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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呈报的《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物价局四部门《关于转发〈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0〕161号),结合我市目前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有序、道路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推动机动车停车产业发展为目的,把解决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建立高效协调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推动机动车停车产业化的发展;完善机动车停车管理法规和收费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建立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机动车停车管理体系。通过较短时间的发展和建设,形成城区机动车停车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与城市整体交通系统相协调、供需和谐的静态交通格局。

近期着力做好规划编制、为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提供依据;加大鼓励政策,推动社会投资建设;整合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为下一步开展特许经营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分解

(一)修编《西安市综合交通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以西安第四轮总体规划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组织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2010年年底前拿出阶段性成果,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专家技术评审及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住建厅批准实施。

(二)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按照市政府158号专项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市地铁建设规划,在外围交通换乘枢纽以及城内机动车停车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规划一批公共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预留机动车停车用地。要求2010年年底前完成,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三)加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适度提高部分类型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标准的可行性。同时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泊位数量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挪作他用的项目,提出整改处罚意见,并于2010

年年底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四)修订完善机动车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由市建委牵头,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意见,将公共机动车停车场纳入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并在充分调研社会投资意向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市机动车停车场优惠政策,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制,加快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要求2010年11月底前将起草制定的政策意见上报市政府。

(五)整合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由市交警支队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配合,对全市立交桥下、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及路外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并于2010年12月底前将调查成果上报市政府。

(六)实施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市场化经营。由西安城投集团负责,开展我市公共机动车停车资源市场化经营的前期调研,2010年底前提出市场化经营的初步方案报市政府。

(七)加强占道机动车停车管理。由市交警支队、城管执法局共同负责,按照规划要求,科学设置占道机动车停车泊位,严格控制道路机动车停车,逐步削减道路机动车停车规模,进一步完善建成区的机动车停车诱导设施,加快智能化泊车收费系统开发建设,提高停车管理信息化水平,减少寻找机动车停车位的无效交通,调节机动车停车需求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促使机动车停车设施利用均衡化。

(八)制定机动车停车费率调整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在综合考虑城市道路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城市中心区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分类确定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和公共机动车停车场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分类计时收费,做到应收尽收,要求2010年12月底前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

(九)加快示范机动车停车场项目建设进度,年内启动2-3个建设项目。

(十)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由市建委负责,市民政局配合,引导建立西安机动车停车行业协会,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平台,指导机动车停车场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化经营,推动机动车停车产业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要求,以上各项任务的牵头部门,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配合单位要主动和牵头单位联系,提供必要资料,协助做好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在专门工作机构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暂以原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为工作落实的督办机构,各责任部门每月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函告市机动车停车办,市机动车停车办要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共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的落实进度。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抓紧落实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齐心协力,确保年底通过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考核工作。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

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

智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编制依据及建设概述

智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编制依据及建设概述 1.1项目名称 XXX中心城区停车设施建设项目 1.2项目建设单位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4报告编制依据 1.4.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2011 年 5 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1.4.2相关标准规范与导则 1)《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 年 9 月);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1995);4)《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5)《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09); 6)《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7)《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1003 颁); 8)《X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1.4.3相关规划 1)《XXX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2)《XXX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XXX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专家评审稿); 4)《XXX中心城区黄线规划》(评审稿); 5)XXX中心城区已批准或已编制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6)其他甲方提供资料。 1.4.4国家相关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建城[2015]14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9年9月15日

目录 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1) 一、总则 (1) 二、规划原则 (1) 三、规划目标 (1) 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2) 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2) 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2) 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2) 八、近期建设规划 (2) 九、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3) 十、成果需要 (3) 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 (4) 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 (4) 第二章规划目标 (6) 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 (6)

第四章停车供应策略 (9) 第五章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11) 第六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14) 第七章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16) 第八章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16)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省各城市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切实有效地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对于交通枢纽、中心区、街道沿线的停车设施规划可参照执行。 3、规划年限和范围 规划年限和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远期规划一般为20年左右,近期规划为3-5年,规划范围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主要任务 在城市问题与症结分析基础上,制定停车设施规划目标,明确停车设施供应策略,预测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确定近远期公共停

车设施规划的规模、布局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5、技术路线 明确规划理念、方法和过程。如果已经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对综合交通规划提出的交通发展目标进行校核,并落实综合交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果没有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补充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车辆发展预测等内容。 二、规划原则 以城市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来调控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规划促进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模式、以规划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和慢行交通友好发展,以规划引导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与经营等原则。 三、规划目标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明确近远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目标宜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远期规划目标宜宏观和具有指导性。 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依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划定城市停车分区,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划定的交通分区相协调。 贯彻“供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不同分区的停车设施供需关系、供应结构、管理与经营的规划策略。 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预测近远期停车设施需求总量和分布,包括城市自备车位和公共车

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呈报的《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落实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住建厅、公安厅、发改委、物价局四部门《关于转发〈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0〕161号),结合我市目前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情况,特制定我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城市交通畅通有序、道路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推动机动车停车产业发展为目的,把解决机动车停车难的问题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认真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总体目标 建立高效协调的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推动机动车停车产业化的发展;完善机动车停车管理法规和收费价格机制,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建立依法管理、规范服务的机动车停车管理体系。通过较短时间的发展和建设,形成城区机动车停车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与城市整体交通系统相协调、供需和谐的静态交通格局。 近期着力做好规划编制、为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提供依据;加大鼓励政策,推动社会投资建设;整合全市机动车停车资源,为下一步开展特许经营奠定基础。 三、工作任务分解 (一)修编《西安市综合交通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以西安第四轮总体规划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组织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要求2010年年底前拿出阶段性成果,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专家技术评审及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住建厅批准实施。 (二)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按照市政府158号专项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市地铁建设规划,在外围交通换乘枢纽以及城内机动车停车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规划一批公共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预留机动车停车用地。要求2010年年底前完成,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三)加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由市规划局牵头,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适度提高部分类型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标准的可行性。同时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进行严格把关,对泊位数量不达标的项目,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规划专项验收,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同时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挪作他用的项目,提出整改处罚意见,并于2010

河南省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河南省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编制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规划说明书 第一章概述 一、项目编制背景 二、规划依据、年限、范围、目标 三、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规划主要内容 第二章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及评价 分析停车设施供应与管理现状、停车设施使用特征、现状停车需求总量,对城市停车现状进行评价。 第三章停车分区与策略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土地利用、交通政策、公共交通和道路交通供应情况,划定城市停车分区并制定各分区停车需求控制策略。

第四章停车设施需求预测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人口及就业岗位分布、城市车辆发展情况,预测城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总量及分布状况,确定规划年停车设施需求量。 第五章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分布 确定路外机动车停车设施、路内机动车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三类停车设施的供应量,并进行总量平衡。确定不同分区的停车供应策略和停车设施供需关系,并预测各分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量。 第六章路外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确定城市各分区路外停车设施近、远期的供应量,提出城市路外停车设施总体布局规划方案及停车换乘系统(P &R)规划方案,预测P&R停车设施站点的泊位需求。 第七章路内机动车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确定路内停车的规划目标,制定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条件和允许设置路内停车条件,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量状况

选择需要设置路内停车的路段,并进行泊位设计和规模确定,最终提出城市路内停车设施布局规划方案。 第八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借鉴国内外城市的经验,结合城市发展现状,确定城市建筑物配建指标总体原则,制定各类建筑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议值并提出实施建议。 第九章非机动车停车规划 一、城市非机动车停车现状分析 对城市的非机动车停车现状进行分析,确定需要进行停车规划的重点区域。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布局规划 根据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总量及分布状况,确定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布局和规模,提出城市停车设施总体布局规划方案。 第十章停车诱导信息系统规划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1、规划背景 随着城市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我市“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已列入市委、市政府近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根据“泊位资源化、建设多元化、管理两元化、设施智能化”的停车场建设发展思路,编制了《青岛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 2、编制过程 规划编制单位对中心城区约59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停车资源进行了普查,对各类停车位、实际停车数进行了实地调查,形成了现状停车资源调查分析研究专题报告,并对规划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了选址规划,形成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则和说明书等)。 二、规划范围和年限

1、规划范围 本次停车场规划的范围为市内六区,面积为1408平方公里。由于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城市建设相对密集区,因此我们主要针对该区域进行了重点研究,包括市南、市北、李沧、黄岛、崂山中心区及城阳中心区,面积约590平方公里。 2、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为2011年—2020年,近期到2015年。 三、规划依据 1、规范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文;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依据文件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上报稿); 《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20年)》; 《青岛市快速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12年)》;

北京停车配建标准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5.05 - 实施日期:1989.06.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4号令)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 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 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 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 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 | | 标准车位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 一类 | 每套客房 | 0.3 | |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 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哈规联〔2009〕1号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 定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

停车场规划

停车场规划 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一.停车设施布置原则 停车设施规划应包括路外停车场(库)(建筑与住宅配建和各类专用的)、路边停车泊位的 总量配置其布局,不同地点或小区停车需求预测及供需关系分析。近期停车设施资源的 合理使用是个重点。 (1)无论是路外公共停车场(库)或路边停车场地布局都要尽可能与这些设施的停车需求 相适应。在商业、文化娱乐、交通集散中心地段,停车需求大,必须配置足够的停车设施 ,否则对交通将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2)停车步行距离要适当。一般机动车停放点至目的地步行距离以200~400m为限度;自行 车则在50~100m为限。存车人都有讨厌步行太远的习惯,否则就会导致行动不便和交通管 理上的困难。据美国资料介绍以200m之内为宜,日本曾调查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平均步 行距离为167m。上海市1987年调查,步行距离距机动车停放地在300m以内占85%,距自行 车停放地200m以内为95%,应避免停车后穿越几条干线才能到达目的地的停车场(库)规 划。 (3)大城市的停车场分散布置比集中布置要好。对于过境交通车辆,则应在市外环路附近 (易于换乘地段)设置停车场。各种专用停车场应根据建筑类型按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停车 车位标准采用停车楼或地下车库等形式解决。 (4)路外停车设施容量应占极大比重,应满足车辆拥有(自备车位)和车辆使用过程大部分 停车需求,与美、日以及我国香港(路外泊位占95%)相比,内地百万人口以上大都市路外 停车设施还相当落后,这应是规划建设之重点。 (5)各停车设施在设置时首先应考虑其近期的需求量和服务对象、另外还应考虑其周围 土地利用与道路交通状况,停车设施的设置应适当控制停车供需关系,保证停车设施被 充分利用,同时使道路交通与停放车拥挤状况保持在一个合适的允许水平,使停车容量 与路网交通容量保持平衡。 (6)停车设施的设置应配合公共交通站点的布置,包括公交首末站及待建的地铁车站, 使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顺利衔接。另外,设置停车设施还应与城市步行街和专 用道相结合。 (7)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如客运枢纽、文体设施、商店、宾 馆饭店、公园和娱乐场所等。停车设施应方便出入和停驻,临近主干道,靠近次干道,并 尽量避免穿越道路。对于大型群众活动的广场、体育场等,应按分区就近布置的原则来 确定停车设施合理位置。 (8)为了避免造成主干道和交叉口交通组织的混乱,停车设施的出入口应尽量设在次干 道上,并尽可能远离交叉路口。容量为50辆以上的停车场,其出入口与主干道交叉口距 离应大于100米为宜,以免车辆进出频繁时,干扰主干道和交叉口的正常交通,同时也

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大纲(参考)

城市停车专项规划大纲(参考) 1.城市停车现状分析 1.1城市交通现状分析 从道路设施分布、公共交通设施分布、机动车发展状况等方面对城市交通现状进行总结。 1.2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分析 通过交警、城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对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现状进行总结归纳。 2.城市停车主要问题 2.1城市停车设施和使用特征调查 通过现场调研、问卷调查、互联网大数据等多种途径,研究停车设施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者的特征。 2.2 城市停车设施实施情况评估 对调查数据进行梳理,通过车均泊位数、路内/路外泊位数比例等指标,对停车设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3城市停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上位规划解读 3.1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解读 重点解读城市人口发展规模等指标和城市空间结构等规划理念。 3.2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解读 重点解读城市出行量预测、出行方式划分比例等指标。

4.城市停车发展战略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上位规划提出的要求,以及现状调查发现的现实停车问题。结合其他城市经验,统筹考虑现状及未来停车供需关系,指定城市停车发展目标。 4.1国内外其他城市停车发展案例 4.2城市停车发展方向和目标 4.3城市停车管理原则和策略 5.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综合考虑人口、土地、交通等多种因素,合理划定停车分区,确定分区差别化的停车发展政策、停车设施供给和管理策略。 5.1城市停车分区划分的原则与方案 5.2差别化的分区停车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引 5.3分区停车设施供给规划和供给策略 5.4分区停车收费和管理策略 6.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结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停车分区发展策略,按照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区位特征的差异,确定不同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6.1现有建筑物停车位标准的问题分析 根据分区停车发展策略和城市交通发展要求,结合国内

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建筑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公共客运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场(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城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立城区停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宜。 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辖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督查辖区单位开展停车秩序治理相关工作;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区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监督管理,负责人行道与公园广场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参与城区公共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安全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与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分析 XXX 摘要:近年来由于经济持续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机动车保有量逐年上升,城市的交通状况日益严重,尤其是城市中心区停车难的问题最为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大城市当前停车设施规划布局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路外停车场规划和路内停车场规划过程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基本原则,并介绍了停车规划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当前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公共停车设施规划;路外停车场规划;路内停车场规划 城市停车场布局规划是以科学、准确的停车需求预测数据和停车决策行为研究为基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以满足停车设施服务的指标为目的,以有限的区域资源条件为约束,以决策部门的偏好为指导,对整个城市和各个小区进行各类停车设施位置的确定和规模的设计。停车设施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体现一座城市规划思想成熟与否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大城市中均存在停车空间规划滞后、投资不足、用地控制不力等问题,相关的停车法规和停车管理措施不健全也使得乱停乱放、占道现象更加严重,形成了静态与动态交通流互相干扰的恶性循环。因此,合理解决城市公共停车问题对促进整个城市的交通状况、改善居民的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大城市停车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规划建设滞后,供需矛盾突出 近年来,我国城市机动车以年均15%的增幅增长,私人轿车大量涌现,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稀缺、早期规划滞后等原因,目前停车位数量明显偏少,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与城市停车场建设滞后的矛盾突出。按照国际惯例,城市汽车停车位总数应为汽车总数的1.3倍,其中社区、写字楼、机关的基本停车位和车辆的理想比例为1:1,对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库应保持在汽车总量的30%。截止2011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89.2万辆,而停车位仅有217.2万个;上海市综合交通2011年度报告显示,2010年底全市注册机动车248.7万辆,据有关部门统计,当前上海中心城区小区夜间停放的车辆总数是74.3万辆,但小区配备的停车位只能够满足60%左右的车辆的停车需求。由于缺乏对停车场建设的战略规划,目前各大城市停车需求大大超过了停车位的供给,导致了大量的占道停车和违章停车现象。 1.2停车场布局不合理,供应结构落后 根据国家相关研究分析,我国城市各类停车设施的结构比重应为: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各类停车位总数的77%~83%,公共停车位应占17%~23%,路内停车位应占3%~5%,然而很多城市的现状并非如此。由于早期的城市建设没有考虑到停车的问题,缺乏统一规划和合理布置,除了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外几乎都存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市内公共停车空间少,配建停车空间不足,造成路内停车比例偏离合理的百分比,机动车大量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了城市交通畅通和安全。 1.3停车管理落后 收费标准制定和车位配置不合理,致使专业停车场的使用率不高;城市大部分停车场采用人工管理的方式,效率低下;缺乏宏观管理技术设施,目前只有北京市建立了以网络为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30【生效时间】2018-05-01【关键词】其它类别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

智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项目需求分析

智慧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项目需求分析 1.1X XX中心城区社会经济及城市交通现状 1.1.1XXX中心城区区位分析 1.1.2城市社会经济 图现 状交通分析 1.1. 2.1机动车拥有量 XXX中心城区机动车拥有量持续增加,城市机动化的进程大大加快,至 2016 年机动车拥有量达到 8.65 万辆,其中小汽车保有量为 4.56 万辆,2013-2016 年间,年均增长率为 18.92%。 1.1. 2.2公共交通 目前XXX城区公共客运交通由公共汽车、出租车、个体中巴车以及单位职工专车组成。它们共同承担城市居民机动车交通出行,满足居民正常工作、生活以及其它方面出行的需求,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 XXX公共汽车营运由XXX公共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管理。城区现状公交线路有12条,其中有 2 条停运。营

运线路长度 118.36km,公司投入 120 标台客运车辆在线路上营运。目前XXX城区设有 1 个公共汽车停车场,无公共汽车保养场,以及公交车调度中心;首末站的用地较小,普遍缺少简单的生活和调度设施:各中间站设置规范率较低,目前港湾式停车站点仅有几处,站点线路牌设置较简陋。 城区现有 693 台出租汽车,车型主要为雪铁龙爱丽舍。按现状主城区常住人口 37.5 万计算,出租车千人拥有率为1.68。另有由长途汽车站开行黄州至鄂州的城际间公交线路一条。 1.2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现状 1.2.1停车设施类型分析 广义的城市停车设施包括小汽车停车设施、货运车辆停车设施、公交车辆停车设施、其他机动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等。本规划仅考虑小汽车停车设施。 根据《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 年9 月),按停车设施建设类型分类,可分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三类。 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是指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 2)路外公共停车场 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规划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加强建设工程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根据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对建设工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新建、改建或扩建居住建筑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居住建筑停车泊位标准 二、建筑面积≥10000㎡的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商业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含二层及以上和屋面停车)应不少于该地块商业机动车停车泊位总数的20%。 三、实行人车分流的居住小区,除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不少于每百户3个的访客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幼儿园、小学等教育设施用地,除按省工程建设标准配建

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外,应在其主入口处且位于围墙外侧、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增加设置集中的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五、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鼓励地面机动车停车场采用植草格、林荫式停车场及机械式停车楼。地下室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泊位的,不计入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 六、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泊位应与该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七、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需要。居住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宜在地下车库内设置。 八、本通知未涉及的办公、旅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经济适用房和安置房等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及其它未尽事项,按照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市建筑物停车泊位设置暂行标准》(台建规〔2004〕91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施行前已选址(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公告已发布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划条件执行。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

前 言 为科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工作,合理配置停车资源,构建有序停车环境,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等国家标准规范有效衔接,编制本导则。 导则提出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目的、原则、主要内容、技术要点及编制程序,并明确了规划成果形式和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工作阶段与要求、规划管理、规划内容、技术要点、成果要求,共六章。同时,为便于指导规划编制与管理实践,导则还包括三个附录,分别为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机动车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可在我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2187314.html,下载。 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 导则由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目 录 1 总则 (1) 1.1. 规划目的与作用 (1) 1.2. 规划对象 (1) 1.3. 编制原则 (2)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1.5. 规划实施策略 (2) 2 工作阶段与要求 (3) 2.1.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 2.2. 片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3) 3 规划管理 (4) 4 规划内容 (4) 4.1. 停车发展战略 (4) 4.2.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5) 4.3.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5) 4.4.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5) 4.5.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6) 4.6.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6) 4.7. 停车管理政策 (6) 4.8. 近期实施计划 (7) 4.9.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7) 5 技术要点 (7) 5.1. 停车普查 (7) 5.2. 停车需求预测 (8) 5.3. 停车发展战略与目标 (9) 5.4. 停车分区发展策略 (10) 5.5. 停车供给总体策略 (10) 5.6. 建筑物分类与配建停车位标准 (11) 5.7.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 (12) 5.8. 路内停车位设置要求 (12) 5.9. 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 (12) 5.10. 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13) 5.11. 停车管理智能化信息化 (14) 6 成果要求 (14) 6.1. 成果形式 (14) 6.2. 规划文本 (14) 6.3. 规划说明书 (16) 6.4. 规划图纸 (16) 6.5. 基础资料汇编 (17) 附录一:停车普查指标计算方法 (18) 附录二:出行车位需求预测方法 (21) 附录三:国内部分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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