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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精讲

司法考试民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精讲司法考试民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

【例题·单选题】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3-14)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证遗嘱的效力。《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学员问:在公正遗嘱中,要撤销公正遗嘱,有三种方式,1,再次公正,2,法律上处分财产,是什么意思?3,在事实上处分,2,3举例说明一下。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所谓法律就是通过另立公证遗嘱的行为推翻前公证遗嘱,其效力是最先的。

2.所谓事实,就是其直接对财产进行处分,这样到了可以进行遗嘱继承时,其所谓的公证遗嘱就是一个形式而已,而没有了实质的内容,即遗产已经不复存在了。

遗嘱公证书样本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 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 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二:公证遗嘱范文 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以下是公证遗嘱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遗嘱公证书范本 ( ) 字第号 兹证明_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或者 公证处),在我和____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 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最新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三)

2018法考民法历年真题及答案汇总(三) 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D 2、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B 3、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D 4、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D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一、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公证才有效吗? 1、不一定。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是有效的。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当然,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性。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能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确认无效怎么办?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合法的遗嘱,自立遗嘱人去世之后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在此

公证遗嘱不同于继承公证

“公证遗嘱”不同于“继承公证” 张先生咨询:我爷爷、奶奶去世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她名下的房产留给我,可是昨天我拿着公证遗嘱到房管局过户,房管局说让我到公证处再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并且给我解释说,如果仅凭一份公证遗嘱就直接可以办理过户,那么过段了时间,其他继承人拿着另一份公证遗嘱要求过户,房管部门是不是也得办理过户?这样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何在?没办法,我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可公证处说要我奶奶的几个子女到场签字认可才可以办理,如果不到场的话公证处就不能办,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我的几个叔叔和伯伯们现在恨不得分了这些遗产,怎会给我签字?当初立公证遗嘱时手续相当繁琐,我爷爷、奶奶为了开各种证明,都差点跑断腿,现在又轮到我跑断腿了,请问这两个公证有何区别吗?怎样才能省时、省力吗? 张庆月律师解答:首先我们区别一下公证遗嘱和继承权公证。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继承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通俗来讲,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公证机关就所立的遗嘱做了公证;继承权公证,则公证机关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对立遗嘱人确定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最终的继承权利进行的确认。 由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相当高的法律效力,办理程序相应也非常严谨,手续虽然繁琐,甚至有些刻板,但毕竟继承涉及个人、家庭的重大民事权益,不能马虎。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是可以理解的。 我国《继承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法律对继承中所触及的问题有一些较为细致的规定,如继承开始的通知、代位继承与胎儿预留份、夫妻遗产的认定、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等,还有一些潜在问题需要明确,如是否存在其他公证遗嘱、有没有遗留给没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被继承人份额、遗嘱如何执行等问题,这些均与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关,所以公证处要求法定继承人都到场确认签字,不以一份公证文书为唯一依据办案的做法,排除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可能性,我认为是合法合理的。 我建议,老人再立遗嘱时可以自书遗嘱,并请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证实性,这样在立的自书遗嘱也具有效力,同时也省时省力。如果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该遗嘱,则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相对办理继承权公证来讲手续简单一些。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医疗行业侵权责任法试题及答案

绍兴市中医院医疗安全知识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40分) 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将医疗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定名为: A.医疗损害责任 B.医疗事故责任 C. 医疗差错责任 D.医疗错误责任 2.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A.只做是否死亡的诊断 B.只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C.可同时做是否死亡和死亡原因的诊断 D.既不能做是否死亡的诊断也不能做死亡原因的诊断 3. 根据侵权责任法,何必须要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实施医疗行为? A..任何诊断活动 B.任何治疗活动 C.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D.仅在实施手术时 4. 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 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 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 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 5.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经 谁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经治医生批准 B.所在临床科室的主任批准 C.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D.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6. 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什么样的义务才算合格? A.与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B.与提出投诉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C.与医疗纠纷解决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D.与侵权责任法制定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7.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A.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D. 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8.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 A. 医疗机构 B. 医务人员 C.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D.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 9、医疗机构进行下列什么治疗措施时不必征得患者或家属等同意并签字。 A、手术 B、特殊检查 C、特殊治疗 D、住院治疗 10.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给与患者赔偿后,可以: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毕业论文范文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范文_0938

2020 毕业论文范文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范文_0938 EDUCATION WORD

毕业论文范文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范文_0938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一)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在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思维能力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公民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然而,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后却因患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立遗嘱时神志是清楚的,所以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所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公民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他人伪造的遗嘱,均不是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所立遗嘱非法剥夺上述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样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遗嘱处分的对象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储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许为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等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但是非法占有物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占有物,如公民租赁的房屋、农民使用的自留地和宅基地,都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成立和生效不仅要具备主体、内容及对象等实质性的要件,而且要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应当经过证明,表明其真实、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公证是对遗嘱最有力的一种证明方式。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最新10-13年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真题及解析

2010-2013年司法考试题(侵权责任法部分) 单选题 13年 14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 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D [解析]: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还有些工业单位实行部分经费来自国家的财政拨款,部分经费来自自收自支。故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不分情况,笼统地说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故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业单位法人无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当选。 12年 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A [考点] 无因管理、侵权责任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乙虽受甲聘请,但其职责是照看小孩。乙送甲进医院没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故构成无因管理,A选项正确。丁照看甲的小孩本属于无因管理,但未尽适当管理义务,故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错误。丙虽为丁的雇主,但照看小孩的行为不属于履行丙聘请丁的职责范围,故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选项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乙为了甲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将照看小孩的事务转委托于好友丁,合情合理合法,没有过错,不应当与丁承担连带责任,故D选项错误。 11年 6.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

民法考试重点

民法分论习题集 第一部分物权法一、名词解释 物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先占 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加工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浮动抵押 质权 转质 留置权 占有 二、简答题 简答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表现和例外情形。简答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和性质。 简答物权追及效力的含义及限制。 简述民法对物权的各种保护方法。 简答一物一权主义的含义及内容。 简答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答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简答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力。 简答相邻关系的含义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简答我国相邻关系的种类。 简答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简答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地役权从属性的具体表现。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简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简述占有的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试述善意取得制度。 试比较分析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试述占有的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债权法一、名词解释 债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完全债权的权能有哪些。 简答选择之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简答按份之债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连带债务的含义及效力。 简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简答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三、论述题: 试论债权与物权联系与区别。 试述连带之债。 试述无因管理。 第三部分人身权一、名词解释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身份权 隐私权 姓名权 肖像权 荣誉权 二、简答题 简要回答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简要回答隐私权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肖像权的含义及侵害肖像权的表现。

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02-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 (2011年) 1.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2011年卷三单选第1题) 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答案】C 【考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解析】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本题中,乙、丙等购房人虽然与甲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书》,但是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在无奈的情况下签订的。在该《协议书》中,乙、丙等购房人被迫放弃了数额巨大的利息、违约金支付的要求,该约定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2.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司法考试新侵权责任法高 频考点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司法考试新修订侵权责任法高频考点 (一)隐私权的立法概念确立 第二条第2款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通意见》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例1」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该报社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0年卷二4题,单选)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答案」B 「例2」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关于该媒体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22题,单选) A不构成侵权 B侵犯小兰的健康权 C侵犯小兰的姓名权 D侵犯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 (二)有条件的同命同价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篇一:遗嘱公证书样本】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 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 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 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 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 理公证。遗嘱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 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二:公证遗嘱范文 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以下是公证遗嘱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遗嘱公证书范本 ( ) 字第号 兹证明_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 ____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 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附: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 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 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 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 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 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 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三: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 公证书格式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2年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汇 总 应广大考生要求,第一考试网司法频道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2年-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供考生在基础阶段复习分科目练习使用。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事调解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据此可知,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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