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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军工四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承制单位名录承制简要培训内容

承制:全称:装备承制单位名录。 一、标准: GJB5713-2007 二、合格方式:以前是评价方式,现在是打分方式,1000分,800分及格。 三、等级:以前没有等级,现在有三个等级,一,二,三等级。一级是有许可,质量,保密的,二级是可以没有许可和保密的,一,二级均要来现场审查,三级是只需要质量,不需要到现场审查,但会到底现场核实。 四、审查内容:7个方面: 1、法人资格:6 条,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法定代表人证/任职证明文件、组织机构 代码与管理制度、国有土地证/土地租用合同、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其他与法人资格有关内容。 2、专业技术资格:8 条,专业技术制度、技术人员队伍情况、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按技术标准和技术文件生产产品的能力、主体技术和关键技术掌握情况、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其他和专业技术有关内容、 3、质量管理:6 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文件、第三方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运行保持情况、产品实物质量、质量管理活动有效性、其他质量管理活动满足要求情况 4、财务资金状况:6 条,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证明、近3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登记表、银行资信证明、其他与财务资金状况有关的内容 5、经营信誉:7 条。近3 年有无严重违法违纪现象、近3 年产品交货记录与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情况、近3年产品报价文件及相关装备合同、银行账号未被冻结的证明文件、税务登记(国税地税)和完凭证、社保登记和缴纳社保费记录、其他与经营信誉有关内容 6、保密资格:2 条。保密资格证书、其他保密有关内容(保密认证资料) 7、其他(总装备部要求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申请:由企业填写申请书(固定格式),由军代室受理并盖章后,并军委发展部军代局(或管机关),并组织相应军代系统进行审查。一般是5-8位军人。 六、准备时间:申请书交上去后,一般1-2个月才能审查,审查完需有不符合项整改,不符合整改项需现场验证合格后,方可上报,证书下来需9个月左右。 七、不符合情况:有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共不能开不符合超过10个,但,质量GJB9001B 可以开无数个。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项目立项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 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 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 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 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 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 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 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 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项目过程管理 5.2.1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具体有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 5.2.2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技术部负责,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销售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 5.2.3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阶段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重要的涉及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5.2.4项目研发完成后,由技术部负责将所有研发资料进行规定,并按《新产品试制管理制度》进行产品试制工作。 5.3项目验收 5.3.1产品研发和试制工作结束后,先由技术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确认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 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 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六)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经费预算、决算;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性方案和措施; (八)不宜公开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信息; (九)军工企业和军工科研院所改革的方案和措施; (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卫保密防范方案; (十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运输计划、方案; (十二)其他有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部门或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相应的定密权限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第一节论证阶段 第六条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方案阶段

最新青年民兵之家管理制度精选

青年民兵之家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管理。对所属物资器材实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 二、做到定期开放、活动经常。根据青年人的特点定期开放,重大节假日全天开放。每年以连为单位,依托民兵青年之家,举办二至三次文体比赛活动。 三、由有专长的人员担任科普教员,认真办好“科普园地”,每年至少组织三次青年民兵科普培训,主要传授科学种植、养殖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知识。 四、认真办好以劳养武基地,确保民兵青年之家经费来源,每年青年民兵之家中的书籍、报刊应增添总数的10%左右。 五、利用民兵青年之家,落实民兵政治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办好学习园地,提高青年民兵的思想文化素质。 青年民兵之家活动制度 一、青年民兵之家是青年民兵学习、活动的综合场所,是基层民兵工作的基本阵地,本着优质、俭朴、管用的原则,不断完善功能,发挥作用。 二、以传播国防知识,进行民兵教育为主,兼顾进行法律知识、科学文化及农业科普知识讲座、组织开展适合青年民兵特点的活动。以广大青年民兵为主体,广泛吸收团员青年参与,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增强青年民兵之家的吸引力。 三、每月第一个周六为民兵活动日,重大节日活动全天开放。 四、自觉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礼貌;不说粗话脏话,不大声喧哗。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乱丢乱放,不随地吐痰。室内禁止吸烟。 五、分工专人负责,保管、保养好学习资料器材,防止物品丢失、毁损、被盗。 “青年民兵之家”管理规定

为使“青年民兵之家”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秩序,正常开展各项活动,制定本规定。 一、“青年民兵之家”既是青年、民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的场所,又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阵地,由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二、服务对象以民兵和青年团员为主,十四周岁以下的儿童一般不予接待。参加活动者,应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和规定。 三、每周六开放一次,节假日全天开放。 四、参加活动者要爱护各种图书资料、娱乐器材及其它公物,不准剪裁、撕毁、私自带走报刊杂志和书籍,丢失或损失者应照价赔偿。 五、任何人不准在活动场所打闹喧哗,禁止利用文体用品进行赌博,严禁传授淫秽物品,违者处以经济等处罚。 六、参加活动的人员应讲究公共卫生,养成良好习惯;不准随地吐痰、倒水、扔果皮、纸屑、烟蒂,不准在墙上或报刊上乱写乱画,保持室内整洁。 青年民兵之家的功能与作用 “青年民兵之家”从它诞生以来,蓬勃发展,经久不衰,有力地促进了民兵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有: 一、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 在“青年民兵之家”中,通过专题讲座、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用投影、录像、电视、微机等多种教育手段,实施形象生动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潜移默化地提高广大民兵和群众的思想觉悟,增强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利用“青年民兵之家”进行民兵思想政治教育,符合青年民兵活泼好动和求知欲强的特点,民兵参加学习的热情高,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强,深受民兵和群众的欢迎。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 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受理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四)发放、变更、续发、吊销、注销许可证; (五)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定向发布; (六)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二>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三>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目录,确认自身从事 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四>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五>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后,可到 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六>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七>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 可。 <八>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 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九> <十>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十一>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二> 1.具有法人资格; <十三>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十五>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十六>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七>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八>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十九>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二十>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二十二>答: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出申请: <二十三> 1.申请第一类许可的,或者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光盘)。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基层武装部建设操作细则

基层武装部建设操作细则 要求:大门挂武装部牌子,规格、材料与政府(企事业单位)大门牌相同。基础设施达到“两室一网一系统”。 “两室” 两室墙面粉刷一新(仿瓷),地面铺设地板砖、地脚线,窗户安装窗帘,门窗油漆颜色与桌椅一致。各种上墙的图表用材一致,室内庄重、大方、整洁。 一、办公室 (一)办公室门牌 内容为“人武部办公室”,按各乡镇办公室门牌统一标准制作、悬挂。(二)办公设施 1、每人一套办公桌椅,桌面放置资料架、立式岗位职责牌、笔筒、水杯等必备办公用品。学习记录、会议记录、活动记录等放入桌面资料架内。 2、电脑桌,放置电脑及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微机内安装民兵工作管理系统、退伍军人预备役管理系统,并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开机密码。

3、文件柜,上层玻璃柜内放置当年《中国民兵》、《民兵生活》等国防杂志;下层带锁铁皮柜内放置当年文件(资料),分八类装入档案盒内:军事训练、整组工作、征兵工作、两维工作、制度方案、政治教育、三参工作、综合资料。 4、壁挂式报夹有《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等国防报刊。(三)制度、职责及标语 民兵工作制度、职责及标语按统一规格上墙。 工作标语: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 三项职责:基层人武部职责、部长(副部长)职责、武装干事职责。五项制度:党管武装制度、民兵干部例会制度、民兵政治教育制度、民兵活动制度、年终评比制度。 二、资料室 资料室门牌:“资料室”,规格悬挂方式同“人武部办公室”。(一)两图一案 两图一案的制作要清晰明了,颜色搭配协调,按统一规格悬挂于资料室墙面正中位置。 1、民兵组织分布图

标题为:××镇民兵组织分布图 2、民兵组织建制序列图 标题为:××镇民兵组织建制序列图 3、维护社会治安行动方案、防汛抢险行动方案、重点目标守护方案等可综合在一个图上 标题为:××镇民兵应急预案图 (二)资料柜 存有三年以上“四表”、“六册”、“四卡”、“四案”、“五项制度” 四表:民兵组织实力统计表、民兵组织实力统计(附表)、退伍军人服预备役统计表、服预备役退伍军人核对表。 六册:民兵干部花名册、流动基干民兵花名册、预征对象花名册、预训对象花名册、专业技术分队人员花名册、对口专业分队人员花名册。今年起为“两本四册”(基层武装部“两本四册”): 基干民兵外出登记本:民兵活动登记本、民兵花名册、退伍军人花名册、参加年度军事训练人员花名册、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役人员花名册。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20101229)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实施日期2010年12月01日批准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b)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科技产业部向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下达研发任务书,并开设研发项目代号,财务部按任务书的规定负责资金落实。 c)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研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新产品研制程序和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计划编制由所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所科技产业部备案。 d)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GJB9001A-2001)要求,采用本所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e)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的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f)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质量标准须参照以下军标: GJB/Z 72-95 可靠性维修性评审指南 GJB/Z 106A-2005 工艺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Z 114A-2005 产品标准化大纲编制指南 GJB 190-86 特性分类 GJB 368A-1994 装备维修性通用大纲 GJB 450A-2004 装备可靠性工作通用要求 GJB 546A-96 电子元器件质量保证大纲 GJB 900-90 系统安全性通用大纲 GJB 906-90 成套技术资料质量管理要求 GJB 907-2006 产品质量评审 GJB 908-90 首件鉴定 GJB 909-2005 关键件和重要件的质量控制 GJB 1269A-2000 工艺评审 GJB 1310A-2004 设计评审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民兵制度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军区令[第1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8.26 【实施日期】1997.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令 (第198号)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和省军区审议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叶连松 河北省军区司令员滑兵来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军区司令部负责。 军分区、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军事机关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规划和要求建立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仓库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人民武装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真实产民兵武器装备库(室)。 第七条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划定为军事禁区;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划定为军事管理区。 公安机关应当将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列入重要安全保护目标。 第八条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库区地面、地下和空中不得兴建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无关的设施。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答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问 答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

<一>问:什么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需要申请许可 <二>答: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 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 <三>对于申请单位来说,在提出申请前应当首先认真查阅许可 目录,确认自身从事的军品科研生产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目录,列入许可目录的才需要申请许可,未列入的无需申请许可。 <四>问:到哪里可以查阅许可目录 <五>答:许可目录为秘密级,申请单位在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 位保密资格后,可到上海市国防科工办查阅。 <六>问:许可项目有分类吗是如何分类的 <七>答: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程度,许可项目分为第 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 <八>第一类许可为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主要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总体、关键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第二类许可为武器装备重要分系统和反映武器装备技战指标的重要配套产品。军民通用型专业产品不列入许可目录管理范围。 <九> <十>问:申请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十一>答:对列入许可目录的专业(产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二> 1.具有法人资格; <十三>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四>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十五>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十六> 5.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十七>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八>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十九>问:许可申请单位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二十>答: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申请单位可在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十一>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单位应如何向哪些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11年1月8日)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在1983年以来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再次对截至2009年底现行的行政法规共691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1950年7月31日政务院公布) 二、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 三、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1987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五、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公布)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公布) 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下列行政法规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五条中的“国家长期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规定”。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3.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4.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5.删去《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6.删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 7.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对税种、税率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8.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9.将《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0.删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八条第四、五、六款,第十条第二、三款,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三条第六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依法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予以解决。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产品价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采取上述措施后,企业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11.删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对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 19.《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 三、删去下列行政法规中关于“投机倒把”规定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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