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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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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

权。在发现被告侵权之前,原告正在根据其作品《梅花烙》潜心改编新的电视剧本《梅花烙传奇》,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剧本创作与后续的电视剧摄制造成了实质性妨碍,让原告的创作心血毁于一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获得巨大收益,

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侵权行为后,被告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无视原告的版权权益。因此,原告陈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1.认定五被告侵害了原告作品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摄制权;2.判令五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一切电视播映、信息网络传播、音像制售活动;3.判令被告余征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发表经原告书面认可的公开道款声明;4、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000万元;5、判令五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共计313 000元;6、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答辩称:第一,对于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电视剧《梅花烙》的编剧署名是林久愉,林久愉应为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从未发表过,被告不存在与该剧本内容发生接触的可能,电视剧《梅花烙》的播出也不构成剧本《梅花烙》的发表。第二,原告所主张的著作权客体混乱,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各自的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告曾有过接触,因此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是在本案起诉后才进行认证,这个剧本有可能是在电视剧《宫锁连城》播映后,比照该剧进行的修改,这样比对下来相似度肯定非常高。因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第三,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人物关系、所谓“桥段”及“桥段组合”属于特定场景、公有素材或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已经有了大量案例,不能因为本案原告写过言情戏这样的主题,这样的表达就被原告垄断。这些桥段被告不承认是作为作品的表达,在本案中这些桥段也是原告报据自己的想象归纳出的思想,不是作品的表达。第四,原告指控的被告改编原告作品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被告的作品是独立创作。被告有证据证明,余征是在自己的大量创作素材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出来的《宫锁连城》剧本,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的作品主题、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综上,原告主张的人物关系、相关情节、情节整体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具体情节表达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并不相似,情节顺序与原告诉称也不一致;即便有相似之处,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或另有创作来源。另外,被告注意到,原告在起诉前和起诉后,大量利用了與论和媒体。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作为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人身份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此外,编剧与影视剧制作方就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有合同约定,但原告并未提供过这类证据证明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因此,原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剧本《梅花烙》的创作早于小说,小说并不具有独创性。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真实性存疑,理由与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相同。第二,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并设有参与《宫锁连城》剧本创作,没有侵害原告起诉的改编权。第三,

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作为电视剧《宫锁连城》的联合摄制方,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向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全部行政许可,且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是得到被告余征授权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原告认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侵权缺乏依据。第四,原告的作品对比方式不科学,对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概括的桥段不准确,原告是按照自己的诉讼需要进行任意的拼凑,无法还原两部作品的真实原貌。实际上,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台词设置等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都不相同。第五,原告从未明确其著作权保护的边界,滥用权利。只有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得到保护,明确其权利界限和保护范围,是本案审理的基础,其列举的21个桥段概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第六,原告人为扩大了相似点的范围。此类题材有其惯用的方式。第七,原告总结的人物关系、桥段等,都属于思想和事实层面,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思想情感创作出自己的作品,任何作者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和题材进行创作。且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在人物关系、情节表达、故事线索等方面均比剧本及小说《梅花烙》更加复杂,对应在原告作品及《宫锁连城》中的具体表达均不相似。第八,即使剧本《宫锁连城》的创作侵害了原告就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改编权,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也设有侵害原告的摄制权,因为改编作品也是独立的新的作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根据剧本《宫锁连城》进行电视剧摄制,没有侵权。拍摄一部好的电视剧,剧本只是一个因素,其中会有几百个桥段,即使使用其中21个桥段,要求停止发行和赔偿损失也是不合理的,这将严重影响文化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原告应从改编侵权方获得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给改编侵权人,再从无过错方处要求赔偿,显然要求了过大的保护。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应予驳回。

被告万达公司答辩称:第一,万达公司仅对电视剧《宫锁连城》进行了投资,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也没有参加该剧的报批宣传等,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侵权故意和事实。这在被告方的投资协议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电视剧拍摄中对故事梗概的调整,万达公司无从得知,不应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第二,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原告作品存在很多差异,虽然其中的偷龙转风等桥段有巧合,但是人物塑造等明显区别于原告作品《梅花烙》。原告凄凉婉转的作品更符合九十年代的风格,而电视剧《宫锁连城》是多线索的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梅花烙》文字作品的独创性。第三,《宫锁连城》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特点,不构成侵害原告作品的著作权。相似之处应剔除思想再判断是否是惯常表达,之后再进行比对看是否构成相似。且这种相似影响到权利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时候才涉及侵权,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情节创意来源于公有领域,《梅花烙》的作品只有十二万字,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的人物关系属于清宫戏中的惯常使用,万达公司认为,该部分情节在公有领域也有很多相仿。即使法院认定这些桥段构成相似,也只占到了《宫锁连城》剧的七十多分特。因此,万达公司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答辩称:首先同意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其次,原告指称需要保护的是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原告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原告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剧也不同。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电视剧创作及发表的事实

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刷《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原告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原告独立原创形成,原告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

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 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

二、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相关内容的事实

1、关于剧本《梅花烙》的剧情梗概

清朝乾隆年间,京城富察氏硕亲王府,福晋倩柔连生三女,王爷一直没有儿子。现倩柔再度怀胎,烧香拜佛盼得一男孩。回女翩翩是王爷寿辰接受的赠礼,深得王爷喜爱并被王爷纳为侧福晋。倩柔在府中的地位受到严重威胁。倩柔的姐姐婉柔于是向倩柔献计,一旦此胎再生女孩,则不惜偷龙转凤换成男孩。三个月后,倩柔临盆,生下女儿,偷龙转凤。送走女儿前,倩柔用梅花簪,在女儿肩头烙下梅花烙,以便未来相认。新生的女婴在生产当夜被婉柔遗弃杏花溪边。江湖艺人白胜龄夫妇以卖唱为生,这天在溪畔练唱,偶然听见婴儿啼哭,寻者哭声找到被遗弃的女婴,发现女婴肩头的梅花烙印,又对女婴的身世无迹可寻。白胜龄夫妇二人非常喜欢这个孩子,于是收为女儿,取名白吟霜。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王爷府长子,取名皓祯。侧福晋翩翩后生一子,取名皓祥。皓祯长大后文武双全,出类拔萃,又有捉白狐放白狐的经历,宅心仁厚,是王府的骄傲。倩柔一边为皓祯感到欣慰,一边又时常惦记生产当夜被自己遗弃的亲生女儿。

二十年后,皓祯来到一家叫龙源楼的酒楼,恰遇吟霜随白胜龄在龙源楼卖唱。贝子多隆见吟霜年轻貌美,便来调戏。皓祯路见不平出手相救,打退了多隆及其手下。此后,皓祯便常来听吟霜唱曲,渐渐萌生对吟霜的爱意。

皓祯的弟弟皓祥一直对自己的庶出身份深有怨怼,嫉妒并怨恨长兄皓祯。皓祥偶然从多隆处听说皓祯为救吟霜与多隆发生冲突,便告知王爷,以致王爷大怒,

责骂皓祯的侍从小寇子带坏皓祯,并对小寇子严刑杖责,皓祯与小寇子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小寇子抵挡杖刑。倩柔见皓祯挨打,心痛难当,央求王爷停手,得以解难。

皓祯与吟霜未能相见的日子里,白胜龄发现吟霜的心事,提醒吟霜与皓祯身份悬殊,劝吟霜熄灭萌生的情感,吟霜则否认了对皓祯的爱意。而多隆则又带一众手下来到龙源楼强抢吟霜。白胜龄见吟霜遭受欺辱,奋起反杭,反遭毒手,重伤当场。吟霜求医无门,白胜龄不治身亡,并于临终前提及当年拾得吟霜的经过。白胜龄死后,吟霜被赶出龙源楼,带着白胜龄的尸体寄身破庙。

皓祯再度路过龙源楼,获知吟霜遭遇强枪及白胜龄身亡的经过,携随从去天桥寻找卖身葬父的吟霜,并再度逼退多隆一干人,救起吟霜,代吟霜办理完毕白胜龄的丧葬。面对无依无靠的吟霜,皓祯听取小寇子献计,将吟霜安置于小寇子远亲三婶婆的院落,吟霜终得落脚。此后皓祯便时常来探望吟霜。府内舞女蕊儿被皓祥奸污,投湖自尽。皓祯烦闷中来找吟霜,闲聊中说起捉白狐放白狐的过往,吟霜便要下皓祯的白狐毛穗子。这天,吟霜外出为皓祯制作白狐绣屏作为礼物。皓祯来小院见吟霜,寻人不着,疑心再遇恶人,倍感焦虑。吟霜冒雨归来,皓祯情急之下训斥,后得知吟霜出门实为辛苦准备礼物,心下感动。二人当日互诉衷肠,私定终身。皓祯就在这一天发现了吟霜肩上的梅花烙。皓祯国府后,遇到倩柔,逼问下告知倩柔自己与吟霜之事,倩柔于是答应赴小院见吟霜。倩柔的会见,原本是试图用金钱收买吟霜远离皓祯,却被吟霜拒绝,并不惜以死明志,皓祯更是心痛。倩柔深受感动,同意日后接吟霜入府。倩柔与秦嬷嬷均隐约发觉吟霜正像年轻时的倩柔。

皇上赐婚,将兰馨公主许配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倩柔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园房。为逼皓祯就范,倩柔同意以接吟霜入府作为条件,要求皓祯与公主圆房。于是,吟霜被接进王府做丫鬟,身份为小寇子三婶婆的干女儿,安排在倩柔身边服传。一日,兰馨在府内撞见皓祯与吟霜共处一室,二人私情暴露,兰馨于是接受崔嬷嬷的建议,向福晋索要吟霜于自己房中伺候,借机欺凌冷霜。一日,兰馨对吟霜动用私刑,皓祯忍无可忍,便向全家正式宣布纳吟霜为妾,并意外发现吟霜已有身孕。皇上得知皓祯与兰馨相处不睦,特宣皓祯觐见。皓祯慷慨陈词,皇上深受感动,未加责罚,规劝皓祯善待兰馨。后吟霜被污不洁,争执间逃脱摔倒,皓祯救扶,吟霜衣油不慎新裂,梅花烙显现,恰被信柔见到,认出吟霜就是自己多年前批弃的亲生女儿,后倩柔再向吟霜打探生平过往,发誓保护女儿。兰馨经崔嬷嬷劝导,明白与吟霜和睦相处方能缓解与皓祯的关系,于是亲自为吟霜送补品,以期和解,不料被皓祯误以为下毒暗害。兰馨羞愤之下自行喝下补品,以证清白。府内传言吟霜为当年皓祯狩猎放生的白狐,如今化身为人找皓祯报思,兰馨便清法师来王府作法捉妖,吟霜再被施虐,备受差辱。倩柔率人救出吟霜,情急之下告知中吟霜实身份,但吟霜为保护皓祯,始终拒绝与倩柔相认。皇上得知皓祯为吟霜而与兰馨不陸,以及兰馨精神濒临崩潰的状况,龙颜大怒,下令吟霜削发为尼。倩柔不忍看着吟霜年华葬送,情急之下说破当年偷龙转凤的真相。王爷得知后,预备秘密护送皓祯与吟霜逃离;皓祥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心有不甘,为免宣扬,王爷将皓祥软禁。翩翩悲愤之下向兰馨告密,以致皇上降罪整个王府,并下令处死皓祯。吟霜赴法场见皓祯演最后一面,相约午时钟响共赴黄泉。皓祯行刑时刻,

公主带圣旨前来法场,赦免皓祯死罪,吟霜却已在午时钟响时悬梁自尽。皓祯对尘世再无眷恋,携吟霜尸体远走山野。

2、关于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内容差异,小说?梅花烙?的故事梗概除不含白胜龄夫妇溪边拾婴、白胜龄劝慰吟霜放弃皓祯、小寇子因皓祥告状被王爷责罚、兰馨听取崔嬷嬷劝告向吟霜求和而遭误解的情节外,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但剧本?梅花烙?中的福晋倩柔及姐姐婉柔,在小说?梅花烙?中分别名为雪如,雪睛。

小说?梅花烙?在皇上赐婚至吟霜入府的情节安排上,顺序如下:皓祯在龙源楼打退多隆及手下后,常来听吟霜唱曲,并对吟霜渐渐萌发感情。之后,皇上便指婚兰馨公主予皓祯,阖府欢跃,王爷及雪如更觉荣光,皓祯得知后心系吟霜,闷闷不乐。在皓祯与吟霜私定终身并发现吟霜肩上的梅花烙之后,三月十五日,皓祯奉命与兰馨完婚。婚后皓祯屡次托辞,多日不肯与兰馨圆房,并在情急之下,将自己与吟霜之事告诉了雪如。雪如于是去小院见吟霜,原本打算用钱收买冷霜并劝冷霜离开皓祯,但吟霜用情至深,不惜以死明志。小速寇子更是献计,假称吟霜为自己三婶婆的干女儿接入府中做丫鬟。雪如深受冷霜感动,接受了小寇子的计策,冷霜于是被接进王府做丫鬟,安排在雪如身边服传。在小说?梅花烙?中,偷龙转凤的真相公开后,是皓祥与翩翩共同进宫告密。

三、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创作、发表过程的事实

被告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署名编剧,剧本共计20集。《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经视公司出具《授权申明书》。另外,被告于征及东阳欢娱乐公司称,于征创作《宫锁连城》剧本的时间为2012年6月前后完成故事梗概,7月完成3集分场草稿和故事线草稿,气候开始分场大纲创作,2012年10月开始具体的剧集创作。2012年年底基本定稿。

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片尾出品故事一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乐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

四、关于《宫锁连城》剧本及电视剧相关内容的事实

1、剧本《宫锁连城》的故事梗概

清朝乾隆年问,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军宠信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普。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換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遺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丽娘设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

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映月偷换来的儿子取名富察恒泰,是富察家的长子,如眉继后也为将军剩下儿子,取名富察明轩,是富察家的次子。恒泰在将军府长大,二十岁上,已是智勇双全,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一边庆幸自己当年的进择,一边也对遗弃的亲生女儿心存惦念。

一日,恒泰正在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欲帮连城出钱赎身,后得知自己被骗。大盗王胡子为害百姓,恒泰欲捉拿王胡子。这天却在街上再遇连城假扮新娘,恒泰便请连城假扮舞女,协助捕获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这日来到迎芳闯,调戏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泄愤,却被恒泰遇見,恒泰在街市上助连城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连城都结下了梁子。为防止佟家麟再来闹事,恒泰为连城安排护卫把守迎芳阁,而恒泰则常来听连城唱曲。两人并在交往中,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匪徒溃退,恒泰擒住匪首江逸尘逸尘,得到皇上赏赐。皇上与皇后见恒泰年轻有为,商议将醒黛公主许配恒泰,醒黛用圆底玉碗存心刁难恒泰,被恒泰轻松化解,并识破醒黛身份,醒黛于是默默倾心恒泰。得到皇上的赏赐,富察家上下十分高兴。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心存怨念,妒忌兄长恒泰。习武途中,明轩遇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获知恒泰为保护青楼女子与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守卫之事,于是欲陷害恒泰,将此事禀告了父亲富察将军。将军震怒之下,责骂郭孝教坏恒泰,下令鞭责郭孝,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相护,为郭孝挡下鞭责,在映月央求下,将军方才罢手。在恒泰出征剿匪的时间里,连城言语寡谈。丽娘发现女儿情愫,安排连城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告知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手下再来迎芳阁,试图强枪连城。连城拒不相从,丽娘为保护连城被佟家麟一伙打成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为母仲冤,只身一人来至顺天府状告佟家麟。哪知官官相护,连城被赶出顺天府,后被府尹污蔑讹诈投入大牢,于是认识了同在大牢的江逸尘。色心大发的佟家麟欲娶连城,江逸尘趁机施计,穿上嫁衣借助连城的身份逃脱,而连城则被带进了佟府。

恒泰得知连城境遇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将连城救出,并打点了丽娘的丧事。连城与恒泰消除误会,恒泰接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一置在郭孝远房亲戚闲置的宅院中,并为连城打点好生活所需。

另一边,佟家麟的妹妹佟毓秀自认武功高强,欲为哥哥出头,男扮女装挑衅恒泰比武,反败于恒泰。毓秀刁蛮无理,要嫁给恒泰,被恒泰拒绝,于是写信约恒泰夜半相见,不料,第二天毓秀发现身边人却是明轩。后毓秀意外发现怀上了明轩的骨肉,将军府与佟家万般无奈之下结成亲家。大婚在即,与明轩早有私情的丫鬟春喜成了明轩结亲最大的障碍,为了解决间题,明轩将地卖给了人贩。要

亲当日,从人贩手中逃出的春喜大闹将军府,恒泰奉将军之命处理此事,不料春喜竟然自尽。新人进,旧人亡,恒泰心中一阵难过,来找连城倾诉,于是被江逸尘发现恒泰与连城关系密切。

为促成醒黛公主与恒泰,皇上招恒泰进宫当差。岂料明轩想与恒泰争差事,佟毓秀便设计诬陷恒泰非礼,逼他让出这个差事,却被恒泰化解。

恒泰再来找连城,却未见连城在家,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出门实为给恒泰赶制衣服。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倍感委屈,恒泰得知连城外出是为自己准备礼物的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江逸尘为了除掉恒泰,设计利用连城引诱恒泰进入布满火药的陷阱,又被恒泰化解,江逸尘遁逃。恒泰把进宫的差事让给了明轩,明轩却遭到醒黛公主率人恶整,不堪其扰,恒泰只得入宫当差。醒黛公主的刁难,被恒泰一一化解,后渐渐与醒黛公主熟络,为醒黛出主意,救出其因与戏子良工有私情而被打入冷宫的母亲慧妃,醒黛对恒泰更生情愫。

连城征得恒泰同意,到佟家染坊做工,再次遇到江逸尘。江逸尘被毒蛇咬伤,连城吮毒相救。江逸尘入染坊实为偷盗,阴差阳错,连城被误认为偷盜之人。江逸尘听闻佟家染坊要处置连城,折返回来搭救连城。恒泰得知连城身陷险境,也赶来营救,佟毓秀要求恒泰破案,作为放人的交换条件。恒泰率入一举剿灭一众匪徒,救走连城。江逸尘回来,发现老巢都已被官兵所灭,誓要恒泰血债血偿。

回到宫中的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将军府阖府欢庆,恒泰记挂连城,闷闷不乐,明轩则更缺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恒泰与郭孝说起连城,被映月听到,于是恒泰便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劝说连城离开恒泰,连城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

江逸尘得知恒泰要做额附的消息,混迹刺杀,出手却将日标定为富察将军,打斗中,江逸尘露出手上的伤疤,使富察将军想起了以前的爱人杏雨,认出江逸尘是自己的义子。侥幸逃脱的江逸尘联合百乐再将连城掳走,向连城讲明自己与富察将军的仇恨系因其干娘杏雨被富察将军谋害。恒泰得知连城有危险,从迎亲队伍中急急离去,与江逸尘连尘决斗悬崖之上,削断了江逸尘的一只手臂,江逸尘坠入悬崖。恒泰救下连城,称病暂缓与醒黛的婚礼。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公主婚事,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并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连城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与醒黛完婚。

毓秀、明轩设计接管账房,偷走将军府钱庄的1000两银票,嫁祸连城。恒泰为保护连城,流称是自己拿了银票。后醒黛与连城联手,涉险査明真相,佟毓秀向将军承认实情。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与醒黛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味,均不奏效。醒黛贴身李嬷嬷发觉恒泰与连城关系暖味,道出对连城的怀疑,

两入设计试探。另一边,连城百般努力调查杀死杏雨的凶手,后从将军处得知当年与杏雨联手设计骗取映月感情的真相,便怀疑映月杀死了杏雨。连城的试探被映月察觉,于是设计陷害连城,却意外令追踪连城而来的李嬷嬷堕入圈套。跟踪失败的李嬷嬷被醒黛公主训斥,后威胁与连城同屋的丫鬟小雪,诬陷嫁祸连城。恒泰将计就计,用小雪李代桃僵,以致醒黛误认为与恒泰有染的人是小雪。连城得知,埋想恒泰,后目睹恒泰祭奠小雪,原谅了恒泰。

毓秀对明轩恨铁不成钢,在一次争吵中,明轩失手导致毓秀流产,伤愈重返的江逸尘救下了毓秀,并开始利用毓秀对富察一家进行复仇。毓秀重新回到将军府,江逸尘也借助毓秀混入将军府,伺机寻找复仇的机会。

醒黛怀疑自己搞错了对象。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勾搭恒泰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公主知到后,气恼不堪,于是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实施报复。

江逸尘和百乐谎称克扣粮饷搅乱军营,使得富察将军和恒泰被停职查办。为了进一步摧毀富察家,江逸尘唆使毓秀用毒花暗算醒黛,醒黛得知自己中毒,疑心是连城所为,连城被李嬷嬷推入水中,却被江逸尘所救。李嬷嬷暗中调查,发现了毓秀和江逸尘的合谋,被江逸尘杀死,又被佟家麟瞧见。毓秀于是将杀害李嬷嬷的罪名加到了连城头上。连城被关押起来。江逸尘火上浇油,放走醒黛回宫告状,醒黛和皇后商议,立刻处斩连城,以绝恒泰的念想。恒泰孤注一掷,设下圈套,终于破案。就在毓秀百口莫辦之时,江逸尘将佟家麟当做替死鬼丢了出来。恒泰赶赴法场,救下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叙话,却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公主满怀怨恨回到将军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佟家麟被投入大牢后,其父佟阿贵设计安排佟家麟越狱逃匿。江逸尘设计使得恒泰与连城将佟家麟带回法场,监斩的佟阿贵无奈下令处斩家麟,并将杀子之仇算在了恒泰和连城头上。

映月和郭嬷嬷疑心毓秀早就流产,并与试探。毓秀假装从楼梯上摔倒落胎嫁祸连城。恒泰粗鲁训械,连城愤怒之下夺门而出,江逸尘适时出现,排解了连城的苦闷。佟阿贵为报杀子之仇,设计举荐富察将军府押运赈济银两再行劫掠。将军父子料到事情有诈,早有防范,不料百乐突然出现,用化金水将银子全部化去,恒泰发觉此事必与佟家有关,毓秀被恒泰软禁了起来。阖府上下一起寻找对策,恒泰为保护连城,故意冷落。

江逸尘又一次将连城从府中带了出来,指望连城能和自己远走高飞,但连城却执意要与恒泰同甘共苦,并答应在三天内调查出杏雨之死的真相。连城为了破解迷案,以郭嬷嬷为切入口,却发现了郭嬷嬷去李记绣花铺秘会李甲。在连城盘问下,李甲说出映月害死杏雨的真相,连城于是力劝李甲向将军和江逸尘吐露实情。与此同时,富察家的自救行动也在展开。佟阿贵中计说出陷害忠良、卖官鬻爵的真相,哪知恒泰却从内室请出皇上,将军府冤案得雪,佟家被查抄,而毓秀也被明轩休掉。无家可归的毓秀去找江逸尘,却得知自己只是一个被利用的棋子,

愤怒的毓秀发誓要报复恒泰、连城以及江逸尘。

连城和江逸尘在江逸尘边等待李甲,来的却是恒泰带兵围剿江逸尘,江逸尘入水逃遁,连城被恒泰带回了将军府,映月向连城垣言自己杀害杏雨的真相,并警告连城就此收手。江逸尘后混入了军管假扮厨子,准备行刺富察将军,却被恒泰搶住。得知江逸尘被擒,连城偷了钥匙是想要放跑江逸尘,却被恒泰捉了个正着。富察将军单独审讯江逸尘,并认江逸尘为义子,阖府上下皆大不满,而醒黛针对连城的措施,也被江逸尘一一破坏。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请法师做法,诬陷连城孤妖附体,对连城百般差辱,连城后被江逸尘救下。

醒黛要除去连城,映月要除去江逸尘及连城,两人暗中连手欲对付连城和江逸尘。皇后为了帮助醒黛解决家事,将连城召进宫中学规矩。连城在宫中化解各种难题,结识了秦湘姑姑和皇上,并帮助皇上与慧妃重归于好,于是获准月底出宫。与此同时,军营之中,江逸尘和百乐私发银两引发军士骚动,恒泰突出奇谋,化解了军营危机。江逸尘则不断逼追问将军害死杏雨的原因。映月和郭嬷嬷策划制造江逸尘对醒黛公主不恭敬的局面而令其触犯大罪,醒黛洞悉,决定将计就计。

寺店中,连城与江逸尘被关在房间,江逸尘受药物控制逐渐表失心性,醒黛和映月带着恒泰和将军闯了进来。正当连城百口其辦的紧要关头,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救连城于危急。恒泰识破醒黛陷害连城,意欲休掉醒黛。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商议此事,发誓保护连城。

极度伤心的醒黛整日寻死。皇后派秦湘过来劝慰醒黛。秦湘劝说醒黛与连城休好,以缓解与恒泰的关系,醒黛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差愤之下吃掉点心以示清白。

将年为化解江逸尘的仇恨,立江逸尘为长子。江逸尘在军营中重伤了明轩,明轩央求恒泰为自己出头。江逸尘和恒泰领兵押运粮草,恒泰令江逸尘提拿贼匪白毛归案,江逸尘说服白毛,完成了任务。秦湘的丈夫钟保在将军府偶遇郭嬷嬷,而钟保正是恒泰的亲生父亲。钟保以此得到大量钱财,秦湘于是怀疑自己的儿子就在将军府中。在连城的帮助下,秦湘取得了郭孝及府内其他男子的血来验证,均不是秦湘的儿子,却独缺恒泰的一滴血。失望的秦湘回去质问钟保,争执中,钟保头部受伤,秦湘惊慌逃离。江逸尘查得映月送钱给钟保,于是到钟保家调查,发现钟保死于瓦砾中。在连城说服之下,恒泰终于同意滴血认亲,然而顺天府派人前来提拿秦湘,秦湘被打入大字。映月怕秦湘说出真相而督促顺天府迅速结案,江逸尘则狱中会见秦湘,蛊惑其说出恒泰身世真相。为了保护恒泰,秦湘选择了自尽。

将军洞悉了江逸尘的复仇,向江逸尘讲述了关于杏雨的全部真相:年轻时的富察将军与杏雨是一对眷侣,但那时的富察将军还只是无功无名的富察翁哈岱。为了前途,两人故意设计让年轻俊明的富察翁哈岱接近老将军的女儿映月,赢得映月的青睐,从而入赘将军府,达到荣华富贵的目的。

在恒泰的逼问下,映月讲出当年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将军府归于平静。当映月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昔救连城,江逸尘消失在火海里。

连城醒来后无法接受自己的身世,明轩与如眉则偷听得知偷龙转凤的真相。明轩知道自己才是富察家唯一的儿子,心有不平,于是与如眉一同将偷龙转凤的事密告醒黛。将军得知后急火攻心中风瘫换。

连城对富察家心灰意冷,欲要离开,恒泰答应连城一起离去,却被云儿撞见并告知醒黛。醒黛向恒泰分析一家形势以威胁恒泰,并告知已怀上了恒泰的骨肉,恒泰无奈只得放弃私奔。连城在湖畔等待恒泰,不料来的却是云儿,云儿谎称恒泰要连城自己上路,并赴势将连城推下了冰窟,生死未卜。看透世情的映月带着瘫疾的将军离开了将军府回奉天府老家安度晩年。醒黛掌管富察家大局,整顿阖府事宜,将明轩母子赶出了将军府。

三年后,公主与恒泰的女儿小格格已经长得十分可爱,恒泰则陷入对连城的思念,终日沉浸在摄心术管造的梦幻中。醒黛请皇后将接待蒙古使臣的差事交给了恒泰,岂料蒙古使臣竟然就是江逸尘。江逸尘以小格格为要挟,要求恒泰交出连城。恒泰索性将小格格交由江逸尘看管,反而让江逸尘无法下手。

一方面,江逸尘和恒泰在皇上面前操演阵法之时大打出手,被醒黛制止,并宣布了连城的死讯;另一方面,百乐混入军营,协助解决军营粮草短缺的燃眉之急,博得了郭孝的信任。得知连城的死讯,恒泰陷入悲伤,更加迷恋摄心术,最终身心倶伤。太医孙合礼为恒泰医治,却不料孙合礼当年救下毓秀,并被毓秀控制、利用。

朝廷得知多隆贝勒在西北谋反,派恒泰去剿灭,而此时郭孝对百乐已经情根深种,不能自己。西北战场上,关键时刻恒泰鸣金收兵,准备和多隆和谈。在百乐的怂恿下,郭孝带兵奇袭,歼灭多隆部队,事后被恒泰处罚。百乐就此挑拨郭孝与恒泰,称恒泰与叛军勾结,众将士也都觉得郭孝做的对,郭孝的心开始动摇。百乐安排一名叛军高喊连城的名字,恒泰即令押解此人到行帐中审问。百乐再在郭孝耳边扇风,挑拨郭孝禀明皇上,称恒泰与叛军勾结,引发龙颜震怒,下旨提拿恒泰,并命郭孝接管军营。

百乐和郭孝日久生情,准备向江逸尘摊牌,却被郭嬷嬷发现。郭孝深深忏悔自己的轻信,呈上血书为恒泰鸣冤,终因失血而死。郭嬷嬷悲痛至极悬梁自尽,恒泰沉冤得雪。

毓秀借助孙合礼令连城听命于她,将恒泰视为仇人,并安排连城到恒泰身边伺机报复。江逸尘与恒泰意外间共同发现并救下失忆的连城,恒泰将连城带回家,试图借助巫术唤醒连城的记忆。恒泰街头偶遇混迹市井的明轩,得知他和如眉生活不如意便接回府中。醒黛则质疑二人,设计赶走,未能成功。心寒的醒黛夜晚街头偶遇戏班老板步青云。

连城回府后,醒黛察觉其中有诈,设计试探连城,在恒泰带连城去筑梦所之

际,买通法师骗连城带钱救恒泰,岂料连城识破醒黛计谋,上门求助并甘愿喝下毒酒,获得恒泰的信任。醒黛的提示及试探令恒泰无法接受,甚至出手打了醒黛。醒黛愤然离家回宫。连城被恒泰的真情打动,恨意渐渐动揺。

恒泰再开迎芳阁为酒楼,请步青云坐镇。明轩在发现步青云骑马撞人后,献计解决迎芳阁声誉危机,之后力劝恒泰置地,连城根据毓秀的安排给明轩提供帮助。明轩骗得将军府的当家印鉴,将府内财产占为己有,并将恒泰净身赶出将军府,原来明轩是受江逸尘指示回府陷害恒泰。后来,恒泰带着连城回到将军府,原来一切都在恒泰与醒黛设下的计谋,意在令明轩及幕后主使暴露狐狸尾巴。连城发现自己也被算计其中,恒泰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简单的好人。

明轩因为之前的交易而找来一身麻烦,于江逸尘处求助未果,并在街上发现毓秀和连城在一起,偷听到毓秀的复仇计划被灭口。恒泰却收到装者明轩尸首的箱子,认为是江逸尘痛下毒手,找江逸尘理论。恒泰因为明轩的死而郁郁寡欢,连城失手打碎一只竹制鱼形奁,发现了恒泰写给自己的装载者过去回忆的信件,勾起了连城的大部分记忆。

醒黛得知连城中了小天狼花毒,于是在宫中寻得100粒缓解的丹药,最终选择与连城和平共处。毓秀和孙合礼正为无法控制连城伤脑筋之际,江逸尘来向孙合礼求助失忆症的救治方法,毓秀决定利用江逸尘继续自己的计划。如眉受江逸尘挑唆,找恒泰报杀子之仇。如眉回到了将军府装疯卖傻,拐走小格格,为救小格格,连城跳入水中,全部回忆起来。江逸尘带走落水的连城送到太医处医治,连城被换心香控制,再次将恒泰视为仇敌。

连城找到江逸尘帮忙,伙同江逸尘伪装成的玲珑混入将军府。小格格死亡,醒黛将仇恨归结于连城的回归,离家再遇步青云。恒泰因为女儿、兄弟、姨娘先后为自己枉死而心力焦悴病倒,连城和“玲珑”利用药物使恒泰的病情越来越严重。恒泰经常幻觉自己见到了女儿,醒黛在步青云的帮助下将装神弄鬼之事戳穿。

江逸尘后与连城计划用借刀杀人的法子,制造步青云与公主的不洁关系,除去公主。不料步青云是男扮女装,连城的阴谋没有得逞,恒泰身体日下,顺势驱赶醒黛及连城。毓秀做出连城的假脸,易容成连城的样子欲与江逸尘私奔,江逸尘识破毓秀伎俩,将计就计,将毓秀卖给船夫。

孙合礼的小徒弟在采摘灵芝的途中陷于沼泽丧命,给了毓秀算计恒泰的灵感,用连城引恒泰入沼泽。孙合礼良心未泯,关键时刻数下恒泰与连城,并以一个请求的许诺为恒泰医治。连城通过法师的作法恢复神智,联合江逸尘、恒泰、公主设计毓秀,关键时刻却是孙合礼控制连城,救出毓秀。毓秀与连城换脸,并借助连城身份接近恒泰伺机报仇。后连城遇险,被江逸尘所救。醒黛发现有异,多次试探毓秀,并劝说恒泰,但未能戳穿。而真正的连城前去警告恒泰,却被当做毓秀顶罪流放。流放路上,江逸尘再救连城。

另一边,慧妃去世,步青云趁机接近皇上,被封为贵人,恃宠而骄。皇上南巡,恒泰携醒黛及毓秀随行护密,期间,醒黛再试毓秀,并设计令毓秀撞见其亲生父亲佟阿贵。情急间,毓秀亲手杀死佟阿贵。步青云的政扈和挑唆令皇后遭受冷遇,被皇上遣返回京,而步青云则实为意图对皇上不利。皇后得知有人欲行刺

皇上,即刻返程给皇上报信,步青云及其同伙谋害皇上的计划被搅乱,皇后则受重伤而死。毓秀发现步青云行刺意图后,被步青云强令服毒,控制毓秀。带着毓秀面容的连城设计逃离江逸尘,混入宫中假扮厨娘,化名素云陪伴恒泰。连城偷所得步青云欲在皇后葬礼之时谋害皇上的计划,试图通知恒泰,却被江逸尘阻止。毓秀因中毒只得听步青云摆布,在皇后棺椁中放置炸药刺杀皇上。后江逸尘替连城拆卸炸药,却被侍卫发现、追杀。最终,江逸尘为保护连城,吸引追兵,中箭掉入悬崖。

步青云的计划并未成功,皇上早有筹谋,并将刺客一网打尽。步青云自揭身份,在得知自己父亲当年背弃组织并与嫔妃产生私情的死亡真相后绝望自尽。

醒黛发现连城与毓秀之间的对话,疑心毓秀与连城互换面目,于是决心调查真相。当连城身陷牢狱,醒黛狱中会见连城,发现连城身上旧伤,认定二人互换身份的实情。恒泰觉査毓秀身份可疑,于是设计乱党逃逸的假象,毓秀身份败露。

孙合礼潜入大牢,用药迷倒并俘虏连城,用连城与毓秀交换,而毓秀则最终毒发身亡。孙合礼在毓秀死后为其与连城换回各自的脸,带着毓秀奔向沼泽殉情。

醒黛在经历如此周折后,看破红尘,每日佛堂诵经,意欲成全连城与恒泰,却不想连城最终选择离开。公主在恒泰劝说下走出佛堂,两人携手余生。

多年后,年迈的连城正给一群晚辈讲述自己年轻时的故事,却与年迈的恒泰不期而遇。

经查,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情内容与剧本《宫锁连城》基本一致。

2、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中涉嫌侵权内容的梗概

原告主张的剧本《宫锁连城》与电视剧《宫锁连城》侵权内容,集中于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关子恒泰与连城之间身世、感情的情节,该部分情节概括如下:

清朝乾隆年间,富察将军府的福晋纳兰映月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将军膝下无子,而此时更恰逢将年宠幸侍女如眉,并将已有身孕的如眉纳为侧福晋。映月在府中的地位受到威胁。映月为了保住在府中的地位,和贴身服侍的郭嬷嬷一起策划了“偷龙转凤”的计划,生产当夜映月生下女婴,即用买来的男孩换走了自己的女儿,新生的女婴当夜被郭嬷嬷遗弃溪边。而女婴被遗弃之前,映月发现女婴肩头有一个朱砂记。迎芳阁的老鸨宋丽娘没有孩子,这一日带众姐妹在溪边排练歌舞,听闻婴儿啼哭,循声拾得将军府弃婴,十分喜爱,收为女儿,取名连城,丽娘并发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

偷龙转凤所得男孩为将军府长子,取名恒泰。长大后的恒泰智勇双全,投身军营,做了神机营的少将军,映月也因为这个儿子得到了尊崇和荣光。映月庆幸自己当年的选择,同时也对被抛弃的女儿心存惦念。另一边,连城则在青楼市井长大。如眉也为将军生下一个儿子,取名明轩。

一日,恒泰带人巡街,与连城意外邂逅在闹市街道,连城谎称自己被哥嫂卖到技院,恒泰便欲出钱帮连城赎身。后得知自己上当。恒泰在街市再遇连城行骗解救被逼婚的新娘,后请连城假扮舞女,帮助提拿大盗王胡子。

吏部侍郎佟阿贵之子佟家麟在迎芳阁调成连城未果,欲教训连城,追至街市,却被恒泰遇见,恒泰于是出手相救,打败佟家麟及一千手下,家麟和恒泰与连城都结下了梁子。而恒泰此后则派人把守迎芳阁,并常来听连城唱歌,两人情愫暗生。

恒泰被朝廷派去剿匪,两人久未见面。明轩对自己的庶出身份一直心存怨念,妒忌恒泰。一日,明轩学武遭到佟家麟耻笑,并从佟家麟处听说恒泰保护连城与佟家麟大打出手并派人把守妓院之事,于是禀告给将军。将军震怒之问责骂恒泰的随从郭孝带坏恒泰,动用家法施以鞭责,而恒泰与郭孝主仆情深,情急之下以身护仆,为郭孝挡下鞭责,映月央求之下,将军方才要手。

不见恒泰的日子里,连城情绪低落。丽娘发现后,便为连城安排相亲却被连城搅局,丽娘于是提醒连城与恒泰身份悬殊,劝连城放弃恒泰。

失去恒泰保护的连城再度陷入佟家麟的搅扰。一日,佟家麟率领一干部下再来迎芳阁,强抢连城。连城拒不相从,再度与佟家麟发生争执。丽娘为保护连城身受重伤,迎芳阁也在打斗中失火,而佟家麟则带人逃离了现场。丽娘伤情严重,虽经连城四处求医,最终仍不治身亡。孤单一人的连城则守着丽娘的尸体寄身破庙。

连城被佟家麟施计带进了佟府。恒泰得知后,带人硬闯佟府,痛打佟家麟,并将连城救出。连城记恨恒泰爽约多日未见,后经说明情况,得知恒泰打点了宋丽娘的丧事,与恒泰消除误会。后恒泰听得郭孝献计,将连城安置在郭孝远房姑妈闲置的宅院中。连城便得到落脚之地。

恒泰前往小院来找连城,却未见人,情急之下四处奔走寻找,恒泰寻人不着,再回小院等待。连城傍晩回到小院被恒泰训斥,满腹委屈。后告知自己是去城里为恒泰赶制衣服。恒泰得知实情后,感动欢喜,两人当夜互诉衷肠,连城以身相许。次日,恒泰发现连城肩头的朱砂记。

宫中的醒黛公主到了婚配的年纪,恒泰被选定为额驸。恒泰获知自己已被皇上指婚醒黛公主,一心记挂连城,回到家中。将军府因皇上指婚一事阖府欢庆,只有恒泰一人闷闷不乐。明轩则更是嫉妒大哥,在旁煽风点火。无奈之下,恒泰告知映月心仪连城之事,映月答应赴小院会见连城。

映月和郭嬷嬷来到小院,实为收买、劝说连城离开恒泰,哪知连城竟不为所动。二人回程途中说起连城,均认为连城恰似年轻时的映月,而映月也对连城为人深深认可。

映月得知恒泰心系连城,有碍与醒黛的婚事,于是同意把连城接进将军府,谎称是郭嬷嬷的远亲,安排在映月房里做丫鬟,恒泰终于与醒黛完婚。连城在将军府有意躲进恒泰,仍被醒黛及李嬷嬷发觉两人似有微妙。

恒泰与醒黛大婚后,始终拒绝圆房。醒黛四处求教方法想获得恒泰青睐,均不奏效。李嬷嬷利用不同荷包凭香味找到真正与恒泰有染的女人,连城和恒泰的事情败露。醒黛知道后,气恼不堪,于是听从李嬷嬷献计,从映月处将连城要来服侍自己,并且对连城百般折磨。

李嬷嬷被杀,连城遭嫁祸,被提拿到顺天府择日处斩。恒泰破案后,飞马赶赴法场,救下了连城。

回到府中,恒泰宣布正式纳连城为妾室。皇上为了解决恒泰和醒黛的问题,特召恒泰入宫,却反被恒泰说服,未予责罚,并劝恒泰回府与醒黛好好过日子。醒黛满怀怨恨回到富察府,百般搅扰恒泰与连城的婚礼。

府中频现事端,醒黛遂针对连城称家里出了妖孽,于是清法师做法,指认连城狐妖附体,对连城百般羞辱。后为陷害连城,醒黛联合映月将连城与江逸尘关在寺庙房间,正当连城百口莫辦的紧要关头,争执中连城衣袖被撕破,映月看到连城肩上的朱砂记,认出连城就是自己的亲生女儿。回程路上,映月与连城谈心,了解连城的成长过往。回府后,映月更是与郭嬷嬷合计认定女儿之事,决计保护连城。

皇后派秦湘姑姑陪伴公主。经秦湘助解,醒黛终想通了夫妻共处之道,明白只有与连城休好才能挽回恒泰,于是准备点心送与连城意图求和,却遭遇映月怀疑下毒。醒黛羞愤之下自吃点心以示明清白。

后,恒泰从映月口中,得知偷龙转凤的全部真相。偷听到真相的富察将军并未责怪映月,并告知映月,自己已经在栖霞峰埋下了炸药,预备将江逸尘和连城一并炸死,从此富察府将归于平静。映月情急之下说明连城就是自己与将军的亲生女儿,富察将军方寸大乱,恒泰则火速赶往营救连城。屋外,明轩与如眉一直在偷听,得知偷龙转风的真相,将偷龙转风之事密告给醒黛。

五、关于原告主张的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相关内容与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关系

原告为说明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情节整体创编上的相似性,向本院提交了人物关系对比图(附图)、“《宫锁连城》电视剧及剧本与《梅花烙》小说及剧本相似情节比对表”(附表)。经查,上述图表中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在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中均存在对应内容。

六、关于原告专家辅助入的庭审陈述

原告委托的专家辅助人汪海林就剧本创作问题当庭发表意见,剧本的核心创作价值体现于精彩的情节段落设计,而就具体情节基于特定的串联及编排将成为剧本的最终表达。对在先剧本的内容使用,仅通过观看其电视剧的内容即可实现。从人物设置与影视作品情节关联上来看,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男女主人公的关系及情节安排如果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则可以作为两部作品相似的判断基

础,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均可作为剧本的创作表达。而对于相关情节,如用于比较的两部作品在部分细微环节存在差异,则需要考虑发生差异的部分是否仍保持着同样的戏剧功能,如戏剧功能未发生实质变化,则不能简单排除前后作品的相似关系。

七、关于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

原告主张本案各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改编权及摄制权,各被告应就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主张以被告违法所得为请求赔偿的基础。

原告主张,余征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约为每集2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的版本长达63集,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获得的稿酬可达1260万元;电视剧《宫锁连城》授权湖南卫视播映的版权许可费应不低于每集180万元,且该剧在湖南卫视、天津卫视、乐视网等多家电视及网络平台均有播出,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通过该剧获得的播映权许可使用费用的现有收益已经可以高达上亿元。

就各被告收益情况及各被告就剧本《宫锁连城》、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合作关系、收益分配情况,原告于诉讼之初即已提出要求各被告提供余征就剧本《宫锁连城》的编剧合同、电视剧《宫锁连城》联合摄制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

被告万达公司向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签署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但该协议书正本及复印件均存在大量条款遮蔽。在未遮蔽的部分,第6.2条约定,该剧剧本的内容由东阳欢娱公司、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三方共同审查,经三方书面确认通过后才能进行拍摄;第6.5条约定,由湖南经视公司全权负责完成剧本的立项、报批、审批环节的相关事宜,三方均有权了解本剧前期筹备、拍摄制作、送审、宣传、发行的计划安排以及实际进度。

在本案中,原告申请各被告提交剧本《宫锁连城》编剧合同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发行合同以及关于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合同等,各被告均未提交。

八、关于原告支出合理费用的事实

原告主张,因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30万元、公证认证费1000元、公证费12000元,共计31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喆提交的电视剧剧本《梅花烙》及作者琼瑶权利声明书、电视剧《梅花烙》剧本摘录、小说《梅花烙》、小说《梅花烙》摘录、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及作品登记证书、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DVD(乐视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894664.html,网络下裁视频)、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剪辑版、电视剧《宫锁连城》演员戴娇倩“我就是这么直接”媒体采访视频、(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3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571号公证书、电视剧《梅花烙》署名编剧林久愉声明书、电视

剧《梅花烙》制片方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小说《梅花烙》首发出版方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及“一〇三年度北院民公麟字第221531号”公证书、原告书证《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书、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出的代付款说明、台湾地区公证费用《声明书》及《公证费支出明细单》、公证费发票,被告余征、被告湖商经视公司、被告东阳欢娱公司、被告东阳星瑞公司提交的电视剧《梅花洛》VCD、封面、内容截图、电视剧《宫锁连城》、剧本《宫锁连城》、余征2012年5月30日完成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宫锁连城》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的《宫锁连城》故事梗概、张庭新浪微博网页、《乾隆皇帝全传》节选、《九小姐与乾隆》节选、连环画《九公主与乾隆》、黄梅戏《公主与皇帝》、电视剧《还君明珠》、电视剧《绝色双娇》、电视剧《青天衙门Ⅱ之望子成龙》、《西游记》节选、《西厢记》节选、《水浒传》节选、《红楼梦》节选、《清史十六讲》节选、《试论<红楼梦>中嬷嬷的形象及其审美价值》、《试论小厮在<红楼梦>中的作用一一以茗烟、兴儿为例》、电视剧《一剪梅》、《清史稿》节选、《乾隆幼女和孝公主》、《解说老北京》节选、《鲁迅新婚之夜与妻子同房未同床伤心流泪》、《明清长篇世情小说妻妾斗争与“歇斯底里”特质》、《红颜倾君》节选,被告一余征及被告三东阳欢娱公司提交电视剧《大清后宫》、电视剧《游龙真太子》、电视剧《换子成龙》、电视剧《凤凰血》、电视剧《爱在离别时》、电视剧《爱情风暴美丽99》、电视剧《赵氏孤儿案》、电视剧《新施公案》、电视剧《菩提树下》、电视剧《情迷海上花》、电视剧《璀璨人生》、电视剧《错爱一生》、电视剧《风中百合》、电视剧《金玉良缘》、电视剧《雍正王朝》、电视剧《红楼梦》、电视剧《京华烟云》、电视剧《打金技》、电视剧《真假驸马》、《宫3》人物关系图、《梅花烙》人物关系图、《宫3》主要故事脉络情节、《梅花烙》主要故事脉络情节、相关案例,被告湖南经视公司提交的《授权声明书》,被告万达公司提交的《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以及相关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实践中,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可能对剧本进行适当调整,也不乏剧本与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的情形。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裁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

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裁,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可见,以署名情况认定作者身份仅为作品创作关系的初步推定证明,而作为相反证明的依据则有多种方式。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五被告均认为,林久愉在剧本《梅花烙》的创作过程中执行了相关整理工作,林久愉应基于其整理工作享有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身份,并享有剧本著作权;剧本《梅花烙》至少为林久愉与原告的合作作品,林久愉应享有该剧本的合作作者身份,与原告共同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就这一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是指,对一些散乱作品或者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欣赏性,强调的是整理需融入行为人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并最终以其独创贡献造就了作品的形成;就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者须为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主体,需要对作品创作付出创造性智慧劳动。执笔者是否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应以执笔者是否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加以确认。如作品的具体故事、情节等均由他人创作并以口述表达,执笔者仅以辅助记录的方式将相关口述转换为文字形式加以记裁,那么,这种执笔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

在本案中,林久愉报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与剧本《梅花烙》构成同一作品从而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的问题,原告陈喆主张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

本院认为,该问题取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产生,融入了作者的原创智慧。独创性在概念上强调独立完成及创作性。独立完成,即作品由作者通过独立思考、创作产生,而不是单纯模仿、抄袭他人作品;创作性,强调作品应融入作者的创

作个性,即作者个人所特有的创作表达。因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维度上,独创性,强调作品系作者个人,而非他人的独创智慧成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但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格、爱好、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更倾向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具体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特别是在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描写,塑造鲜明的人物形象,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获为直观路径。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建具体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智慧,对精彩情节的锻造,是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的基础前提,是作品为人津津乐道的重要因素,是经典作品长久流传的创作基石,甚至可称文学作品创作的灵魂。因此,对文学作品情节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一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在该民事裁定书作出后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本案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后,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 日、2014年10月15日组织原被告进行了庭前质证,在正式开庭前,本院建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具备影视剧本创作专门知识的人作为本方的专家辅助人,原告陈喆委托了职业编剧汪海林出庭。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原告陈喆的委托代理人王军、王立岩,被告余征及被告东阳欢娱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马晓刚,被告余征的委托代理人陶鑫良、被告东阳欢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颖,被告湖南经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向农、邱鹏飞,被告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军、谢彤,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蓉、朱玉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喆起诉称:原告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至1993 年间创作完成了电视剧本及同名小说《梅花烙》,并自始完整、独立享有原告作品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改编权、摄制权等)。原告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多次出版发行,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影响力。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采用原告作品核心独创情节进行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宫锁连城》。被告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又名《凤还巢之连城》)。原告作品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民终4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仲裕,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志芳,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默涵,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娣,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敏娣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8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 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仲裕、秦志芳及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郭默涵,被上诉人王敏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仲裕、秦志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204室房屋)及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1304室房屋)产权归王仲裕、秦志芳共同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402室房屋)产权归王敏娣所有;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以下简称涉迁房屋)拆迁所得的安置款88,456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分得33,171元,被上诉人分得55,285元;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折价款442,894.05元(19.485平方米×22,730元/平方米)。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性质应属赠与协议,而非一审认定的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因此,上诉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有权撤销赠与。在上诉人撤销赠与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占涉迁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故动迁安置房产权份额应对半分割;二、即便该《保证书》为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上诉人处分的也只是具有金钱性质的安置费及各类补贴奖励等动迁款项,而不涉及具有居住性质的动迁安置房的产权份额,故应根据双方所占动迁利益份额分别分配安置款及动迁安置房产权,且原审将全部剩余安置款判归被上诉人明显错误;三、分配动迁安置房产权时应考虑上诉人家庭有三口人而被上诉人只有一口人这一人口因素。 王敏娣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保证书》的签署时间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权纠纷诉讼期间,是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一审对《保证书》性质认定正确;二、不管从面积还是动迁款角度计算,一审将两套小房屋判归被上诉人都是合理的,被上诉人现在身体不好,其中一套用于居住使用,另一套用于出售治病,故不同意上诉人的分配方案。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 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情况通报 (1)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1) 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新特点 (4) 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6) 四、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主要举措 (1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 典型案例 (14) 一、海舟公司与余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4) 二、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8) 三、滕某与锋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1) 四、张某与布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3) 五、外国人安某与提普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人才是核心竞争优势。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不仅要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动,必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利益保护,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中,在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发展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上海一中院对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选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发布。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390件,审结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7件。从结果上看,维持原判36件,占76.60%;调解6件,撤诉4件,改判1件。 1. 案件数呈上升趋势。2015年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2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11]270号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法规类别】司法【唯一标志】17303001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2011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11]27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由上级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法院报请决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异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3执异4号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iklijke Philips N.V.),住所地荷兰王国艾德霍芬高科技园区5号(High Tech Campus5,5656 AE Eindhoven,the Netherlands)。 法定代表人:劳拉伊丽莎白佩尔塞特范奥登霍尔斯登(Laure Elisabeth Perset-van oudheusden),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桥钟,该厂投资人。 第三人:杨桥钟,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南湖东岸21号。 本院在执行(2018)沪03执123号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诉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吉田电器厂(以下简称白象吉田厂)、江西菲利波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飞利浦公司以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投资人杨桥钟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6)沪7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判令白象吉田电器厂、江西菲利波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飞利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510元……判决生效后,白象吉田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飞利浦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企业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桥钟(自然人股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白象吉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亦未能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该企业投资人,杨桥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现申请人飞利浦公司申请追加杨桥钟为(2018)沪03执12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杨桥钟为(2018)沪03执123号案的被执行人,承担(2016)沪7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7-323。 法定代表人:吴法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颖洁,女,1977年2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海滨,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杨颖洁,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养殖场办公楼及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宝秋,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初字第09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海滨、杨颖洁、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 - 1 -

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千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一计算,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以一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五百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实际支付支付日止;以一千五百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一千五百五十万元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拍卖、变卖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王陵路45号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大王庙铁(铜)矿采矿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颖洁、于海滨、北京中徽安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华通厉湾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十七万一千五百九十二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 2 -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先进个人事迹 “状元”档案:XX,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06年通过全省统一招录考试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2018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018年,荣立个人二等功;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立个人二等功;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优秀法官”;2018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先进个人”。 大情怀,是一个人内心所具有的巨大力量和奉献精神,是对人民的勇敢和悲悯,是对事业的坚守和责任,是敢于碰硬、敢于亮剑、敢于迎难而上、敢于挺身而出的担当精神和为民理念的总和……参加工作以来,张倩坚守三尺审判台,秉持一腔大情怀,以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审判事业的执着追求,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00余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注重释法明理,以个案体现司法价值,倡导公平正义。她所审结的案件,无一信访情形,无一不良影响,无一矛盾激化,均取得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秉公办案实现司法价值

为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张倩认真学习法律业务及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凭借良好的法律意识及对法律价值的把握,在解决复杂、疑难案件时能够做到得心应手,最大限度地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办案效果。 在案件办理中,她充分发挥女性法官特有的温柔和细心,注重寻找法律与道德的契合点,引导社会大众朴素的公正意识与法律价值上所追求的公正达到和谐统一,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 在主审某物流公司一起保险纠纷案时,她首次确立交通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合法性地位,在全市法院范围内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理和法律适用上的标准,该案判决书被评为2018年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在主审姚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时,她对产权证书的证明效力和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明确了物权归属应以真实法律关系为依据,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推动作用,也与两年后才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中蕴含的法理相一致。 此外,她还运用基于买卖合同的占有所具备的排他效力,成功审理了金某某诉刘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为审判实践中如何针对有效的买卖合同保护善意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 勤学善思铸就铿锵玫瑰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04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延华,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4号院12楼9号。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54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铁,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梁桂,主任。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晏明春,男,汉族,1950年9月5日出生,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0-4-3-6号。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0号5栋10单元201室。 上诉人张延华、上诉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湖管委会)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29003号民事裁定书(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延华的上诉理由为:一、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是北京市海淀区而非武汉市,上诉人张延华有权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诉讼指向的主要侵权行为是晏明春及武汉明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明春公司)违法使用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 软件著作权及技术资料向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科技部基金中心)申报项目,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的《基金项目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立项、签订《基金项目合同》及拨付资金的行为。上述行为共同指向了同一对象,即上诉人张延华的LETORP软件著作权。上述行为均围绕科技部基金中心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北京市海淀区是本案的主要侵权行为地。科技部基金中心的立项及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基金项目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均不影响明春公司、东湖管委会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侵权性及可诉性,更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地的判断。二、科技部基金中心签订《基金项目合同》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基金项目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事合同。科技部基金中心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知盟网计算机软件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894664.html,/weiquan/ShowClass.asp?ClassID=15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43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成刚,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暂住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125弄3号501室(户籍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和平新华委08 新华街53-7号)。因本案于2007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08年9月22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海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辩护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迪准,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欧本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经理,暂住本市松江区兰天新村190号302室(户籍在本市金山区朱泾镇西林街2街2弄20号)。因本案于200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海梅,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害单位梯爱司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舍福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2005年10月31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为现名称,住所地本市松江区松江镇中山东路70号。 诉讼代理人骆美玲、黄震尧,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 魏成刚、李迪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7)杨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成刚、李迪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成刚及其辩护人廖海涛、孔德峰,上诉人李迪准及其辩护人王荣、常海梅,原审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骆美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P2P网络借贷 司法审判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新闻通报会 (2017年12月18日)

通报会议程 时间:2017年12月18日(周一)下午14:00 地点:三中院105会议室 主持: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 内容: 1.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双玉主持并介绍与会人员 2.宋毅庭长通报法院受理涉互联网借贷平台案件现状、案件呈现特点、原因及下一步司法审理的思路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郝刚处长介绍当前P2P行业发展、监管基本情况及今后工作的重点 4.互联网金融协会沈一飞处长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针对P2P行业开展的工作和今后重点工作 5.媒体互动交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通报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下午好!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板块之一,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扩张迅速,但风险也日益暴露。随着监管政策与措施的落地,P2P行业面临着从野蛮生长到合规发展的转变,当前正处于关键的过渡期。 在这一背景下,今天,我院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报会,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P2P行业发展状况、监管措施等进行通报,目的是促进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协调对接,实现P2P行业合规发展的事前规范与事后调整的整体化效果。 下面,我就司法裁判领域的内容向各位进行通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及特征 (一)收结案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两万余件,以一审案件为主。 1.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 2015年我院辖区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开始集中爆发,到2017年达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

最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精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 字第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一中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虹口区虬江路208弄27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世峰,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徽宁路622号107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董志诚,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浦东新区下南路526弄10号101室。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戴滢,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原住本市黄浦区方斜路370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红梅,女,原一、二审认定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无业,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老庙镇和庄村王大庄42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列五名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浦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岳峰、张世峰不服,提出上诉。 经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沪一中刑终字第663号刑事裁定,驳回岳峰、张世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7日原审被告人王红梅以原判认定其犯罪时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来源::日期:2011-10-11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 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览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截止2014年10月) 姓名性别法律职务等级 贺凌云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杨健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葛亚健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赵川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程堂发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仇杏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曹艳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蒋跃明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诸锡威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王元成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董鸣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滕小阳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原军女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朱海强男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周建飞男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滕云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汪波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於小璞女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路进良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王剑飞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阿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叶波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苏永山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伟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舒晓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黄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萍儿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毕艳红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干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孙亮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仲新建女行政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春辉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陆俊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陶伟东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卢山男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辉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周军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沙孝民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万春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罗建华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国庆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张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夏绪敏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芷和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李斌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杜燕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衡平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柏萍女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何立龙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陈红旗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姜瑾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杨卫宁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上江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郭正道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朱莺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鞠爱军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刘衍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邓楠女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吴海川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沈亚峰男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上海市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19114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合肥路213号电话:63856666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电话:57968100 南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南汇区惠南镇城西路155号电话:58024700 奉贤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电话:57417490 松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文诚路80号电话:67735279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电话:5821448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法庭浦东新区德州路111号电话:58741454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浦东新区金桥路1490弄4号电话:50701257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浦东新区高桥镇学前街80号电话:58670582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川沙法庭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东路1458号电话:50922990 闵行人民法院民一庭闵行区水清路800号电话:64120000 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法庭闵行区颛桥颛盛路333号电话:64890333 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闵行区沪松公路460号电话:64780088 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法庭闵行区浦锦路15号电话:64110027 卢湾区人民法院五里桥法庭卢湾区中山南一路1109弄1号101室电话:63032905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法庭金山区朱泾镇人民路电话:57311051 南汇区法院周浦法庭南汇区周浦镇繁荣路沪南公路口电话:68131971 南汇区人民法院芦潮港法庭 南汇区芦潮港镇果园桥车站东首电话:68281063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城中心镇城协路北侧、政苑路东侧电话:57520275 松江区法院泗泾法庭松江区泗泾镇江达南路4号电话:5761094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44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威,男,汉族,1975年4月6日出生,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风雅园二区7-10-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A座9层A-9室。 法定代表人曹为民,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延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硕,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弘历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历通公司)与上诉人北京鑫三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三汛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8)朝民初字第17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弘历通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7日,同年10月10日发表了名为“弘历股票分析软件V5.0”(以下简称“弘历V5.0”)的软件,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鑫三汛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主要经营“布道者股票软件”。我公司发现,鑫三汛公司的“布道者股票V1.0”(以下简称“布道者”)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指标说明”、“行情数据”栏目中的内容与我公司“弘历V5.0”软件中的内容实质性相似,甚至连录入错误都原封不动地出现。而上述三个栏目的内容为两个软件的核心内容。我公司“弘历V5.0”软件发表时间及登记时间远远早于鑫三汛公司“布道者”软件,且鑫三汛公司的软件主要开发人员和经营人员都曾经是我公司的员工,有接触我公司“弘历V5.0”软件的可能。因此,我公司认为鑫三汛公司侵犯了我公司对“弘历V5.0”软件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鑫三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新浪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上传者知盟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2894664.html,/weiquan/ 上诉人鑫三汛公司原审辩称:“弘历V5.0”软件中的“公司大事”是弘历通公司从其他公司采购的,和“指标说明”都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开信息和公知的知识,“行情数据”则是股票交易所形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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