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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软件专利大战特点分析

美国软件专利大战特点分析
美国软件专利大战特点分析

2002年以来,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每年授权的软件专利已经超过2.5万件。该局每年授权的全部专利中,软件专利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15%。虽然美国绝大部分软件专利申请来自制造、电子、通讯、化工等企业,但是申请力度在不断加强。例如,微软公司仅在2004年就提交了2000多件软件专利申请,该公司还计划在2005年把申请量增加到3000多件。该公司的软件专利数量已经从1992年的13件增加到目前的一万多件。

那么,在诉讼大战中,美国软件专利有无被频繁使用呢?从近两年的态势看,在各类专利中,软件专利引发的法律诉讼最多;在个案当事人数量、诉讼标的、实际赔偿数额等几个指标上,软件专利诉讼也都有惊人表现。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美国软件专利大战出现了八个值得关注的新现象。

撒开专利网对手乖乖就范

在传统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争议的专利大多为一项,很多被告能坚持不侵权、专利无效两大抗辩路线。然而在软件专利诉讼中,原告则频繁使用专利网。由于坚持传统抗辩路线的成本太高,被告往往稍作抵抗,便寻求和解了。2000年7月,IBM控告Informix侵犯了自己的6个美国专利。这些专利用于保护IBM的数据库软件、传播方法软件、数据压缩软件。2002年9月,惠普公司用第5247618号等7个美国软件专利同时控告EMC侵权。2004年,Gateway公司对惠普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控告后者侵犯了5个计算机软件、硬件专利。这个诉讼是原告对惠普公司在两个月内先后控告Gateway公司侵犯惠普公司13项软件专利的一种报复。2004年,柯达有限公司还用10项数字图像、视频的压缩和保存技术专利起诉索尼公司。这些诉讼都使用了涵盖单个产品、同一类产品、关联产品的专利网。目前结束的诉讼基本都是以和解结案。法院因此丧失了评估专利有效性、可执行性的机会,更丧失了进行侵权分析的机会。相关案件的被告是否交了冤枉钱,恐怕没有人能说清楚。

大象不敌小老鼠

软件专利诉讼中,如果是小公司和大公司之间纠纷,往往是大公司成为被告。在软件专利领域,大公司通过分发律师函就可以向小公司收取大量许可费;相反,要想从大公司收取专利使用费,小公司主要得依靠专利侵权诉讼。1999年1月,CIVIX-DDI LLC在丹佛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微软、美国在线、雅虎侵犯了其制图软件专利。1999年4月,Thomas D.Peterson用1996年授权的一项软件专利在加州奥克兰联邦地区法院控告微软公司。此外,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395166.html,曾以互联网反向拍卖方法专利,网络商务公司曾以“在互联网上销售软件、数字音乐和数字视频的方法专利”起诉侵权公司。这些攻击微软的专利权人都是小公司,其中某些小公司甚至对微软造成了巨大威胁。2004年,在用一项“把互动元素插入Web网页”的技术专利攻击微软公司,并寻求5亿多美元赔偿金的诉讼中,仅有一名雇员、七项专利的美国Eolas公司在初审裁决中胜诉。2004年,曾经用一项“音乐、电影等数字作品的防盗版技术专利”控告微软公司侵权的InterTrust 技术公司接受了被告的和解要求。根据和解协议,微软公司将向InterTrust技术公司支付4.4亿美元专利使用费。该案原告总共只有35名雇员、31项美国专利。在小公司攻

击大公司的专利诉讼中,前者获得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和解结案。因此,小公司虽然可能拿到和解赔偿金,但有趣的是,没有法院文件能分析大公司是否缴纳了冤枉钱。

专利预警失灵

目前,围绕基础专利产生的专利诉讼较多。eSpeed公司诉OMHEX案使用了电子证券专利;Xerox公司诉PalmOne公司案使用了单笔手写识别软件专利;Networks诉Forgent等31家公司案使用了存储数字图片和图像的压缩方法专利;Merc Exchange LLC诉eBay公司案使用了两个电子商务方法专利;网络工程软件公司诉eBay案使用了张贴用户拍卖信息的计算机程序专利;Wang实验公司诉微软案使用了目标链接与嵌入技术专利;Dell MicroUnity系统工程公司诉Intel案使用了多媒体计算技术专利;AT&T公司诉微软公司案使用了人声互联网传输加速技术专利。这些专利都属于相关领域的基础专利。

原来,专利诉讼发生时间往往与专利申请、授权时间相差很远。这样,基础专利将有充分的时间被大量在后的专利文献所引用。通过分析引证率,人们较容易甄别基础专利,并对相关企业发出预警信号。但是,在软件专利领域,上述时间差大大缩短了。1998年,Telemac公司用第5577100号美国专利(便携电话预付款帐户管理软件专利)控告Topp Telecom公司侵权。这个专利的申请日为1995年1月30日,授权日为1996年11月19日,最大时间差不超过4年。1999年4月,发明人Juliette Harrington获得了一项美国专利,该技术使在线用户能够用一个通用的虚拟购物车从不同的网站采购商品和服务,最后仅仅在一个地方付款。当年7月,SBH公司代表她把雅虎公司告上法庭,相关时间差不超过4个月。这种时间差的缩短减少了基础专利在侵权诉讼发生前的被引证机会,不利于企业通过分析引证率来实施专利预警。不少企业莫名其妙地被告上了法庭。

战略核潜艇算后账

基础软件专利的应用范围可能非常广泛,只要运作得法,一件好的基础软件专利迟早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收益。例如,1982年6月22日申请、1983年5月31日授权的第4386272号美国专利,保护一种通过生成不同大小的光点产生图像的装置与方法,它仅有7个权利要求。1995年,权利人Pitney Bowes开始用前3个权利要求控告惠普公司侵权。2001年6月4日,在法院开庭的当天,双方取得和解:惠普公司不承认侵权,但是得向原告支付4亿美元。此后几周,原告继续用同一项专利控告苹果公司、Xerox、Lexmark国际公司、松下个人计算机公司、美国松下电子公司、NEC、美国三星电子公司 三星电子公司等侵权。可以预见,虽然后续诉讼可能延续到2005

年以后,但是这项1982年申请的老专利还会给权利人带来大笔收入。这项软件老专利潜伏了十几年才冒出来收专利费,看来很多公司辛苦了十几年倒是在给Pitney Bowes 赚钱、存钱了。原来,人们都承认,“是金子总能发光,好的潜水艇专利会把别人挣了十几年的钱都抢回去。”但是,与其他专利技术相比,基础软件专利的覆盖面更广,杀伤力更大,也许会是一艘“战略核潜艇”。

借船出海网大鱼

在很多软件专利诉讼中,权利人使用的专利可能并非由自己所创造。1999年,Genesis微芯公司收购加州天堂电子公司,拥有了后者1998年4月14日获得授权的第5739867号美国专利。不久,它就用这个专利对几个主要竞争对手提起了侵权诉讼。2004年8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Mstar半导体公司、Media Reality技术公司、Trumpion微电子公司侵害了这项专利。该专利保护“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放大图像的方法与装置”。针对三家被告的显示控制器、LCD监视器,以及包含上述产品的面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亦于8月20日签发了其进入美国市场的排除性禁令。1997年,柯达公司从Wang实验公司购买了一个专利网。2002年,它用这个专利网攻击太阳公司。2004年10月,纽约西区法院初审裁定原告胜诉。几天后,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决定都不再上诉,但是太阳公司得向原告支付9200万美元购买几个JAVA专利的许可证。由于软件专利密度更大,这种借船出海的现象在软件专利战中会更常见。

高调占领市场

隶属于传统产业的Aventis公司拥有3万多项专利,其中仅约1%的专利在授权人中包含Aventis这个词。和Aventis小心翼翼的做法不同,软件企业大都喜欢公开它们在产品与服务上部署的专利,并愿意用专利独占权迅速清理市场。英国电信公司拥有1.5万项专利,其中不乏通讯行业的软件专利,在用专利清理市场方面,它非常积极。它曾经用一项超级链接专利控告美国十几家最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美国南方贝尔公司也有高调部署软件专利,并用专利积极清理相关市场的倾向。例如,它用母公司名称高调注册了第5764747号(保护个人号码通讯系统)、5857013号专利(保护自动返回声音邮件信息的方法),并用它们同时控告Comverse技术公司和Avaya公司侵权。由于专利实力强大,这些通讯巨头们会继续保有其高调部署软件专利、积极发起专利攻击的风格。

闪电反攻互有输赢

在传统产业,专利部署密度一般不大,搜集竞争对手的专利空挡、侵权证据都不容易,所以遭到专利侵权诉讼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启动对等的攻击程序。在相同、同类、关联产品和服务上,软件专利的部署密度可能非常高。因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更普遍,这就为快速发起专利报复提供了机会。例如,Adobe和Macromedia

相互起诉的时间间隔仅约一个半月,初审裁决只差8天。其中,Adobe用了一个软件专利提起诉讼,初审获得了282万多美元的赔偿。Macromedia公司用了4个软件专利诉讼,初审获得了490多万美元的赔偿。首先挑起专利战的Adobe虽然在第一个诉讼中胜出,但是在第二个诉讼中吃亏更大。Macromedia的闪电式反攻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自给不自足现象

在一些传统行业,注重科研、专利挖掘的企业可以自给自足。也就是说,它们靠自己部署的专利基本可以避免被别人挡路或截杀了。但是,在软件行业,微软公司、太阳公司、Oracle、Adobe、Macromedia等行业巨头都存在大量的专利部署空挡。因此,它们要么积极购买他人的软件专利使用许可,要么被迫购买这种许可。完全指望大规模自主研发、自主申请,这些巨头不可能规避全部重大的专利屏障。例如,美国三

大杀毒软件巨头卷入了多起软件专利诉讼,Symantec、McAfee等杀毒软件巨头已经被迫支付了上亿美元的软件专利使用费。这种自给不自足的现象将激励软件巨头们永远如履薄冰,永远用谦卑的心态去检索、分析、评估他人的软件专利。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 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 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 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 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 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 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 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 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 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 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 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 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 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 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 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 成了发明后再提出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 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 的机会。 (5) 申请手续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 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 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 提出不公开请求。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 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 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 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 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美国的权利要 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 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

专利检索及分析报告

汽车电涡流缓速器 专利分析报告

技术分解表 技术术语定义表

检索要素表

一、引言 国内外对于汽车电磁制动技术已经研究多年,取得的成果主要以应用在商用车上的电涡流缓速器为主。近年来部分机构和科技人员开始研究应用在乘用车上的电磁制动技术。分析电磁制动技术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和技术分布,对于预测其发展前景,进一步地研究汽车电磁制动技术非常有帮助。 二、数据来源和分析方法 电磁制动系统的工作原理是:通电的线圈产生磁场,处于该磁场中的制动盘做切割磁感线运动,因而制动盘表面会产生电涡流,电涡流感生出的磁场反作用线圈磁场,进而产生制动力。汽车上的电磁制动系统主要电磁制动器、踏板、传感器和控制器等部分组成。 电磁制动技术的专利主要分布在IPC大类B60中,为了保证检索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将专利检索式确定为:(汽车OR车辆OR机动车)AND电磁AND ( 制动OR减速器OR促动器),即英文检索式确定为:TID=(((electr* adj4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OR ABD=(electr* near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OR CL1=(electr* near (brak*3 or actuator or retarder) near (car or vehicle or automo*))) AND AD>=(19950101) AND AD<=(20150115)。检索结果为1006件。 利用数据库自身的分析功能,对检索出的1006项专利进行了统计图表分析、文本聚类分析和引证树分析。得出了关于电磁制动技术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和侧重点,核心技术的掌握者等重要结论。这对国内相关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电磁制动技术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3.1 全球电磁制动技术专利申请趋势分析 通过专利申请趋势分析可以观察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变化,追踪电磁制动技术的研发活动情况,了解其发展趋势及全局动态。从图2可以看出,汽车电磁制动技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研究;从1995年到2014年这20年期间专利申请数量整体上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1995-1997年,专利申请从无到有;1997年之后的5年电磁制动技术处于缓慢的发展状态,这期间每年专利申请数量基本维持在1997年水平,略有提升;2003年和2004年专利申请数量基本比往年翻了一倍,但是紧接着2005年和2006年又回到了原来的水平;从2007年开始到2014年,伴随着By-wire技术(线控技术)在汽车上应用的推广,电磁制动技术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这期间专利申请数量逐年递增,2013和1014年专利申请数量已经是2006年的三倍多。 安全、舒适和减少污染是现代汽车发展的趋势。电磁制动是线控制动技术和传统的液压传动制动过程相比,响应时间短,制动效能高,即电磁制动更安全;和传统制动技术相比,电磁制动技术能更好地控制制动力矩,使车辆实现平滑的制动,即电磁制动更舒适;电磁制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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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一、检索策略的制定以及调整 (一)拆分技术点,确定关键词、同义词、上下位词,利用AND/OR对关键字进行灵活组合,如: broil* or grill* or ((double or two) and grill*)。 (二)通过对上确步定的关键词进行检索,找出相应IPC分类(可使用Chart中Top IPC来统计主要的IPC分类号)。 (三)也可结合Derwent分类(可使用Chart中Top Manual Code来统计主要的Derwent手工代码)。 (四)进行检索 利用所有关键和IPC、Derwent手工代码进行检索。关键词检索范围可以用原文标题、摘要和权利要求, 也可以用DWPI改写的42个国家的专利文摘, 同时使用两个检索范围亦可。 例子: (CTB=((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OR ALLD=((TPMS or ((tyre or tire) pressure monitoring system)) and (low frequency or LF) and (high frequency or HF) and sensor and (receiv* and (emit* or transmit*) and stor* and (identif* or match*)))) AND (IC=(B60C0023* or G01L0017* or

专利检索分析的主要步骤

概述 我认为,专利检索分析的门槛并没有那么高,但是因为每一次检索分析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加上流程步骤多,且每一步要执行的操作不一,是否达到要求的判断不一,所以经常做着做 着不是漏了重要的步骤,就是某一步骤没有达到要求影响了后面所有的步骤。本系列文章目 的是梳理专利检索分析的一般流程,并针对比较复杂的步骤详细展开,尽可能归纳出模板化、标准化的内容,帮助检索分析工作者理清思路,提供工作效率。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一个完整的检索分析流程包括哪些步骤:准备工作→技术分解→检索→数 据处理→分析→报告 上述检索分析步骤基本上可以适用全部专利分析项目,要注意的是这个流程并不是做完一步 就少一步,因为有可能做的过程中需要返回上一步,比如我们进行到检索的时候,可能会发 现技术分解形成的技术分支不合理,那我们就需要返回到上一步去调整。 下面我们就开始具体讲解每个步骤的内容。 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本次检索分析的对象是产业、产品,还是是技术问题,产业一般涵盖范围广,需 要涉及上、中、下游等诸多内容,产品是指单个物件,一辆汽车、一部手机都是产品,技术 问题则是诸如“淡水鱼饲料加工方法”之类。检索分析对象不同会造成检索分析方法、工作量 等不同。 其次要尽可能的搜集相关资料,资料来源可以是产业宏观报告、期刊文献、硕博论文、技术 标准以及互联网信息等,或者是和相关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交流,了解行业信息、研发现状等。 最后要根据以上信息,整理成一份简单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可以包含本次检索分析对象的 发展历史和现状、产业链构成、市场概况、主要企业、相关政策等。 技术分解 为什么要做技术分解?直接检索主题不就行了?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美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美国作文之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专利是知识产权范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专利战略实 施最好的国家,然而关于专利战略的概念却少有定义。美国学者对 专利战略概括为“专利战略是保证你能够保持已获竞争优势的工具”。从广义上讲,专利战略分为进攻战略与防御战略,但是无论什幺样 的战略,也无论你采取什幺样的手段来实施战略,最终目的是保持 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美国专利制度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是条文法与判例法的混合体。专利制度通过对发 明人提供独占权,使创新产品具有获得高额利润的可能。美国专利 法属联邦法,由国会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由专利商标 局制定。专利法的规定比较宽泛而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保护 的范围)往往在细则中予以规定。专利商标局通常根据美国经济、 科技发展的需要,草拟实施细则并在因特网上公布,以便征询公众、专业律师、代理人的意见,从而确定实施细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在较大程度上使美国专利制度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调专利与标准的结合。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 术优势进而占居知识产权的有力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因此,美国一些高技术公司常常先把规 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 利进行注册,最终占领市场。不仅如此,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 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 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 发达国家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 将专利与贸易挂钩是美国专利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专利贸易 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占的比重相当大,而且在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利保护范围实际上是垄断市场的问题。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专利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 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 为此,美国大力发展专利贸易,并以此战略来阻碍他国商品进入美 国市场,并为美国商品占领国外市场提供方便。据美国专利商标局 统计,专利转让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长最快的利润来源之一。2000年ibm的总利润为81亿美元,而专利转让就占了17亿美元。

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简称AIA),这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截至2013 年3月16日,AIA法案的实质性修订条款已经全部生效实施。那么,对于中国企业,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的?在新的专利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将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如何“随机应变”,调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策略…… 本文将针对新法案中修改的部分主要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一、从“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 从2013年3月16日起,美国专利申请将正式采用“先申请制(First-to-Invent)”,结束了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的“先发明制(First-to-File)”,即专利申请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发明人,而非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这一修改堪称是美国历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 按照“先申请制”原则,新颖性的判断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而不再是专利技术的发明日。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先申请制不同于其他国家,它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G race P eriod),允许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年之内公开披露其发明。但是,如果该专利在申请日前被他人申请了专利或者以发表、使用出售等方式公开,那么该申请将丧失新颖性。借助这一变化,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一方面应当积极地尽早准备专利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相关披露政策破坏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 二、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大 修改后的AIA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以公开使用、销售形式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这一变化,对于获得专利权无疑增加了难度,也促使发明人尽快应当尽快地提出专利申请。 三、最佳模式的披露要求 2011年9月16日之前,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最佳技术方案)。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该专利已经获得授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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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功能预览 功能项目功能描述数据库 基本数据库(包括中国,美国,欧洲专利局,世界知识产权局)基本数据库包括: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中国实用新型,美国申请,美国授权,美国外观设计,欧洲申请,欧洲授权,WIPO专利,提供摘要和图片,可搜索专利全文,并对以上专利数据库准确化处理。 增值数据库(包括台湾,韩国,日本,德国)增值数据库包括:台湾发明专利,台湾实用新型,台湾外观设计,日本专利,韩国专利,德国专利等,提供摘要和图片,并对这些数据著录项进行英文翻译,日韩专利摘要提供人工翻译。 DOCDB92国专利摘要收录全球92个国家的专利英文摘要,包括法国,英国,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等。检索 表格检索可通过关键字检索所有主要专利字段,包括:摘要、权利要求、说明书、专利名称、发明人、申请人、申请日等。并可以使用多个字段的合并检索。 命令检索用户可以自行编辑检索式,系统提供检索式语法帮助功能,所编写的检索式可以保存。 批量检索输入一串专利申请号或公开号,快速检索到给定号码对应的专利文献,并可以实现批量下载 IPC检索可浏览、选择一个或多个IPC代码进行检索,也可以通过关键词寻找对应的IPC代码,使IPC检索更加人性化。 相关专利检索相关专利检索利用智慧芽提供的专有文本挖掘分析引擎,帮助客户迅速查找内容上高度相似的专利,预计今年年底前上线 同族专利将所有专利家族成员都陈列在一个友好的界面,在浏览检索结果时和详细阅读单件专利时均可查阅。专利家族成员信息可进行下载导出。 专利法律状态提供单件专利法律状态的查找。下载和导出 无限制导出用户可以将著录项信息以不同格式导出,如XLS,CSV等,并且单次导出为10,000条,导出总量无限制。 无限制下载用户可以批量下载专利PDF,并且单次下载量为500条,总量无限制。工具栏 收藏列表用户可以将专利保存于收藏列表中,并且可以添加语句,分析,下载列表中的专利,同时可以添加注释和分享给别人。列表数量无上限。 邮件提醒邮件提醒可以帮助客户跟踪相关技术领域和竞争对手最近公开的专利信息。保存语句用户可以保存,编辑,合并检索语句。可保存语句数量无上限 历史记录用户可以通过历史记录查询过往检索记录并重现纪录。 分析 图形化的统计分析包动态和交互式的分析,包括发明人分析,日期(申请日、公开日)分析,申请人排名、申请人国家分布、申请人申请趋势分析,IPC分类分析,UPC分类分析,洛加诺分类分析等;为客户提供最新的专利和技术的发展趋势,了解潜在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 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 2.专利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 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

2019年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专利分析报告模板 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 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以下是专利分析报告模板,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探讨了如何在实务中做出一份好的专利检索分析报告,重点从准备阶段、检索阶段、分析阶段和撰写阶段这四个阶段为专利检索分析人员提供了一些具体而实用的建议。 一、引言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化的知识,是知识中最活跃、最前沿的部分,是工业的催化剂,是经济的发动机,是生产力的关键要素。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利益关注点,成为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产权化的知识所形成的无形资产,构成了知识资本,将创新成果从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是创新型国家的有力支撑;从企业层面 来看,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资源,是企业生命力的体现,是在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竞争的最高形式。 在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中,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角度理解,专利 都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对科技创新、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最为明显的一类知识产权。而对于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企业而言,专利活动尤其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始终贯穿于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专利检索分析工作开展得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成效,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个经营发展状况。 二、定义 那什么是专利检索分析呢?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万变不离其宗,以下是本文作者比较认同的一种定义方式:专利检索,是一个根据特定目的,通过检索式的操作,从专利数据库中萃取符合该特定目的之相应专利的过程;专利分析,是一个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 争情报,从而为企业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开发中的决策提供参考的过程。 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专利检索分析工作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能够充分展示专利检索分析工作的成果。专利检索分析报告是一个统称,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项目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多种不同的报告类别:查新检索(新颖性检索)、专题检索(技术主题检索)、无效检索、防侵权检索、侵权分析、专利权稳定性分析、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引文检索等。 三、建议 那在实务中如何才能做好一份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呢?本文作者 将试着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在本文中给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作抛砖引玉之用,供企业和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探讨和交流。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摘要】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无效宣告程序跨度时间过长、专利权无效争议行政诉讼导致司法失衡等问题,为了使我国无效宣告程序更加严谨和规范,提高诉讼效率和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本文通过法律基本理论分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过程,从专利权无效争议诉讼中地位之再确定、法院权力扩张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等这几个方面给予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抗辩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逐渐完善。在目前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单位和个人的重视,因此,申请专利权成为眼下最热门的法律手段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生活中,我们发现,专利权实际上在有些情况下让某项技术或者发明在得到专有授权后又同时具有瑕疵,使得相对关系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这样相对关系人就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即专利权的无效抗辩。因此,本文讨论的重点就放在了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方面。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述 (一)专利权无效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979年3月,国务院委托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起草专利法。在最初的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激烈地讨论了我国是否应当建立专利制度。在有关部门专家向国务院提出专门汇报之后,国务院随后作出决定:“从全局和发展的观点上看,我国应该建

立专利制度。”一九八三年12月,国务院第一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审议《专利法草案》。最终在第二年的三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这部集上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英明决策,众多领导、专家呕心沥血而制定的法律,在长达5年多的反复修改和纠正完善之后,最终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在中国诞生,同时也让全世界看到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决心。本来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专利法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中诞生,该专利法的诞生,即标志着我国专利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发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 紧接着在一九八四年我国《专利法》详尽细致地规定了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说,专利权在得到公权力的授予之后,由于部分原因,导致该项技术或发明全部或者部分存在瑕疵,于是,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该专利无效,其结果有: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部分无效。如果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发现专利尚未存在瑕疵的,即维持专利有效。 从民法上来看,我们都知道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专利权是通过国家专门机关授权,这样一来,专利权的作为私权在某种意义上就与公权力有了的一定联系。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当物权具有绝对权与对世权的时候,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法真正具有绝对的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一

美国专利中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中的实用新型 美国专利制度只有发明与外观设计,何谈实用新型?看事物要看实质而不能只看表面,例如,美国和日本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分别是年和年,诉讼时效长就延伸了专利保护期限,并是针对专利审查所耗时间的补偿。透过现象看本质,美国的实用新型就是其“临时申请”。据介绍,目前美国的临时申请高达,更说明问题。 美国的临时申请费用很低,亦不审查,带有实用新型的性质,只是不授权罢了,其作用在于更提前地保护工业创意,以使后来的发明专利得以完善和完美的成功,类似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功能。 进一步分析,提出一个工业上的构思,需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善并生产直到商业化,这是个不断完善并进行商业化生产的过程,美国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相得益彰,具体来说,用带有实用新型性质的“临时申请”行使专利的占先权,再用发明专利完善创意。这是美国专利的发展趋势,正如有关专利的法律格言所说:“在后,就是侵权;在前,便是占先”。法律属于技巧,早起步,早受益。 再与其他发达国家进行比较。目前的德国是将实用新型作为法律工具使用,它与发明专利的比例是平均每件发明产生件实用新型,而在德国律师看来,几乎每件发明专利都可以产生实用新型。

德国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以二者对同一专利客体共生是非常有利的保护方式。由于发明授权时间相对长,对待审阶段的专利获得实用新型,用它制止侵权,成本很小。在等待发明专利审批的时候,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救济——德国的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到、个月即有结果。 为了消除“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审批制给申请人所带来的弊端——过早地暴露相关技术信息,催生出了“派生”实用新型申请,此时的实用新型的意义是其法律功能远大于技术功效,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给申请人带来的问题,这就是造就“派生”实用新型的大环境。 至于日本,则到了十字路口,即实用新型专利是否要从传统的技术创作转移到法律服务,日本走不走这一步取决于其自己。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同德国一样,美国的实用新型也是以法律性功能为主,并具有自己的特点,在申请时间上是在发明专利申请之前,而非德国的之后。殊途同归,其性质仍带有实用新型,都是对发明专利制度的补充。 最后,上升到社会层面,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勒尼德汉德看来:自由精神即是对其是否正确不很有把握的精神。而马丁路德金则认为:正义即使被击败也比取得胜利的邪恶强大。在此逻辑下,始于创意的专利设想应该得到无条件的鼓励,临时申请恰恰具有这样不可替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 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 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 多个年头,20 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 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 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 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 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1997 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 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 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 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 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 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 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 年 4 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 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 1. 专利申请原则 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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