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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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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规划衔接,实行多规合一。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实行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依法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和任意改变国土空间用途的行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合理布局生态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流域、阶段确定环境质量目标,划定环境质量底线,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准入和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域、分阶段确定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目标,划定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和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优化区域、流域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合理建设工业集聚区,鼓励培育发展生态产业和绿色服务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有关产业政策,推动传统产业清洁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禁止落后产能转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传统能源绿色开发和清洁低碳利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发展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完善新能源机动车使用配套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废老旧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绿色节能建筑,从标准、设计、建设等方面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发展节水农业,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绿色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环境服务等节能环保产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污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并监督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生态恢复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对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实施强制性保护,防止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资源节约优先,改善资源利用结构,推进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恢复。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控制指标,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保障生态基流。加大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涵养和保护,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法实施退耕还河、还林、还草、还湿,严格控制水土流失,加快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落实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国土空间的规划管控、市场调节、标准控制和考核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组织开展土壤修复。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矿产资源高效利用,鼓励发展绿色矿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防护林体系建设,推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森林抚育,严格管理森林采伐和林地征用占用,保护、培育和恢复森林资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科学利用草原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加强退化草原的综合治理,逐步恢复草原生态服务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和分级管理,落实湿地封育措施,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防范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保障生态安全。

第四章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温室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度;(二)定期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三)保障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四)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检查和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五)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生态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排污单位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运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

第三十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改变或者损毁,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出现故障,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于故障发生后十二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人工监测的方式进行监测,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应当实行人工监测的,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其他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

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环境服务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委托环境服务机构治理的,不免除其自身的污染防治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环境服务。

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治措施,防止以下行为产生的环境污染:(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二)城市建筑、道路、景观及户外广告等设置照明光源的和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的;(三)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四)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的;(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的。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的,应当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多方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不得擅自调整、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科学分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需要,在接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的重点区域和流域,确定执行行业特别排放限值。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一)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平台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社会风险预防与化解机制。

第五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鼓励和推动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保障有力、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五十八条本省应当加强与周边相邻省区区域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行为及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联合排查、联合执法、协同处置。建立跨省区域生态补偿和科研合作机制,提高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第五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建立约谈制度,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社会行动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以城乡居民喜闻乐见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生物多样性日、黑土地保护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等主题活动。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文化建设,鼓励和引导生态文化研究、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建设生态文化传播教育平台,提高全民生态文化素养。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七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倡导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鼓励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七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公众投诉举报机制,依法保障公众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人工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八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八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法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7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 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 准。 第八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 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 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 关情况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

长春市劳动合同2019版

编号: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之用。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约束效力,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二、劳动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本合同一经订立,不得单方擅自涂改劳动合同内容;本合同空白处,可划斜线、填写“此处无内容”或“以下空白”等字样。 三、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并履行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四、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拟补充条款。 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加盖单位公章,乙方由本人签字。 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文本,用人单位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制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市)市区(县)街道(乡镇)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类型合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起生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年月日生效,于作完成时终止。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涉及生态环境的重大政策措施,应当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确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督促和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派出机构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相关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要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和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组织动员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空间管控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东部森林区、中部黑土区、西部草原湿地区和松花江、辽河、图们江、鸭绿江、绥芬河水系为生态基础,以自然保护地体系为支撑的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因素,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

通知 吉教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 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小学部分) 2.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普通初中部分)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 (小学部分) 吉林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目录 编制说明 (4) 小学思想品德教学仪器装备标准 (7) 小学语文教学仪器装备标准 (8) 小学数学教学仪器装备标准 (9) 小学科学教室/科学活动室装备标准 (13) 小学外语教学仪器装备标准 (22) 小学音乐教室装备标准 (23) 小学美术教室装备标准 (25) 小学体育场地、器材装备标准 (27) 小学卫生室(保健室)装备标准 (30) 小学信息技术教室装备标准 (34) 小学劳动与技术实践室装备标准 (37) 小学图书馆(室)装备标准 (39) 小学基本教学设备装备标准 (41) 本标准由吉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编制。

吉林省教育厅审定。 编写人员: 杜吉胜陈铭陈建平张大力王彬王光柳敏夏邱文成王敦福 贾春荣雷亚玲庞贺倪青义丁楠姜兴志徐春玲赵乾佟徐敏 王忠敏孙继国王秀云田俊友 审定人员: 战高峰孙鹤娟史燕来姜本祥鲁长生徐新永曲跃年刘华牟云刚 宁丽静郝普耀孙世梅何凤波崔安玲孟祥静王秀霞张艳香赵宁 丁薇张柏华马忠学龚明华张为民黄春华张燕骆秦俐刘晓峰 李献业刘洪军郑世忠 编制说明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基本条件,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培养目标、国家(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_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 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集体林场每年要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 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九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政府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 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

吉林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吉林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范本 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吉林省全日制劳动合同文本范本正 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原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种类型合同。 (一)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_工作完成时终止。 其中试用期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实行__________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0年11月26日在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湿地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调节周边环境功能并经过认定的地域。湿地分为沼泽、湖泊、河流、水库、塘坝等类型。 本条例所称重要湿地, 是指被《国际湿地公约》或者《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列入重要湿地名录的本省境内的湿地以及经过省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本省重要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保护管理体制。水利部门负责河流、水库、塘坝的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和利用的先进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的湿地保护规划。省湿地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市)湿地保护规划由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经过原批准程序审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湿地保护政策,合理安排资金投入,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 准的l%。 第五章师资队伍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txt 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实施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禁猎)工作,切实保护陆生野 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 例》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猎捕、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和收购、销售、加工、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取得特许猎捕证方可猎 捕的情形和国家批准的对外狩猎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销售、收购、运输、携带陆 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灭害鼠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猎工作的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禁猎工作的顺 利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工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 等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猎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和武警森林部队应当 建立巡护制度,确保本管理区域内禁猎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及其他损失的,当事人可 以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补偿损失的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查核实后, 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工作,建立陆生野 生动物资源档案和资源监测机制,随时掌握资源变化趋势,为禁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或集中封存等措施,对用于狩猎的枪支、弹药实 行严格管理。 公安机关不得签发用于狩猎的持枪证(经依法批准的经营性狩猎场除外)。 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猎枪、弹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粘网、夹子等猎捕工具。 第十条各级公安、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和农药的管理, 防止用于毒杀陆生野生动物。

吉林省劳动合同书实用版

YF-ED-J4163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吉林省劳动合同书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吉林省劳动合同书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劳动 法律、法规和政策,自愿签订如下一劳动合 同,共同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定期: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自 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 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有学徒 期限的工种,学徒期_____年____月,自_____ 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二)不定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

起,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如下:____________ 二、生产(工作)任务及条件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分配乙方在_________担任_________工作,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如下: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职工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给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条件。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进行管理教育,按岗位责任,检查督促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按照国家、省和企业规定,对乙方实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吉林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认定及其名录管理工作,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重要程度和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三条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认定以及湿地名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重要湿地是指湿地在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一般湿地是指除重要湿地以外,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 第五条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应当及时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认定和公布,并根据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及调整、更新名录应当分批次公布。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湿地名录认定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内凡符合下列任一指标的湿地均可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一)省级(含)以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湿地;

(二)省内湿地类型的典型代表或特有类型的湿地; (三)具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或省特有及稀有物种分布的湿地; (四)处于重要江河干流源头或其他重要水源地,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单块湿地;多块具有水文或生物连通的湿地复合体; (五)有5000只以上水鸟度过其生活史重要阶段的湿地,或者定期栖息的某一依赖湿地的动物物种(或亚种)的个体数量占该种群全球数量05%以上的湿地; (六)鱼类重要的觅食场所、产卵场、保育场或洄游通道; (七)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面积大于20公顷,具有集水、降解污染、调蓄洪水、补充地下水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八)在全省有显著历史或文化意义,具有重要宣教、科研或旅游开发等价值的湿地。 本省行政区内已列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同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第八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指定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并公布。 第十条申报式。未直接指定的其他湿地,可通过申报方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 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林业和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201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决定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二条中“野生植物的原生地”修改为“野生植物原生地”。 三、将第三条中“保护优先、科学恢复”修改为“全面保护、科学修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爱鸟周”修改为“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 五、将第六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九、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十、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设立”修改为“建立”。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湿地公园实行晋升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吉林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吉林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 合同示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吉林省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编号:_________号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 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健康状况: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公章):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工

2019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20XX年湿地公园管理中心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 工作安排 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 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下,围绕市政府提出的抓住“一条主线”、突出“两个重点”、打造“三个中心”工作目标,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以生态保护和建设为己任,深化改革,创新工作,适应新常态。积极向上争取湿地保护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稳步推进国有苇场改革,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竭力做好精准扶贫,较好的完成了各项计划工作任务。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十三五’实施规划”,“全国林业科普基地”、“中科院松嫩平原西部盐碱湿地生态研究站”在公园正式挂牌。 一、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有了新进展 今年以来,跟踪国家对湿地保护系列政策和相关措施出台,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机遇、找项目,现运作有两大项目:一是湿地恢复与保护项目(国家贴息贷款型);二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纳入国家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项目。近期与省、市相关部门进行了项目沟通、对接、申请工作,计划争取资金500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湿地保护、恢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国家湿地公园基本建设项目,此项目年内有望立项。 二、公园建设、重点项目有序进行 今年,公园建设有两项列入市重点工作项目,一是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景区14公里道路建设,公园1号坝—三千五大坝4公里公路建设正在进行中,已完成工程量的50%,预计7月分公路交付使用;另有公园三千五大坝—大岗子泡进水闸、公园北门—职工社区10公里路段申报待批。二是公园房车基地建设,已完成双方建设合同签订,此项进入相关部门审批建设手续。预计下半年动工建设,9月份竣工交付使用。 三、生态建设、院地合作上了新台阶 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努力协调下,促成了中科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与***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4月1日在牛心套保国家湿地公园举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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