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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权的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妻生子为第一继承顺序,在正妻所生的若干子嗣之中,以年龄长幼确定继承顺序,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嫡长孙为第二继承人,庶长子为第三继承顺序,没有庶长子,则由嫡次子继承。宋朝是封建社会的顶峰,继承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并且更具灵活性。到了元朝,主张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

最后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的衰败时期——明清时期的继承制度。明朝开始恪守唐宋时期流传下来的宗祧继承制度,具体制度上也较唐宋时期更为明确、细致,主要是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灵活,“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嗣子必须在同宗同族辈分相当的人中择立。明朝的继承制度由清朝大致沿袭,清朝的身份继承分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否则法律会有处罚,清朝看中对过继子嗣的保护,允许独子一人享有本家和后继家两家的继承权,即使过继后又有男儿出生,其嗣子的身份仍然成立,如果生父母希望领回过继子,经双方协商即可撤销立嗣关系,但如有嗣子不孝或相处不和谐等情况,可以撤销立嗣关系另立他人。此外清律还规定,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以上就是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发展的大致经过。

二、财产继承

先秦时期的财产继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并非是分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私有财产增多,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的社会形态开始渐渐生成,这使财产继承问题越发尖锐起来,解决矛盾的相关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分异令,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朝法律《秦律》将这些新思想编入其中,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开始系统化,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汉代以后,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在汉代就已出现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汉代继承制度较之以前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甚至很多有益之处还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对财产继承规定的比较严苛,强调嫡子继承,这段时间也不可以收养异姓子嗣以免家庭财产外传。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起汉代又是一次飞跃,唐朝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同时,诸子均分制度下还有很多派生原则,例如,已婚子和未婚子,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也会因此多分得部分财产。若其中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继承顺序是:首先由子嗣均分继承,若无子嗣,则由其寡妻继承,此处要强调的是,寡妻继承财产,要终生守寡,不再改嫁,若改嫁,财产不可带走。对于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儿的嫁妆要做保留,家中若无男性继承人则女儿享有继承权。此外,归宗女,也就是已出嫁后被夫家休弃,或者丈夫死亡继而又回到娘家的女儿,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娘家财产的一部分,若有,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但唐朝法律规定私生子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更加详细了,宋朝法律规定已婚女有母家男性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三分之一份额的财产继承权。此外,私生子只要证明与其生父有血缘关系,也享有一定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主张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但对汉族人的继承,同样采取财产诸子均分制,女儿享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私生子的法律态度十分灵活,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立嗣制度上,所立子嗣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后嗣,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明朝对私生子的态度更加宽松,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私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再无其他继承人,则私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清律中,依旧采用诸子均分财产原则,此外还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女子只有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母家财产。这与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大致相同。夫亡无子而守寡的女人,有权继承丈夫份额财产,

则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三、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社会是简单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是小农经济的社会,因而其继承制度与当今的继承制度相比,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

(一)古代继承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当代民法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无统一规定。就身份继承而言,虽然一般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被继承人尚健在就已经实现的继承也颇为常见。周礼称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继承为继统,在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后世,继统始终存在。就财产继承而言,在受儒家礼的思想影响不大的秦朝和西汉初期,继承可以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统一后分户令沿用了这一条。西汉初年,因汉承秦制,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产依然存在,但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局面的形成,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立法指导思想,财产继承就大多在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才开始。

(二)重身份继承,轻财产继承。现代民法的继承,主要是指接受遗产,但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的宗祧和封爵,继承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主要是指土地的继承)往往成为身份继承的附件。奴隶社会的继承主要指身份继承。在商朝以前,主要采取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继承原则,商末已开始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到西周,正式形成了宗祧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指嫡长子继承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义务,其意义在于传宗接代。进入封建社会后,继承法逐渐完善,主要包括宗祧继承、封爵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 而且以宗祧继承为主。

(三)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遗嘱继承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就身份继承而言,要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就财产继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继承,历代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律限制较严,比如遗嘱有效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及官给公凭。证验分明是指遗嘱以书面遗嘱为有效,并要求有见证人。官给公凭是指遗嘱要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加以证明。还有对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了限制。总之,在中国古代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是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长幼有序,男女有别。身份继承通常情况下是嫡长子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庶子中的长子才有继承权,与其它儿子及女儿毫无关系。在财产继承上一般是诸子均分,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地位极低,其继承权受到种种限制。女儿的继承权要依其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归宗女(已出嫁因某种原因回到父母家居住者)、已嫁女。在上室女和诸子一样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相当低,只能分得一份嫁妆。如南宋就依唐律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对于归宗女的继承权,只有南宋对归宗女不加区别,一律与未婚在室女一样对待。出嫁女一般不得在父亲死后分得家产,在户绝情况下,虽有继承权,但受到种种限制。如宋刑统规定,出嫁女只有在既无诸子诸孙,又无在室女及归宗女情况下才有继承权。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篇一: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详述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20xx-12-1614:54:46来源:网友评论0条进入论坛 土地制度就是土地关系,是古代经济制度的核心。作为一个具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农业大国,土地制度起着巨大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大体经历了原始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和封建土地所有制三个发展阶段。 一、土地制度的演变 原始社会因生产力和生产工具的落后,土地属于氏族公社集体所有。 奴隶社会随原始农业转变为传统农业后,土地所有制也有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也把它称为“井田制”。在以宗法制和分封制为主的“家天下”的政治制度下,这时的一切土地属奴隶主国家所有,由国王支配,叫作“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所以此时的土地制度史学界也称之为“国有制”、“王有制”。

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出现与广泛使用,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各国诸侯、卿、大夫的私田数量不断增多,井田制日趋瓦解。最终在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各国也都先后实行了税制改革,使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渐消失,特别是商鞅等在各国的变法,土地从国有向私有转变,这标志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私田的主人由奴隶主贵族转变为封建地主,土地的耕种者也转变为佃农,从而出现了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类型 从战国时期开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延续了两千多年,它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所有制的类型分为三种,即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本质上仍然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如:屯田制、均田制、更名田等。 屯田制:汉代开创,曹魏时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历代都有沿用。这是士兵、流民与土地相结合的制度,即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兵士和农民垦种的荒废田地。一般分 军屯、民屯和商屯。汉武帝时在西域屯田,多为军屯。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在许下屯田。得谷百万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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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 演变

摘要: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 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篇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历程的特点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演变历程的特点: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不断被加强。对中国努力实现现代化的认识:中华民族为实现现代化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中国历史发展主旋律:追求大一统(文化思想) 中央集权制度对我国历史的积极作用:利于多民族统一的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认识:是培养封建官吏的。 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民主与法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民主需与法制相辅相成。 宰相:秦汉开始设立,历代逐渐削弱宰相权力,明太祖朱元璋废除宰相,本质是君主专制的加强。 秦汉清采取文化措施的根本目的:加强思想控制,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稳定。影响:形成文化专制,禁锢人们思想,不利于社会发展。 中国近代政治体制变化趋势:从专制走向民主/从资产

阶级民主逐渐走向人民民主。由二战的提高国家地位的因素:为世界多做共享/承担国际责任。 促进我国古代经济发展因素: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经济政策适当;人口迁移美国发展之路对我国的启示:要坚持民族独立;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维护国家统一1894—1919 年间中国社会发展的认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探索救国救民的道路的历程。 新中国建设与发展历程的认识:是曲折艰难的。党和政府一直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 影响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资产阶级思想解放运动;殖民掠夺;资产阶级革命;科技革命;工业革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 15世纪至19世纪英国发展过程中折射出的实际历史发 展趋势:资本主义的诞生与确立。 造成西方先进东方落后的原因:西方先确立了民主的政治制度;率先丰富了自然科学知识;率先完成工业革命。 影响英美发展的共同因素:先进的政治制度;先进的科 学技术的应用;和平的环境;适当的经济政策和改革。 近代欧洲发展的历程带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应该解放思想;完善法制;变革制度;科技创新;加强合作。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 篇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关键字:土地制度发展演变土地兼并 正文: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主要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它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 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 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 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篇一: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 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

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 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

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1、秦国商鞅变法:废分封制,推行县制,建立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 2、战国末期法家代表韩非子提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和以法治国的理论。 3、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正式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专制,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政权的统治格局。 4、汉景帝、汉武帝解决了王国分权割据的问题。汉武帝又实行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找到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从此封建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基本定型并得以巩固。 汉武帝的大一统(国家高度的统一)措施:政治方面改革官制,加强皇权;重视选拔人才;削弱王国势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解决王国问题强化完善封建法制。军事方面出兵匈奴;进军南越。思想方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尊儒崇法。 经济方面改革币制;盐铁官营;平抑物价。西汉后期政治黑暗,地方势力迅速发展,出现外戚专政。东汉建立后,进一步加强皇权。但由于豪强地主势力的发展,外戚宦官交替专权,黄巾起义后又出现了军阀割据局面,中央集权遭到破坏。魏晋南北朝,封建国家处于分裂状态,但大小国家都奉行专制主义原则。这一时期三省六部制日渐形成。 5、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克服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实行科举制,提高了行政效率,扩大了统治基础,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1)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发展运作程式:中书省(政令草拟)→门下省(政令审批)→尚书省(行政执行,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作用:通过设三省,将宰相一分为三,实现了君权对相权的削弱;同时这种体制也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2)科举制的确立和发展 (3)府兵制的改革完善等。唐中叶以后,藩镇权限增大,安史之乱后形成藩镇割据局面,加之宦官专权,朋党之争,加速了唐王朝的衰落。唐亡后,割据势力更加发展,演成五代十国的分裂割据局面。中央集权再次遭到破坏。 6、北宋初年,大力加强中央集权,解决了藩镇割据和武将争权的问题,中央集权制度进一步加强。军权:通过杯酒释兵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政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管理地方政事;财权:派转运使到地方管理财政。 7、元朝:行省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加强封建统治和对辽阔疆域的管辖,在中央设中书省,地方实行行省制度。这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实行行省制度。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设澎湖巡检司管理。又在中央设宣政院,专门管理西藏事务。 8、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达到了顶峰。 内容: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六部长官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亲自控制指挥。这一措施,解决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强化了以皇权为代表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历时1000多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设立厂卫特务机构加强对官吏和百姓的监视。厂、卫特务机构的设置,并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受皇帝直接领导,互相制约,构成皇权专制的可靠支柱。这一措施具有独创性,表明皇帝对自己的统治缺乏信心。它的出现,标示着君主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和专制制度的腐朽反动性加强。在地方废除行省,设三司,分掌地方行政、司法、军政。三司是朝廷在省里的派出机关,互不统属、分权鼎立,互相控制,遇有重大事宜,由三司合议,上报中央部院,从而便于中央垂直领导,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其结果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2008年第5期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N o.5,2008 (总第i I1期)J O U R N A L O F M U D A N J I A N G C O L LE G E O F E D U C A T I O N Seri al N o.111 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初探 王小路 (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政治制度,它起源于氏族时期,经过不断发展和衍变.最终确立了嫡长予继承制.皇住继承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捌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皇位;嫡长子继承翻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23(2008)05--0018--02 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世袭君主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的政治制度。它是皇权得以承袭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君主专制统治能否巩固和延续,因而得到中国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皇位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将试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衍变,及其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皇位继承制源于氏族时期。其萌芽是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度。在氏族社会。公共事务由成年的氏族成员共同管理,重大事务则由民众大会讨论决定。《礼记礼运》中载:“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说明的正是氏族社会民主选举首领的制度。在推举出新的氏族部落首领之后。上一任首领就会自觉地让位于新首领.即推行所谓的“禅让制”。这种与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相适应的继承制.做到了“选贤与能”.如大禹就是因为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继承舜的部落首领。 由夏朝开创。商沿袭并巩固的“家天下”的新体制.则彻底打破了原始部落联盟旧有的禅让制。夏朝时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还处于家族公社阶段.因此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采取了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主要表现为夏朝的主权在长子支系中传递继承。具体来说,它包括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和叔终长侄继三种继承方式。随着王位世袭制度的确立,围绕着王位继承的争斗问题便随之而来。商朝前期.主要实行兄终弟及制。一方面,这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影响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夏商两部族相邻而居,时代相接,因此商朝前期延续了夏朝的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制。而商朝后期.庚丁以后的五个王.则采用并固定了父子相继的传递方式,同时开始出现嫡庶的区别。根据《史记》中《殷本纪》和《宋微子世家》记载.商王纣是帝乙嫡子,微子启是庶子.尽管启年长.帝乙还是立纣为法定继承人oC X3可见从商朝后期起,王位继承制度开始向嫡长子继承制转变. 西周王朝承袭了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并在此基础上使嫡长子继承制确立起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基于商朝的教训。商朝前期.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然而自中丁以后.弟子争相代立,政局十分混乱;相 反,商朝后期自庚丁以下。四世传子,王室则比较安定。于是周公在借鉴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礼作乐”,正式创制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的制度。另一方面,西周初期.政局还很不稳定.需要一种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体现等级秩序的规章制度来巩固周王朝的政权,嫡长子继承制便适应这种需要而建立起来。 所谓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就是指由正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古代统治者实行一夫多妻制,多妻中有一个正妻,即‘嫡’。其子为嫡予;其他妻子为‘庶’,其子为庶子。按照周制,最高统治者称天予,统治天下的土地和臣民,继承王位的。必须是嫡妻长子。至于这位嫡长子贤与不肖,不在考虑之内。如果嫡妻无子.就只能立庶妻中级别最高的贵妾之子,至于被立者是否为庶子最年长者。也不在考虑之内”Cz3。《公羊传隐公元年》将其概括为t。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嫡长子继承制一经确立之后。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的基本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皇帝因短命而亡未及确立太子,清朝采用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正法”。 皇位继承制度虽然沿用了周代的嫡长子继承制,但实际上立太子却要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不但君主常常出于个人的好恶而干扰、破坏嫡长制的实行,各种权贵势力如干政的宦官、外戚后妃集团也常常出于各自的利益。干扰这种制度的实行。以汉武帝为例.他与太子刘据施政观点不同,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深受武帝信任的江充敏锐地觉察到了这种矛盾.于是他制造了太子暗中埋木人行“巫蛊”的冤情,利用武帝之手清除了太子及其追随者。通过上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政治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对皇位继承人发起攻势。从而达到其自保或夺权的真实目的。在此后的两千多年里,皇位继承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血雨腥风中成长起来的。直到清朝宣统皇帝退位,封建王朝解体,皇位继承制度才真正宣告结束。 应当说,仅就皇位嫡长子继承制本身来说,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这种继承制度下.无论是“立嫡”还是“立长”,都公然放弃了才德方面的要求。可以说,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智能型的皇位继承方式,“在君主所拥有的(下转第60页) [收稿日期32008--03—17 [作者简介]王小路(198l一),女,黑龙江伊春人,哈尔滨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向:历史文献学。18

第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教案

岳麓版试验教科书必修二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 重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几种形态。 难点:土地兼并与租佃关系的普遍化。 [教学方法] 1、采用自主学习与适当引导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同时能够较好的控制课堂气氛。 2、问题情景探究学习方式,激发学生思考的积极性,让学生在情景中获得知识、提高能力、升华情感,充分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3、采用史论结合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阅读原始材料,从而得出相关的认识,拓宽学生的历史视野,丰富人文内涵。 [教学资源] 岳麓版课本和教师用书,收集相关资料,并制作成课件辅助教学。 [板书设计] 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1、原始社会: 2、商周时期 3、战国以后 二、土地兼并 1、原因 2、危害 3、措施 三、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1、田庄制 2、租佃制 (1)原因 (2)普遍化的过程 (3)租佃制下农民与地主的关系 (4)积极的影响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展示“井”和“田”这两个字在甲骨文中的写法,以此抓住学生的情绪,打开学生的思路。 一、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 设计思路:这部分内容是本节课的重点内容,但是条理较为清楚,难度不大,首先采用问题导学方式,组织学生阅读教材,思考相关的几个问题:(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2)井田制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3)井田制后来是如何瓦解的?然后再展示两位改革家管仲与商鞅的图片,从而让学生认识到统治者也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是适应时代的变化,而只有顺应历史潮流的改革才能成功。 师生互动 首先组织学生迅速浏览教材第一目的内容,思考问题: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学生原始社会实行土地公有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春秋以后,井田制逐步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逐步建立起来。 展示图片及材料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诗经》 田里不鬻。 ——《礼记·王制》 设问从上面的图片和材料中可以看出井田制有什么特点呢?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土地制度? 学生井田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劳动者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井田制实际上是贵族土地所有制。 设问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当时奴隶们在“公田”是怎样劳作的吗? 学生奴隶们集体劳作,实行大规模简单协作。 设问由井田制的特点可以看出井田制和当时西周的哪项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呢? 学生西周的分封制。 教师总结过渡:由此可见,经济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是密不可分的,从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荣。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一方面表现为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 设问结合春秋时期的社会大背景,想一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学生铁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现促进了生产力水平提高。 设问这就使得一家一户的个体农耕成为可能,所以,“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面对这样的形势,当时的统治者采取了哪些措施了呢?产生了什么样的实际效果? 学生春秋时期,各国为刺激生产积极性、扩大剥削量,先后进行税制改革,这些改革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井田制的瓦解。如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措施,鲁国实行“初税亩”。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实行变法,其中以商鞅变法效果最好,从而以法令的形式废除了井田制,确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 展示图片中国古代的改革家管仲与商鞅 教师介绍管仲与商鞅都是我国古代着名的改革家,他们能够敏锐的观察到当时社会的发展大势,从而顺应历史潮流,进行一番有作为的改革,从而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 问题探究当时社会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他们进行改革的根本目的又是什么?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学校教育制度《礼记·王制》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礼记·王制》载:“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殷人重祭祀,崇礼乐,所以特设“瞽宗”。 西周时期形成了较完备的教育制度。《古今图书集成》称:“周承四代之制,立四学于京师,辟雍居中(即成均),东郊在左(即东序),瞽宗在右(即右学),虞痒在国之西郊,其在侯国之都者曰颊宫,自乡遂而下,则庠序并设。”西周的学校可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种。“国学”是专为奴隶主贵族子弟设立的,按入学年龄和程度分为小学、大学两级,小学设在宫廷附近、大学设在近郊,天子与诸侯的大学名称各异。西周的大学优辟雍、大池、射庐、宣庸等不同名称,都是周天子率群臣及学生习射和作乐舞的地方。“乡学”是地方学校,《礼记·学记》又说:“家有塾,党有庠,术有序”,毛奇龄在《学校问》中说:“至于乡以下,则有四学”,“一曰乡校”,“一曰州序”,“一曰党庠”,“一曰家塾”。其中,西周学校的教师和管理制度在管理方面也建立了初步的规程:入学年龄及修业期限;考查和奖惩;视学制度和隆重的养老典礼,即席“乞言”、“合语”,即向耆老乞求善言,互议父子、君臣、长幼之道。 到了汉代武帝时期,官学教育制度兴起。制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学制系统,其中官学分五级:中央有太学一级,在地方按行政系统分学、校、庠、序四级。汉代太学里设有博士,学和校置经师一人,庠和序置孝经师一人,担任教学工作。汉代太学很重视考试,它没有规定修

业年限,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毕业授官。汉代私学的学生求学,分著录弟子与及门授教两种。其学习分为小学阶段和专经阶段:小学阶段的私学又分为两段,第一段是蒙学,以识字为主;第二阶段主要学习《论语》、《孝经》,是专经前的准备阶段。 唐代盛行的是科举制度。每年仲冬,中央和地方官学通过校内考试挑选学业已成的学生报送至尚书省。其设科繁多,常设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六科。考试的主要方法有帖经、墨义、口义、策问、诗赋五种。考试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偏重思想,有的侧重文采,有的注重思想这些方法在考试中参互使用,即可以考查学生的书本知识掌握情况,又可以考查学生的思想、人品和才气。科举制度同时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也提高了学校的教育质量,又使我国的诗歌创作达到了顶峰。 到了宋朝书院制度的兴盛。北宋属四大书院最为出名,王应麟的《玉海》以白鹿洞、岳麓、应天府、嵩阳为四大书院。而马端临《文献通考》以白鹿洞、石鼓、应天府、岳麓为四大书院。还有茅山书院也很出名,是宋初大书院之一。书院的数量和规模大;书院活动内容充实:藏书、供祀、讲学。书院既是教学机构,同时又是学术研究机构,它重视学术交流,允许不同学派学者莅临讲学、辩理,讲学可以自由听讲、不受地域和门派限制,主要以学生自学为主,并多采取问难辩论的方式,师生关系比较融洽,感情相当深厚。 有人说中国古代教育是从孔子开始确定的,但我认为中国古代教育是经过先辈们一代一代的努力得来的,并非一家之功。中国古代教

浅谈中国古代的皇位继承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的皇位继承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的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它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其起派于氏族时期,经过不断演化与发展,最终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并一直沿用到清朝的雍正元年。皇位继承制度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 关键词:中国古代;皇位;皇位继承制度 皇位继承是皇帝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它关系到皇权的延续和王朝的稳定与兴衰。自传说中的西周到清朝中叶,预立太子制是皇位继承的正统做法。即沿用宗法制度嫡长继承、顺序嗣位的原则,皇位由正后所生的长子继承,如长子早死,有子即立其子,无子再由嫡次子顺序继承。而皇位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尝试对这一制度的起源、发展和衍变及其对中国古代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皇位继承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其标志可以说是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度。根据《礼记》等文献记载,此时的继承制度主要是通过推举来选出新的氏族部落首领,即“禅让制”。这种与当时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相适应的继承制,做到了“选贤与能”,如大禹就是因为治水有功,而被推举为继承舜的部落首领。自夏朝开始,“禅让制”被“世袭制”所取代,此时的社会生产力并不发达,农业社会的基本单位还处于家族公社阶段,因此,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采取了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等方式,部分文献还将“兄终弟及”当作商朝的一种模式,这与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周武王灭商以后,继承了夏商时期的王位继承制,并且在此基础上开始逐步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这在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吸取商王朝前期政局混乱、最终灭亡的教训;另一方面,在西周刚刚建立起来的时候,政局还很不稳定,在周成王初期还出现了统治集团内部争夺最高统治权力的动荡,这亟需一种能够维护统治阶级的内部团结和体现等级秩序的规章制度来巩固周王朝的政权,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嫡长子继承制随之而建立起来。所谓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正皇后所生的长子继承皇位的制度……中国古代皇位的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西周时期,是周公‘制礼作乐’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作为宗法制度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系递承而下的嫡子为大宗,其余庶子为小宗;天子、诸侯、卿、大夫都受这一法制的支配;在大宗和小宗之间有一种明显的臣属关系,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和庶子分封制”,从而保障统治王朝能够通过君主之位的世袭而传承下去。随着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继承的基本形式,为后来的专制王朝所继承。秦汉以后,除了秦王朝因短命而亡未确立太子,清雍正朝以后采用秘密建储制之外,大多数王朝都将其奉为“万世正法”。 但是,即便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了下来,历史上立太子却并不完全按照其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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