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关于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的免责权,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他们的一项宪法权利。

全国人代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

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代会主席团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决定成立的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的表决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场公布;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代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

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交付全国人代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规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代表法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

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议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宣布表决结果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的规定)。

列入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立法法的规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监督法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

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也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

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代表法的规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监督法的规定)。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监督法的规定)。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2人;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代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选举法的规定)。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的规定)。

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除了前述法律规定的以外,还有一些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比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基本一样。

四、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需要研讨的几个问题

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方面,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

1. 表决的免责权

所谓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表决免责权,就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投任何一种票,都不受法律的追究。

免责权就是免除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系列文章曾经说过,在法律上承担责任的种类有3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的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就是对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无论是投赞成票、弃权票,还是投反对票,都不会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时投赞成票免责,投弃权票也免责,投反对票也免责,即便是不参加投票(不按表决器)也免责。

规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的免责权,是保护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自由、自主表达其意愿的具体体现,是为了鼓励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由表达意志,以更好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过去,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投票以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投票以后,有的机构、单位、组织追查投票结果,对投票结果进行批评。这是不对的。

如果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表决时的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的行为,不够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可以用罢免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办法解决;如果用非法手段拉票,故意操纵投票,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还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这不是因为他投了哪一种票,而是因为他有违法行动。

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人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他们问,党员人大代表是不是必须按照党委的意见投票?

任何国家的议会中任何政党的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否则,就不能作这个党的议员。在表决时,如果党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不执行党委的决定,党组织完全可以要求他遵守党的纪律;多次不执行党委的决定,就可以不提名其为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这是执行党的纪律,不是追究其法律责任,是不违反表决免责权的法律规定的。

2. 表决的绝对多数原则和相对多数原则的并用

绝对多数表决原则就是表决时由该机构的全体人员、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规定表决时,我国绝大部分法律采用了绝对多数原则,例如:

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法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代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相对多数表决原则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出席会议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全体人员的1/2、2/3或者更高比例)的前提下,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就在计票时排除了未出席会议的人员。而出席会议的人员有可能不投票、不按表决器,仍然被计入计票时的基数。

二是在出席会议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全体人员的1/2、2/3或者更高比例)的前提下,由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就在计票时既排除了未出席会议的人员,又排除了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不按表决器的人员。

三是在出席会议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全体人员的1/2、2/3或者更高比例)的前提下,由有效票(借用外国议会和国际组织的说法)的过半数通过,即计票时只计算赞成票和反对票。这就在计票时排除了未出席会议的、出席会议但不投票或不按表决器的、投弃权票的人员。

在规定表决时,我国只有很少几部法律采用了相对多数原则,例如: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通过。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委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制度都是单一的绝对多数原则,即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都比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用了单一的绝对多数原则。

这种表决制度,是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的根据地,从相对简单的民主意识出发建立的,后来延续到新中国建国初期的人大工作中,“文化革命”以后,没有改变,一直延续至今。

实际上,单一的绝对多数表决原则,即无论什么场合都用绝对多数表决原则,并不是最民主的表决原则。因为,未出席会议、反对票、弃权票、出席会议但不参加投票(不按表决器)等各种情况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

未出席会议的人投哪一种票的可能都有;弃权就是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交给其他人决定;出席会议但不参加投票的人是哪一种票都不投。而绝对多数表决原则不考虑这些不同,一律把它们视为反对票。除反对票以外,这不一定是其他3种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甚至可能与他们的意思相反。从某种角度看,这还有违民主原则。

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实行单一的绝对多数表决原则,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实行这一原则。这种表决原则又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会表决时,特别是常委会表决时,由于担心过不了半数,要费很大力气,提高出席率,给人大常委会的会务增加了很大工作量,降低了民主的效率。

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普遍采用电子表决器以后,都出现过不按表决器的现象。过去表决时,只有3种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出现不按表决器后,不知应归在哪一类里。所以,有时单列“未按表决器”一项,有时把它放在弃权中统计。在绝对多数表决原则下,不按表决器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因为只计算赞成票,它和弃权票一起都被归入了反对票。在相对多数表决原则下,不按表决器就有实际的法律意义了。它表明了表决和投票参加者的一种态度、一种意愿。

最近,在研究表决制度时,有人建议,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但不计入哪个票数不明确。如果是不计入总票数,那就成了相对多数表决原则。如果是不计入赞成票、

反对票、弃权票,那它本来就不是这里的任何一种,不计入表决票数就没有实际的法律意义了。

可以肯定地说,世界各种国际组织、各国议会没有一家实行单一的绝对多数表决原则的。绝大多数国际组织和国会采用的是绝对多数和相对多数相结合的表决原则,但多数场合采用相对多数表决原则。这就是说,对最重要的问题表决时,可以实行绝对多数表决原则,甚至可以规定2/3、4/5多数通过,但大多数表决事项,采取的是相对多数表决原则。

今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时,应既采用绝对多数表决原则,又采用相对多数表决原则。而两种表决原则采用哪一种,相对多数表决原则的3种形式采用哪一种,应该是,一部分表决事项由法律规定,一部分表决事项由人代会主席团、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根据议案的重要程度决定,有的动议(修正案)可以由会议执行主席按惯例决定,并把这些都规定在全国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中,既发展民主,又提高效率。

3. 表决方式及其确定程序的完善

在社会生活中,表决的方式很多,最常用的是:举手、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另外还有信函、点名、起立、排队、投豆、鼓掌等方式;从表决内容、项目、人数的多少,表决又可以划分成:单项(单人、单条)表决和合并表决两种。

有些表决的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例如,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就只能采取法定形式,不能选择。

但对有些事项的表决方式,法律规定得不固定,授权一个主体来确定,由它来选择和确定。例如,法律规定,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在实践中,全国人大有的表决程序被作了一些补充,例如,宪法修正案、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秘书处代拟全国人代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表决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表决各项决议草案和法律草案,也采用按表决器方式;上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把实践中这些成熟的补充程序规定在法律里,就会使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更明确更规范化了。

又如,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但对如何决定采用哪种表决方式,由谁决定,没有规定,给执行法律带来一定的随意性。

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程序也被作了一些补充,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等的任免,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驻外全权代表等的任免,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很长时间里,上述人员的任免是逐人表决还是合并表决,由委员长会议建议,全体会议通过。如果把上述内容改成法定,可以在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表决制度时,作出规定。

4. 提案人在表决前撤回议案有关程序的统一

198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这里规定的议案包括法律案。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草案表决稿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这里增加了两个程序:说明理由,向大会报告。

同一个程序,在这个法律中这样规定,在那个法律中那样规定,执行哪个法律?这些法律,有的是前法,有的是后法,在后法中新规定了一些程序,执行前法还是执行后法?前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还有效?

而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前法,立法法是后法。按此规定,就是说,法律草案表决稿的前述表决程序适用立法法的规定,其他议案的前述表决程序适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在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时,应该把这条规定与立法法一致起来。

5. 应在基本法律中规定表决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上表决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这是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全国人大组织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也没有规定。很长时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按习惯,或者说是比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关于选举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都不是从表决的基本原则、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的基本权利这个角度规定的。它们规定的是在地方人代会上选举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人大代表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1992年制定的代表法才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这项基本权利,仍然没有规定。

因此,至今为止,关于表决的基本原则、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的基本权利,法律的规定仍然是不完整的。这个内容应该像地方组织法一样,首先规定在全国人大自身实体法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组织法中,然后,规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程序法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

6. 表决制度应该完善的一个特例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代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监督法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这里使用了3个法律用语: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方式、无记名方式。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无记名投票方式”:两个程序同时具备,一是投票,一是无记名,程序比较完整,可以直接操作。“投票方式”:仅具备一个程序,投票。至于记名还是不记名,不明确。由于这个程序规定得不完整,真正投票时,还需要明确记名还是不记名,才可以操作。

“无记名方式”:也仅具备一个程序,不记名。另一个程序有投票、按表决器、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也还有其他不记名方式。这个程序规定得也不完整,真正投票时,还需要在投票、按表决器、网络、信函等多种形式中明确使用哪一种程序,才可以操作。

如果法律对表决程序规定得不完整,对不完整的程序就需要从法律规定的另一些程序的多种方案中做出选择,例如,法律对宪法的修改,仅规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就需要明确是记名还是不记名;法律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仅规定,采用无记名方式,就需要在投票、按表决器、网络、信函等多种方式中明确使用哪一种。

但是,由谁选择?如何选择?有关法律没有规定。这也给执行法律带来了困难和随意性,需要在修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表决制度时,作出明确规定。

7. 表决制度需要补充的其他若干内容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有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除所规定的任免案实行逐人表决外,其他任免案可以合并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任免案中的个别人员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实行逐人表决。

这都是在完善表决制度方面的探索,在实践中如果可行,就应该规定在法律中。

8. 最好由法律集中规定整个表决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并不复杂,内容也不算多,但散见在几个法律中,有的程序在这个法律中规定,有的程序在那个法律中规定,即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一下子找到全部规定,对人大工作比较生疏的人、新当选的人大代表更难以找到全部规定,难以学习、掌握和实施。所以,为了便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和实施,需要把分散在各个法律中的表决程序集中规定在一两个法律中,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完整的规定。

9.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程序立法的新思路

监督法是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作较详细规定的第一部法律。这是一个突破,也是一个尝试。监督法在立法上的成功,给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制度,也可以这样,规定在一个法律中,例如规定在全国统一的地方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

10. 人代会上的报告通不过怎么办

在人代会上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计划、财政预决算的报告,这些报告在表决时通不过或未批准怎么办?法律没有规定。作为一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曾经研究过,但是没有结论。

2001年2月,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经表决未通过。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衡阳市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经表决也未获通过。

所以,上述问题已经不是理论问题,而成了现实问题。随着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民主意识的增强,类似情况还会遇到。

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因此,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做法。可以比照人代会质询制度的程序,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在全国人代会上,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代表法规定,在人代会上,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因此,可以考虑如此规定:在人代会上所听取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表决时未获通过,听取的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在表决时未获批准,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在本次会议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后,再次表决;也可以在明确工作改进方案后重新报告,会期作适当调整;也可以由人代会授权,在工作改进后,由同

级人大常委会另行召开会议,重新报告。沈阳市就是采取这个程序,取得很好的效果,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11. 人大常委会表决时对有不同意见的事项可尝试采用单项表决方式

长期以来,在议案表决和人事任免合并表决过程中,对个别条款、个别被任免人员出现不同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没有就有不同意见的事项进行过单项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时感到为难,如果为了“顾全大局”对整个议案和合并表决事项投赞成票,显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如果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也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

在人代会上,对议案表决和人事任免合并表决的过程中出现这种情况,由于代表人数较多,会期较短,延长会期的困难很大,所以实行单项表决的条件不具备。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相对不多,特别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人数更少,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不长,调整比较容易,因此,在表决议案和人事任免案时,人大常委会对有不同意见的内容或条款,对有不同意见的被任免人员,可以尝试实行单项表决,以更符合表决人的真实意思,促使表决人更加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甚至可以考虑,对议案审议时有不同意见的内容或条款专门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举行单项听证,然后,在人大常委会上进行单项表决,最后,再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已经就此进行了尝试,效果很好。这样做,虽然程序比较复杂,要多花费一些人力物力,但能促使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更加科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

第七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16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考点展示1.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产生;人大代表的职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主干解读】 理解1个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把握2个主体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 明确3个表现 民主集中制的三个表现 区分4项权力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了解4项内容 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活动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要求 考点一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梳理 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 (1)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②职权: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 ③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

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④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①性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②地位: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 ③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 【温馨提示】区分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关的几组概念 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区别:前者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则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包括前者。 ②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区别: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代行人大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但是我国乡镇一级人大不设人大常委会。 ③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区别:我国的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2.人大代表 (1)人大代表的产生与地位 ①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②产生方式:由民主选举产生。 (2)任职期限:各级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3)人大代表的职责 ①义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②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 【温馨提示】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重难突破 1.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四项职权 (1)从职权内容区分 (2)抓关键词区分 ①如果是关于法律的立、废、改的决定,则是立法权。

第五课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学设计 教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教学目标 1、目标: (1)识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说明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2. 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及其优越性。 2.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和表现。 3.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以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 3. 教学用具 4. 标签 2.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 (PPT,学而时习之) 引入新课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知识,知道了我国人民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PPT出示本课知识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是什么)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内容 2.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进行新课 回顾一下上节课我们所学习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怎样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 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物。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国家权力 的方式就叫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 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1、我国的政体 问题1、什么是政体?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1)政体的含义:就是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制度来组建国家政权机关的。 (2)我国的政体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的政体只能是采用有利于 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 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必然选择,反映了全国 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 (3)政体和国体的关系 国体回答了:国家政权掌握在谁的手中。 政体回答了:国家政权如何组织和运用。 『了解』: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一个国家的政体总是体现国家的阶 级性质,为维护国家性质服务。 (4)国家机构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阅读教材59、60页“专家点评、名词点击”材料,同时思考:国家机构一般由哪些国家机关组成?我国的国家机构的组成情况是怎样的?。

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又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1953年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具体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严重滋长,尤其受十年动乱的严重干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全面破坏,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加强人大建设、修订选举法、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提到了重要的义事日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的三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如选举的民主程度明显提高、直接选举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选举方式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以及候选人提名方式所作的很大改进等。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马列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

-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

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设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朱唐庄中学王加云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1识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地位、组织活动原则和优越性 2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3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 二、过程与方法 1搜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材料和图片,加深对我国对我国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 2运用探究、讨论、多媒体等方法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请的好制度,坚定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难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五、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设计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党和人民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许多政治制度的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多媒体) 设计意图:与一、二单元相呼应,导出课题。 板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推进新课 活动:通过上节课的学习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国家机关?导入新课。 设计意图:突出本可与前一课的联系:让学生对国家机构有初步的了解。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一、走进我国的国家机关 教师:权力机关—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委 这些国家机关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机构。这些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权力如何划分?这

些内容反映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知识过渡) 板书: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政体含义 教师: - 政体反映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个国家的政体与其国家性质是密不可分的。(知识过渡) 活动讨论:二者是什么关系?(多媒体) 设疑探究: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板书1 教师:有什么样的国体就要求有什么样的国体与之相适应。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反映国体。(知识过渡) 活动:思考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本质是什么?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哪个? 设计意图:突出本课知识与上一节课知识的联系。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师生互动,共同探究 教师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由此,决定我国采用的政体要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因此,我国采用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体。(知识过渡)(多媒体)板书2、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教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新中国始创的一种政治制度,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的原则。(知识过渡) 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其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什么原则?(多媒体) 板书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教师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时要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最重要的特点。 活动:看书思考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如果只强调民主或集中某一方面,会有怎样的后果?(多媒体:了解民主与集中的表现及二者关系。理科班略)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政治民主化。党的十五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基本目标之一写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纲领。这表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政治民主化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然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当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关键是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简称“三者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者统一”集中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和优势,提供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确路径。只有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三者统一起来,才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也才能真正实现毛泽东提出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努力实践的政治构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

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局面。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党的领导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关重要,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和根本动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这个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人民公认的,也是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从历史看,正是党领导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斗,争取了人民民主,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现实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更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讲:“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比较看,坚持党的领导,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特点之所在。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以政党制度作为基础和依靠的。但是政党制度不同,政治制度的性质就根本不同。“三权鼎立”制度是同资产阶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代表制度问题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

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详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目录: 1、历史和现状 2、问题和不足 3、坚持和完善 4、结束语 1、历史和现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5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艰难曲折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始终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人大工作相当活跃,是建国之后人大工作第一个比较好的时期。1957年至1966年,由于“左”的思想愈演愈烈,民主集中制遭受破坏,人大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的挫折与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了重大损害。粉碎“四人帮”以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恢复。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治制化的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共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度方面,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方面,已发挥出日益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具体制度建设也有了很大发展,例如,1982年现行宪法公布实施至今;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2年双制定了人民代表法。这些法律对于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发言和表决,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及其在会议中和会议外的活动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扬了民主,提高了功效。2004年3月,十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延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而有利于中国基层政权的建设。以上的发展过程,从各个角度表明了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但毫无疑问在前进中不断完善。(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法律依据

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篇二: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这是由我国的政体性质决定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和发展,人大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解决。在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外开放全面推进的关键时刻,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它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的目标,是要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逐步建设得更好,切实把宪法赋予的职责承担起来。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心就是不断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因为: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上,围绕着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曾进行过激烈的斗争。历史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不管是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共和制,还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伪宪制,在中国都行不通,都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奠定了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是由该国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建国五十多年来,特别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二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适应我国的国情,它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我们必须从加强政权建设的高度来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呼和浩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即将召开,各位代表即将开启五年履职的征程,(新征程)为了使各为代表尽快进入角色,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职务的认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常委会及时组织了这次上会前的培训, 从四个方面与各位代表进行学习交流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二、怎样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三、代表议案和建议 四、提代表议案和建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人大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制度。制度自信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十九大召开不久,

我们现在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标志着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建党100年),如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十五大提出的两个100年目标。建国100年)有怎样的战略部署和发展路径?十九大也规划了蓝图,做了部署,大体可分两步走:第一步,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二步,从2035年到2050年,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突出的变化有两个:其一,核心目标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标志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其二,现代化目标内容更加全面,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富强、政治上的民主、文化上的文明、社会上的和谐,还包括生态上的美丽。那么现代化的国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它应该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一个法治的国家。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个是要有宪法,(54年)一个是要有议会(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并不是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是现代化国家了,但这两个重要标志就把一个民主社会与封建集权社会区分开来了。宪法给国家权力划定了范围,规定了行使权力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则使过去有个人掌权、任意行使国家权力的专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学习目标] 1.明确党的领导方式。2.理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3.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重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难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 [基础·初探]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因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1.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2.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3.国家各项工作都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不断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三、全国推进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与发展人民民主的关系: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依法治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预习·提升] 1.判断 (1)党的领导方式和党的执政方式是不一样的。(√) (2)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是党在行使组织领导。(×) (3)党领导依法治国,所以党要行使好立法权。(×) (4)人大是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执行机关。(×) (5)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是统一的。(√) 2.思考: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提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先思考再核对答案 1.教材P69探究问题 【提示】(1)党的主张通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在全国上下贯彻实施。 (2)二者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都可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也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 2.教材P70探究问题 【提示】只有将党的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发挥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3.教材P71探究问题 【提示】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国家各项工作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凝聚起最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 4.教材P71探究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价值观 1.情感目标: ⑴.关心学生增强国家主人翁的意识; ⑵.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爱护祖国统一的感情。 2.态度目标: ⑴.使学生从我国政体及其与我国国体的关系上明确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及其优越性; ⑵.提升对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的认识; ⑶.增强为祖国统一大业做奉献的意识; ⑷.培养学生为爱护祖国统一而奋斗的志向。 3.价值目标: 明确作为当代中国青年学生应具备爱国的情感,应该确立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而奋斗的政治责任感和爱护祖国利益的信念。 ㈡.知识和能力目标 1.知识目标: 通过学习使学生初步把握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动及国家治理形式的差不多知识。 ⑴.了解政体的含义、当代国家政体的差不多类型、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及当代国家结构形式差不多类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方式及其行使权益与履行职责(职能)的方式。 ⑵.明白得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列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讲明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及其组织和活动差不多原则。“一国两制”方针的要紧内容及其意义等。 2.能力目标: 通过社会走访、调查或探究性学习等形式,逐步培养学生: ⑴.理论联系实际,有关知识和实际的相互转换的能力。如学会把有

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材料结合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咨询题的观点和方法,正确观看分析我国的政体及与我国的国体相互关系等。 ⑵.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讲明社会政治现象及其关系的能力。如唯物辩证地分析讲明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一国两制”的关系等。 ⑶.在探究现实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即政体)咨询题上的初步创新能力。例如,如何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在港澳回来祖国的先例后,顺利完成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的重、难、热点解析: ⒈准确把握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国家的政治制度、或国家治理形式)、及与国体的相互关系。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政治常识》最基础的知识。 明确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及与国体(国家性质)的相互关系,在方法论上应要紧运用辩证的观点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 ⑴. 政体、及国体与政体的相互关系, 本课的核心理论确实是国体与政体关系的理论。 ①.关于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是国家的表现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体就不能代表国家,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因此,建立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政体是十分重要的。毛泽东讲:“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②.国体和政体的关系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国家的实质、内容,政体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统治阶级历来都十分重视政权组织形式的咨询题,持续完善自己国家的政体,以反映并服务与相应的国体。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爱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有着重要的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人大、人代会),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法律程序,由选民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地方各级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

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

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

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

人大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

《望》新闻周刊年月日第期 位居塔克拉玛干沙漠深处的尉犁县喀尔曲尕 乡阿瓦提村群众参加投票选举沈桥摄人大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完善 ○杜志华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基层民主建设、逐步完善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加强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搞好社会治安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十四大报告还对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做出了专门部署,强调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任务,也是深化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报告还要求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其中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总的要求“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就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再次给政治体制改革做了定位。十五大报告重申了十三大和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仍然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十五大报告提出的这五条,既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要求和原则。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报告也提出了五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对每项任务,报告都做出了改革部署。 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标志着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人治走向法治,正是20年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稳步向前推进的鲜明轨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 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是我国政治生活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新时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大。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得到了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这种建设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从宪法和法律上明确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职权;其二是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建设。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第一,新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第二,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加强它的组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人大常 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增设专门委员会等。第三,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等。这些规定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和宪法保障。 在加强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建设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并实行了差额选举。1983年3月,委员长会议确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程序,使法律草案的审议不再是走走形式,而具有了实质性意义。1987年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1989年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两个议事规则,对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辞职以及询问、质询、调查委员会和发言、表决等都作出了具体的程序规定。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增设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从六届到九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六个增加到了九个。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机构的建设也取得 专题报道 199812749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正式版

《政治生活》: 第三单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1.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2、知道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3、了解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 4、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过程与方法:1、提高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政治现象的能力,如分析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能够运用事例说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 3、增强搜集、提炼材料的能力,能够从报刊、书籍或从网上查阅、搜集、提炼有关人民代 表大会活动资料。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1、确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2、认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坚定热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信念 3、培养合作学习的团队精神 【教学重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职权、民主集中制原则 【教学难点】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教具准备】投影仪、幻灯机、多媒体电脑及相应课件 教学过程: 师:同学们,回忆一下,必修一《经济生活》中我们学习了两项经济制度。 生: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师:今天我们开始复习我国的政治制度。 【投映展示】第三单元知识框架 师:本节我们复习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先看本课高考考点及考情分析。 【投映展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考5个考点、近三年考试题号及类型、高考趋向分析 师:请同学们根据本课考点背诵相关知识点并完成工具单所给的知识建构填空。 【投映展示】 师:本课零散知识点较多,所以我以三条线索展开复习: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人大代表(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板书】一、人民代表大会、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投映展示】(视频)2015年3月,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报道 【投影练习】结合视频及工具单材料,讨论、画结构图并展讲,人民是怎样行使国家权力的? (学生投影展示所画结构图并展讲) 师:我们还要会区分人民代表大会的四项职权,概括工具单第3页区分方法及内容。 【投影练习】 【典例1】(2015江苏单科,14,2分).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