效控制或减少农投发电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农投发电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农投发电2019年安全生产目标,特签订本责任书。 第二条自治区安委会印发的《自治区直属重点企业根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总体方案》(桂安委〔2016〕13号),依照《关于印发****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

标的通知》(桂农投司安[2019]5号)和集团公司对农投发电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通过目标分解和任务量化细化,制定出《****公司所属企业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细则》(详见附件),农投发电将按此细则对****公司所属企业2019年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考核评分。 . .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年终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发电企业,在8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发电企业,在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发电企业,在60-6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合格发电企业,低于60分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发电企业。 第四条所属发电企业要在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向农投发电安委办提交本公司上半年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材料。下半年,由农投发电安监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对农投发电所属企业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12月底前农投发电安委办将组织对所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以查阅自评材料、抽查和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结果为主,也可以辅助查阅其他有关材料、座谈走访、“双随机”等方式结合进行。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所属企业年内发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42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 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 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 2 页共 2 页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2 页共 2 页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