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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 免公约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上海合作组织特权与豁免公约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以下简称“各方”), 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按照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第十九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如下定义系指: (一)“宪章”指二○○二年六月七日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二)“本组织”或“组织”指上海合作组织; (三)“成员国”指本组织成员国; (四)“东道国”指本组织常设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所在成员国; (五)“本组织常设机构”指本组织秘书处和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六)“秘书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行政机构的本组织秘书处; (七)“反恐机构”指作为本组织常设机构的本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 (八)“反恐机构理事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九)“执行委员会”指反恐机构的机构; (十)“秘书长”指本组织秘书长; (十一)“主任”指反恐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十二)“官员”指各方派往本组织常设机构工作并担任相应编内职务的人员; (十三)“常驻代表”指成员国驻本组织秘书处的常驻代表;

(十四)“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指除官员以外的为组织执行使命的专家; (十五)“成员国代表”指成员国派出参加组织框架内会议和活动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 (十六)“家属”指官员的随任配偶和未满18岁的子女; (十七)“房舍”指供本组织常设机构公务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所有权形式及归属。 一、本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第二条 一、本组织享有国际人格。在各成员国境内,拥有为实现其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本组织享有法人权利,可以: (一)签署契约; (二)获得和支配动产和不动产; (三)开设银行帐户并开展任何外汇的资金业务; (四)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 三、秘书长和主任分别代表秘书处和执行委员会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一、本组织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不受任何形式的行政或司法干预的豁免,除非组织自动放弃豁免。豁免的放弃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组织常设机构房舍、交通工具及档案和文件,包括公文函件,不论在何地,均应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扣押或其它强制执行。

国际贸易法综合练习题

00225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有关国际贸易动机的生产要素比例学说的创始人是 A.亚当·斯密 B.大卫·李嘉图 C.俄林 D.保罗·萨谬尔森 2.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关系中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中应相互给予 A.国民待遇 B.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特别优惠待遇 3.完成《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起草工作的是 A.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B.巴黎国际商会 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D.国际法协会 4.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A.确定合同的效力 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D.确定产品责任的承担 5.负责起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有大卫和巴布斯库及 A.施米托夫 B.穆尔 C.哥尔德斯坦 D.杰克逊 6.甲国A公司于某年8月14日将其出售给乙国B公司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承运人8月16日将该货装船运出8月20日B公司与丁国的C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运输途中的上述货物并于8月25日将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等交易单证作为交货依据交付给C公司上述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A.8月14日 B.8月16日 C.8月20日 D.8月25日 7.对于电子商务问题迄今为止真正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统一法是 A.《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 B.《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 C.《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D.《电子商业示范法》 8.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A.DDP B.FCA C.FOB D.EXW9.将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是 A.《海牙规则》 B.《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华沙-牛律规则》 10.A公司搭载于某航行途中货轮上的1000吨袋装水泥在货轮穿越一狂涛区时为保证货轮和其他几个货主的仪器设备的安全被船长下令全部抛入大海。最后该货轮安全抵达目的港A 公司的水泥却已全部被抛弃。A公司的损失属于 A.全部实际损失 B.推定全损 C.单独海损 D.部分损失 11.被保险人将残存的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条件是货物发生了 A.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C.部分海损 D.共同海损 1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A.接货到交货 B.装货到卸货 C.仓至仓 D.门到门 1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对于海上运输货物的保险责任起迄为 A.仓至仓 B.钩至钩 C.舷至舷 D.装至卸 14.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T/T B.L/C C.D/D D.D/P 15.进出口商品配额通常是指一国对指定货物在一定期间 A.允许进口的限额 B.应履行的进出口义务限额 C.应履行的政府采购份额 D.对其进出口份额进行分配 16.目前没有在GATS体制下达成多边市场准入承诺协议的服务部门是 A.电信服务 B.金融服务 C.自然人流动 D.海运服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Article 2

国际公法03--0001

国际公法03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 道试题,共 50 分。) 1.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 C )的待遇。 A. 不低于于给予本国国民 B. 等于给予本国国民 C. 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 满分:2 分 2. 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 C ) A. 特别使团公约 B. 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C.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满分:2 分 3. 我国缔约权由( A )行使。 A. 国务院 B. 外交部 C. 国家主席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满分:2 分 4.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满分:2 分 5.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 A. 使馆的外交人员 B. 服务人员 C. 领事 D. 行政人员 满分:2 分 6.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 D )部国籍法。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7. 外交团是( A )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 B. 外交使团 C. 领事 D. 私人 满分:2 分 8.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A. 条约的重新实施 B. 条约的修改 C. 条约的修正 D. 条约的解释 满分:2 分 9.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 )。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满分:2 分 10.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 并受( B )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 B. 国际法 C. 国际私法 D. 缔约国国内法 满分:2 分 11.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C )。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 满分:2 分 12. ( C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A.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B. 条约内容违反国际法强行规则 C. 情势变迁 D. 违反自由同意 满分:2 分 13.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D )。 A. 归化 B. 申请加入

20130115国际结算 论述题国际结算已排版

H.汇票当事人的权利与责任。答: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当事人,随着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又出现了其他一些当事人,分述如下:(1)出票人出票人是开立和签发汇票,并交付汇票给他人的人。出票人在汇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即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付款人在汇票上未签名之前,不是汇票债务人,因此并非一定要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和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他以签名表示同意执行出票人向他发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3)收款人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出票人开出汇票交给收款人,他持有汇票并因此而产生对汇票的两项权利,即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收款人是汇票的主债权人。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出现以下当事人:(4)背书人:背书人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的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其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5)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接受背书之人。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6)参加承兑人(7)保证人:保证人是汇票的非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责任。(8)持票人:持票人是指持汇票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9)付对价持票人:所谓对价是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合约)之物,如货物、劳务、金钱等。付对价持票人(是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付对价既可以是持票人自己付、也可以是其前手付过对价之人。(10)正当持票人:对于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之人,只要他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也不知晓汇票曾被退票以及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该汇票,他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11)汇票持票人享有充分权利如下:①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②汇票转让他人之权;③背书汇票权④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⑤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⑥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⑦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⑧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P试述票据的法律体系?答:为了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发展,各国纷纷制订票据法。(1)英美法系:英国于1882年颁布实施《票据法》,起草人查尔姆。美国于1898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而成的。英国、美国及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巴基斯坦的票据法均属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1930年法国、德国、瑞典、意大利、日本、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票据法的参加国大部分为欧洲大陆国家,故我们又习惯将其称为大陆法系。(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现在世界各国票据法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为代表的受德、法两国影响较深的欧洲大陆法系;另一类是以英国票据法为代表的英美法系。(4)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想消除两个法系的差异,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1987年正式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非现金结算是现金结算的票据化,票据法是票据的理论,它具体指导和推动票据的自由流动和货币结算。票据的原理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商业、贸易方面。(5)中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T试述托收项下的资金融通方式?答:在托收结算方式下,银行对出口商、进口商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资金融通:(1)托收出口押汇,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按照票面金额扣减从付款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及银行手续费,将净款付给出口商。托收行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俟代收行收到进口商付款汇回归还托收行的垫款。(2)贷款,托收项下贷款相当于部分货款作押汇,但与押汇还有不同,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其到期日还贷。(3)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有以下两种情况:a.用带有质押融通汇票对出口商的融资。出口商可事先与托收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物出运后,出口商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托收行)作为受票人,出口商作为出票人和收款人,金额略低于托收汇票,期限略长于托收汇票,并以托收跟单汇票作为融通汇票的质押品,一齐交给托收行,托收行在融通汇票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出口商立即得到净款融资,托收跟单汇票寄代收行,收取货款汇交托收行备付融通汇票到期日应付的票款。b.用不带质押融通汇票对进口商的融资。进口商可事先与代收行或其他银行订立承兑信用额度协议,当进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书要求他付款时,他可开出一张远期融通汇票,以订立协议的银行(即代收行)作为受票人,以进口商为出票人和收款人,要求代收行承兑后,送交贴现公司贴现,进口商立即得到净款用来支付代收行。待融通汇票到期日,进口商将提取进口货物销售取得货款归还融通汇票到期的票款。(4)信托收据,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通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简称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公约概念: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者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的国际会议制定。 国际惯例概念: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Practice)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指在国际实战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 现行的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 合同方面: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关于在不履行合同时支付约定金额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保理公约》 关说方面: 《建立关说合作理事会公约》 《关说税则货品分类公约》 《关说货品估价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反倾销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方面: 《海牙规则》 《海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 《华沙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产品责任方面: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贸易货款支付结算方面: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公约》 《联合国独立保证与备用信用证公约》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代理方面: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知识产权方面: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专利法条约》 目前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订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英对照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s a princip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Believing that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would enhance the rule of law and legal certainty, particularly in dealings of States with natural or juridical persons, and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dific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harmonization of practice in this area, Taking into account developments in State practice with regard to the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continue to govern matter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 I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he immunity of a State and its property from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s of another State. Article 2 Use of terms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court” means any organ of a State, however named, entitled to exercise judicial functions; (b) “State” means: (i) the State and its various organs of government; (ii) constituent units of a federal State or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f the State, which are entitled to perform acts in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 authority, and are acting in that capacity; – 2 – (iii) agencies or instrumentalities of the State or other entitie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are entitled to perform and are actually performing acts in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 authority of the State; (iv)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tate acting in that capacity; (c) “commercial transaction” means: (i) any commercial contract or transaction for the sale of goods or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上部分 中英文)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12月9日订于纽约,1990年6月30日以前开放签字) CHAPTER Ⅰ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FORM OF THE INSTRUMENT 第一章适用范围和票据格式 Article 1 第一条 1.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a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when it contains the heading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UNCITRAL Convention)”and also contains in its text the words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UNCITRAL Convention)”. 本公约适用于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载有“国际汇票(贸易法委会公约)”等字样的国际汇票。 2.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an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when it contains the heading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UNCITRAL Convention)”and also contains in its text the words“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UNCITRAL Convention)”. 本公约适用于载有“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标题,并在文内载有“国际本票(贸易法委会公约)等字样的国际本票。 3.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heques.本公约不适用于支票。 Article 2 第二条 1.An 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 is a bill of exchange which specifies at least two of the following places and indicates that any two so specified are situated in different States: 国际汇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汇票:(a)The place where the bill is drawn;汇票开出地点; (b)The place indicated next to the signature of the drawer;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c)The place indicated next to the name of the drawee;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The place indicated next to the name of the payee;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The place of payment,付款地点。 provided that either the place where the bill is drawn or the place of payment is specified on the bill and that such place is situat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但须汇票上列明汇票开出地点或汇票付款地点,而且两个地点均位于一个缔约国境内。 2.An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 is a promissory note which specifies at least two of the following places and indicates that any two so specified are situated in different States: 国际本票是列明至少下列两处地点并指出所列明的任何两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的本票:(a)The place where the note is made;本票签立地点; (b)The place indicated next to the signature of the maker;签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The place indicated next to the name of the payee;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d).The place of payment,付款地点。 provided that the place of payment is specified on the note and that such place is situat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 ??Preamble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本公约个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界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 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 应不予考虑)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 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本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 购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再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by auction; ( 经由拍卖销售的)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领状的销售)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五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142 04-47853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9/508)通过] 59/38.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 回顾其1977年12月19日第32/151号决议,其中建议国际法委员会着手研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法律,以逐渐发展与编纂这些法律,并回顾其后大会1991年12月9日第46/55号、1994年12月9日第49/61号、1997年12月15日第52/151号、1999年12月9 日第54/101 号、2000年12月12 日第55/150 号、2001 年12月12日第56/78号、2002 年11 月19日第57/16号和2003年12月9日第58/74号决议, 又回顾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四十三届会议工作报告第二章中提出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条款草案终稿案文及评注, 还回顾根据大会1998年12月8日第53/98号决议规定提交的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报告,以及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工作组的报告, 回顾其第55/150 号决议,其中决定设立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同时开放给各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参加,以进一步推展已完成的工作,整理达成协议的方面和解决未决的问题,以期根据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条款草案,并根据第六委员会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的讨论,拟定一份一般可以接受的文书, 审议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问题特设委员会的报告, 强调统一和明确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法律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一项公约在这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 注意到缔结一项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工作获得广泛支持, 考虑到特设委员会主席介绍特设委员会报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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