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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大省级财政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23 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专项安排的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省级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省级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四)省级地勘基金投资收益分成;

(五)按省政府规定不予返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六)其他资金。

第四条地勘基金安排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合理、讲求效益、多出成果的原则。

第五条地勘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江苏省地质勘查规划》确定的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前期矿产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重要经济区域、重大地质问题地区,开展的基础地质、矿山地质、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及综合性地质研究项目;

3、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承揽国家重点和我省急需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损失率等,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项目;

2、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项目;

3、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对表外矿、残留矿回收利用等项目。

(三)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及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已关闭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2、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观赏性地貌景观的省级以上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项目;

3、区域性地质灾害普查、环境地质调查项目;

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的勘查治理项目;

5、省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动态监测、预报预警项目。

对于《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配套的专项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江苏省地质勘查规划》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省级规划确定的重大、重点项目,以及中央财政安排项目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支出。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安排投资。

第六条地勘基金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从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项目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

第七条市、县财政资金、社会资本申请符合地勘基金使用范围项目的,可以合作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决算审批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投资项目资金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下达地勘基金预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审批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招投标等工作,建立地勘基金项目库;

(二)组织编报实施地勘基金项目计划与预算;

(三)审核汇总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四)汇总编报地勘基金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组织地勘基金成果验收;(五)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六)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地勘基金的申报和矿业权核查、协调等工作,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参与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发布的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本地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及资金概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和论证。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日期不少于10天。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作量、工作期限、经费概算、预测项目成果、项目承担单位等。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和预算,其中省属单位承担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实施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相关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根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资金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五条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按《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以及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项目实行预决算审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预决算审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审查和决算审计结果共同批复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章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基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中,凡由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工资性费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其使用须报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同意。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预决算审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出让、信息通报发布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项目因不可抗力需撤销或者终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须预留10%的尾款,待批复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结束申请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二条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价款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建[2007]4号)规定处理。省级分成部分补充地勘基金,返还市、县部分继续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实行滚动发展。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地勘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地质勘查成果进行评定,统一发布成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有关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地勘基金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地勘基金管理方面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项目配套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一)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书 ( 表一 ) 项目名称: 申请者: 所在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E-m a i l: 电话: 传真: 申请日期: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制

填写要求 一、申请书封面右上角中的项目类别请写明:面上项目、重点项目或专项项目, 申报学科代码应与简表中申报学科代码一致。项目编号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填写。 二、简表内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简表中所有代 码以最新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学科分类目录及代码》为准填写。 三、凡选择性栏目,将相应提示符A、B等之一填入该栏的右下角。 四、部分栏目填写要求: 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内容和范围。 基础研究——指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不直接考虑应用目标的研究活动。 应用基础研究——指有广泛应用前景,但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研究。 申报学科——申请项目所属二、三级学科(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学科分类目录及代码》),有三级学科的必须填到三级学科。 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申请金额不超过5万元。 起止年月——起始时间从申请的次年1月算起,终止时间为完成年度的12月。 所在单位名称及代码——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全称中的数字,一律写中文。 首次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单位,尚未编入单位代码,其代码暂不填写。 项目组主要成员——指在项目组内对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的制订与理论分析及对项目完成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本人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以示同意合作。 一、简表 1

二、研究基础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和领域,学校特设立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科研发展基金来自学校年收入的3—5%拔款和校外捐赠。 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设立的校内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水平纵向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支持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支持以及科研管理的日常业务费等。 第四条校内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结合专业发展方向,开展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与教学紧密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思想及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应用项目。 第五条学校发展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校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校内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学校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二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4.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5.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6.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二个项目。 第七条申请科研项目,要认真做好选题和查新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填写好《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的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三章校内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科研处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基础、课题价值、科研能力、研究前景、经费情况及预期可能的研究结果等进行考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及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立项及资助的项目,然后报经校长批准。经学校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项目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三月份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六月底前下达科研项目。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 书格式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申请书正文(请勿删除“申请书正文”五字)

一、一般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已具备的研究支撑条件) 7.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阐述研究结果的形式,如何充分利用可能得到的研究结果,拟通过何种资助渠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预期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应与简表填写内容一致)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已具备的研究支撑条件) 7.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阐述研究结果的形式,如何充分利用可能得到的研究结果,拟通过何种资助渠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预期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应与简表填写内容一致) 三、重点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以及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工作条件: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及依托重点与优势学科的情况)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范本

项目类别申报学科代码1 科学部编号 C C030303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书 项目名称:MSC对先天性巨结肠症肠道神经组织重建的实验研究 申请者: 所在单位: 邮政编码:410016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 电话: 4 传真: 6 申请日期:2000年12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查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关项目申请办法及规定。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二、申请书为十六开本,复印时用B5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第三页起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按申报学科投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口科学部。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另报送省(自治区)科委一份原件。 三、封面右上角“科学部编号”由对口科学部填写,项目类别和申报学科代码1由申请者填写。 四、下列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五、申请者和项目组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六、同一项目组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只允许报送一个学科。 七、申请者可因同类项目竞争等原因,提出不宜评议本项目的专家名单(姓名与单位,3人以内),密封于信封中,钉在申请书原件封面,或另专函相关学科,供科学部选择同行评议人时参考。科学部将对此信息保密。 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邮政编码:100083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经一〔2015〕2329号附件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14〕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宗旨。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条资金来源。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五条基金结构。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母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

申请书正文(请勿删除“申请书正文”五字)

一、一般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已具备的研究支撑条件) 7.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阐述研究结果的形式,如何充分利用可能得到的研究结果,拟通过何种资助渠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预期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应与简表填写内容一致) 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及其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已具备的研究

支撑条件) 7.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阐述研究结果的形式,如何充分利用可能得到的研究结果,拟通过何种资助渠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预期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应与简表填写内容一致) 三、重点项目申请书正文撰写提纲 1.项目名称 2.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3.本项目研究目标,以及与申请者研究工作长期目标的关系 4.项目研究内容,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年度研究计划) 5.项目创新之处 6.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工作基础: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工作条件: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及依托重点与优势学科的情况) 7.预期研究结果、利用研究结果计划和今后发展思路(阐述研究结果的形式,如何充分利用可能得到的研究结果,拟通过何种资助渠道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预期发表的主要相关论文应与简表填写内容一致)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3.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示例

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 项目重点 博士启动 申请书项目名称:省基金 申请者: 所在单位: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申请者: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查阅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项目申 请办法及规定。申请书各项容,应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 达要明确、严谨,字迹清晰易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二、申请书请用A4复印纸,于左侧装订成册。第三页起各栏空格不够时,请自行加页。一式八份(至少一份为原件),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按申报通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 三、封面右上角“顺序号”由各单位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填写;“项目类别”栏由申请者填写, 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自由申请项目”此栏为“A”,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为“C”,“省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项目”为“D”。

简表填写要求 一、简表容必须逐项认真填写,采用国家公布的标准简化汉字。简表中所有代码,以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规定的代码为准填写。 二、凡选择性栏目,将相应提示符A、B等之一填入该栏的右下角。 三、部分栏目填写要求: 项目名称──应确切反映研究容和围,最多不超过25个汉字(包括标点符号)。 基础研究──指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不直接考虑应用目标的研究活动。 应用基础研究──指有广泛应用前景,但以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研究。 申报学科──申请项目所属的最基础学科。如涉及多学科可填写两个,先填写主学科。 申请金额──以万元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研究期限──研究期限一般从申请的次年1月算起。终止时间为完成年度的12月。 所用实验室──系指研究项目将利用的实验室。 留学回国人员——指在国外取得学位或访问学者一年以上的回国人员。 所在单位名称及代码──按单位公章填写全称。首次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单位,尚未编入单位 代码,其代码应向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后填写。 参加单位数──指研究项目组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数,包括主持单位和合作单位(合作者所在单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项目组主要成员──指在项目组对学术思想、技术路线的制订与理论分析及对项目的完成起重要 作用的人员,本人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申报书

计划类别:省基础研究计划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青年基金项目) 申报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五年

项目法人信用承诺书 本项目法人承诺严格遵守《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单位财务数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法人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以下责任: 1、取消项目评审资格; 2、撤销项目立项,并收回省拨经费; 3、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应处理; 4、其它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法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项目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要求,我们对该项目进行了认真审查,该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该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负责人和申报单位符合本计划申报资格要求。 本主管部门承诺在审查推荐项目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承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本部门承诺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公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报书前,请先查阅《江苏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申报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 二、申报书用A4纸正反打印,纸质封面装订,禁用塑料封面,不得活页装订,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龙蟠路175号(江苏省生产促进中心)。 三、电子申报书的内容必须与纸质申报书完全一样,包括手写的内容,如推荐意见、签名等全部内容,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9.09.12 【发布部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9.09.12 【实施日期】1989.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格式模板)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 申请编号 项目名称 申请者 依托单位 申请金额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申请书前,请先认真查阅《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及当年 有关申报通知,确认是否具备所要申报项目类别的资格。 二、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申请书(含封面)各项内容,黄色框为必须填 写的内容。表达要清晰、严谨。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 次出现的缩写词,须注出全称。请使用Office Word 2003以上版本软件进 行编辑。 三、封面左上角填写项目类别: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企业 联合基金项目。 时间的填写格式为:yyyy-mm-dd。 四、简表部分栏填写要求: 1、所属学科:应尽量根据学科代码分类细化。若属交叉学科,可填两个, 学科1为主学科。 2、学科代码:与所属学科相对应,采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代码系统,请 在相关网站查询。数理科学A,化学科学B,生命科学C,地球科学D,工程与材料科学E,信息科学F,管理科学G, 医学科学H。 3、项目性质: 基础研究-----------指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自然规律为目的,不直接考虑 应用目标的研究活动。 应用基础研究-----指有广泛应用前景,但以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 为目的的应用理论研究。 4、联合专项:是指主要以高校、科研单位出资,专门资助本单位科技人员 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管理参照其他类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 五、项目组成员部分须征求本人意见,如实填写。若项目立项,填写立项任 务书时,前五位人员不得更改。

一、信息简表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版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五条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库[2008]2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7.30 【实施日期】200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库〔2008〕29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及时地服务农民,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及时服务广大农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科学化、精细化和财政动态监控管理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是指除了中央安排的指定在农业发展银行封闭运行的相关补贴资金之外的所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包括小麦良种补贴、玉米良种补贴、春播地膜玉米补贴、水稻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生猪良种补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苹果套袋补贴等中、省支农惠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中、省补贴资金)。 第三条中、省补贴资金预算必须分解到县级,由省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使用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有效和合理地使用资助经费,进一步稳定我省研究队伍,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学基金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 第三条省基金项目包括研究团队项目、重点项目、博士科研启动项目、自由申请项目和其他专项基金。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省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报、使用,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定项目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省基金办。 第六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省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 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学术刊物订阅 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 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 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 费用不得列入。如特殊需要,应说明情况,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实验室改装费: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的简单装修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 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省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六)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省基金资助经费的15%;研究 团队项目和重点项目不过超过省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范例

《现代机电控制工程》 作业一: 姓名: 学号: 学院 班级: 2012-**-**

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申请书 申报日期: 2012年月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报告正文 为什么做?想做什么? 如何去做?做过什么? 学生书写注意事项选题参考 ?增量加法制造:3D打印机,; ?智能识别与感知:脑生肌电认知 ?云制造与云计算; ?老人陪护与服务; ?

一、立项依据与研究内容 (自然基金要求4000-8000字,课堂不限,无需字多) 1. 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附主要参考文献 目录) ?要做什么?为什么做? ?基础研究需结合科学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应用研究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 ?研究现状评述;提出问题,阐述重要性,解决办法及科学意义。 ?由已有的研究引出假设 ?符合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和学科性质(仔细阅读项目指南、资助项目汇编等) 上:原有研究的深入和拓展(扬长避短) 中:没有基础。大量阅读文献,仔细分析推敲,找出薄弱点。新颖是关键。 下:胡乱拼凑、盲目模仿 ?注意条理性、逻辑性,力求通俗易懂,让别人接受你的观点。 ?抓住关键点,说明前期工作 ?创新性追踪与创新的区别;源头创新;是否有原创性和革新性;研究思(想)路和方法的创新。 ?科学性课题的科学意义与学术价值;理论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 ?先进性理论和技术两方面;新与旧的相对性;量力而行:要先进,更要可行,不要“赶时髦”;与时俱进,顺应学科发展的潮流。 ?参考文献主要参考文献要显示国内外关键性的研究工作,要注意文献的时效性(经典文献除外)。该部分向评审人展示了申请者对该领域的了解程度、知识结构和所研究目标的重要性。 学生书写注意事项 ?不用太多字数,注重思路和对研究工作和背景的系统上的把握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二 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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