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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

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五年七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先后出具《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本所律师就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相关词语或简称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根据神雾环保与交易对方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神雾环保 2015年2月1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次交易为神雾环保拟采取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神雾集团持有的神雾工业炉100%股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22元/股,发行股数为115,289,766股。

本次重组前,神雾环保不持有神雾工业炉的股权;本次重组完成后,神雾环保将持有神雾工业炉100%股权,神雾工业炉成为神雾环保的全资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交易各方的批准和授权

1、神雾环保的批准和授权

(1)2015年1月26日神雾环保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2015年2月13日神雾环保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在涉及关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根据神雾工业炉的公司章程,神雾集团持有神雾工业炉的100%股权,神雾集团批准本次交易后,本次交易即取得神雾工业炉章程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神雾集团于2015年1月26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次交易。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

2015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关于核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8号),核准本次交易。

依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相关议案获得合法、有效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向神雾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核准程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神雾环保就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前的股权结构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神雾工业炉100%股权。标的资产过户前的股东

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2、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经核查,2015 年7月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核准了神雾工业炉股东变更事项,并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12378584),神雾集团持有的神雾工业炉100%股权经工商核准变更登记至神雾环保名下。自2015 年7月6日起,神雾环保享有与标的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标的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本次工商过户变更登记完成后,神雾工业炉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上述的核查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神雾工业炉100%股权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已经变更登记至神雾环保名下,标的资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已经完成。

四、本次资产重组的待完成事项

1、发行人应就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变动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

2、发行人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3、发行人还需就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神雾环保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115,289,766股新股,预登记不存在法律障碍;该等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并正式列入神雾环保股东名册的手续尚待办理,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的核准;神雾环保尚需就该等新增股份而导致其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神雾环保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新增股份发行和上市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交易各方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各方有权按照上述批准、核准实施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即神雾工业炉100%股权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过户程序合法、有效,相关权益已经归属于发行人。

3、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系《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庄涛

经办律师:王卫兵

经办律师:林岩

2015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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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YF-ED-J2004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北京市律师聘用合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聘用方: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受聘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xx年xx月xx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依据: _________。(说明:根据《北京 市律师*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及《聘用合同

标准格式及必备条款》、本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受聘方申请在聘用方从事下列工作: _________。(说明:内容限定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聘用方同意受聘方的申请,并负责为受聘方办理律师执业证及律师助理工作证、实习律师证。如因受聘方未能如实依规定提供有关个人资料或隐瞒事实致使聘用方无法为受聘方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从业许可,则本合同终止。且聘用方可以保留追偿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的权利。(说明:如因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致使受聘方所欲从事的工作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年月日

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接受(以下称“”)委托,就贵司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概述 (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引用】 2、客户方提供或经客户确认的文件; (客户方所提供的或确认的文件) 在审阅上述文件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业已得到贵司的承诺和保证,即: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 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事实认定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四、分析意见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 存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乃专门向前述机构提供,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1: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参考文件材料 附件2: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中材节能2019年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中材节能2019年决策水平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2019年实现利润为17,106.29万元,与2018年的16,697.56万元相比有所增长,增长2.45%。实现利润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2019年营业利润为13,143.08万元,与2018年的16,014.86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17.93%。在市场份额迅速扩大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未能处理好扩大市场份额和提高盈利水平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应尽快采取措施处理市场扩展所带来的经营危机。 二、成本费用分析 2019年中材节能成本费用总额为206,803.26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82,643.2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8.32%;销售费用为6,408.1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1%;管理费用为17,169.1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8.3%;财务费用为-1,024.0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5%;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37.0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99%。2019年销售费用为6,408.15万元,与2018年的5,384.8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9%。2019年销售费用增长的同时收入也有较大幅度增长,企业销售活动取得了明显市场效果,销售费用支出合理。2019年管理费用为17,169.12万元,与2018年的14,798.5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6.02%。2019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55%,与2018年的7.9%相比变化不大。管理费用与营业收入同步增长,但销售利润却大幅度下降,要注意提高管理费用支出的效率。 三、资产结构分析 中材节能2019年资产总额为385,200.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79,420万元,主要分布在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等环节,分别占企业流动资产合计的34.09%、30.29%和21.07%。非流动资产为105,780.75万元,主要分布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占企业非流动资产的71.58%、14.89%。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约占流动资产的37.41%,表

甘肃省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名单

甘肃省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名单 来源: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发布时间:2016-03-01 16:44 阅读次数:4602 选择字号: T T| 2016年省列重大项目85个,总投资7891.76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078.20亿元。其中,续建项目48个,总投资3967.8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04.97亿元;计划新开工项目18个,总投资1781.58亿元,年度计划投资273.23亿元;预备项目19个,在具备正式开工条件后,将转列为正式重大建设项目。具体为: 一、续建项目(48个) 1、引洮供水二期工程 2、黄河甘肃段防洪工程 3、兰州水源地建设工程 4、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 5、引黄济临供水工程 6、甘南州引洮(博)济合供水工程 7、引洮供水一期榆中县配套项目 8、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工程 9、兰州至重庆铁路(甘肃段)(含枢纽) 10、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甘肃段)(含枢纽) 11、银川至西安铁路(甘肃段) 12、敦煌至格尔木铁路(甘肃段) 13、兰州至合作铁路 14、干塘至武威南铁路增建二线(甘肃段)

15、兰州铁路综合货场 16、兰州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17、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18、临洮至渭源高速公路 19、兰州南绕城高速公路 20、G7白疙瘩(蒙甘界)至明水(甘新界)高速公路 21、G75兰海高速渭源至武都段 22、G569北山(蒙甘界)至仙米寺(甘青界)高速公路 23、G213肃州至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公路 24、G227甘州城区经民乐生态工业园区至山丹东乐一级公路改建工程 25、兰州中川机场二期扩建工程 26、陇南成州民用机场项目 27、敦煌机场扩建工程 28、酒泉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甘肃段) 29、宝兰客专330千伏供电工程 30、武威热电联产工程 31、大唐803“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扩建工程 32、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异地扩建工程 33、通渭风电基地建设项目 34、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1000万吨/年煤炭分质及煤焦油加氢精制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中材节能2020年三季度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中材节能2020年三季度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一、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中材节能2020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437,136.3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337,790.93万元,主要以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35.25%、23.66%和21.2%。非流动资产为99,345.39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70.2%、15.73%和5.22%。 资产构成表(万元) 项目名称 2018年三季度2019年三季度2020年三季度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总资产 350,976.68 100.00 372,430.77 100.00 437,136.31 100.00 流动资产 227,193.39 64.73 260,423.89 69.93 337,790.93 77.27 货币资金76,504.28 21.80 82,724.35 22.21 119,083.93 27.24 存货60,870.91 17.34 75,442.81 20.26 79,916.84 18.28 应收账款61,198.89 17.44 67,399.68 18.10 71,626.69 16.39 非流动资产35.27 30.07 99,345.39 22.73

123,783.29 112,006.88 固定资产84,612.57 24.11 81,118.87 21.78 69,743.27 15.95 无形资产16,220.83 4.62 15,808.26 4.24 15,625.23 3.57 在建工程7,962.3 2.27 5,282.26 1.42 5,188.48 1.19 2.流动资产构成特点 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约占流动资产的37.23%,表明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强。但应当关注货币性资产的投向。 流动资产构成表(万元) 项目名称 2018年三季度2019年三季度2020年三季度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流动资产 227,193.39 100.00 260,423.89 100.00 337,790.93 100.00 货币资金76,504.28 33.67 82,724.35 31.77 119,083.93 35.25 存货60,870.91 26.79 75,442.81 28.97 79,916.84 23.66 应收账款61,198.89 26.94 67,399.68 25.88 71,626.69 21.20 预付款项13,978.13 6.15 15,684.15 6.02 21,179.12 6.27 应收票据7,919.67 3.49 10,317.5 3.96 3,795.3 1.12 交易性金融资产0 - 3,196.11 1.23 2,887.67 0.85 其他流动资产3,131.27 1.38 3,169.73 1.22 2,008.01 0.59

中国燃气设计院名录

辽宁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智科燃气技术有限公司山东 中国石油华东设计院(北京)北京 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 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中国石油华东设计院山东 北京煤炭利用研究所北京 河北华信燃气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河北 北京金万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 沈阳煤气总公司沈阳燃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辽宁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广东华南特种气体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设计所河北 北京市尚然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北京华科仪电力仪表研究所北京 中国神雾集团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天津华北设计院天津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 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辽宁 上海化工研究院上海 吉林市煤气热力设计研究院吉林 东北市政工程设计院三所吉林 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吉林 哈尔滨市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 苏州燃气集团燃气工程设计院江苏 南京市煤气总公司设计院江苏 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江苏 成都市城市煤气规划设计院四川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四川 陕西省燃气工程设计事务所陕西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贵州 郑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河南 郑州市郑燃燃气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河南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南 河南省偃师市燃料燃具研究所河南 广西钢铁设计院广西 广东省石油化工专用设备公司设计室广东 广州万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燃气工程监理部广东

广州市公用事业规划设计院广东 广州市煤气公司燃气设计室广东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煤气所甘肃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 武汉市燃气热力规划设计院湖北 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湖北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辽宁 大连大众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辽宁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吉林 建设部沈阳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辽宁 长沙市液化石油气设计所湖南 天津市美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 天津市公用事业设计研究所天津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天津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天津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上海燃气设计院上海 上海市公用事业研究所上海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北京首钢设计研究院燃气设计室北京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 建设部城建研究院北京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北京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北京 北京市公用事业科学研究所北京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 沈阳石油化工设计院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货公司法律意见书(增资)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天银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层邮编:100044 Add: 15F,Zhong Kun Masion, No.59, Gaoliangqiao R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4, P. R. China. 电话:(T e l)(010)62159696-1510,82191604传真:(F a x)(010)88381869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期货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XXXX期货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XXXX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或“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XXXX 本次注册资本由10,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公司股东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已得到XXXX和出资方当事人的确认和保证。 2、本所发表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有关事实、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做出,本所未对有关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XX、出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之证明文件。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和机构,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XXXX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一)XXXX增加注册资本的主体资格 1、根据XXXX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XXXX目前持

中材节能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中材节能2019年财务分析详细报告 一、资产结构分析 1.资产构成基本情况 中材节能2019年资产总额为385,200.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79,420万元,主要分布在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等环节,分别占企业流动资产合计的34.09%、30.29%和21.07%。非流动资产为105,780.75万元,主要分布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占企业非流动资产的71.58%、14.89%。 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总资产385,200.75 100.00 334,641.9 100.00 322,923.64 100.00 流动资产279,420 72.54 213,893.84 63.92 196,914.71 60.98 长期投资4,817.87 1.25 9,513.88 2.84 11,839.91 3.67 固定资产75,721.79 19.66 87,166.96 26.05 87,717.29 27.16 其他25,241.09 6.55 24,067.23 7.19 26,451.74 8.19 2.流动资产构成特点 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数额较大,约占流动资产的37.41%,表明企业

的支付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强。但应当关注货币性资产的投向。企业营业环节占用的资金数额较大,约占企业流动资产的30.29%,说明市场销售情况的变化会对企业资产的质量和价值带来较大影响,要密切关注企业产品的销售前景和增值能力。 流动资产构成表 项目名称 2019年2018年2017年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数值百分比(%) 流动资产279,420 100.00 213,893.84 100.00 196,914.71 100.00 存货84,643.73 30.29 55,902.6 26.14 53,327.6 27.08 应收账款58,872.11 21.07 48,289.84 22.58 53,268.13 27.05 其他应收款2,988.36 1.07 1,347.7 0.63 2,597.07 1.32 交易性金融资产3,443.3 1.23 0 0.00 0 0.00 应收票据5,826.68 2.09 12,326.52 5.76 17,068.46 8.67 货币资金95,255.41 34.09 80,884.15 37.82 59,328.14 30.13 其他28,390.41 10.16 15,143.03 7.08 11,325.32 5.75 3.资产的增减变化 2019年总资产为385,200.75万元,与2018年的334,641.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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