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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自己过错致伤为由,只负担50%的医疗费,其余50%要求小勇自负,同时,决定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最后作出裁决:

1.确认电镀厂与小勇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2.电镀厂支付小勇全部医疗费;

【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电镀厂雇佣年仅15岁的小勇,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小勇在工作时致伤,电镀厂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特别是技工劳作人员时,一定要注意劳动者的年龄,并且检查相关证件,确认其已经成年或者16岁以上。不能因为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贪图便宜使用童工,否则将会给企业和员工都带来很大的损失。

案例二:童工谎称成年工,出了“工伤”谁之过

【案例】:2003年10月10日,王羽经一家名为“用德上”的职业介绍所介绍来到浙江省慈溪市某塑料厂工作。

2003年10月12日,刚刚在该塑料厂工作了两天的王羽在上操作冲床产品时,突然双手不慎被冲床机器轧伤,双手大拇指各一节当场被断离。事故发生后,工厂老板陈某立即将王羽送至医院治疗,并承担了医药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

2003年12月,经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陈某补偿王羽1.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王羽自愿放弃伤残鉴定。

2004年4月,王羽却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原来2003年,14岁的王羽以“18岁”的年龄来到“用德上”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法庭上,王羽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称王羽系未成年人,其与陈某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达成的调解协议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根据2004年4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王羽伤残七级,要求塑料厂老板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陈某辩称,王羽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应由劳动仲裁机关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羽的诉讼请求。

经慈溪市法院主持调解,陈某与王羽已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支付王羽伤残补助金等2.5万元。

【评析】:本案值得关注的话题有三个。

一、从法律的角度,2003年12月王羽所实施的调解协议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关于“工伤”的调解协议行为,从王羽14岁的年龄来看,对于其行为的性质、能否预见劳动功能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后果,以及赔偿价金的合理与否皆不可能具备理智判断的能力。1.8万元的金额也远远超出了14岁孩子所能够独立处理的数额。

而在比民法通则较后制定的合同法中 对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补正,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有效要件,自身具有瑕疵,尚不发生适合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2004年4月,王羽以童工的身份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童工伤残补助金等费用16万余元有无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享受12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本案为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用工单位除了应承担工伤待遇标准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金:七级伤残的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

三、14岁的王羽谎称18岁,发生工伤,过错在谁?

14岁的王羽冒充他人进厂工作,并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此劳动合同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无效。工厂把关不严招收童工,童工在工厂工作受伤,工厂则应依法给予损害赔偿。因为,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禁止使用童工。

而依据合同法,王羽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情况也存在缔约过失问题。

但是,工伤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是属于工伤,不论职工是否有过错,都应得到赔偿。因此,工厂以王羽明知未到法定的劳动年龄而仍进厂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及按规定标准赔偿,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而王羽也因隐瞒真实年龄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协商处理较为妥帖。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来,即便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童工也要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因此,招聘部门和人事管理人员在使用年纪较小的职工时一定要把好关,不能因一时疏忽而错用童工。

案例三:未成年工也要“同工同酬”

【案例】:小张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某服装长从事缝纫工作。试用期三个月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因此签定劳动合同。由于小张此时只有17岁,人事主管考虑到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监察很多,企业会有额外支出,因此坚持每月800元的工资,而同小张一起来的成年职工每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人事经理告诉小张,等他满18岁后,公司将给他同等待遇。小张没有明确反对。

但是,5个月后,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理由,找到小张,商谈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小张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拒绝公司的建议,提出补足工资,并进行经济赔偿。

双方分歧不下,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了这个公司。

仲裁委判决如下:1.该公司应立即补足小张每月的工资,按1200元发放,五个月累计2500元。

2.小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即一个月工资,1200元。

【评析】: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禁止了未成年人从事的职业,但是,对于那些可以招用未成年工的职位来说,未成年工应当享受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可因为劳动者未成年或者因为使用未成年工而要担当风险而对未成年工差别对待,克扣工资。凡是未成年人能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都可以给予和其他人相应的报酬,这样,等未成年工成年后成为熟练工作人员时,公司可以继续和他保持劳动关系。处理好未成年工的待遇问题,其实质上是为企业培养潜在的熟练工作人员。

案例四: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关某开办了一家私营生产皮鞋的工厂。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这些孩子,大多在十六七岁。

于是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并把农户孩子和乞儿分来管理,对乞儿实行体罚,又打有骂;对农户孩子则温柔些,不在身上留一点伤痕,但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两者间食物也有很大差别,农户的孩子还是把自己吃的很胖,但脸有菜色。由于长时间低头劳作,大部分的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脊椎变形和炎症。在关某雇用的未成年工中,有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由于长期体力严重超负荷,多次因心力衰竭而昏晕,但关某怕让他回家会使得使得自己的行为被过早发现,于是让这名儿童干些杂活,但是劳动强度仍旧很大,被发现时,这名儿童身体弱的像芦柴棒一样。

长期的超负荷干活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一位姓刘的孩子食指和中指被划破,关某将其送进了医院,当得知治好小刘的手上需要不小的一笔钱时,关某就让另外一名未成年工作为家属签字,把孩子的整个右手掌全部截掉。手术后第八天,未完全恢复的小刘被强行停止治疗,带回工厂。

关某的工厂因偷税漏税被查封时,这起非法使用未成年工案才被发现。

【评析】:无疑关某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根据有关规定,拐骗、虐待童工和未成年工者应该负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另外,某些患有非残疾性的未成年工也有其禁忌的劳动范围,如本案中提到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法律规定,不得让他们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

现实生活中,企业在在招聘工作中一般对禁止招用童工问题比较重视,而对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时,往往安排工作与成年的职工一样对待。其实,企业在招用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时,依照国家规定要对他们进行登记和实行特殊的保护。我国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案例五:童工持假证进厂,某工厂涉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被查

【案例】:日前,广东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接到热心群众举报后,迅速行动,在该市民新路查获了一家涉嫌使用童工的工厂。

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来到那家工厂,发现厂里一名叫小刘的男工相貌相当年轻。于是,找来该厂负责人了解情况。经查,发现该名男工进厂时递交的身份证竟然是假的,而该负责人表示他毫不知情。据小刘交代,他今年只有十五岁,由于考不上高中,只好出来打工。但是由于工厂不招童工而入厂无门,万般无奈之下他办了假证蒙骗过关。

执法人员“一经发现,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处罚”的规定执行,该服装企业被罚款1万元。劳动保障部门还责令该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

其父母或监护人,如逾期仍不将童工送回,就得按照每一名童工每逾一月罚款1万元的标准处罚了,并且连营业执照都得吊销。

【评析】:使用童工,是我国政府历来严格禁止的,被称之为碰不得的“高压线”。然而,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仍然存在,个别企业还在非法使用童工。为维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我国对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相当严厉,可谓严惩不贷。如让童工在有毒物品场所作业,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并且移交刑事法庭审判。

但是,“童工现象”的存在,固然与个别企业昧着良心见利忘义、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有关,但主要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并不懂得招用童工的严重后果,以致在用工上把关不严,存在私招乱雇行为。本案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就属此种情况。用人单位竟然不知道自己使用的是童工。

在部分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父母为了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补贴家用,往往让孩子借上表姐、表哥的身份证,采取冒名打工的办法。因为长得有点像,企业招工时也没仔细检查,他们就这样成了童工。

要杜绝“童工现象”、减少企业的损失,用人单位首先要把好用工关。为此,劳动部门我们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而且还得进行详细的录用登记。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四、操作实务: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以劳部发 [1994] 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更便于操作。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1)国家规定要进行作业分级或强度分级的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等作业,当其中的一种达到作业分级标准或强度分级标准的某一特定级,将被认为是对未成年工健康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长期接触或从事;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环境比较艰苦,体力比较繁重,性质比较危险或有害的作业,诸如井下、采石、伐木、流放、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作业、有易燃易爆或化学性烧伤可能、放射性、连续性负重、使用产生强振动和强噪声的野外作业机械、工作中需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等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中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的人从事下列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第一级以上的各种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以上强度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3.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3类;

(2)呼吸系统4类;

(3)消化系统4类;

(4)泌尿系统2类;

(5)内分泌系统2类;

(6)精神神经系统2类;

(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3类;

(8)其他4类。

4.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应履行的规定:

(1)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及《规定》附件所列项目,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工作满一年之后;

C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根据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容许未成年工上岗;

(4)上岗的劳动安排,应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必须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5)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5.劳动行政部门对使用未成年工的管理

(1)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及《未成年工登记表》,按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填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对用人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国家对未成年工特殊监察:

根据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以劳部发 [1994] 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

1,严格监控用人单位超越规定范围安排未成年工劳动

(1)《规定》中所列示的生产性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高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严格来说,都是有损、有害于未成年工成长、发育的,但如果完全禁止他们从事,他们的就业范围就将大大缩小。这样,不是无补于改善他们和他们家庭的经济生活,就是导致他们避开国家的管理和监督,自愿接受不利于他们成长发育的有害劳动。因此,《规定》中既容许他们参加,又把他们限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使得这类劳动对他们

的发育成长可能产生的损害,被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2)《规定》所列的井下、采石、伐木、流放、接触放射性物质、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野外、连续负重、强振、强噪、长时间保持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都是十分艰苦、有害、繁重、有损健康的作业。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健康发育和成长,一经发现有违反的事实,要坚决予以纠正;

2。根据每一个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表》,对照《规定》第五条的“某种疾病”或“某些生理缺陷”的情况和《规定》第四条的作业范围,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规定》要求,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3。按照《规定》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检查用人单位的履行情况,务必做到遵章守法,落到实处;

4。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执行《规定》,侵害未成年工权益,要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

(1)用人单位非法召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招用问成年工时的登记制度: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我们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企业在招聘时,有时会有一些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企业录用,比如职业高中毕业生以及一些年龄较小的失业人员。企业招用未成年工,除应符合一般的用工要求外,还应按

规定到定点医院为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工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必须持证上岗。

此外,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完成体检后,都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新登记表信息。否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出发,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4.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用人单位在招聘职工时要对应聘者的年龄进行仔细核查,凡属于未成年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和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这既是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的必须程序,也是为防止以后出现纠纷时用人单位承担不需要的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作业和超强体力劳动等不适合未成年人从事的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应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且以“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待未成年工,不要拖欠克扣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由企业办理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企业应承担相应费用。

4.企业在招聘年龄较小的员工时应注意:

1.对招用人员年龄的审核要特别严格,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用。招用文艺体育艺徒要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可大意。

2.要对招用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认真进行核实,避免应聘人员弄虚作假,避免企业因不

知情而非法使用童工遭受损失。

3.特别要注意的情况是,企业发现招用了不满16周岁的员工时,要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要推荐给其他用人单位,我过法律规定,给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工作也要受到处罚。

5.用人单位必须招用16岁以下员工时,应当注意:

1.用人单位办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审批手续时不得收取费用。

2.招聘必须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先招用后报批。

3.被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其身心健康,促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虐待未成年员工。

五、相关法规:

1.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讲解

未成年工和童工的使用与警戒 一、专题界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受国家特殊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当特别注意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免不慎触犯了法律而造成损失。并且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从事除文艺体育以外的工作。在这一专题中,我们将为大家提供关于未成年工的招用、特殊劳动保护、加班和福利等方面的内容,以及与童工相关问的题。此外,我们还为人事主管们提供了一系列案例供大家借鉴了解。我们的在线问答也将为大家提供及时的咨询服务。 二、名词解释: 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还比较低,但是,国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进行特出保护与监察。 童工: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劳动者为童工,我国法律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但是,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不可招用所有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工作,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用人单位可以招收文艺、体育和艺徒类的未成年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承担全部医疗费 【案例】:1996年9月,年仅15周岁的小勇与电镀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小勇因违反操作规程而身受重伤,双目失明,厂方只答应负担50%的医疗费,并与小勇解除劳动合同。小勇的母亲万般无奈,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来,1996年9月小勇到电镀厂工作,签合同时年仅15岁。一天,小勇在工作时,没有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带防护面罩,致使脸部被电镀溶液烧伤,双目失明。厂方以小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

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

通知 近几年来,陆续发现不少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擅自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从商、当学徒,引起大批中、小学生中途辍学,干扰了《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成长。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应引起高度重视。 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罚(每招用1名童工,可罚款3000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诱骗虐待童工的包工头,要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工人时,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签订后,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三、对因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事故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要依法惩处。 四、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组织街道、乡(镇)主管主任、乡(镇)长学习有关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使他们自觉推进劳动政策和《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 五、各地有关部门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真正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观念,充分重视劳动预备力量的培养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要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回乡小学毕业生继续进行文化和技术培训。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应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批准。 七、对一些迫使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少年去做工、从商、当学徒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应加重罚款。罚款数额及办法,由有关部门规定。 八、凡收缴杂费的地区和学校,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订标准,滥收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乡(镇)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帮助,酌情减免杂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在中国的社会里童工是依然存在的,尽管很多人都知道使用童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还是知法犯法。对于童工的年龄,有些人听说是14岁,有些人则听说是16岁。那么,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2017年童工的法定年龄是多少岁? 16周岁。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使用童工罚款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 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 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 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 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

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多大年龄算童工及录用童工的处罚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国禁止招录使用童工,但是对于多大年龄算童工,可能并不了解。其实,对于童工的定义,我国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违法招录童工的用人单位也详细规定的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接下来,就随着小编来看一看这些规定吧。 一、多大年龄算童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 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说年满16周岁就不是童工。 二、录用童工罚款吗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的用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坚持守法经营,确保公司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及错雇用童工后提供的补救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门。 3.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避免使用童工,误用童工时则需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定义 “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5.程序 5.1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 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5.2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 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法定16周岁。 5.3人力资源部人事根据人员编制的空缺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 人员在来厂前,必须通知携带以下有效的文件: 5.3.1身份证复印件; 5.3.2最近半身脱帽照片; 5.3.3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证件等)。 5.4对来公司应聘人员,人事招聘人员应在应聘人员的年龄审核上严格把关, 认真核对应聘者的个人资料,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5.4.1应聘人员之身份证; 5.4.2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5.4.3根据应聘者身份证的信息,计算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 上;防止利用假制身份证,并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证件,例如:未 婚证、生育证、学历证明等。

5.4.4证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5.5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 认,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5.6 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 5.6.1员工年龄身份信息的核查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员负责, 每年核查的频次不少于12次(每月初核查一次),核查对象即包括现 有员工,也包括新员工入厂前的核查。 5.6.2公司内各用人部门(特别是生产部门),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增强对 童工现象的关注意识,主动监控员工年龄状况,有意识地与年龄稍小 的员工进行询问。 5.6.3核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员工年龄小于16岁的,公司按照下述5.7条执 行。 5.7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 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5.7.1通过校园招聘的实习生人员的处理措施: 5.7.1.1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1.2马上联络该童工的学校或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派人护送其回原学 校继续就读;护送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 由其公司负责。 5.7.1.3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 用由公司承担。 5.7.1.4足额发放所有劳动报酬。 5.7.1.5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仍然要来公司 实习的,公司应优先安排实习岗位。 5.7.2通过人力资源招用的社会劳务人员的处理措施: 5.7.2.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5.7.2.2将员工的身份证原件带到公安身份证核查部门进行身份证真伪查 询,如经核查属实,公司将作出如下安排: 5.7.2.2.1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公司不会雇用童工,及确保对未成年工进行保护。 2.范围 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运作程序 3.1人力资源部制定公司招用规定,在制度上禁止雇用年龄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 3.2人力资源部审核应聘者的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 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再查其身份证,核实其实际年龄,并观察其像貌与身份证是否相符。 3.3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防止使用假制身份证。同时可要求应聘者提 供其它证件,例如:未婚证、学历证等。 3.4无身份证者不予录用。 3.5 童工的补救措施 若发现公司内有童工,应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负责补救工作。 3.5.1人力资源部应先上报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3.5.2须按劳动部门的意见,做出以下安排:把童工送返回原居住地,公司承担负责遣送的路费。 3.6 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 3.6.1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3.6.2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3.6.3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3.6.4按要求进行体检:1)工作之前;2)工作满1年;3)年龄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已半年。 3.6.5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3.6.6人力资源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相关支持性文件 4.1《SA8000手册》 4.2《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 5.记录(表格) 5.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 5.2《未成年工登记表》 5.3《未成年工登记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宣传材料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童工的非法雇佣是也有发生过了,但是近年来随着法律和社会管理力度的增强,雇佣童工的行为越来越少,国家也不断完善对于童工使用的管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也出台了。新的规定的出台,对于童工的保护力度是不断的增大,具体的如何,可以随小编到下文进行了解。 ▲一、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最新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修订 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童工及未成年工控制程序

一、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维护童工、未成年工的利益。 二、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三、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遵守商业操作规范标准。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伪后才能登记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制定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核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如符合才能接受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 3.4 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儿童: (1)公司任何人员或主管应立即向人事部报告; (2)人事部不应立即辞退童工,以致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3)人事部而应采取合适补救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 (4)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药费由公司承担; (5)还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签章确认,交回人事部存查; (6)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承担; (7)同时动员其家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社会工作,必要时提供经济资助,使他接收学校教育指导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3.5发现童工及未满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工,应耐心劝说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事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6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区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如果公司有使用到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公司严格做到: (1)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未成年工上岗证。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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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相应的政 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社委会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 团体。 4.2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社委会需对合同和档案 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社委会和行政部工作人 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 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 生活费用。 4.5.4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 物、碎料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 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 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 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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