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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长期寿险保险册封面、首页、保险单样式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条款编号:LLA2011-01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3) 2.1保险金额 (3)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 3.1保险费的交付 (3) 3.2合同内容的变更 (3) 3.3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4.1保险金受益人 (4) 4.2保险事故的通知 (4) 4.3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4) 5.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5) 5.1通讯地址的变更 (5) 5.2身体检查及鉴定 (6) 5.3争议的处理 (6) 6. 条款的解释 (6) P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借款人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人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或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一致,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最长五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7.安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 司 18.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1.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8.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 险公司 33.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4.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5.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6.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37.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 公司 38.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 司 39.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0.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 司 42.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 险公司 43.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 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介绍

恒安标准人寿推荐产品介绍 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它只能为贵公司的员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缺口。 恒安标准人寿一直致力于大中型企业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等员工福利计划,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下面就各保险产品的必要性和保障范围介绍如下: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与残疾责任) 如果有员工不幸遭受意外,不仅可以为员工家庭提供及时的援助,也可以帮助贵公司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此条款是主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属于附加险,要附加在主险意外伤害保险之上。一般保额可定在10万元。 对于职工因工负伤,政府部门详细规定了企业的责任:在医疗期内发给工伤津贴、住院期间伙食补贴和护理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等。职工身故后社会工伤保险的给付数额一般达不到员工家属的要求,此保险的补充还是很有必要的。 2.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要求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我们对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与您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一般保额可定在5000-3万元之间,次免赔额50元,报销比例70%-100%之间。 3、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责任) 社会医疗保险只保障疾病医疗,员工因意外伤害(比如车祸等)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保医疗不报销,而我们的住院医疗保险恰能涵盖这一部分。 社保医疗的疾病住院部份报销比例一般是85%,而且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是400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大众联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条款编号:CAB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红利分配 (3)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 (4)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4)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5) 3.5. 合同内容的变更 (5) 3.6. 现金价值权益 (5)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 4.1. 保险金受益人 (6)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 4.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6) 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7) 5.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5.1. 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前身故的处理 (7) 5.2.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8) 5.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8) 5.4. 争议处理 (8) 6.条款的解释 (8)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我们 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金福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 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保险费 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保险金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保险考试试题

保险考试试题 恒安 1.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世界50强()和商誉卓著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创立。 A.美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B.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C.法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D.德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2.恒安标准人寿目前一共有几家分公司() A.8 B.9 C.10 D.11 3.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日期() A.2001-12-01 B.2003-12-01 C.2005-12-01 D.2007-12-01 4.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价值观() A.“诚信、稳健、创新” B.“诚信、敬业、奉献” C.“服务,亲和、创新” D.“专业、稳健、共赢” 5.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五心级”理赔保障服务包括() A.“放心、贴心、细心、安心、爱心” B.“舒心、称心、省心、安心、爱心” C.“舒心、贴心、省心、安心、爱心” D.“放心、称心、细心、安心、爱心” 6.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品牌主张() A.积极进取,服务客户 B.生活比生存更广阔 C.真生活真伙伴 D.在你身边 7.以下那一项不是恒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渠道经营策略() A.建设三有团队 B.根植3P技术 C.践行两高两优 D.更深层次思索寿险 8.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那一项产品获得了2009年度“最具价值分红型终身寿险”奖() A.“幸福今生” B.“幸福一生” C.“幸福到老” D.“幸福相伴” 9.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 A.北京 B.天津 C.大连 D.青岛 1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荣获“中国生活方式最佳品牌”称号,成为获此殊荣的唯一一家寿险企业。 A.2003 B.2005 C.2007 D.2009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财产利益损失,保险人以保险赔款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其内容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 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 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6.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7.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8.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9.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50.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8家)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2、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5、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财产险保险公司(44家)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 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在中国大陆的保险公司一览表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保险有限股份公司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民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公司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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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 D款 - 产品条款V12 20091001新

条款编号:UWD2009-01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犹豫期 (2)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3) 2.4. 保险金受益人 (3)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4) 3.1. 保险费的交付 (4) 3.2. 宽限期间 (5) 3.3. 正常保险单状态和交清保险单状态 (5) 3.4. 恢复为正常保险单状态 (5) 3.5. 分红投资账户 (5) 3.6. 账户单位价格 (5) 3.7. 保险单账户和保险单账户价值 (5) 3.8. 红利分配 (5) 3.9. 费用收取 (6) 3.10. 合同内容的变更 (7) 3.1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7)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7) 4.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7) 4.2.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3. 争议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8)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D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9周岁(含)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本保险,但是父母为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制。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30天以上、54周岁(含)以下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按照第3.3款的规定处于交清保险单状态且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

机构号: 保单号: 恒安标准守护无忧医疗保险(2018)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尊敬的客户: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现向您提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并明确说明如下: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30日内(含第30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住院、住院前后门急诊或特定疾病门诊治疗的,则无论该治疗发生在前述30日内或延续至前述30日后,均不在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生理缺陷及残疾情况(已向我们告知且我们已同意 承保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在我们约定的医院就诊; 四、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性病; 十、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 毒感染和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妊娠(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计划生育或绝育手术,以及前述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齿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代理人员工化

找寻保险归属感 -----将个人代理人全部转变为员工的可行性研究 【内容摘要】:保险业最伟大的制度之一就是营销代理制度。当友邦保险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后,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成为中国保险业普遍的营销机制。然而,带来中国保险业繁荣的保险营销制度,如今正面临严峻挑战。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这种以保险营销员为代理人的营销制度已经显现出它的诸多弊端,使保险营销员员工化已经成为必要。本文就将讨论一下代理人员工化的必要性以及其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困难。 【关键词】:个人代理人员工化归属感法律体制实践初探 截止到2008年12月底,在我国,通常被称为保险公司外勤的保险营销员有2560532人。然而,对于这个维系着250多万的营销大军、并为寿险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保险营销体制”,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业界就没有停止过讨论。 找寻到保险代理人对保险的归属感,也就能找到广大民众对保险的归属感。 一、直面现实――铁打的保险公司,流水的营销员 不妨让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讲起---- 今年初,一封来自保险业基层营销员的信,躺在了国家有关领导的桌上。信中反映的是保险营销市场的现状和保险营销员的生存状态及普遍心态。这位有着8年寿险行销经验、署名陈xx的营销员在信中提到,在他所生活的那个小县城,常住人口2万多人,全县包括各镇仅有22万人,大小保险公司有7家,保险从业人员1000多人。但是在保险公司历年来大浪淘沙式的增员减员过后,这个仅有22万人口的小县,已经有5000多人曾经作为保险营销员进进出出这7家公司,匡算下来的平均留存率仅有20%多。而高流失率背后,是这些曾经的营销员对保险公司的诸多不满,他们将这些不满带入社会后,无可避免地形成一股舆论的反向力,对保险公司新的招募和业务开拓构成影响。结果是,营销员越来越难招,业务越来越难做。 这个案例反映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也间接解释了为什么国内保险业发展到不被广泛大众接受乃至产生信任危机。个人代理人好似寿险业的“萧何”,成也于他,败也于他。 据了解,大多数个人代理人选择这个岗位主要是因为营销员的工作时间灵活,特别是女性,可以兼顾家庭和工作。我们也可以看到身边上门推销的保险代理人也是女性居多。从网上看到一位女性代理人的心声。她算是公司里做得比较好的,几年也积累了不少客户。虽然平时生活可以维持,但生育期间收入的下降,及医疗费用等家庭开支的增加,也是她必须去独自面对的。因此,她非常希望公司能把营销员纳入正式员工管理,即便只是像她这样业绩优秀的那部分。显而易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问题时时困扰着营销员,制约着营销员的敬业精神和聪明才智的发挥,不利于个人营销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营销员的短期行为。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是一方面,关键是有归属感。这种体外运行的工作方式造成了个人营销员队伍的不稳定,影响到保险业务的发展。 探究其本质原因,在个人代理人制度下,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代理关系,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的治理实质上是业务治理,业务员刚进入保险公司工作,通过承揽业务,即使收入丰厚,却没有归属感,“局外人”的失落感油然而生。当他们开始寻求新的寄托和满足,分流也就出现。而且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采用佣金制,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保险期的佣金较集中地在前两三年付给保险代理人,这轻易造成营销员的短期行为,而且对员工的奖励多是物质奖励,忽略了人的多方面需求,以至于单纯的物质奖励难以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而失效。因此,要进行奖励方式的创新,把“制度留人”和“感情留人”结合起来,把物质奖励和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建立起“人本化”的营销团队。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

人寿保险公司名称大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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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人寿保险股份公司 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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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产品条款

条款编号: PAB2009-02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2)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2) 1.2. 投保条件 (2) 1.3. 保险期间 (2)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2) 1.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3) 2.1. 保险金额 (3)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4) 2.4. 保险金受益人 (4) 2.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5) 3.1. 保险费的交付 (5) 3.2. 续保 (6) 3.3. 合同内容的变更 (6)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6) 4.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6) 4.1.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6) 4.2.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7) 4.3. 住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7) 4.4.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7) 4.5. 争议的处理 (7) 5.条款的解释 (7) 6.附录 (8)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8) 附表2 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0)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从事的职业和活动符合我们要求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69周岁。 1.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1.4.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2.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累计支付的基本保障项下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3.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精编版

保险公司排名及分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保险公司排名(排行榜) 1.(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2.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4.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5.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7.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8.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9.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0.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1.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2.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3.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1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耸俦O展br/>1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产险公司 16.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1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19.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0.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3.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24.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5.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6.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7.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28.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29.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31.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32.及畈撇O展煞萦邢薰荆撇O展br/> 33.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4.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5.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6.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37.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8.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39.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1.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43.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45.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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