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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营改增”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院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申报成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我院“营改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我院对外收入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

我院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为对外经营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范围为地调专项、公用经费(机关管理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出。

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为我院对外提供社会勘查或提供地质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对外勘查(含协作专项)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社会勘查服务无需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均为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及管理

(一)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或购买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我院对外经营收入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科目及支出主要有:

1、专用材料和燃料费:主要为购入的生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办理油卡加油业务统一结算的车辆燃油费等。

2、办公费:主要为购入的办公用品支出。

3、印刷费:主要为图文制作、打印装订、复印等支出。

4、委托业务费:主要为钻探等专业工程施工、外包专业勘查及技术服务、化验测试等。

5、设备购置费:购入生产设备、仪器。

6、其他费用:主要为购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支出应按国家“营改增”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我方应要求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下支出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支出;

(2)委托业务费支出;

(3)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

3、确因特殊实际情况应开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1)金额较小、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要写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原因,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票附说明才能入账。

(2)金额较大、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要有我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补偿方案或补充协议条款。方案或补充协议报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三)进项税发票获取应注意事项

1、经办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给对方提供我院开票单位信息(详见附件一),并保留为对方提供信息的依据以备追查。要避免出现因我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造成损失。

2、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一式三联,两联给我方,其中一联是抵扣联,一联是发票联。

3、经办人在收到抵扣联时,不能折叠,务必保持票面整洁,收到后尽快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交税务机关认证。避免因发票污损、褶皱、揉搓等导致税务机关系统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

4、经办人在收到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和检查票面信息,核对发现开票信息及其他信息有误的,检查发现发票打印不清楚或者打印出线的以及财务盖章把金额遮住的,及时要求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发票。

三、销项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管理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应交的税金为销项税。

(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

1、财务科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购买和使用情况。财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明确专人负责对发票购入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购入、领用应分人负责,不得由一人承办。

2、购入增值税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保险柜,避免丢失或被盗。

3、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必须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行申请制度。申请单位(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经办人须先填写《开票申请单》(见附件二)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凭《开票申请单》到财务科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开票申请单》外,还需附收款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或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复印件。

3、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应签订有正式合同,无合同项目原则上不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先开具发票后补合同。

4、付款方开票信息应由付款单位负责提供,必需确保开票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准确导致开具发票不能认证或重开造成抵扣损失。因付款方过失要求我方重开发票给我院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方负责。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由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领购使用登记簿上签字领用。

6、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于当月内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严禁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他人使用。

8、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法规定其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院将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确保打印字迹清楚、打印位置端正,避免出现打印字迹不清或者打印出线导致不能认证情况。

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避免盖章把金额遮住导致对方不能认证。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经办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或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不及时将发票交给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经办人负责,院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经办单位、经办人相应的责任。

2、发票交给对方时,经办人应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见附件三),对方人员接收发票同时应在《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发票签收回执单》签字后由经办人带回交财务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直接交给对方并取得签收回执,特殊情况须邮寄的要采用特快专递邮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邮寄后应保存好邮寄小票以备追查。

四、滞留票管理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报税,而购货方超过期限尚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税务机关将不予认证。应切实加强管理,避免出现滞留票情况:

1、经办人员及有关财务人员要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办理意识,做到发票认证等各项业务按时办理,如期申报。

2、经办人员及负责发票登记管理财务人员要对已开具的发票款项到位情况进行及时追踪,及时掌握发票开具后较长时间内款项未到位原因,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3、经办人不慎将发票(进项发票或销项发票)丢失的,必需于发现当日报告对方财务部门或我院财务部门,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五、其他

1、实行“营改增”后,涉及进项费用成本支出要作好合理策划,避免无票支出或支出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支出成本金额较大的(如委托业务费、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应在确定采购标的、询价考查、签订合同等过程中充分考虑进项税抵扣成本,选择最合理、最经济的采购方案。

2、经办人员收到进项税抵扣联发票后必需及时交院财务部门,负责发票认证经办人员必需在发票认证有效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逾期不能认证造成的抵扣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承担。

3、本细则财务科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国家税法政策调整将及时进行修订。

5、细则中未明确事宜或与现行税法政策相抵触地方,以税法规定为准。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

2、《开具发票申请单》

3、《发票签收回执单》

附件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

附件二

开具发票申请单

说明:1、开具普通发票只须提供单位名称即可。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除“备注”以外所有必填信息。

3、开票信息应由收付单位负责提供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附件三

发票签收回执单

注:1、贵单位收到此票时请仔细核对票面内容,如有不符,请于当月内退回我单位。

2、如下月退回,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损失应由贵单位承担,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雅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范文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和企业影响几何 营改增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国家、地方 政府和企业三方的利益。在试点时,要充分考虑吸收建 筑行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意见,从制度上、配 套措施上不断完善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前期 准备工作。 作者:戴国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家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关 于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部分表述为: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 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文件的出台,终于将建筑行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上议事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将带来怎样影响,企业又将如何去应对,这是建筑企业特别是建筑集团企业急需研究的新课题。现笔者结合建 筑企业实际,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是纳税地点发生变化: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是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纳一般纳 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三是征税范围的变化: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

院所、监理咨询、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 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四是税率的变化:建筑业不 再以3%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征收,而是改为新的11%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建筑企业在纳税申报、增值税税票取得、已缴纳增值税税款抵扣、纳税期限、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 对建筑行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是对资产总额带来的变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建筑企业购 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 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企业中的资产总额将比改征前有一定幅 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二是对企业收入、利润带来的变化: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环节部分购置货物很难 取得增值税税票和外协劳务成本及假发票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抵扣这 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出现企业多缴增值税的现象,企业的实现利润 总额将有所下降。三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 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这样必将导致 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对建筑行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于适用税率水平、毛 利率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比等因素,税改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 较低、可抵扣项目占比较高的建筑企业受益较大。从2012年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来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上海市制定了过渡性 财政扶持的配套措施,对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实行补贴,有望缓解交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 2

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营改增”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院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申报成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我院“营改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我院对外收入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 我院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为对外经营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范围为地调专项、公用经费(机关管理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出。 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为我院对外提供社会勘查或提供地质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对外勘查(含协作专项)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社会勘查服务无需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均为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及管理 (一)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或购买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我院对外经营收入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科目及支出主要有: 1、专用材料和燃料费:主要为购入的生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办理油卡加油业务统一结算的车辆燃油费等。 2、办公费:主要为购入的办公用品支出。

3、印刷费:主要为图文制作、打印装订、复印等支出。 4、委托业务费:主要为钻探等专业工程施工、外包专业勘查及技术服务、化验测试等。 5、设备购置费:购入生产设备、仪器。 6、其他费用:主要为购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支出应按国家“营改增”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我方应要求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下支出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支出; (2)委托业务费支出; (3)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 3、确因特殊实际情况应开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1)金额较小、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要写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原因,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票附说明才能入账。 (2)金额较大、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要有我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补偿方案或补充协议条款。方案或补充协议报分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资料

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编制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供各有关单位参考。 一、编制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类增值税率汇总表,即:《2015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二、编制方法 1、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进行测算,即:货物除税价=货物含税价/(1+增值税率17%或13%)+运输含税价/(1+增值税率11%),增值税率折算率=(货物含税价/货物除税价)-1。 2、简易征收按“一票”制考虑,即:简易征收按国税局公布的征收率。 3、小规模纳税人暂时不予以考虑,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苗木按自产自销免增值税考虑,苗木贸易商如果作为一般纳

税人,按农产品13%增值税率。 三、除税价计算方法 1、折算率是材料、施工机具含税价换算除税价的参考依据。 2、一般纳税人按“二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折算率)。 3、一般纳税人按“一票”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4、实行简易征收计税,除税价=含税价/(1+征收率) 四、增值税率折算率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917829166.html,/ 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转自中国税务报 中税网6月份推出建筑业营改增直播课程,主讲:隋文辉老师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之一,对国家经济平稳有序运行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营改增”全面的推开,建筑业也是改革的重点行业之一,鉴于建筑业自身的特殊性,“营改增”将面临诸多的问题和困难。本文首先简述了我国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其次阐述了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再次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最后就建筑业更好地实施“营改增”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方案首次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上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等10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时隔一年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并且确定“营改增”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在此次扩围中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也纳入了试点范围,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也势在必行。建筑业建设周期长、耗费资金大、生产环节繁琐、流转环节多等特点,“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怎样影响、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哪些问题这都是值得探讨的课题。因此,本文探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客观需求。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税率不同 增值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商品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而征收的一种价外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营业税是针对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征收的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的服务征税税率不同,目前建筑业按3%征税。 2、计税依据不同 建筑业的营业税征收允许总分包差额计税,而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管税”,销项税额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则会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改增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对应的相关服务及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销售额--4.经纪代理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 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内蒙古建筑工程营改增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装饰、修缮、抗震加固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建筑、绿化、养护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等现行计价依据及配套费用定额,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实施时间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5月1日(含)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计价规则及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调整。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费用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基价调整 1.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按营改增前相关

规定执行。 2.材料费:营改增后材料费=营改增前材料费×材料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材料综合扣税系数=[1/(1+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 3.机械费:营改增后机械费=营改增前机械费×机械综合扣税系数。 式中:机械综合扣税系数=[1/(1+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 “材料进项税综合税率、机械进项税综合税率”是经过不同类型典型工程,经测算后综合取定的材料(机械)综合税率。 材料(机械)综合扣税系数见附件。 (二)费用项目调整 1.以费率形式计取的各费用项目,均按增值税税制要求重新测算了营改增后的新费率。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费用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费率中。 2.规费除因营改增因素的调整外,由于政策变化所需的调整,一并考虑在规费新费率中,不再单独发文调整。 3.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及产品检测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基价调整中的相应综合扣税系数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调整后各项费率见附件。 (三)安装工程中通用脚手架搭拆费、安装起重机增加脚手架搭拆费用、起重机轨道安装用脚手架搭拆费、金属桅杆及人字架等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采暖空调水系统调试费、质量监造检验费等涉及增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附件 实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是国家实施的重大税制改革,直观的变化是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税原理、计税基础、应纳税额计算规则、适用税率、发票开具、征收管理等多项内容上。 依据上述“营改增”的变化,结合建筑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初步分析,“营改增”对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可分为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具体如下: 一、有利影响分析 (一)可以减少建筑施工企业购买材料和设备等行为重复纳税,购买的施工机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政策有利于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和提升竞争力。 (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根据有关政策出台背景,如做好各项应对工作,可能会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二、不利影响分析 (一)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由当前缴纳营业税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税率由3%上升为11%,将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一系列指标的变化,具体如下: 1.营业收入同比将下降9.91%,利润将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由原营业税下的含营业税收入变更为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 =90.09 亿元,收入下降比例为9.91%。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能部分剔除如原材料、燃料、动力和租赁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从而使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降低,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将因为企业管理模式的不同随之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2.短期内将导致资产总额下降,资产负债率上升。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资产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

2016年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建筑钢材行业迎新机 营改增”利好去产能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而平行运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步细化,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这种分行业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也日益凸显其不合理性。“分税制”不可避免地会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为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使我国的企业更专业、更科学地参与市场活动,进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民生、促发展,“营改增”已成必然趋势。 对于本次即将全面铺开的“营改增”计划,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认为,今年一系列改革举措的发力点都是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的运行主体就是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此次推行的“十项改革试点”是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向前推进,更加具体。如钢铁、煤炭、电解铝等这些行业应优先跟进,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形成可借鉴的改革经验。 统计表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目前面临着市场需求增速下降、产品结构不合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等诸多问题,要破解这些问题,须通过改革创新,优化结构,实现转型升级。“营改增”作为一项改革措施,在这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营改增”开阔了人们的思路,转变了人们观念,打通了产业链条,扩展了企业的业务范围,这比减税本身意义更大。 建材行业研究员邹明晓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供需矛盾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供给侧发展缺乏活力,给众多行业带来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的问题。而“营改增”的推出将有利于减轻行业税负,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去除过剩产能,有效化解供需矛盾。 “营改增”全面实施 建筑钢材行业迎来新机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 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什么影响吗?下面是WTT整理的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供大家参考! 对建筑企业的机遇 对业务模式与组织架构的影响 对投标(市场营销)的影响 对总分包的影响 对集中管理的影响 对合同的影响 对财务核算的影响 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带的机遇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 -总分包业务的重复征税 -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 (二)对业务模式与组织架构的影响 现状及影响 p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 影响: 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p 应对方案 管理措施: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1)推动专业化管理; (2)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3)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 1、自管模式: 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 2.代管模式: 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 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 影响分析 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 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 影响进项税抵扣

政策注释版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本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细则

附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 — 1 —

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 2 —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2016-04-2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 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 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

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 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相应的财政政策进行辅助,作为财政政策重要工具的税收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相关行业的迅猛发展,使得建筑业的发展日趋走向成熟,建筑业的税收构成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这将大大降低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为企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文章阐述了“营改增”的背景、内容及给建筑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多于消极影响,并对于建筑企业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及其内涵我国企业类税收的主要类型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税收的种类,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最为显著的是两税的计算方法不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来计算税额,进项税额可抵扣,税额只需缴纳一次,即“环环征收、层层抵扣” ;而营业额是以营业额来计算税额,没有抵扣,可能对同一营业额进行重复征收,即“道道征收、全额征税” 。

正是由于营业税本身存在缺陷不符合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即开始试点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将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渐过渡为征收增值税,这些改革促进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营业税的税率一般是3%?20%之间,“营改增”后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3%和17%,小规模企业税收税率是3%的基础上增加11% 和6%两档税率。自2016年5月1 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拟将采取11%的增值税税率。 “营改增” 实施后基本上避免了建筑业重复增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税收压力,并且建筑企业购置不动产及设备更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以被抵扣,对于企业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既大大降低企业的成本,扩展了发展空间,又节约了最终消费者的支出,实现双赢。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制度改革将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建筑企业的方方面面。 (一)“营改增”带来的积极影响“营改增”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使得我国税收制度在各行业趋于公平。第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降本增效的促进作用。原来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纳税额按照收入全额3%的税率进行征收,而占据建筑企业大部分成本的设备及原材料均不能项进行抵扣,这样会对建筑企业的原材料以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营改增实施细则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下文是为大家收集的20xx年营改增最新实施细则消息,欢迎阅读! 值得关注的是,营改增后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业内人士评价,该项措施对于所有企业而言都将是利好因素。尤其是当企业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楼时,购置办公楼的成本会降低。该举措也会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的消费预期。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2亿平方米左右的商业地产,众多房企正面临空前的商用物业去库存压力。营改增的落地将有望促进写字楼库存去化。 同时,受该措施影响,不动产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大宗交易成本会降低,也将促使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行业整合。 张宏伟表示,企业作为逐利的主体,势必会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库存压力,不会到市场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资。

从今年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营改增”将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的推出对地产行业短期内不会带来剧烈变化,但未来将产生深远影响。其中,营改增鼓励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这对从事商业地产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房地产业尤其商业地产的去库存起到促进作用。 “税负过重一直是开发商多年来的痛点之一,”一位地产商表示,近年来随着地产行业毛利率不断走低,房企压力不断加大。 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房地产利润率已经严重下滑,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亏损,还是按原定的税率确实让企业不堪重负。建议各地结合当地房地产的经营状况,确定合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次营改增根据官方表态,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但是否将为企业减税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一家机构曾就此做出了专项调查。该机构选取了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且资产总额排名靠前的上海房企为样本,采用这些公司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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