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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的法律责任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III页

目录

绪论 (1)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

(二)研究方法 (2)

(三)难点或创新点 (2)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3)

(一)案情简介 (3)

(二)争议焦点 (5)

二、案件评析 (7)

(一)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7)

(二)本案中关于甲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分歧 (8)

(三)本案中公证机构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13)

三、思考与建议 (22)

(一)公证赔偿案件应严格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2)

(二)对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的行为进行类型化处理 (23)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 (23)

结语 (25)

致谢 (26)

参考文献 (27)

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1页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有关公证制度的法律起步较晚,我国于1982年4月才出台了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证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经济发展的不适应。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公证法》对于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同时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经过30多年的补充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证制度的不完善及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一部分人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利用漏洞,枉顾法律,从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同时也引起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随着我国对公证机构的改制,公证员已经不是单纯的公务人员。今天,我们对在公证机构中发挥作用的主体的公证员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业准入规则。首先,公证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获得公证执业资格证书,这样才能保证公证人员对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但是,仍然有些公证人员为了利益铤而走险,造成了整个公证行业的混乱,其行为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中要求的职业规范。“西安体彩宝马案”“郑州撬门公证案”“昆明强制公证案”使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降至冰点①。随着我国《公证法》的出台,公证机构面临更多的赔偿案件。然而,作为由国家赋予权力对各种事项进行证明的非营利组织,公证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成为一大话题。司法实践中,如何科学地构建公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成为难点。只有明确各方责任,才能使整个公证行业更好的服务于当事人,保护其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发展公证制度的背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不能一味的照搬他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公证法律制度,明确公证机构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责任,才能保证公证事业的良好发展,建立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基于此,本文作者以一个真实的公证机构出具虚假公证文书引发的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公证赔偿案件中应当采取的归责原则,公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责任在各方的分担方面进行了探讨,结合我国的实际

①王雨平:《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载于《中国司法》,2013年第12期,第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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