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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财社[2010]33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10.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10〕33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市201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意见》(合政〔2010〕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光荣院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光荣院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光荣院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0〕2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光荣院建设经费,是指省、市财政、发改部门和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安徽省光荣院建设规划(2009-2011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合肥市光荣院新建、扩建和更新必要设施等方面的专项经费。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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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 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费,公务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差旅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行政机关,差旅费报销标准,郊区县公务活动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行[2016]6号 【发文日期】2016-03-14 【实施时间】2016-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区域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郊区县是指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 二、报销标准 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浦东新区(中环线以外)、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20元,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对自行驾车前往的,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统一安排住宿、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三、审批制度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到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制定出行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

合肥企业简易注销的相关流程介绍

合肥企业简易注销的相关流程介绍 一、适用企业 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不适用企业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操作流程 1、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简易注销公告》专栏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同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全体投资人签字、企业盖章)。 简易注销公告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登陆,点击“简易注销公告填报”进行填报。

2、公告满45天之后携带《企业简易注销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重要提醒: (1)、一户企业只有一次简易注销机会,若公告期未满,企业自己撤销公告,无法再次提交简易注销申请。 (2)、公告满45天之后超过30日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系统自动不予受理。

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工商局市场科)

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工商局市场科) 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工商局市场科) 二〇〇六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1X年,市场监管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围绕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局工作要求和市委十七次全会精神为前提,以加强市场监管能力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树立创新、求实的市场监管理念,积极开展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和重要商品专项整治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营造“诚信、健康、规范、安全”的市场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具体工作要点安排如下: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一、进一步推进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 1、继续推进和完善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在集贸市场中,要继续深入开展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结合创建诚信市场,争创诚信经营户活动,通过行业承诺、经营保证、挂牌经营等措施,建立市场主办单位及经营者的信用机制。 2、抓好“三个责任人”的落实工作, 一是市场开办单位作为市场信用的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其主导作用,协助其完善市场开办方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其运行落实,实现市场诚信、健康、规范、安全, 二是市场经营者作为市场信用管理的第二责任人,要通过自律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实现诚信经营。

三是把商品提供者作为市场信用的第三责任人,要通过重要商品登记制、市场准入制等方法,从商品源头把好市场准入关。 3、加强集贸市场商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辖区市场监管实际,要把日常巡查监管对象变为监督市场开办行为,把查处违章违法转变为事先防范、预警,重点突出抓好集贸市场的食品监管,实施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把好市场准入关。在消保部门的指导和组织下,解决重点区域和问题,努力创造诚信健康的消费环境。努力探索总结出市场动态监管模式,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自觉进行市场全面信用管理。 4、开展市场监管预警警示工作大力推进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改变市场管理方式,开展推行市场监管预警制度工作,通过市场预警,达到市场监管的预防机制和警示机制的运转;达到强化市场信用指导和日常经营信用监管的目的,把违章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和未遂状态,实现市场监管重心前移,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全面开展各类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一)、继续深入开展201X“红盾护农”行动,为“三农”发展服务。 (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加强陈化粮市场监管。 (三)、洗煤滤布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四)、依照管理职能,扶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 (五)、加强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监管工作。 (六)、做好其它专项市场整治工作 1、毒鼠强专项整治,同时加强对野生动物及产品的专项管理。 2、加强品牌汽车和二手车市场的管理。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项地方标准的 公告第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11项地方标准的公告第2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准则”等11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8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DB34/T3311-2019 港湾浮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2019-02-01 2019-03-01 2 DB34/T3312-2019 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检验规程 2019-02-01 2019-03-01

3 DB34/T3313-2019 内河码头常压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充装作业规程 2019-02-01 2019-03-01 4 DB34/T3314-2019 地理标志产品丰乐酱干 2019-02-01 2019-03-01 5 DB34/T3315-2019

宣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9-02-01 2019-03-01 6 DB34/T3316-2019 宣笔笔杆中苯含量的测定 2019-02-01 2019-03-01 7 DB34/T3317-2019 墨锭中重金属(铅、镉、铬)的测定

2019-02-01 2019-03-01 8 DB34/T3318-2019 宣纸光老化试验方法 2019-02-01 2019-03-01 9 DB34/T3319-2019 宣纸耐破指数分级评定 2019-02-01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时 效 性】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各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泉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泉委办发〔2016〕33号)、《泉州市丰泽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泉委办发〔2016〕3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单位按规定开展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的车辆。目前我局不存在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如需使用一般公务公车,应按照《泉州市丰泽区公务用车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指南》要求在服务平台内使用公车调度。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核准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用于办案、监察、巡查、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指配备执法执勤车开展日常执法监管的单位简称用车单位。分别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及调整、经费预算、控购申报、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对各用车单位是否违规用车进行督察等工作。各用车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日常管理,特别是做好用车、维修审批和定点停车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以及所辖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执勤用车由区控办核定数量为12辆。 第六条我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在编制上按车辆所有人使用管理性质属于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编制是指车辆所有人自行使用管理的公务用车编制。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宁新区管发〔2018〕220号 关于印发《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有关单位:现将《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 —1 —

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政府令)》,结合江北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新区直管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下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江北新区直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江北新区规划与国土局是江北新区直管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江北新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规划与国土局、建设与交通局、社会 — 2 —

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治理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实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征收项目工作经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江北新区征收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以及与房屋征收相关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征收 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江北新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江北新区经济发展局、宣传部(文物保护)等管理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范围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报送江北新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并公告。 第九条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 3 —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 东财经贸财函…2007?1号 关于申报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 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企业:为鼓励和扶持我市外向型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市场,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申报省2006年度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的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进出口企业;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3、申报项目必须是2006年度实施完成,且未获得外向型民营企业资金资助的。

二、资助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项目; 2、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项目; 3、企业取得境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境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项目; 4、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项目; 5、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进出口业务培训项目。 三、申报须提交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各项费用支出的发票复印件、银行汇款单或现金支出单复印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企业财务账页(银行存款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及反映该项目费用支出的会计明细账页,相关费用支出内容作出标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境外展销会项目需提供主办单位的邀请函或有关参展的批准文件(需含展销会各项报价内容)复印件;认证项目需提供认证合同和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取得境外知识产权项目需提供有关证书或文件的复印件;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检证 -2-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为维护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得人诚信履约,规范标后履约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完毕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单位、竞得人指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成交结果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第四条项目单位与竞得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第五条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不按规定到岗履职,违规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规定,不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审计等; (二)货物类项目。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与招标重点评审参数要求不符;提供假冒伪劣货物,超期供货,招标特殊要求以及投标承诺未兑现等; (三)服务类项目。所配人员或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到岗履职;降低服务标准,不按约定提交服务成果和最终成果; (四)产权(出租)类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租金),转租,出租房屋用途与招标要求或投标承诺不一致。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标后履约综合管理制度,开展标后履约巡查,管理项目履约信息,依法依规对竞得人违约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体系。 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无论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还是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均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标后履约管理。 第七条城乡建委、交通、水利、林园、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履约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标后履约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项目单位可建立竞得人“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项目单位“黑名单”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拒绝其参与投标。 第八条财政、国资、审计、监委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竞得人存在违约行为,应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违约责任追究。 第九条项目单位是标后履约管理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结合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约定标后履约管理重点内容以及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宁劳社就〔2006〕2号 window.google_render_ad();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行政许可法》,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东莞市财政局 东经信…2010?389号 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东莞市技术改造 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石龙、塘厦经济和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财政分局,虎门港企业投资服务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创新投资,推动产业结构加快调整升级步伐,现就申报2010年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正式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2. 按照有关规定,须经过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3. 企业2009年度的年度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且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各项税金加上减免税占销售收入的比例≥4%,其中农产品加工型企业≥2%(具体纳税统计范围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范围 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优势支柱产业专题、特色支柱产业专题、新兴支柱产业专题等为重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市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优势支柱产业专题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将作为今年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各专题范围如下: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题:包括高端新型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LED)、电动汽车、太阳能光伏、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海洋产业八大产业。 优势支柱产业专题:包括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制造业(指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特色支柱产业专题:包括纺织服装制造业,家具制造业,玩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食品饮料制造业。 新兴支柱产业专题:包括化工制品制造业(即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 —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附表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任务 二、双方责任 1、市财政局自本合同签订5日内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对按期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绩 — 1 —

效考核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预拨资金转补助通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连同配套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一并拨付相关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4、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做好资金保全处理,并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考核管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经考核验收合格,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如期建成,但是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误差超过30%以上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误差在30%以内的,按绩效目标完— 2 —

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市流通环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01号)、《南京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安全负总责。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包括: (一)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审批和食品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等; (三)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

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 (四)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 (五)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 (六)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七)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条现场制售食品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具备基本的制售条件,不提供堂食,加工与销售为一体的食品经营行为。 餐饮监管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冷热饮品(奶茶等)、快餐、面包(烘焙烤食品)、糕点(年糕、粽子、片糕、青团、梅花糕、绿豆酥、桃酥、蛋挞等)、凉粉(凉皮)、水煮油炸食品(关东煮、油炸肉串、烤肠等)、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 其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管是指,从事炒货(瓜子、花生、毛栗子等)、卤制品(盐水鸭、烤鸭、烤鹅、猪头肉等)、面制品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通过互联网等渠道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抽查是指按计划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为跟踪问题产品、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应对突发事件或者按照政府组织的专项行动要求开展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原则,突出质量安全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日常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 第五条日常监督抽查纳入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实行统一抽查计划、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归集信息、统一结果处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实施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组织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上级委托的抽样机构开展工作或承担监督抽查抽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不合格被抽查对象(包括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 第八条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不得向被抽查对象收取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被抽查对象应当配合、协助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十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本辖区该被抽查对象的该种产品(同一品种同一型号)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一条组织监督抽查部门依法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应用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查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2包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26日09点30分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0BFAHJ03024 项目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 预算金额:第1包82.686万元;第2包188万元 最高限价:270.686万元 采购需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房基础及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第1包机房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第2包网络安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第1、2包:供货及安装期限为合同生效后 30日历日内完成所有设备供货,合同签订60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免费质保期为详见采购需求。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包:投标人具有有效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2包: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年11月07日09:00至2020年11月13日17:30 2.地点: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

统 3.方式: (1)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略)。 4.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提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0年11月26日09点30分 2.提交(上传)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6号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略-e9f2-44de-b9e6-85baf0fb4c3 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6.本项目2个包最高限价总额为270.686万元,其中第1包为82.686万元,第2包为188万元。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办法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

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八条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二、三类会议费有关定额标准 1、租场费以政务区会议服务中心收费租场为标准: 100人以下/场次 500元 250人及以下/场次 1200元 500人及以下场次(小会堂) 2000元 1000人及以下场次(大会堂) 2800元 2、餐费、住宿费有关标准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 查处的通告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 的通告 (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

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凡在此期间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 七、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八、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原28类食品(见附件二),不存在无证过渡期,一经发现,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九、我市所有食品获证企业均可登录市质监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0c15357757.html,)查询。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行为的,都可以向质监、工商、卫生等执法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举报电话:12365(质

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统一考试试题库

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统一考试试题库安徽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统一考试 食品药品监管专业法试题库一、单项选择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宗旨是 A.鼓励研发新药,满足人民用药需求 B.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C.防止药品经营不正当竞争,稳定药品价格,保障消费者用药的合法权益 D.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答案:D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A.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B.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C.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D.药品研制、生产、经营、教育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答案:B 3.药品委托生产必须经批准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D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应具备规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遵循的原则是

A.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 B.公平竞争、诚实信用 C.品种齐全、保证质量 D.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答案:A 1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必备条件不包括 A.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B.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C.具有能对所经营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 D.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答案:C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 A.批号 B.批准文号 C.生产日期 D.商品名称答案:A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必须配备 A.药师 B.执业药师 C.药学专家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答案:D 8.下列关于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说法错误的是 A.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经过质量检验 B.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 C.医疗机构制剂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D.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答案:B 9.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 放行 A.《进口药品注册证》 B.《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C.《进口药品通关单》 D.《进口准许证》答案:C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宁食药监法[2006]166号) 一、为了规范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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