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
看罢张维廷遭受冤狱的相关材料,让人沉思良久。张维廷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因莫须有的故意伤害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追诉,身陷囹圄,受尽了非人道的折磨与迫害,但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司法机关为了以错掩错又以贪污罪名将张维廷起诉判刑。张维廷经过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错误判决,改判张维廷无罪。虽然是正义战胜了邪恶、真理战胜了谬误,虽然是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但是透过这起错案所折射出的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却不得不让人深思。
笔者不禁想起三年前笔者办理的一起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件。笔者办理的这起案件与张维廷的案件有很多类似的地方,案件当事人刘正翰也是具有一定行政职位的政府官员,也同样因为冤狱而被错判有期徒刑一年。只是笔者所办理的这起案件纠错的程序比起张维廷案要迅捷一些。刘正翰的命运比起张维廷要幸运很多。
刘正翰非法拘禁案的起因,是刘正翰的妻子李娜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与男同学杨伟发生婚外情。刘正翰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对杨伟进行殴打,但是未造成伤害后果。杨伟是某高校的后勤处长,有一定实权和社会关系,便设置圈套陷害刘正翰。杨伟以到刘正翰家协商为由,在刘正翰家呆到深夜,然后到公安局报案说遭到了刘正翰的非法拘禁。这是一起简单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家庭纠纷,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本不该介入,而公安机关却采取诱供、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所谓“罪证”,进而对刘正翰进行刑事拘留、逮捕。这起案件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安机关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刘正翰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而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却仍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刘正翰非法拘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下达时刘正翰已经被羁押了近一年)。
富有戏剧性的是,公安机关为了使案件的证据“吻合”,竟然故意不对案发现场的一个重要证人张明君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为了自圆其说,还编造了一份证明,内容是:“经过杨伟在刑警队情况资料室辨认,大连市区的三位名叫张明君的人均与案发现场的张明君不符,故此张明君无法到案。”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张明君突然出庭作证,张明君证明刘正翰在案发现场没有实施任何非法拘禁行为。我们律师到张明君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查询张明君的户籍资料,很容易就查到了。对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却轻描淡写的来一句“张明君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予采信”,便将荒唐的案件一错再错地办到了底。刘正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改判刘正翰无罪。
律师为这起案件倾注了太多的心血,承受了太大的压力,那可真是令人揪心的日日夜夜。律师整理的每一次辩护词都达到一万多字,像是厚厚的中篇小说。案件结束后,笔者就案件的辩护经过撰写了一篇文章《一起充满人情味的刑事辩护案件》发表在《辽宁律师》杂志2003年第4期。
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笔者对社会上发生的每一起宣告无罪案件都非常关注。
我们回头看一下,近年来被媒体所曝光的无罪案件,其中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建立在荒唐的事实基础之上的。比如,张维廷贪污案便是司法机关在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强加罪名以错掩错而形成的错案。令国人震惊的佘祥林杀妻案更是荒唐透顶。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名服刑十几年后,被法院判决认定由佘祥林杀死的妻子又重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佘祥林杀妻的罪名自然不攻自破。大连律师陈德惠偷税案也同样极其荒唐,陈律师与所辖区的基层税务所订立了定额缴税的书面约定,基层税务所当然也是代表税务机关执行职务,而司法机关却硬行认定陈律师构成偷税罪。笔者所辩护的刘正翰非法拘禁案也是同样的荒唐……
司法机关违反诉讼程序,权力部门对司法进行非法干涉,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及法
律监督不到位等等原因,是一件件错案产生的根源所在。在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现代文明社会,这一系列错案的产生无疑是与社会文明相冲突的。由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在十年前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确立的。经过十年的司法实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越发地显现出来。通过以上所列举典型案例,我们试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一、口供至上,公安侦查机关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当事人及证人口供
我们分析一下这些错案形成的共性,便会发现每一起错案无不是在司法机关的引供、诱供、指名问供,甚至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取得当事人及证人的口供,然后依据这些套取或逼取的口供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屈打成招所形成的冤狱在中国、外国历朝历代都不鲜见。但是在现今文明社会中,这种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是应当坚决摒弃的。关于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是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我们在香港警匪题材的影视作品中经常会看到警察在抓获罪犯时首先要告知:“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否则你的言词当将作为呈堂证供。”的情景。并看到罪犯接受讯问时可以聘请律师在场陪同的情景。如果我们的刑事诉讼也能够达到这种公开透明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现象自然会绝迹。一些冤、假、错案也将不会再发生。近来,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制订了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像监控的制度,这也是一大进步。
二、司法机关的制约与监督流于形式,公、检、法联合制造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通过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监督立案来实现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来实现的。而在实践中这种法律监督的力度有可能会不到位,在一些错案中甚至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串通、勾结、相互交易。我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好的,但是公、检、法毕竟属于刑事诉讼流水线上的三道工序,他们毕竟都是所辖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利益。按老百姓的话来说“公、检、法”是一家人。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错案都是公、检、法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不到位,甚至沆瀣一气联手制造的错案。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才是保证刑事诉讼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必要条件。
三、司法难以独立,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现象严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现实社会中,司法机关是很难独立的,这其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要受当地政府的调控。在有些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等权力部门的压力,而违心地作出错误裁决,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我们建议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应由上级司法机关或上级政府垂直管理,这样对保证司法机关摆脱本级政府的干扰,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错案进行社会监督的成本巨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起申诉。但是真正达到申诉被受理并提起再审程序却难似登天。张维廷一案充分反映出对错案社会监督的巨大成本。张维廷经过了长达五年的不懈上访申诉,经过法院五次审判,最终才得到无罪判决。五年中有八名省级人大代表因向省人大会提出对张维廷案件重新审判的建议而被撤职。我们在看古装戏剧中会看到老百姓认为本级政府的裁判不公,便可以直接上访到上级官府去登堂击鼓,上级官吏马上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而我们现今的文明社会却对纠正司
法机关错误的程序操作如此复杂。有学者提出刑事案件要实行三审制,笔者很赞赏这种观点。刑事判决关系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事业前途,乃至鲜活的生命。所以,对于刑事诉讼纠错程序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制度作保障。同时我们呼唤《社会监督法》的尽快出台。
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在此不做赘述。刑事诉讼制度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而司法公正又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如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保障和进一步规范,是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不能单纯靠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道德水准来保证司法公正,我们必须要靠一系列制度的设置,靠法治来实现司法公正。
说到底,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的问题。但愿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事情不再发生!但愿张维廷、佘祥林、陈德惠、刘正翰等冤案能成为最后!但愿我们能够早日实现公正、科学、透明的刑事诉讼环境!
*本文曾发表于《东北之窗》2007年第2A期,系《东北之窗》编辑向笔者约稿而作。原题目《由张维廷被宣告无罪所想到的……》,现做修改。
城市规划与社会公正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层面关键词“公正”的认识在进入东南大学学习城市规划专业之前,我对于城市规划的认识尤其是总规的认识存在于房市的价格上,这直接与市民的财产升值或贬值相关,以及城市社会整体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分布有关。然而,当前的比较常见的一个现象是:往往社会早期的形态缺乏规划,所以远瞻性的区域感不够,因此在经济文化不断发展进步的状态下,必然要进行修整城市形态的规划工作,但是因为规划工作在土地归属权特殊的中国全部工作由政府机关操作,而尤其收到地方领导班子的影响,所以规划局独立不受干扰地从区位出发进行规划是不可能的,协同文化宣传组织倾听民意民生的环节容易被忽略或者不到位。这造成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即拆迁安置过程中,部分住户因为利益补偿问题认为不够公正合理,因此转变成钉子户,不愿接受拆迁,而从整个社会变迁进步的角度上来讲,不可能容忍接收这样的钉子户行为,而在利益协调安抚的同时,不免要按照老话所说“软硬兼施”一番,强拆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政府不免要遭受诟病。这一切,从决策到实施,归根究底还是一个利益问题,这当中的利益分配与倾斜无疑是一个关于社会公正的问题。 单纯来讲,从我一个准规划师的角度,对于钉子户这种行为,我认为,并不能简单地用一种贬义的态度来看待。社会利益比作一个大蛋糕的话,怎么切,下刀的时候,并没有一个参数化系统可以将一切考虑周全,尤其市民的反响态度更加难以预测,在一个普遍同情弱势群体的社会氛围下,媒体乃至一些社会组织容易将情感放大,而对利益分配者的决策有这样那样的不认同不配合,甚至唱反调。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社会总收入,也就是“大蛋糕”在一个时间节点上是固定大小的,城市开发带来的利益,自然要向科技,教育,军备分配,至于开发当中对于原住民的赔偿补贴,往往使得这些人不甚满意,因为多数情况下,之所以对他们生的区域重新规划以作他用,是由于他们的生活氛围与城市整体高速发展的情况相冲突,那么这种背景下的拆迁无疑是一种强制他们去适应外部环境的决策,从这个角度上讲,作为相对弱势的原住民,他们中的大多数是缺乏再一次去适应环境的能力和财力基础的,因此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是会倾向这部分人群的,而利益分配在倾听了民意的基础上是上位者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完全从群众的心态出发,这就造成了也可以说是体现了一个基本的道理——社会的公正尤其绝对公正是不太可能达成的,因为缺乏一个具体的参数化的衡量判断标准,而仅仅存在于主观判断的层面,那么不同的社会地位,社会层次的人对于公正的认知是有差别的,在争取社会利益时倾向性难免冲突,这在西方世界的一次次示威游行中有着频繁的体现。
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传媒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传媒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由此,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与研究。 司法权是与立法、行政并立的权力,而传媒监督作为一种新的权力类型已慢慢成熟起来,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它已成为社会公众实现抗拒公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与传媒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它们虽相互独立,但都有一个相同的社会职责,那就是共同为公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得公民在这种秩序下能够幸福的生活,这种幸福生活依赖于一个最基本的也是最高的人类追求——社会正义,这正是司法与传媒的利益契合点,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与传媒是统一的。①然而,传媒与司法之间由于职业特性和工作特点差异等原因,二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它们可以说是一对天生的矛盾体。 传媒与司法之间的恩恩怨怨由来已久,近年来,“许霆案”、“七十码”、“邓玉娇案”等影响性诉讼更是将两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长期以来,媒体对法院的公开公正有许多质疑。一些媒体认为法院审判行为不规范,司法公开没有做到全面到位,妨碍了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些法院则对媒体不置可否,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的监督和司法公开;有的法院对记者旁听庭审设置一些障碍,经常以法庭席位已满为由阻止记者进入法庭,导致越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越难旁听;有的法院甚至提前发放旁听证,安排机关干部或学生占满旁听席;有的法院对媒体记者采取歧视性待遇,只让普通公民进入法庭旁听,有的记者用身份证进入法庭后,也会因法官认识而被“请出”法庭;有的法院有选择地让平日经常沟通联络的媒体旁听和采访,而对不熟识或爱挑刺的记者“敬而远之”;有的法院在媒体申请索要有关审判资料时,往往以需要向领导请示或者涉审判秘密为由拒绝要求等等。②法院则认为媒体监督过多注重对个案的监督,而对司法活动的关注不够广泛,用案件细节描述吸引公众眼球;而对法院的全面工作、办案程序,以及外界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扰等问题,涉及很少;而在案件正式判决前媒体所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强烈感情色彩的报道或评论,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而且由于媒体对社会大众的舆论影响,也不利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矛盾的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权,只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肯定。在现代这种科技发达的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要靠媒体的报导来实现,也正是这样,媒体的力量很容易成为民众的导向,也正是由于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这几项权利,成为了媒体和司法矛盾的根源。 1、传媒和司法在性质和职业立场上的差别:司法机关是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的居中裁判。同时司法活动具有“权力”的属性,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对社会纠纷进行评判,解决社会矛盾;司法活动具有庄严、严谨、权威的特点,法庭审判追求的是司法公正这一根本的价值理念。而媒体监督是由媒体这个媒介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民意行为,媒体的评论准则是为公众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它们总是站在特定的立场,主动寻找、搜集、采访新闻事件,依据自身特定的价值尺度来对事件做出评判;在媒体报道中,它们的文字往往带有倾向性和引导性,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及经济效益。 2、传媒和司法所关注的范围不同:司法机关需要兼顾各种社会关系,从整体上进行全面审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法官的立场是中立的,要客观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评判,同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同等适用法律,基于正当的程序和人权的保障的要求,法院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公正。而媒体关注的往往 ①方胜新:《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载于《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3期 ②蒋惠岭、龙飞:《展望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新纪元》,人民法院报2010年第5版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朱秋卫 由于媒体监督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媒体监督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甚至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在此,本文试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作初步的探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交点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目标一致,均以寻求“公正”为价值目标 在现有制度下,媒体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最终目标在于平衡利益,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因而,, “公开才有正义 方式,,同时限制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另外,媒体监督也起到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作用。 司法公正亦是司法独立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作为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部门只有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外界非法因素干扰才能真正做到“事断于法”,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正义。坚持司法独立原则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避免以权代法、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21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媒体监督 传媒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传媒完全有可能具有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媒体监督也有着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①特别在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内部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更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事实上,近期公开披露的法官贪赃枉法的案例并不少见,甚至有高级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副院长因此而落马。而经过媒体介入,促进司法公正的案例更是不胜枚举。可见,健康正当的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一种实用手段,而不是阻碍司法独立实现的障碍。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11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在特点上存在区别 媒体监督的实质是新闻媒介对司法的介入,是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公开报道产生广泛的社会舆论,从而对法院审判造成影响,以避免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情况出现。因此,新闻报道的特点必然影响到媒体监督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公开性。舆论媒介是面向公众的文化形式,一般是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反映社会问题,从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第二,广泛性。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会涉及司法的各个领域,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另外,新闻舆论面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随着网络、手机等电子传媒的进一步发展,其对象范围将更加广泛。第三,及时性。媒体监督以新闻 ,必然与迅捷、高效、及时等特点有了天然 ,逐利性。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获 ,在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最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案件和角度进行报道,这就使媒体监督具有了利益关涉性的特征。 司法独立作为司法的重要原则,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达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这就决定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产生了密切的联系,从而具有了司法的典型特征。从广义上来讲,两者在本质、功能、意义等方面一致性:第一,终局性。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终局性的意义。第二,公正性。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与价值所在。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的价值目标———公正,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独立性。司法独立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了。第四,程序性。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实现是靠严格的程序来保证的,没有固定的严格的程序设计,司法公正便无法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也就随之缺失了。 21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相互冲突关系 传媒与司法从来就是一对矛盾共生体,在运动中此消彼长。②司法独立的特点决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司法独立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然也包括不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媒体体现的往往是自身或大众观念上的道德意义上的公正。这一差异导致一定的冲突。③另外,媒体监督的本质决定了其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下,属于经营体,具有逐利本性,使得它更倾向于对司法活动的眼球效应进行发掘,使之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更能满足人朱秋卫: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功效 来稿摘登 现代传播2010年第9期(总第170期)16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总结陈词: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 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
从教育角度浅谈社会公正 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教师教育学院11小教三11103114142 周鑫元摘要:教育公平是社会公正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在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 性的地位。它能够通过促进人口素质发展、社会民主来见解或直接地推动社会公正的发展。而实现教 育公平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目前最应注意的是强化教育公平理念、缩小贫富差距和营造教育公 平环境。 关键词:教育;社会公正;社会发展 一、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 “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在英文中为justice,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其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之后被引申。它在汉语中的解释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没有偏私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没有偏私,因而,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是必须出自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公正应当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1】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教育是发展科学技术和培养人才的基础,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必须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要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快各级各类教育发展”。 鉴于教育在整个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地位,教育公平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平,在整个社会公平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 一、定义 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二、论证思路 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 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 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 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 ?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 ?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
? 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 ?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 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 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 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不能因为中国网名大部分支持奥巴马,最终也是奥巴马当选,就说中国网民影响了美国选举) 现在真正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的是领导干部插手,而非网络舆论 2.为什么只讨论中国问题 在国外,因为有明确的立法,舆论对于司法的干涉微乎其微,讨论前提不成立。
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以和谐社会构建为视野 摘要:社会公平分为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教育公平隶属于文化公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中,教育公平本身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无论对经济公平还是对政治公平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谐社会视野 和谐社会包括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以及社会系统内部的协调发展与和谐相处,即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社会是否公平正义是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一。可以说,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个公平的社会。因此,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社会公平,有的学者把它归纳成涵盖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六者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的完整的社会公平体系。 [1]其实我们可以将社会公平简要地归结为三大公平,即经济公平、政治公平、文化公平。不论公民个体还是利益群体与阶层都会在这三个方面追求公平,公平正义的实现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教育公平隶属于文化公平,在目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独特体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教育由于其基础性、主导性、全局性的作用,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工程之一。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被提到了非常高的位置。因此,开展对教育公平与社会公平关系的研究大有裨益。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 关于教育公平,古今中外的众多学者对此有过相关的论述,春秋时期大教育家孔子曾经主张过“有教无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所有儿童都应该接受机会均等的公共教育,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和美国近代教育家贺拉斯·曼明确提出教育机会应该人人均等,以上都表达了人们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到了现代,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写入了《联合国人权宣言》。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性的教育改革浪潮中,教育公平已成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与教育问题有关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教育公平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 弊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媒体介入对中国的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 随和社会的进步,新闻媒体蓬勃发展,媒体积极报道有关司法问 题是公众参与社会民主、享有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的外在表现,也是社会法治进步的一个标识。不可否认,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中,媒体依靠其自身天然的开放性、广泛性,在实现遏制司法腐败,打击违法犯罪,净化社会风气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凡事过犹不及,都必须掌握一定的度,而这个度的底线就是媒体不能介入到司法审判当中来,影响法院工作或者法官的裁判。因为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公正终究是弊大于利的。下面我将对此观点进行阐释。 我们先来明确媒体介入司法的定义。媒体介入是指媒体插入事件之中进行干预。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程序内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审判权 与检察权,不受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权利者干扰与影响,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请注意司法是法律的执行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而媒体介入司法公正则是说媒体介入对司法的审判活动产生的影响,而这样的影响本来是不应该是审判活动的考虑因素。 对于媒体介入司法公正的利弊比较,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可以从媒体介入司法影响所造成的后果来评判。如果媒体介入司法产生的弊端是无法克服的,而益处却是可有可无或者说有其他途径可以代替的,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是弊大于利的。 当然,不可否认,媒体介入对司法公正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种好处真的大于所造的的弊端吗?结论只有经过比较才能知道。持利大于弊观点者认为,媒体介入能有效促进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但是我们要明白,这种监督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监督,媒体大可在法院审判完成之后再进行报道,进行事后的监督而不是给审判活动带来干扰。其次现在我国已经有了审判监督、问责制等专业的监督程序。只要能把这些法律已经明确的监督制度落到实处,媒体监督的的作用也就可有可无了。那么,我们为何舍本求末,不把精力放在重点,却偏要用媒体这样一种法外监督机制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呢。还有人说媒体介入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毫无疑问,公民拥有对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言论自由权,但是,公
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现今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弊大于利 第七组数学科学学院高月洁12300180129 我们先来说两段公案。 古希腊的雅典以民主著称,其中最著名的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来自各个城邦各个阶层,并在任期中专制行使着自己的权利。公元前399年,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以藐视传统宗教,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的名义,在充分代表各阶层意愿的501人的陪审团中被判处死刑。 中国历史中唐朝以民风开放、法治完备而流传青史。德宗年间,徐州一位女子关盼盼在夫死守节于燕子楼十余年后,在与白居易书信往来中,白多次写诗直言批评她只能守节不能以死殉节,终于逼得一介弱女子自杀身亡。 近年来,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力逐渐加大,人们也更深入的思考着舆论对司法的作用究其几何。舆论于司法而言,民意并不等于公正,它容易并往往受着内心道德、时代的价值观、情感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1.舆论具有片面性、倾向性: 由于舆论大众多为非专业人士、知识结构的不完善等原因,他们对于案件的关注往往只是个别事件,有时甚至仅仅是个案中某些因素而已,于是在作出评论时,容易对某一点过分强调,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甚至由于信息来源有限,或由于炒作乃至网络推手的存在,使舆论出现一定的倾向性,使得具有煽动性的言论更利于传播,对于案件的讨论往往超越了案件本身,对于案件的真相的渴求屈居次位,对于案件新的进展,也往往只会择其有利于己方观点的部分加以阐述,即使案件已水落石出,舆论的内容并不会完全随之更新。如药家鑫一案中,前期有舆论将矛头指向“药家鑫为富二代”而引起广泛讨论,虽然在后期的权威调查中发现,药家鑫家庭情况只算普通中产家庭,但舆论对此的攻击依旧存在,甚至存在大量言论表示对调查结果的不屑,此时,这种不尊重事实的舆论其实已沦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的狂欢。 2.舆论的对法律的要求道德化 法律所提出的是人要遵循的最低要求,而道德则是对于崇高人格的一种理想状态。当案件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之时,舆论则带有明显的价值情感倾向,出于对弱者的同情,感性的判断往往代替了理性的分析,严惩的愿望往往压倒法律程序的要求。宪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并不能因身份而罪加一等。 民意的复杂性、局限性导致并不是大多数人都赞成的东西就是对的,譬如苏格拉底之死。而如今的舆论素质与当年的评审团相比,更是存在质的差距。再则,舆论是否能对它导致的结果负责,对于关盼盼之死,后世还可以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那位稻草”来加以谴责,但对于当世而言,即使舆论导致了可以被目睹的严重后果,面对舆论的散乱,实在无法追究责任。而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司法系统、一个负责任的社会所希望出现的。因此我国宪法第126条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学大词典》中也提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 当然,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也有其积极一面。
1. 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础是: √ A社会公平和正义 B 发展 C 团结有序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2. 社会公正包括哪些基本规则: √ A 保证的规则 B 机会平等 C 按照贡献进行分配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3. 以下哪些权利是发展中国家每个公民必须拥有的: √ A 生存权 B 就业权 C 受教育权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4. 从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有利于: √ A 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B 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C以上都正确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C 5. 为什么需要社会调剂或再分配: √ A 人们的能力有大有小 B 人们的机会也不相同 C 制度或规则上面的不完善或配套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6. 衡量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水平可以从哪几个角度: √ A 社会贫富差距的总体状况 B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状况 C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状况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7. 盆景化的发展指的是: √ A大型城市发展很快,周边城市发展缓慢 B 大型城市与周边城市发展都很快 C 周边城市发展很快,大型城市发展缓慢 D 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 A
8. 基尼系数是哪个国家发明的: √ A 美国 B意大利 C 法国 D 中国 正确答案: B 9. 基尼系数最合理的区间是: √ A 0.1-0.2 B 0.2-0.3 C 0.3-0.4 D 0.4-0.5 正确答案: C 10. 人们对于基尼系数的测算主要来自于哪些口径: √ A 政府 B 学术界 C 国际组织 D以上都包括 正确答案: D 11. 对于贫富差距过大,我们有哪些对策: √ A 树立起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理念 B 大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不公问题
理论视野 青年记者·2009年12月中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学术综述 ● 刘喜梅 公共交流的平台,为促进环境生态好转,构建公共性,培育公共意识的作用独一无二。可见传媒在促进环境治理方面的巨大效能。 强调传媒公共性并非要抹杀它的利益诉求,泯灭其合理的逐利选择,而是要突出它的公共责任,以及公共利益维护者的地位和权威。环境生态是今天最为突出的公共问题,如果不借助传媒这一公共平台,恐怕环境问题的解决就会遇到更大的阻碍,环境的破坏会来得更猛烈,社会矛盾会更加尖锐。所以作为公共信息平台反映公共问题是符合逻辑的,二者应该有效结合,以此提升公共性层次,培育公民更强有力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环境生态有效改善,促进文明、民主的社会发展前进。 以上分析了环境问题作为公共问题的特点表现以及环保传播中传媒与环境公共性的重合,最后的问题则要归结为两种公共性统一之后的目的与走向—— 近 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舆论监督在我国政 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媒体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关系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二者的关系也成为近年来新闻传播学术研究的热点之一。 问题的缘起 在我国,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对司法的监督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54年新中国颁布第一部宪法,对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做了纲领性的规定,新闻自由也蕴涵其中。但是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开端并没有持续发展下去。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对新闻立法的探索,1984年5月,全国人 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与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共同成立了“新闻法研究室”,这标志着新闻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1988年,“新闻法研究室”起草了《新闻法》(草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至今未制定出新闻法。1998年4月,在全国法院整顿工作座谈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同志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同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并要求旁听或采访的新闻记者遵守法庭规则,对公开审判案件的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文责自负。此后,全国各地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便日益频繁起来。因此,也可以说,“传媒对司法监督问题是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 中提出、并且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措施来认识和讨论的。”① 媒体监督司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首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审判是公民和媒体新闻自由的直接要求。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形式上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实质上是广大公民新闻自由权的直接要求,是公民在司法领域行使知晓、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等权利的直接要求。”② 其次,“司法腐败已到了非根治不可的地步”。现阶段,司法腐败现象大量存在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以清除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传媒作为重要的社会监督力量,在这方面被寄予厚望。由此,传媒监督 公共参与。由于公共问题的内涵、特征及其外延,决定了环境问题无一例外具有公共问题的突出症候。当前的公共问题有很多,环境生态只是其中的一种,但它是最为典型的公共问题。其他公共事务诸如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交通、人口、粮食、土地、能源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弱化问题。环境问题除了政府作为主导者之外,这种公共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需要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共同参与。有些问题要靠政府解决,但不是仅靠政府就可包办;对环境的治理,政府与市场都存在着“双重失灵”,因此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而民众的参与又离不开传媒的动员,这就需要政府、市场、民众三方为主体的参与,具体包括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大众传媒、企业、社区、个人以及各类自治组织团体都需要参与环境治理。 【本文为2009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 目《科学发展观与环保传播研究》部分成果,项目编号:09SJD9860005】 注释: ①赵成根:《行政决策概论》,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自编教材,1999年版,第44页 ②陈庆云:《公共管理基本模式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③张庆东:《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的本质问题》,《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④陈桂棣:《淮河的警告》,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李小 :《淮河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分析及防治对策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2007年第4期 ⑥【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⑦关于厦门海沧化工项目危害的消息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在广大厦门市民之间进行传播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信息传播学院)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约克大学 社会公正与教育 授课型研究生申请要求
约克大学简介 学校名称约克大学 学校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York 学校位置英国 | 英格兰 | 约克 2020 QS 世界排名148 约克大学概述 约克大学(University of York),建于1963年,是一所位于英国英格兰北约克郡约克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英国著名公立大学。英国常春藤联盟罗素大学集团、世界大学联盟、N8大学联盟、白玫瑰大学联盟和江苏- 英国高水平大学20+20联盟的重要学术成员。 约克大学在卓越教学框架(TEF)中取得最高奖项金奖,在2014年卓越研究框架(REF)排名中位列第10 。2018年Times英国大学排名,位列英国第16位。2019年卫报英国大学排名,位列英国第12位。2019年泰晤士高等教育(THE)排名,位列英国第16位。 社会公正与教育专业简介 评估和辩论教育实践的公平性。 如果您对多样性,包容性,平等以及公平和体面的社会感兴趣,那么本课程是理想的选择。 对于现任和未来的教师以及潜在的决策者和研究人员而言,它特别有用。教育政策制定者,研究人员和教师认识到社会正义是他们工作的基础。 本课程将使您研究与社会正义有关的教学和专业问题。 社会公正与教育专业相关信息 专业名称社会公正与教育 专业英文名称Social Justice and Education MA 隶属学院教育学系
学制1年 语言要求雅思6.5(所有小分6.0),托福87(所有小分21) GMAT/GRE 要求不需要 2020 Fall 申请时间9月 学费(当地货币)18,240 社会公正与教育课程内容 序号课程中文名称课程英文名称 1教育研究方法Research Methods in Education 2社会正义与教育Social Justice and Education 3规划与传播研究Planning and Communicating Research 4性别,性与教育Gender, Sexuality and Education 5二十一世纪的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6教学公民与全球教育Teaching and Learning Citizenship and Global Education 7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 8教学中的当代问题Contemporary Issues in Teaching 9性别,性与教育Gender, Sexuality and Education 10二十一世纪的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11教育中的跨文化传播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in Education 12国际科学教育观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Science Education 13教育动机Motivation in Education 14科学,教育与社会Science, Education and Society 15学校教学Teaching and Learning in Schools 16学习与发展理论Theories of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