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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第二节代理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 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解读 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法总则全文的出台,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现对民法总则的八大亮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2、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 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5、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当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 B )的法律地位。 A、当事人 B、代理人 C、承运人 D、被代理人 2、如果货代是以代理佣金的形式收取报酬,则其法律地位通常会被认定为( B )。 A、当事人 B、代理人 C、承运人 D、被代理人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多式联运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其法律地位是( B ) A、代理人 B、承运人 C、发货人 D、收货人 4、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 D )。 A、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 B、分包人的过失 C、保险责任不合理 D、以上皆是 5、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货运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仍然进行货运代 理活动的,则( D )。 A、被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 B、货运代理人不负被追偿责任 C、货运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 D、委托人和货运代理人都负连带责任 6、为了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风险,可以采取的方法有 ( D )。 A、投保责任险 B、使用的单证规范、正确、字迹清楚 C、选择有诚信的客户 D、以上都对 7、某国际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到船公司办理了订舱业务,并向保险人 投保了货代责任险。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为8月10至20日,而货物于8月22日装船。为了不影响货主办理结汇业务,该货代公司向货主签发了日期为8月20日的倒签提单,由此给收货人造成了的损失本案中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B )。 A.、保险人 B、国际货代公司 C、货主 D.、船公司 1、下列属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的内容的有( ABD ) A、货运代理过失、疏忽所导致的风险损失 B、仓库保管中的疏忽 C、战争、政府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D、货损货差责任不清

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 么 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在实施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来行使。某些情况下将自己的,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全权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在实施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来行使。某些情况下将自己的,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全权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个人委托书全权代理的问题 1、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因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等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负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行为应构成并应符合《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所实施的若干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选择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自愿、公平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公开透明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参考答案:ABD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自然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8岁的儿童 B(12岁的中学生 c(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不能完全辨认自 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B D 3、以下各项哪些属于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A(继承 B(处分 C(收益 D(使用 参考答案:BCD 4(人身权包括: A(生命权 B(荣誉权 C(商标权 D(法人名称权 参考答案:ABD 5、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民事行为无效?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B(显失公平的 c(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的 参考答案:A C D 6、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B(由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C(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A 7(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 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BCD 8(对下列哪些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 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 什么? 在民法体系中,法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与自然人相互区别。像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主要的法人类型,法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总则中,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的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在民法体系中,法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与自然人相互区别。像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是主要的法人类型,法人独立行使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民法总则中,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的法人。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 一、《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

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三、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

监护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当人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当人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关于监护问题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与解析)

WORD 格式可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 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 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 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 十周岁 B. 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 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 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 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C.民事法律能力 D.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 A 10、(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 律,不得违背()。 A.合法合理原则 B.公序良俗 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相关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 B 11、(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了()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自然人 B.民事主体 C.公民 D.公民与法人 正确答案: A 1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 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同意。 A.法人或者单位 B.个人或者组织 C.单位或者组织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 关键词: 《民法通则》 /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内容提要 :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 ,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 ,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 ,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 ,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 ,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 ,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前言 1986年 4月 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 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 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 ,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民法通则》专章(第 6 章)规定了 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 ,对于物权的保护是否沿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 ,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物权请求权 ,不属于民事责任 ,笔者则持相反的观点。本文是从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角度论证物权的保护方法的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方向和方法 ,本人的主要想法有三点 : 第一 ,制定民法典 ,增强民法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基本法 , 没有民法典就不好说民法是基本法。制定民法典不仅是保护民事权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而且是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 ,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法观念增强了 ,民主与法治观念也会随之增强。《法国民法典》曾经是宣传法国 *** 的重要工具 ,我国民法典应当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 ,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具。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有两个方案 :一是在现有民事立法基础上 ,尽快制定一部较好的民法典 ,以适应实际需要;二是再经过更长时期的理论准备 ,制定一部理想的超越现有世界水平的著名民法典。本人赞成前一个方案,因为现 实比理想更重要 ,增强全民的民法观念 ,比扬名世界的民法典更重要。第二 ,既要总结我国的经验 ,又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作为实质意义的民法,主要应当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 《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与制度价值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努力,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颁行有助于民商事立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有利于保障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有序进行。《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统率《民法典》的基本规则。由于《民法典》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总则》被审议通过已然成为民法典立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和指南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保护产权、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因此,《民法总则》将奠定法治经济的制度基础,并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规则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总则》的时代背景 (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进程 1949年建国以来,民法典编纂经历了长期的立法进程。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分别开启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表面上看,1954年民法起草和1962年民法起草均因为政治运动而中断,究其实质却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不具备。计划经济

体制依靠国家计划、行政指令等方式调控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1979年,民法起草再度纳入立法议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被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此同时,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争议成为民法起草的思想障碍。从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民法起草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后来,在彭真同志建议下,民法典起草暂停,而改为先制定民事单行法。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在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1998年全国人大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然而到了2003年后民法典编纂又搁置下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民法总则》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倡导民法精神和普及民法理念。民法典不仅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更是民族精神和法治变革的法律表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在于保障民事权利和制衡公权力,即确立以人为本位的法治观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民法典以财产权利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是重要的立法成果。作为法治国家的制度基础,民法典在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为基本原则的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中扮演着基本法的角色。制定和颁布《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进入关键环节。在权利意识逐渐变强后,《民法总则》将统帅各种民事权利并开启权利神圣的法治观念。在每个民事主体的活动中,《民法总则》都将伴随着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因此,《民法总则》的通过和施行无疑将更为明确民事权利的重要价值和确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从而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

民法总则新规定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权利人因侵犯生命、健康、身体等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或者其他损害原因遭受直接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属、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对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损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扩大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第三条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与相同损害后果直接结合的,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两人以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数项行为间接合并造成相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际侵权行为不能确定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以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增设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请求权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在很多特定情况下,我国公民会将自己的一些民事行为委托给他人,有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并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的时候,对代理权限是有规定的。对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当中也有所提及,滥用代理权的话,有时对被代理人的伤害肯定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 一、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委托代理授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代理考试试题及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民法-代理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11小题.每题1.0分,共11.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甲代理乙购买电脑,如果甲明知其朋友出售的电脑是假货,仍与其串通购买并谎称真货交给乙,从中渔利。则对此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自己承担责任 B 乙自己承担责任 C 甲和其朋友负连带责任 D 乙和甲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利己代理 [解析]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所以本题选C 。 第2题 甲公司为生产化肥的公司,张三为甲公司业务员,张三到乙公司采购编织袋,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乙公司许以高额回扣,遂签订买卖合同,货运到甲公司,给甲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 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 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可给予张三行政处分 C 甲可向张三主张连带责任 D 乙公司如果不能完全承担损失,则由张三负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考点]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为并行的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的连带责任。 第3题 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要去北京探亲,公司经理要求他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答应代为购买后找到自己做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对刘某说帮表哥买5台电脑。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2万元,还给了杜某5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1万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 肖某承担 B 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 刘某承担 D 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复代理 [解析] 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4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B 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 传达室的胡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件送给乙的行为 D 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题要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为了规范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规范。由于各法律规范涉及到人们的各项切身权益,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必须参照各民法法源,而民法法源是由民法总则10条规定的,具体该如何理解此项民事法律规范呢? ▲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10条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十条【民法法源】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法的法源由哪些? ▲(一)我国民法渊源 ▲(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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