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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孙中伟解读俸红飞故意杀人死刑

俸红飞故意杀人死刑孙中伟律师解读

案件名称:俸红飞故意杀人案

一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审判长:王宏印

代理审判员:王亚凯、司明灯

书记员:李训民

裁判时间:2013.10.19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杀害2名少年埋尸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核准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

【裁判文书】

被告人俸红飞,男,傣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县”),小学文化,农民,住耿马县XX镇XX村XX组。2011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俸红飞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俸红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俸红飞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5月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

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俸红飞与同村村民俸某甲(被害人,殁年13岁)、俸某乙(被害人,殁年13岁)相约到云南省耿马县XX 镇XX村的XXXXXX水坝处捉老鼠。后三人在一起烤肉吃的过程中,俸红飞因琐事与俸某甲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甲和俸某乙,致俸某甲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乙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俸红飞就地挖坑将俸某甲、俸某乙的尸体掩埋。12月11日,俸红飞为转移视线,书写两封勒索信,分别放置于俸某甲、俸某乙家门口。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根据被告人俸红飞的供述和指认发现的被害人俸某甲、俸某乙的尸体和提取的作案工具长柄尖刀、铁锤、手机卡、俸红飞作案所穿衣服、鞋子等物证,证人俸某丙、汪某、陈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在提取的俸红飞作案所穿衣服、鞋子上和作案工具长柄尖刀、铁锤上分别检出二被害人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证明两封勒索信系俸红飞所书写的笔迹鉴定意见、证明在其中一封勒索信上检见的一枚指纹系俸红飞右手环指所留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俸红飞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俸红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俸红飞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刑终字第1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俸红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被告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于2011年12月9日20时许,与同村村民俸某甲(被害人,

13岁)、俸某乙(被害人,13岁)相约捉老鼠。后三人在一起烤肉吃的过程中,被告人因琐事与俸某甲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甲和俸某乙,致俸某甲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乙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人主观上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并且客观上也实施了杀害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致被害人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情形。

被告人不能正确解决和面对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仅因一点琐事纠纷就采取极端的暴力报复方式,致他人生命于不顾,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因此,对其判处死刑是合适的。

【死刑指数】预谋杀害2名少年(+40分),埋尸(+10分),共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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