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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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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应该把各种历史的、哲学的、文学的“文本”作为社会存在、历史经验、社会生活方式的表达。我国法律对法律解释有明文规定。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

三、确定立法目的的因素:

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主观立法目的和客观立法目的。前者要求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可以通过从立法者的意志和相关立法资料探寻;后者要求达到“理性的目的”或“在客观有效的法秩序框架中的指示”,可以通过从理性目的、客观目的和法伦理原则探寻。1、主观立法目的

立法者的意志。立法者只能表述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而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因此,统治者的意志常常代表了立法者的意志。其中,国家政策为统治者意志的典型代表。很多时候,为了确保国家政策的落实,常常需要修改法律。譬如全面开放二胎政策公布之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政策的影响具有时代性,它往往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容易发生变化。此案中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限制与国家政策并无太大联系,因此该因素的影响程度较低。

2、客观立法目的

(1)理性目的,亦可称为道德、公序良俗。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道德容忍的临界线,因此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道德的规范作用。《民通意见》第25条的立法初衷是考虑到配偶的陪伴占了人一生中大部分时间,是最亲密的人,因而配偶的感情放在了首位。但并不能否定父母子女的感情,只是相对于配偶来说稍逊一筹,因此不能剥夺父母子女的权利。所以,从道德上来讲,此案应该采用否定方的观点。

(2)法伦理原则。法的平等性原则要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法律适用的结果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要求。此案中,肯定方与否定方所代表的利益各不相同,前者更注重保护配偶的婚姻权利,后者更注重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根据曹乙配偶张某的意见,他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实质上可以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因此,为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院采用否定方的观点是合理的。

(3)客观目的,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它不能创造和改变社会,但可以影响社会发展,如果法律所反映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一致时,法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社会的发展。为了减小法律的制约和阻碍作用,法律解释应当向着符合社会物质现状的方向解释。此案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肯定方和否定方的观点各有千秋,且都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从客观目的的角度分析,很

难作出判断。

四、结论:

综上分析,本人所持观点如下:原则上,采取否定方的观点,因为无论从主观立法目的还是客观立法目的的角度看,法律更偏向于“在保证先顺位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解释。这要求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需要首先考虑先顺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如果其放弃权利,则进而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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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读书报告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美)萨伯 Peter Suber 译者: 陈福勇,张世泰 著作名称:《洞穴奇案》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版次: 2009年6月北京第1版 2009年12月北京第2次印刷 著作来源:书店购买 二、著作简介 《洞穴奇案》的作者是美国著名学者萨伯,他写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这一假想案例:五名洞穴探险者进入洞穴探险却被困于山洞之中,在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后,为维持生命将其中一人吃掉,获救后此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在距富勒写下这部作品的半个世纪,法律面貌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者续写了这个案例的九个新的司法观点以探究与法律原则相关的重要问题,并在此过程中阐述法学的最新发展。 《洞穴奇案》是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的法哲学著作。全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作者的前人富勒教授写的,透过一宗虚拟的案例以五篇不同的判词道出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个部分是作者萨伯在此基础上以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近五十年的法学哲理[1]。 本书的重点不在于描述洞穴中的情景或是探讨一个确切的结论,而在于叙述这个假想案例中的虚拟法官的判决理由。通过对虚拟案例的分析来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思考过程和判案依据。通过阅读这本书,你会发现代表不同法学流派的法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萨伯轻盈的文笔使读者陷入沉思,同时他犀利的分析将“罪有应得”的辩论提升到原罪是否“情有可原”的另一层次。 三、报告主体 《洞穴奇案》之依我之见 《洞穴奇案》一书中包括了五位法官的五个观点以及九位法官的九个延伸观点,这个案子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却有着很多不同的观点。读完此书后,我也产生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创新思维论文

《创新思维训练》课程论文 ——冲破思维的墙 学院:专业:学号: 姓名: 摘要:“创新”,这个词是我自上大学以来听到比较频繁而且比较新的词,听得多了,就产生了好奇:为什么我们要创新,究竟什么是创新?要怎么样创新才是有效的创新?带着这些疑问,我选择了《创新思维训练》这个课堂,希望会对我的理解有些帮助。虽然网络课堂有一定的弊端,并未达到课堂中的“训练”目的,但还是具有一定的帮助。开阔了一定的眼界,了解到许多方法,比如转换思维方式、六顶思考帽等。本文主要是结合超星网络平台上的视频课程及作业,从一个事例引入为什么我们需要创新,然后具体说明我对创新的理解。涉及到一些课程中提及到的创新方法以及自己的见解。创新不能只有想法而不去实践,故本文也阐述了一些创新思维的应用穿插其中,希望对于所看的人也有所帮助。 关键词:创新思维创业心智枷锁思考方法 目录 一、了解我们所需 (3) 二、克服心智枷锁 (3)

三、学会创新思维 (4) (1)转变思考方向 (4) (2)软性思考 (5) (3)强制联想 (5) (4)思维导图 (5) (5)简化思维与打破规则 (6) (6)批判性思维与创新 (6) (7)平行思维与六顶思考帽 (7) 四、应用创新思维 (7) 五、达到新的高度 (8) 结论 (8) 六、致谢 (9) 参考文献 (9) 在今天这个变化多端的世界,我们最大的危险不是外界的竞争与压力,而是我们内心的模式,这些模式决定我们看到些什么,感到些什么,如何思考以及最终成为什么样的人[1]。 在数学中,模式化是一堵很难突破的墙,它坚硬、顽固而且已经深深驻扎。很多时候,在做数学题时,我们都会有这样的体会:当遇到不是老师所讲过的题型,我们就会感到一阵迷茫,到底应该从哪方面入手呢,老师讲过的似乎都行不通啊?很多人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doc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 2020年4月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关键词:南京大学,法学,发表,攻略,论文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简介:法学论文写作是有着自己的一套规则的,不讲规则只能是让审稿人觉得你是个新手或者杂牌军,这样拒起稿来就毫无心理负担,下面是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和写作技巧,欢迎阅读。一、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 1.质量要求。来稿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选题新颖,观点明确,论述严谨,材料详实,文字简洁。 2.题 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详细攻略)本文内容: 法学论文写作是有着自己的一套规则的,不讲规则只能是让审稿人觉得你是个新手或者杂牌军,这样拒起稿来就毫无心理负担,下面是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和写作技巧,欢迎阅读。 一、南京大学法学论文发表要求 1.质量要求。来稿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选题新颖,观点明确,论述严谨,材料详实,文字简洁。

2.题名。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概括文章的要旨,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要求并有助选择关键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篇名应尽量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略语、字符、代号和公式。 3.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是论文内容概括简明、准确、完整记述的短文,不加注释和评论性文字,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篇幅为100~300字。 4.关键词。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对文献检索有重要作用,一般每篇3~8个,相互之间用分号间隔。 5.正文。正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一般不超过9000字。文内标题力求简短、明确,题末不用标点符号(问号、叹号、省略号除外)。层次不宜过多,—般不超过5级。层次序号可采用一、(一)、1、(1)、1);不宜用①,以与注号区别。文字、数字、图表、计量单位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作者简介。应注明作者姓名、出生年月、性别、

创新思维论文

摘要:创新思维是艺术设计专业的灵魂,没有创新的艺术设计只是一片空白的复制与制作,往往一个设计项目的创新与否可能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创新的立意至关重要,摆脱思维定势是获得创新的一个难点,怎样摆脱思维定势,必须有自然科学为基础,掌握科学的设计方法学;往往创新过程是最最痛苦,寻不到最佳方法,创新的过程考验着创新思维是否能灵活应用;创新的结果具有局限性,随着时间、地点、人物等因素改变,怎样避重就轻、追求最终效益。我们必须树立科学的创新态度,创新的意识和忘我的精神。艺术设计的创造性思维针对艺术设计专业的自身特点,从“设计自我”这一点切入,开发设计者的大脑,让每一个设计者开发自己的潜能。让大脑多去想,在实践中创新。 关键词:创新思维设计思维定势局限性 论创新思维在创新艺术设计中的应用 一、课程总结 在我学习完创新思维这一门课程之后,有一个深刻的体会——创新思维体现在各种学科之中。虽然从科任老师的教学中,我得知创新思维具体应用于各个专业之间,就我个人的专业,我认为在艺术设计中,创新至关重要,从作品的立意到产品的呈现到商品的表达各个环节至始至终离不开创新二字。 工业设计需要掌握的是大量的工业知识与大量的专业知识,稍有差错便差距万千,得不到应有的结果。然而艺术设计掌握的是各类文化知识,这也是为什么艺术设计是文科的原因。 二、创新艺术设计的概述 创新是艺术设计的本质,创造性思维是艺术设计的灵魂。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人的大脑功能、知识体系及思维方式各方面素质互为提高的综合体现。艺术设计的创造性思维课程,与此相对应,从科学用脑、构建知识体系和科学的思维方式三个方面,全面掌握创新思维的原理。艺术设计的创造性思维课程是一种全方位、系统性的过程。 艺术设计就是创新,创造非凡是艺术设计活动的全部意义之所在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事物间接和概括的反映,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艺术设计思维的核心是创造性思维,它贯穿于整个艺术设计活动的始终创造的意义在于突破已有事物的约束,以独创性、新颖性的崭新观念或形式体现人类主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开拓新的价值体系和生活方式的有目的活动艺术设计思维方法的研究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艺术设计思维的本质、特征、类型进行比较分析尤其对于与艺术设计有着紧密联系的创造性思维做了更为细致的研究二是对艺术设计方法进行系统化整合对于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过程中广泛使用的头脑风暴法的应用原则、程序、要求都细致的加以条理化、规范化设问方法、列举方法、联想方法、组合方法都有着详尽的叙述和归纳,是抽象思维、形象思维、发散思维、收敛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逆向思维、联想思维等多种思维形式的高效综合运用及反复辨证发展的过程。 三、定位创新设计 培养和开发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就是以科学的思维原理与艺术训练相结合,发展整体智慧的品质,针对特点,开启智慧之门。创新思维关系到整体素质发展的问题,艺术设计的创造性思维课程作为一种“启发式”教育,强调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各方面素质的培养。积极调动潜在的自我意识,激发学习热情,引导并建立完善的人格。 实践出真知,没有实践活动就不可能有创新思维。艺术设计的创造性思维课程根据这一基点,强调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通过特定的情节、境况的条件限定,进行主题性训练,让学生在不同层面的实践活动中获取感性体验的同时领悟科学思维的基本原理,使其创造能力和素质得以不断升华。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3893667.html, 中国法律论文题目 一、最新中国法律论文选题参考 1、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 2、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几点省思 3、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 4、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 5、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6、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7、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 8、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9、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英文 10、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 11、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 12、中国法律文本中的“行政调解”研究 13、中国法律史叙事中的“判例” 14、BOT方式与中国法律的融合和冲突 15、法律保留功能的时代变迁——兼论中国法律保留制度的功能 16、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 17、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以中国法律传统对建构中国法理学的意义为视点 18、中国法律纠纷的解决 19、法律解释的"正确性"何在?——当代中国法律解释学的境遇之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3893667.html, 20、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二、中国法律论文题目大全 1、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论纲 2、中国法律史研究思路新探 3、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4、中国法律近代化与大陆法系的影响 5、法治中国背景下的法律方法论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 6、WTO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7、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 8、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 9、跨世纪的中国法律语言 10、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1、中国法律语言规范化若干问题之我见 12、论林业物权客体的确定——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 13、中国法律的判例法倾向及其评价 14、信息时代和中国法律、中国法学的转型 15、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 16、从类型角度谈中国法律史的叙述模式 17、林业物权变动的规范架构——中国法律经验的总结与评析 18、中国法律史 19、中国法律文化研究

格林兄弟的法律童话

雅各布·格林是格林兄弟中较年长的那位。他和弟弟威廉因《格林童话》而名声斐然。然而鲜为人知的是,他们曾经长年学习并赖以为生的是法律。童话不过是他们在艰难生活中聊以舒展皱眉的一个瞬间罢了。遇见启蒙恩师格林兄弟出生于一个并不殷实的律师家庭。雅各布11岁时,父亲因肺炎去世。中学毕业以后,雅各布进人马堡大学学习法律。他并不喜欢法律,而是对植物学感兴趣。然而,为了纪念父亲,他决定修学法律。据他回忆,父亲在世时一直想在他们心里激起对法律这一行业的热爱,经常向他们解释法典上的条款,甚至抄写自己遇到的案例,并在旁边写下:“儿子,未来这或许对你有用。”然而,雅各布的法学学习并不顺利。刚刚开始学习法学基础的时候,弟弟威廉的哮喘病发作,雅各布就将威廉带到大学里一起生活,照顾他。或许是马堡大学的空气和医疗条件更好,威廉渐渐地康复了,也在马堡大学法学院注册入学。在这里,他们认识了影响他们一生的弗里德里希·萨维尼教授。当时,年仅21岁的萨维尼是马堡大学最年轻的教授。他出生于法兰克福的一个贵族家族。不幸的是,13岁那年,他失去了所有的亲人。虽然继承了巨额的家庭财产,但是,在亲人相继离世的痛苦中,他患上了咯血的毛病。在监护人诺伊拉特法官的家中,萨维尼度过了童年的剩余时间。 16岁那年,萨维尼离开了诺伊拉特法官的家,来到马堡大学法学院学习。1800年,萨维尼获得了博士学位,并且成了一名教授《刑法》的编外教师。然而,《刑法》并不是他的兴趣所在,他更大的爱好在于《罗马法》。一年后,他开始讲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等课程。据他的学生回忆,萨维尼讲课生动而又流畅,绝无以表面动听而又空洞无物的语言来哗众取宠。他学识渊博,通晓而且喜欢文学。有时,为了使讲课生动,他还会朗读一些诗句或歌德的《威廉·迈斯特》中的片段。在这门课程上,萨维尼注意到了两位名为格林的学生,一位是16岁的雅各布,另一位则是年仅14岁的尚未注册的旁听生威廉。期末的时候,雅各布的论文让他很是喜欢。而兄弟俩也将他课程的讲义认真地记录下来并提交给萨维尼过目。这就是后来出版的《法学方法论讲义》。萨维尼很喜欢兄弟两人,时不时地交给他们一些工作。借此机会,雅各布在1803年夏天得以时常造访萨维尼的家。导师藏书开启《格林童话》雅各布这样描述:“经过巴尔菲尤谢尔大街一座不大的房子,进入一条狭窄的小胡同,然后像上旋梯一样绕个圈子,走到一座公墓跟前,从这里可以看到有无数向下伸延的屋顶和花园的美丽城市风光。萨维尼就住在这里。在这里,任何外界的事情都妨碍不了他的学术工作。仆人打开了门,把来访者带进充满阳光的房间。这里有软座家具、明亮的四壁和挂在墙壁上的铜版画,这一切都适宜于友好而愉快的谈话。在窗外,可以看到山谷、布劳恩河、河两岸的草地和在遥远的蒙蒙烟雾中隐约可见的山峦的轮廓……主人又高又瘦。他身穿灰色便服和一件褐色的带蓝条纹的坎肩,沉思地站在书架旁边。”萨维尼有许多藏书。雅各布不但可以欣赏装满书籍的大书柜,还可以登上阶梯取书、读书,甚至可以把书借走。在这里,他读到了对他影响深远的《士瓦本时期爱情歌手歌曲集》。他站在书架平梯上,仔细地看着一本本书的书脊,突然发现了他很早就想读的书。多年后,雅各布曾这样描述这次幸福的发现:“我突然看到了这本我以为永远没有希望看到的书……诗是用古怪的、一半不懂的德语写的。我产生了一种预感,我将不下10次地从头到尾反复阅读这本书,并且它对我将是经常需要的。我记得非常清楚,几年以后,我在巴黎图书馆看着印成这本书的手稿,美丽的插图……单单是看一眼这本书,就在我的心里激起了阅读古代诗人的原著和学懂它的那种不可遏制的愿望。”而这,也成为雅各布通往古代民间文学的一扇窗户。正是在收集民间文学诗歌和故事的过程中,他和弟弟威廉创作出闻名于世的《格林童话》。《中世纪罗马法史》有雅各布的一份功劳 1804年,萨维尼结婚了,对方是浪漫派诗人勃伦塔诺的妹妹。他将蜜月旅行安排为一次漫长的学术游历。他们先后访问了海德堡、斯图加特等学术重镇后,又前往巴黎,往来于欧洲的图书馆,收集手稿文献,希望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中世纪罗马法史》。不幸的是,他在巴黎时弄丢了自己装有全部学术笔记的箱子,他只能凭记忆和巴黎的藏书来恢复自己的笔记。他需要一个助手来完成这项艰难的工作。这时,他想起了记忆力很好、才华出众的雅各布。 1805年1

《学生创新思维及其培养》论文

学生创新思维及其培养 四川省中江县甘柏中学邓秋林 二十一世纪需要创新型人才。“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源泉”,因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应该从基础教育抓起,学校应担负起培养具有创新品质的创新型学生的责任。学生创新思维主要体现在:学生敢于置疑,善于置疑,敢于推陈出新的问题意识和不迷信权威的勇气;有广阔的思维空间,具有直觉思维,求异思维,发散思维,归纳思维等多种思维能力;有进行科学创新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即大纲所要求掌握的知识;能经受挫折,为创新而寻根问底,百折不挠,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坚韧不拔的精神。 学生的创新思维培养,主要是培养其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习惯,而不是要求学生象科学家、发明家一样有多少创新理论和科学发明。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改革当前课堂结构,进行创新思维训练。 一、激发学生创新思维的欲望。 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动机”是学生学习的动力,学生只有具备强烈的创新的欲望,才能主动思考,追求创新,因此,激发学生创新欲望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的第一步。可

从以上几方面进行:向同学们讲清培养创新意识的意义;利用古今中外创新人才实例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设置有趣味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创新兴趣 二、排除学生创新思维障碍。 语文教学中创新思维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教师,由于传统教法的限制,教师对课文繁杂的讲解,肢解整体,过细分析,扼杀了学生的思维创造力,同时,由于教师本身由于缺乏爱心,无意中扼杀学生个性或者由于教师学法误导等,都可能造成学生思维的闭塞。另一方面来自学生,由于农村中学教学方法的长期落后,在学生心目中形成满足心理,缺乏自信,思维狭窄,迷信教师和课本以及学习中兴趣不大,厌学的心理等。 克服来自教师方面的故障则需一方面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认识学生,尊重学生,热爱学生,保护学生的创造热情。不轻易否定学生,对学生思想火花要多鼓励,另一方面,努力学习教改实验理论及教学原则,探求教学方法,改进教学,使教学活动生动有趣,灵活,既能达到教学目的,又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克服来自学生方面的故障则需教师进行一定的心理训练具体作法有如下几步:首先建立民主的轻松的课堂氛围。自由轻松的课堂气氛是学生情绪放松的关键,只有在学生心情放松的情况下思维才能集中而敏捷,同时只有发扬课堂上的民主,学生才会敢想,敢说,敢干,才能把自己认为正确的思维进行下去,才能排除紧张的学习心理。事实上,可以改变教室布置,播放轻松音乐等来达到调节学生情绪的目的。其次树立学生的自信心。学生在课堂上不敢说,不敢做,很大程度上是学生自卑心理所造成的学生心理脆弱是缺乏自信心根源。一方面教师要利用政治课或专题讲座专项训练等方式提高学生自信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生在课前大声喊:“我很棒!”、“我能行!”、

《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论文

法学方法论 学号:13020101150279 姓名:赖敏专业: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科学研究都是从最基本的问题开始钻研,法律这门学科当然也不例外。因此,法理学方法被称为“法律的本源”。它在法律实践应用中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说法,因此,我们需要论证法理学科作为“法律本源”的观点,即其真理性必须得到人们尤其是学术共同体的认可。 一.从方法到方法论 “方法”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在给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一个目的而采用行动、手段或方法”。方法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采用的一种较为固定的行为路径。“方法就是自觉地反复应用于同类实例中的行动模式”。因此可见,方法是一种实践经验的产物,它欲上升为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必须被主题自觉地理性化。 方法在实践中成长,随着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知识与能力的累进而逐步完善,但同时又必须被人类理性化和体系化。比如在远古时代,人类发现高温可以生火,但是具体要怎样才能达到高温,具体运动什么样的方法可以达到高温,于是发明了“钻木取火”的方法,即用干燥的木枝摩擦而产生高温,进而燃烧产生火。这就是具体方法的应用和总结。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方法”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结合体。方法是人类进行实践活动的和从事理论创造的工具。

方法论使指将“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相对与方法而言,方法论是对一门学科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是从哲学的角度对客体尤其是方法本身的探讨,方法论是指运用世界观的基本原理和原则来认识世界和认识方法的学说。从根本上讲方法论也是一种方法,不过他是对方法的理论说明与哲学抽象,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之理论化与体系化,是“方法之方法”。比如,后来,人类归纳总结出了许许多多的生火方法,即“钻木取火”、“聚焦去火”、“燃油生火”等一系列取火的方法,把这些生火的方法归纳总结一下,就称之为“取火的方法论”。 二.法学方法论 法学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和方法论问题是法学的根本性问题,他们基本构成了法学的基本构架和体系,其中法学方法论问题又是一个解决法学“何以成为可能”和法学的体系问题。 曾听法理学老师在课堂上说过“所有的司法疑难问题都是法理学问题”,即所有无法直接适用法律条文的案件或法规互相冲突的案件,都需要用法理学问题来解决。周赟老师也曾说过,当今很多在社会工作过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都会回到高校来补充学习法律知识,而几乎所有的人都选择了学习法理学科。可见,法理学是一门高深的学科,运用具体的法律方法论去实践中解决问题,是重中之重。 法学方法论对于其他学科又有其相对独立性以及批判性。可以这么说,法学方法论的全部任务就是一种鉴别性的批判,其批判的对象既包括法学,也包括法学方法。这种批判性是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学

中国法学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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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讲稿

法理学讲义 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 ——(英)爱德华·柯克 引言 法的门前 卡夫卡 弗兰茨·卡夫卡(Franz Kafka,1883年7月3日—1924年6月3日),20世纪德文小说家。 法的门前有一位守门人在站岗。一个从乡下来的人走到守门人跟前,请求进门去见法。但守门人说现在不能放他进去。乡下人想了想,问过一会儿是否允许他进去。 “可能吧,”守门人答道,“但是现在不行。” 由于通向法的门像往常一样敞开着,守门人又走到门的一旁去了,于是乡下人向门内窥望。守门人看到了,笑着说:“如果你这样感兴趣,就努力进去,不必得到我的允许。不过,你要注意,我是有权力的,而且我只是守门人中最卑微的一个。里面的每一座大厅门前都有守门人站岗,一个比一个更有权力。就说那第三个守门人吧,他的模样连我都不敢去看。”这些困难是乡下人不曾料到的。他以为,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可以晋见法的,但是,当他更切近地看着这位穿着皮外套,鼻子尖耸,留着长而稀疏的鞑靼胡须的守门人时,他决定最好还是等得到许可后再进去。守门人给了他一条凳子,让他坐在门边。他就坐在那里,等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为了能够获准进去,他做了很多尝试,用烦人的祈求纠缠着守门人。守门人时常和他进行简短的谈话,问他家里的情况和其他一些事情,但像大人物一样,所提的问题很没有人情味儿,而且结论总是乡下人还是不能进去。乡下人曾为自己的旅程准备了很多东西,也倾其所有,即使是很贵重的东西,希望能够买通守门人。守门人接受了所有的东西,然而每次收礼的时候都说:“我收下这个只是为了不让你觉得还有什么事情该做而没做。”在那段漫长的日子里,乡下人几乎是不间断地观察者守门人。他忘却了其他守门人,对他而言,这个人似乎是他与法之间的唯一障碍。开始几年,他大声诅咒自己的厄运;后来,因为衰老,他只能喃喃自语了。他变得孩子气起来,由于常年累月的观察,他甚至连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都熟悉了。他请求这些跳蚤帮忙说服守门人改变心意。最后,他的眼睛变得模糊不清了,他不知道周围的世界真的变得黑暗了,还是自己的眼睛在欺骗他。但是在黑暗中,他现在能够看到一束光线不断地从法的门里射出来。现在他的生命正在接近终点,弥留之际,他将整个等待过程中的所有体会凝聚成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他还从未向守门人提出过。他招呼守门人到自己跟前来,因为他已不能抬起自己正在僵硬的身体。守门人不得不把身子俯得很低才能听清他的话,因为他们之间的身高差别增加了很多,乡下人越发处于劣势。“你还想知道什么?”守门人问道,“你没有满足的时候。”“每个人都极力要到达法的面前,”乡下人回答,“可是这么多年来,出了我,竟没有一个人来求见法,怎么会是这样呢?”守门人看出了乡下人已精疲力尽,听力也正在衰竭,于是在他耳边喊道:“除了你,没有人能获准进入这道门,因为它是专为你开的,我现在要去关上它了。” 提示与问题 《法的门前(beforethelaw)》是一则寓言,卡夫卡生前没有发表,它是作者未完成的小说《审判》的一部分。 寓言,是一种古老而古怪的教育形式。在《圣经》旧约和新约当中,寓言为教育的目的被广泛的运用,在中东和远东地区更是如此。寓言有其独特的魅力,我们没有能力把寓言归

创新方法与创新思维课期末论文

创新方法与创新思维课期末论文 论述创造性思维方式和创造个性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对创新意识和创造性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人,我们有必要更有责任去充分了解创新思维,学习创新方法,以此来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和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为迎接新的挑战打下坚实的基础,更为承担新时代新任务做好充分准备。在此,这篇文章讲主要从定义,方法及培养创新意识的途径和提高创新思维能力的方法几个方面来论述创新方法与创新思维,并重点介绍创造性思维方式和创造个性。 关键字:创新、方法、思维、途径,创造性思维、创造个性 正文: 一、从理论上理解创新方法、创造性思维和创造个性 (一)何为创新 创新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起源于,它原意有三层含义,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能力和实践能力,是人类主观能动性的高级表现形式,是推动民族进步和的不竭动力。一个民族要想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也不能停止理论创新。“创新不是科学或技术,而是价值。创新不只是发生于组织之间的某种事,而是组织以外的一种变革。创新应以它对环境的影响来衡量。创新在,商业,技术,以及建筑学这些领域的研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既然改革被视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促进创新的因素也被视为至关重要。 (二)何为创新方法 创新方法则是人们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的各种途径与手段,并在时间过程中不断更新与进取。 (三)何为创造性思维 创新思维是指对事物间的联系进行前所未有的思考,从而创造出新事物的思维方法,是一切具有崭新内容的思维形式的总和。一切需要创新的活动都离不开思考,离不开创新思维,可以说,创新思维是一切创新活动的开始。创新思维是思维的高级形态,因此既有一般思维的基本性质,又有其自身特征。与常规思维相比,创新思维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流畅性、变通性和独创性,而这些特性的产生在与巧妙地发挥了人脑思维的潜能,特别是与右半脑的功能密切相关。凡是能想出新点子、创造出新事物、发现新路子的思维都属于创新思维。 (四)何为创造个性 创造个性是指创造者在从事创造性活动中,在行为、作风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品质,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创新思维,创新角度和创新方法,这都是创造个性的具体体现。 二、主要创新方法和创造性思维方式及创造个性 (一)创新方法 创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理论创新、、。其中,理论创新是最重要的创新,是整个创新思想的核心,是其他一切创新的基础。只有突破陈旧思想观念的束缚实现理论创新,我们才能在新的理论的指导下,实现其他方面的创新。所以说理论创新是其它一切创新的基础,如果没有理论上的创新,人们的思想观念还处在旧理论体系的禁锢和束缚中,就谈不上其它方面的创新。

法律类论文题目

法律类论文题目: 一、法理学 1、论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论权利本位 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4、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探究 5、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6、论法的公开性与预算制度改革 7、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 8、论法的溯及力 9、论经济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论立法的原则 11、论执法的原则 12、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13、论司法独立 14、论能动性司法 15、程序正义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败研究 15、论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 16、恶法问题探析 17、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18、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19、论宪政20、论法学发展与方法论的创 新 21、民间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22、论守法的成本 23、论法治的成本 24、论法治与和谐社会 25、论法的阶级性危机 26、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27、论法律信仰 2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探 析 29、论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 国法治建设 30、论法律解释的原则 31、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2、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33、执法为民与社会管理创新 34、论法律制度的道德性 35、论形式法治 36、论司法的效率与正义 37、论法院竞争 38、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39、论公民文化与中国法治建 设 40、论私法精神与我国法治建 设 41、论契约观念与我国财税制 度改革 42、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43、论钓鱼执法与执法为民 44、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 律文化创新 45、论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 业化 46、论法律标准 47、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8、论法律的局限性 49、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 治改革 50、权力腐败的根源探析 二、宪法学 1、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 养 2、论宪法信仰 3、论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 4、论宪法修改程序 5、论宪法修改权 6、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 7、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 善 8、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 析 9、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 善 10、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 监督制度研究 11、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 督 12、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分析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概要和阐述 PART1 体例说明: 1、楷体加粗部分是引用原文 2、红色部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部分: (1)我认为特别重要 (2)或者是我自己也搞不懂。。= = PART2 开始了 一、作者的立场:法的根本属性是历史性 理由:1、法律规范是立法活动的成果,立 法是国家行为之一,所以法学在 于以历史视角对过去存在的立法 职能下的活动进行阐述。 2、法律在于限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 体之间关系,应当是完全客观独 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而所 有关于那些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知识被人们统称为历史 知识,因此立法科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 补充: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在他的著作的开头必定要阐明他的 基本立场。历史法学派用近乎史学家 的立场来解释法律,一种“以本为本” 的态度,即史学家们把一切史料史书 看作一切研究解释的客体,除此之外 不存在其它客体。历史法学派把法律

视为历史活动的成果,法律文本自身 就能够获得独立的地位,任何研究和 解释都不能超过文本自身的逻辑、语 法、历史所能体现的范围,除了这个 之外,不存在所谓自然法则一类的东 西,因为超过文本范围是不存在法律 的。即使是知识【体系】,也只是从 文本的解释中获得的哲学上的概念 群的演绎的后果。 二、本书的目的和结构: 目的:法学方法论 学术研究的成就不仅仅取决于天赋与勤奋,它还更多地取决于第三种因素,那就是方法,即智力的运用方向这本书试图通过理清法律科学本身的法则,然后使研究法学的方法达到自觉与体系化的高度,这种方法的体系也叫做【一般理念】 结构:提出法律的三种类型的方法(一)法学的绝对研究方法:仅以纯粹的法体系为基础,完全不考虑偶然的文献性 辅助手段 (二)法学的文献性研究:利用文献性辅

创新思维结课论文

创新思维能力培养 通过一学期的《创新思维能力培养》课程的学习,我不仅从课堂上学到了许多理论知识,对创新思维有了客观的认识,而且在老师的带领下,更深刻体会到了实践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提高了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 创新思维的应用实践与体会 对于创新思维的应用实践,我们也都知道了两个大学生的故事,两个大学生毕业了,分配到一个公司去工作,一个人职位不断上升,而另一个人愤愤不平的去找总经理理论,总经理用两个人的真实表现说服了他。如果我们是这个总经理的话,我们是否也能有这么睿智的方法既能让员工信服,又能在很大程度上让员工主动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对于他的员工,他既没有置之不理,也没有苦口婆心的诉说,而是采取了一种创新的方法,让他的员工自己看到了与别人的差别所在。在这个实例中,我们知道了创新思维对培养人,培养人才,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非常有重要性。 当然创新思维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我们的学习生活不是义正言辞的说教,而通过创新,在课堂上能够老师与学生互动,通过各种活动在轻松愉快中学习,岂不快哉。自然,还有生活中与同学相处,可能你直截了当的说出对方的过错,难免会有些不愉快,或许可以通过角色互换,让对方在换位思考的情况下真实体会到自己的错误之处,也算是发动自己的脑洞,创新思维在实际生活中的实践与应用。还有情侣之间也会因为种种情况产生争执,如果不能理智的思考,只会让矛盾越积越深,如果只是一味的解释或许对方情绪激动也根本听不进去,如果换个角度思考一下,或许有很多方法根本就不需要言语,一个动作,一件载着回忆的物件可能更能使他明白你的心意。很多时候,我们的生活正是有了很多创新的存在,才会让生活更美好。 因此,创新思维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在众多的事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创新思维应用实践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创新,就不会有杂交水稻,就没有电灯泡,以及各种电子设备,交通工具等等,正是有了创新,才有了我们现代化的生活。我们在享受着前人创新的成果的同时,更要发愤图强,培养自己的创新思维能力,并积极将创新思维应用并且实践。 创新思维的认识与思考 对于创新思维,我们在《创新思维能力培养》这门课程的开始就有了一定的认识。狭义上,创新型思维是一种具有开创意义的思维活动,即开拓人类认识新领域,开创人类认识新成果的思维活动,它往往表现为发明新技术、形成新观念,提出新方案和决策,创建新理论;广义上,创造性思维不仅表现为作出了完整的新发现和新发明的思维过程,而且还表现为在思考的方法和技巧上,在某些局部的结论和见解上具有新奇独到之处的思维活动。 当然创新思维也有着学术性的定义:创新思维是指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

数学方法论论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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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数学归纳法在中学数学中的灵活使用 课程名称 数学方法论 专 业 学科教学(数学) 年 级 研一 学 院 数计院 日期(年月日) 2014年1月14日 数学归纳法在中学数学中的灵活使用 摘 要:本文主要从数学归纳法的整体结构出发,对数学归纳法的原理与方法、理论 与应用进行分析,并介绍了数学归纳法在解决几何证明、数列证明、不等式证明和 数的整除证明等方面的灵活运用,目的是通过应用数学归纳法解题从而培养学生的 运算能力、观察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解决综合性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数学归纳法;中学数学;问题分析 每一个数学研究工作者都必须精通某些微观的数学方法论,才能有效地开展科 研工作,获得丰硕成果。教师们也必须熟知这些方法论才能实行启发式教学法。下 面就让我来介绍数学归纳法在中学数学中的灵活使用。 数学归纳法是数学中一种证明与自然数 n 有关的数学命题的重要方法,是通 过有限次的验证、假设和论证来代替无限次的事例的验证,从而达到严格证明命题 的目的,也就是把从某些特殊情况下归纳出来的规律,利用递推的方法,从理论上 证明这一规律的一般性。合理地运用数学归纳法解决问题是中学数学教学中的一个 重要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数学归纳法的基本原理,数学归纳法来源于皮亚诺(peano)自 然数公理,自然数有以下性质: (1)1是自然数字; (2)每一个确定的自然数α,都有一个确定的后继数β,β也是自然数; (3)1不是任何自然数的后继数; (4)一个数只能是某一个数的后继数,后者根本不是后继数,即当βα=n 的时候 一定有βα=; (5)任意一个自然数的集合如果包含1,并且包含α,也一定包含α的后继 数 β,那么这个集合包含所有的自然数。 性质(5)就是数学归纳法的根据。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杨代雄)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 杨代雄吉林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2007-5-4 关键词: 体系化方法/法学方法论/罗马法/民法体系/萨维尼 内容提要: 萨维尼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体系性)的科学,这个论断构成其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在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针对法律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提出体系化方法的四条规则。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成功地运用体系化方法整合罗马法(民法)的体系。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本身并非概念法学方法,其对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及其所蕴含的理念内核的强调为当代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些思想元素,对于我国民法的体系化及民法理论的发展路向也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如果要问谁是19世纪德国最伟大的法学家,那么,毫无疑问是萨维尼。在整整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他的法学思想与法学流派在德国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甚至在今日的民法学中依然能看到其思想的流光余韵。萨维尼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学术成就,除了其无与伦比的天赋之外,主要应该归功于其独特的方法论——历史与体系相结合的方法。本文拟对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进行初步考察。为求获得准确的认识,本文尽量使用与此相关的原始资料,主要包括:萨维尼从1802年到1842年的法学方法论课程讲义,其中重点参考的是1802/1803年的讲义以及雅各布·格林的听课笔记(简称“格林笔记”或“Nachschrift JacobGrimm”)、1809年的讲义、1811年的讲义,这些讲义与笔记均已由马扎卡内(Mazzacane)汇编出版;萨维尼1814年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本文的研究进路是先考察萨维尼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然后从其法学方法论讲义中归纳出体系化方法的若干规则,最后再对《现代罗马法体系》中的相关章节进行解读,以便对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获得更为清晰、更为直观的认识。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把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真实、准确地展示给读者,为避免曲解,笔者尽量不对其作出轻率的评论。 一、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 在“1802/1803年讲义”中,萨维尼把法学方法论划分为三个部分:法学的绝对方法(Absolute Methodik)、文献性研究(Litterarisches Studium)、学院性研究(Academisches Studium,主要研究讲义)。所谓的绝对方法是指纯粹基于法源本身,不借助于书籍或讲义等便利条件的研究方法。 在“法学的绝对方法”部分,萨维尼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原则是: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philosophische Wissenschaft)。在萨维尼的观念中——至少在其早期的观念中,哲学性等同于体系性。“所有的体系都根源于哲学,对纯历史性体系的论述溯源于某种统一性(Einheit)、某种理念,这种统一性与理念构成体系化论述的基础,这就是哲学。”“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如果想真正发挥作用的话,就必须为一个统一体构造内在关联。为此,它必须为法学、为整个立法提供一般内容与一般任务。如果存在一种与法学直接地紧密相连的哲学,通过完全的演绎(Dedukzion)能够确定一般任务的整个范围,那么法学的体系化研究就是可能的,法学也就可以理解为一门哲学性的科学。”从这两段话可以看出,萨维尼所谓的哲学就是能够为法律(学)提供基本理念、基本元素并使之成为法律(学)体系之基石的知识体系。法学体系化研究的任务就在于寻求这种基本理念与基本元素,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则与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把体系性等同于哲学性,并且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科学。 为了对萨维尼的第二条原则获得更全面、更准确的理解,需要考察他关于哲学与法学之关系的论述。他发现,在很早以前,哲学就已经开始影响法学,但大多数只影响法的形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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