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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正式版)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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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自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1.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中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安全生管理机构, 四级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级及以下客运站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 不断加强对站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组织开展创建星级车站、站务操作比赛、安全竞赛活动, 树立起自觉为旅客服务的思想, 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素质。

1.4 积极改善客运站基础设施, 创造安全良好的服务环境, 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

1.5 协调好与进站(场)经营业户关系, 在组织客运生产、提供站务保障、合理配载旅客、共同为旅客服务的同时, 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

运车辆进站经营。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进站班车, 客运站应及时报告当地运管机构。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 客运站场经营者不能协调时, 则由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裁定。

1.6 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 严禁超载车辆出站。

1.7 对出站(场)车辆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出站车辆带病行驶, 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1.8 采取有效措施, 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 做好进站旅客行包的安全例行检查工作, 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处理。

1.9 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并对站内及营运客车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确保安全有效。

1.10 改进旅客运输组织工作, 掌握客流的流量、流向、流时及其变化规律, 制定并落实客运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有效应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件的影响, 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2.1 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是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其内容:一是车辆技术检查, 对进入站(场)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 由车属公司负责修理、整改, 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客;二是车辆出站检查, 对车辆驶出车站时实际乘载人数和车辆安全检查服务单进行核查, 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站。

2.2客运站应当有健全的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台帐、档案, 并自觉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

2.3 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 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

岗位, 三级以上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 其它道路客运站(场)条件具备时, 应及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车站车辆安全检查点的设置情况, 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

2.4车辆安全检查人员, 应定期进行培训, 作业时应佩带服务标志。

2.5 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应配备与检查车辆辆数相适应、实践经验丰富并相对固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具有修理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5年以上驾龄, 其中至少配备1名具有修理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能熟练掌握使用仪器验测仪。车辆门检岗位由具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担任。

2.6 二级以上客运站的车辆安全车况检查岗位, 应设立专用工作用房, 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 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安装车辆技术检查自动系统的, 全套设备主要由轴重/制动复合台、侧滑台、底盘间隙台和联网软件等部件组成。

2.7 进站客运车辆均应接受客运站的车辆技术检查服务。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由车籍地始发站负责。对未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的乡、镇始发的客运车辆和当天不能返回的过夜客车, 统一由到达站负责进行车辆技术检查工作, 或就近

确定有条件的客运站负责检查。外地区(含外省藉)进站营运的客运车辆, 要自觉服从进站地车辆安全管理, 车属单位或车主能出具车属所在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当日车辆安检证明的, 不包括在内。

2.8 车辆技术检查分人工检查和仪器自动检查两种

2.8.1 人工检查次数:定线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每辆每月检查次数必须达到10次以上;定线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实行一日一检制。

2.8.2 仪器自动检查次数:客运车辆每5-15天为检查周期, 具体时限要求, 车站可根据不同的车辆技术状况水平和车辆所行驶的里程确定。

2.9 车辆技术检查内容

2.9.1 人工检查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传动系统部件外观及支架连接部位(见附表1);

2.8.2 仪器自动检查包括:车辆轴重/制动、侧滑、底盘间隙等部位。附加条件:检查周期内, 由人工按班次规定的检查次数, 对车辆的外观、灯光、轮胎螺丝等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2.10 车辆技术检查工序完成后, 由驾驶员、技术检查人员共同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签名盖章, 驾驶员持“车辆技术检查单” 或“仪器自动检查单”送交车站行车业务部门, 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后签发行车路单并组织旅客上车。

2.11 检查时发现一般机件故障的车辆, 车辆技术检查人员应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填写报修项目, 并督促及时修复, 经修复检验合格, 可依照上款办理发班手续。对查出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辆, 车辆技术检查人员要

采取果断措施, 责成车辆进修理厂修理, 同时通知车站及时安排车辆顶班运送

旅客。

2.12 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 自觉配合工作, 主动停车接受车辆出站检查人员检查。

2.13 车辆出站, 实行一班一检制度。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车上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检查情况等(见附表2)。根据实际情况, 各地可增加检查项目。

2.14 车辆出站检查时, 检查人员应进入车厢内对载客量检查核实。对检查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 经驾驶员签字确认, 检查人员在随车行李路单上加盖车辆

出站检查专用章予以放行。

2.15 发现车辆超载、未经车辆技术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 检查人员应阻止车辆出站, 并责成当场纠正。对不听劝阻的, 应报告车站, 车站要立即采取措施, 予以处理。

2.16 车站安全服务费用, 应严格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17 道路客运站(场)以外的车辆停车集散场地或经营货运的,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 可按本规定原则, 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

3 汽车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

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是现代化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系统, 有利于

提高车辆整体技术水平, 有利于分清责任, 对加强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 把好车辆安全检查关, 确保行车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1 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精神;应熟悉了解计算机原理, 熟练操作计算机, 了解汽车检查业务和检查技术, 熟练掌握各工位检查流程和相关的检查标准;应懂得汽车构造、工作原理、检查技术以及检查设备使用和维修等基础知识;能正确使用检查设备, 能排除检查设备发生的一般故障, 能正确分析判断检查结果。

2 车辆进入自动检查线前的要求

客车进站检查前, 驾驶员要搞好车辆卫生, 排除漏油、漏水、漏气、漏电以及结构松动、脱落、断裂等现象, 要求轮胎没有嵌入石子杂物, 车辆没有超高、越宽、超重等问题。

3 自动检查仪器设备的要求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仪器设备包括制动检查台、轴(轮)感检测台、侧滑检测台、底盘间隙检测台、计算机联网系统等部分, 检查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和站内制定的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行检查。检查管理人员还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出现故障后, 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 必要时请生产厂家派人进入检修。对于不能修复的, 要给予降级、停用或更新。

4 检测指标评判依据

GB7528-1997《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GB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 明确规定了道路行驶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 也是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检查指标评判依据。

5 客车检查后的调度管理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对客车进行检查后, 须填制安全检查报告, 如果各项指标检查合格, 就可通过调度发生;如果检查不合格的项目, 采取现场排除或进厂修理的方法, 修理合格后再复检或凭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的修理合格调度发生。调度时, 特别把握以下几点:

5.1 外观、底盘检查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方向、制动、灯光等部分的项目为检查关键项, 必须合格。

5.2制动性能检查中的前轮制动力、前后轮制动力差、整车制动力、手制动力项目和转向性能检查中的侧滑项目为检查关键项, 必须合格。

5.3 灯光部分的项目和外观、底盘、制动性能等的其他检查项目为检查一般项, 要求车辆送检员负责及时修复。

5.4 检查报告应由安全检查的值班负责人签发, 关键项不合格的车辆必须修复合格出具维修质量合格证才能载客营运;一般项不合格的车辆要求限期修复, 并提供修复的证明, 要求在下一次检查时达到合格。

6 检查汇总

汽车客运站应与委托车辆安全检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报务合约, 建立车辆安全检查信息交流制度, 定期将车辆安全检查信息反馈给道路运输经

营者, 按月将车辆安全检查服务情况(见附表3)报当地运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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