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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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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关键词:伊拉克战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人道法国际法制

摘要: 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社会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认真思考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这场战争对国际法基础的冲击以及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非法使用武力问题,探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实施国际人道法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国际法加强治的若干建议。

一、伊拉克战争的历史背景

中东地区素有世界油田之称。据不完全统计,中东地区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约占世界石油总量的40%。该地区因其丰富的石油资源而成为大国竞相掠夺的对象。二战以后,中东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伊拉克人也赢得了国家独立,走上了建设新国家的道路。在萨达姆执政以后,因石油利益纷争和边界争端等问题,先后引发了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针对伊拉克的国际不法行为,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由美英等三十四国组成的多国部队,使用武力驱赶了侵占科威特的伊拉克军队,恢复了科威特的国家独立和主权。海湾战争结束以后,美英等国以保护伊拉克境内的少数民族为由,在伊拉克南部和北部划定了“禁飞区”。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开始对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况进行核查。

1991年4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687号决议,决定建立对伊武器核查机制,核查的内容是核、化学和生物武器,同时禁止伊拉克拥有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同年5月,在联合国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领导下的武器核查人员进入伊拉克境内,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进行核查。截止1998年底,7年多的时间里,武器核查小组共进行了400多次核查。据当时特委会的负责人里特估计,武器核查解除了伊拉克90%至95%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998年10月31日,伊拉克宣布彻底中止同特委会任何形式的合作,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于一个半月后全部撤离伊拉克,美英在12月17日凌晨发动了“沙漠之狐”空袭行动,对伊武器核查工作此后中断。2002年底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441号决议,一方面谴责伊拉克未按照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方案,另一方面决定继续处理此案。尽管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和德国等在内的多数国家强烈要求核查工作仍应继续进行,同时应给予伊拉克一定的时间与监核会保持密切合作,消除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避免使用武力,以便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但美英等国将1441号决议对伊拉克的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解释为可以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行动。因此,这场战争虽然与海湾战争有联系,但与海湾战争的性质有明显区别。

二、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1. 伊拉克战争严重地冲击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必须得到绝对的执行和遵守,也就是象施瓦曾伯格所

说:“它们是基本工程的一部分,与国际法的基础牢固地联系在一起,它们是国际法的支柱”。 [2]遵守和严格执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也是国际法赖以存在的保证。因此,任何国家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都是一种国际违法行为,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而美英的军事行动,冲击了下列具体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构成一个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是一个国家的固有属性,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利。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体系中历史最为悠久的一项原则,在国际法原则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3]尤其是在今天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彼此互相依存联为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解决国际社会中出现的问题,而不论它多么的强大和富有。国家之间的合作是解决国际问题的基础。

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的涵义之一,就是意味着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他国的国家主权。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而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对伊拉克主权的赤裸裸侵犯,严重地冲击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4]

第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的确立,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是随着人类对战争的危害性和破坏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战争是一个国家拥有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的绝对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推行其外交政策的工具。然而,随着世界和平力量的兴起,随着国际社会有识之士日益认识到战争的危害性,人类社会也经历了一个从承认战争到限制战争再到废弃战争的过程。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条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其第2条进一步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 [5]

然而条约的缔结,并未能阻止二战的爆发。残酷的战争,再一次教育了人们。《联合国宪章》第1条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作为第一宗旨。并在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6]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作为一个国际习惯法规则得到《联合国宪章》的进一步的确认成为现代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此项原则,不仅禁止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禁止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方式。

当然,此项原则也并非绝对地禁止使用武力,它允许在符合国际法的条件下合法使用武力,其中有:单独或集体自卫。

然而美英两国的军事行动,不属于单独或集体自卫。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指国家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可以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但自卫权同任何其他权利一样,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从《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来看,国家行使自卫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这一点,在国际法院1986年审理的“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得到确认。在该案中,国际法院指出:“不论自卫是单独的,还是集体的,它只能为回击‘武装进攻’而实施”。另外,国际法院还指出:“在习惯国际法中,不论是一般性的,还是中美洲特有的,没有任何规则允许在缺乏武装进攻援助请求时行使集体自卫。习惯法亦要求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受了武装进攻。”[7]

在西方的国际法学界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 《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肯定的是国家对付外来武装进攻进行自卫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国家可以行使自卫权的其他情况,或者说,不能认为只有针对武力攻击的武装自卫是合法的。与此理论相适应,在国际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国家在认为遭受到某种威胁后,也采取了所谓的“自卫”行动的事例。如,1962年,美国对古巴强加海上隔离,并以自卫作为它行动的辩护理由,认为苏联船舶将攻击性导弹运到古巴,使美国本身安全受到直接威胁。又如,1981年,以色列攻击伊拉克的核装置(是对以色列的),理由是这种行动是对伊拉克可能发展核武器的能力,致使以色列的安全受到紧迫威胁的正当自卫。[8]

这种理论与实践,我认为,都是对自卫权的曲解和滥用。它为一些地区大国或世界强国轻启战端提供了口实,在实践中也侵犯了一个国家的主权,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习惯法的。伊拉克战争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国际争端,是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它伴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历史告诉我们,国际争端如若解决的不好,必将严重危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一项具有国际习惯法地位的习惯规则,早已为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接受和认可。《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款重申:“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并有“争端之和平解决”的专门一章对此做出规定,其中对于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作了详细的规定,使该原则具体化。《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对此原则的内容作了详尽的阐述,其内容包括:第一,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办法或其选择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早日及公平解决;第二,争端各方遇有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和平解决;第三,国际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第四,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据自由选择方法原则解决。[9]

作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现了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主权国家,既有要求与其存在争端的国家以和平方法解决相互间争端的权利,又有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争端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国际关系中把自己一方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得恃强凌弱,借解决国际争端之机,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反观伊拉克战争,是在国际社会的外交努力已经取得积极成果,和平的大门尚未关闭的情形下开始的。战争,使国际社会的和平努力付诸东流。战争,体现了伊拉克战争背后的美国的战略意图:即推翻萨达姆政权,建立一个亲美的政府,消除伊拉克对美国利益构成的威胁与挑战。这是一种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体现。美英的军事行动,严重地违背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了对国际和平的威胁。

2. 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冲击

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人类惨遭浩劫,在战争废墟上孕育起来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成为当代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最主要的法律渊源。《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第一、冲击了联合国作为构成——协调各国行动中心的地位

联合国是二战后成立的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的规定,为了实现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促成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的宗旨,联合国应当“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这也是各国成立联合国组织的理由之一。联合国的成立,为解决国际关系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了一个场所或舞台。在实现这些宗旨的过程中,联合国应起主导作用。这也说明,国际社会也选择了以联合国为主导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而这种集体安全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职能,主要由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秘书长、国际法院等机构分别行使。其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起着关键性作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的规定,“对于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联合国会员国如果不能以《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的和平方法加以解决,有义务将争端提交安理会”。 [10]这样的规定明确表明,如果争端当事国不能以《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和平方法加以解决,联合国,作为“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将以集体安全保障的方式,依据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对国际争端作出公平合理的解决,这其中由安理会来承担重任。这也就意味着,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联合国安理会起最终的主导作用。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授权,依据争端对国际和平的威胁程度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调查、判断、建议等方式,以求得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在必要时,也可以以集体的名义———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的名义———采取武力以外(包括经济制裁、停止交通电信和断绝外交关系等)或武力(会员国的空、海、陆军示威、封锁或其他军事行动有权)的方式,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联合国诸多机构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负有“主要责任”。联合国成立后的50多年的实践表明,安理会有权并且可以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违反了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是依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从性质上讲,《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多边条约。作为联合国成员国的美国,是条约的缔约方之一,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古老法则,美国应当无条件地、完全地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这是其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包括当美国与其他国家的争端不能以《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方法和平解决时,应当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因此,美国和伊拉克之间的争端,在两国不能和平解决时,应当将争端提交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安理会这一途径和平解决。并且,联合国安理会已经在这次争端起着重要而积极有益的作用。美国出于其国家战略的单方面的考虑,绕过联合国安理会,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悍然发动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完全是单边主义的体现,其行为已经违背了美国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是一种侵略行为,是对联合国尊严的挑战。

3. 国际法的“弱法”特征进一步显现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特体系,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强制实施方式不同。国内法依靠一整套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国家机器(如军队、法庭、警察等强力机关)来加以维护,并保证其实施。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强制实施。国际上不存在一个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执行强制实施国际法的职能。国家之间的平等合作对国际法的实施至关重要。因此,在国际法的实施过程中,各国的外交政策,尤其是大国的外交政策,必然会对国际法的实施有重大的影响和制约。国际政治关系对国际法的影响,极端的描述是:“国际关系只有两项原则:极权政治和国家利益,而国际法是毫无意义的”,“国际政治铁的法则是,法律义务必须让位于国家利益”。 [11]这种观点,虽然失之偏颇,但国际法的实施受制于各国,尤其是大国或超级大国的对外政策是显而易见和不容否认的。这就使得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比较起来,具有“弱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弱法”特征,在这次伊拉克战争中,显得更加突出。由于法国、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的激烈反对,美英试图通过联合国框架来解决伊拉克问题的努力受到挫折。在外交解决无望的情况下,美英公然绕过联合国,单方面发动军事行动,给世人留下两个印象:

(1)对美英两国而言,联合国只是它们推行外交政策的工具。当在联合国框架内能够做出对他们有利的决定时,他们便利用联合国,如第一次海湾战争、在阿富汗对恐怖主义的行动;相反,当在联合国框架内不能做出对他们有利或要做出对他们不利的决定时,他们便无视联合国的存在,或在联合国的表决过程中百般阻挠,从中作梗,或绕过联合国采取单边主义行动,科索沃战争、这次伊拉克战争,情形莫不如此。

(2)对超级大国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违法行为,国际社会不能采取有力的行动加以制止。一个国际法主体违反其依据国际法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结果,便会引起国际责任问题。伊拉克战争的违法性,我们前面已经详细讨论过。但对美国和英国政府的这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如何制止并让它们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又是一个让国际法回答的问题。

首先,随着萨达姆政权的垮台,在伊拉克的战后,势必会出现一个亲美国的政府,这时,通过国际法院来追究美国和英国政府的国际责任的道路已经走不通。

其次,通过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来让美国和英国政府承担国际责任,也无法实现。作为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的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有着广泛的权力。但作为战后建立起来的一个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者,联合国在其制度设计上的安排,必然影响其制止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的责任的职能的实现。

第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对国际争端或情势的讨论、建议和调查的结果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式提出,决议中也可以提出解决争端的方法和条件。但是,这类决议只对当事国有道义上的拘束力,而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可见,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方式制止美英的违法行为并让美国和英国政府承担国际责任,是一个不现实的选择。

第二、联合国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包括武力方法和武力以外的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解决国际争端,迫使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法主体承担其相应的国际责任的机关。但面对伊拉克战争,若想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这一渠道来制止美英的违法行为并让美英政府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也行不通,因为这受制于安理会的表决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①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定,应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②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任何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③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的决定,也必须以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这意味着,中国、美国、英国、法国和俄罗斯五大常任理事国享有所谓的“双重否决权”。安理会的这种表决程序,体现了“大国一致原则”。五个常任理事国在某一问题上的协调一致,是安理会职权行使的决定性前提。但是,在各大国存在各自的国家战略和利益的环境里,让五大国能够用一个声音说话,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若想在联合国安理会中,通过一个让美国和英国停止侵略行为的决议都十分困难,更不用说通过一个准备采取对美国和英国不利的行动的决议,更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先例的。因此,凭借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美国和英国大有“否决票”在手,国际社会能奈我何的架势!

因此,联合国制度设计上的安排,也使得美国能够无所顾忌地、公然地绕开联合国来采取单边主义行动。这种安排,也是联合国的弱点之一。所以,面对伊拉克战争引起的国际责任问题,国际法显得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国际法的“弱法”特征一览无余。

4.国际人道法陷入困境

在美国对伊拉克的战争中,如何确保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是国际社会面临的现实问题。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战俘的保护方面,1899年和1907年海牙章程第4条至第20条首先曾明确规定。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三公约),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现代战争,包括武装冲突中保护战俘的问题予以更加充分地规定。根据该国际公约的规定,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人道待遇。禁止拘留国的任何引起战俘死亡或严重威胁战俘身体健康的不合法行为与不行为,否则将被视为对该公约的严重违反;战俘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受到人格与荣誉尊重,拘留国不得基于任何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观点及类似原因给予战俘不平等待遇。除此之外,公约还对战俘的各项权益作了具体规定。[12]

伊拉克战争爆发后,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多次强调,希望交战双方遵守与战争法规有关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尤其是交战双方的战俘应当受到人道主义的待遇。然而,从目前新闻媒体透露的情况来看,美英和伊拉克双方都有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规定的不法行为。例如,3月27日,据伊拉克国家电视台报道,伊军击毙了数名美英联军士兵,并抓获了5名美军士兵。紧接着,播放了被俘美军士兵的窘态和美英联军阵亡士兵的惨状。与此同时,美英各国也播放了伊军军官被俘时的惊恐之状。关于双方实际针对战俘的非人道待遇行为还有待证据证明。

在伊拉克战争中如何确保对平民的保护,也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战斗员与平民应加以区别对待。武装行动是针对武装人员的,交战各方不得攻击和杀害平民。对平民保护的国际法规则主要反映在两次海牙和会缔结的对平民保护的公约以及1949年经修订完善的专门保护平民的公约,即《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的附加议定书。上述国际公约中对战时平民保护的内容包括: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他们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禁止使用旨在对自然环境造成损害,从而损害居民健康和生存的作战方法或手段;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等。

伊拉克战争爆发后,美英联军对伊拉克境内的目标进行了大规模的轰炸,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平民伤亡。按照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规定,交战各方都应该保护平民,很显然,交战各方的行为都违背了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国际社会必须思考和关注这一问题:在现代战争中,军事行动如何保证不伤害平民?在“全民皆兵”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在交战各方未能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时,国际公约规定的平民的权利和利益由谁来保护?

由于伤害战俘和平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战争罪”,因此,在伊拉克战争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有可能进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具有管辖权。战争罪包括下述行为: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行为。[13]但美国不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成员国,而且美国还和有关的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相关国家不将被指控的美国人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针对美国的情况,国际社会如何确保应该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人受到相应的国际制裁?

三、伊拉克战争给现代国际法的启示

纵观国际法发展史,不难看出,战争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愿望和要求十分高涨,在和平运动思潮的影响下制定了《国际联盟盟约》来限制战争权。但是并没有能够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到来,二战后,人们对国际法进行了新的认识,国际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发展。然而这次伊拉克战争也对国际法产生了新的冲击,使我们能够从中得到新的启示。

20世纪中期联合国成立后,联合国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法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伊拉克战争告诉我们,国际法治的道路并不平坦,国际法如何应对国际强权,这是国际社会加强国际法治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世界冷战结束后,世界朝向多极化发展,在这种新的国际格局下。美国绕开联合国,对伊拉克发动全面武装攻击,是其推行单边主义政策,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明显表现。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治产生了巨大冲击,这使某些人对国际法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国际法会终结吗?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应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是历史潮流吗?一战和二战后出现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历史表明,战争一方面给国际法及其实施带来巨大冲击,另一方面又给国际法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我相信,伊拉克战争将促使国际社会反省现有国际法律机制的不足,进一步推进建立更为适应国际社会需要的国际法律秩序。

为使国际法能够在国际关系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我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国际社会应加强“遵守和尊重国际法”的法律意识,维护国际法的权威。要使国际法的规定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现实,就必须加强“遵守和尊重国际法”的法律意识。在这方面,国际社会大有作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家都需要采取相关措施,进一步确立国际法的权威。国际法律观念对于国际法律制度的遵守和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缺乏国际法律意识,尽管国内法律意识很强,那很可能将一国的国内法置于国际法之上,作出遵守一国国内法而违反国际法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二、国际社会应加强国际合作,维护国际法的权威。面对国际强权和霸权,合理的应对措施只能是加强国际合作,并使国际合作进一步法律化和制度化。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基础上的国际合作,不仅是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重要杠杆,是维护国际和平和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国际法治的坚实基础和保障。加强国际合作有多种方式,通过联合国加强国际合作是其中的一种有效方式。只要国际社会加强国际合作,美国以单边主义对抗多边合作机制,将一国利益置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上的行为的做法不可能持久,因为美国不可能孤立于国际社会而存在,背离国际合作最终也会危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第三、国际社会应改进国际法律机制,以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伊拉克战争已反映了现有国际法律机制的不足。随着国际法近年来的迅速发展,国际法律机制本身存在的不协调和冲突问题也日趋严重,这直接影响了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国际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有的国家未能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也直接影响了国际法的权威性。以海湾战争为例,既然国际社会认定伊拉克侵略科威特,而纽伦堡和东京国际法庭的审判实践和法律原则明确规定,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应承担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那为什么在海湾战争后不建立国际法庭对萨达姆进行国际审判,而只是对伊拉克进行经济制裁?

国际法治任重而道远,加强国际法治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这是伊拉克战争给国际社会的重要启示。

国际法(第2版)-在线作业-1

国际法(第2版)-在线作业-1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8-05-24 18:26:17 一、单选题 1. (5分)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 B.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 C.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 D. 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9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2.

(5分)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 C.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 D. 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13.3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3. (5分) 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 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 B.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 C. 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2017年最新电大 国际法作业 (1)

1. 以下哪几项关系属于国际法调整的对象?BC B. 中国与美国的关系 C.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系 2.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事件包括( ABD ). A.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的召开 B. 《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D.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3. 属于国际法的直接渊源的选项包括( BCD)。 B.国际惯例 C.一般法律原则 D.国内判例 4.国际法的特征包括ABD A.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B.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间的协议 D. 国际法依靠国家采取单独和集体措施得到强制执行 5.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理论上有几种学说?(ACD ) A 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C 国际法优先说 D.国内法优先说 6.传统国际法学界在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上所形成的主要学派有( ABC )。 A. 格老秀斯派 B.自然法学派 C.实在法学派 7.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新自然法学派提出了( BD )。 B. 社会连带学说 D. 规范法学说 8.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新自然法学派提出( AC )。 A.社会连带学说 C. 规范法学说 9.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的学者包括( BCD )。 B. 奥本海 C.李斯特 D.宾刻舒克 10.各国在使国际法在其国内适用的方式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是( AC )。 A. 采纳 C. 转化 11. 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BCD )。 A. 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 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 C. 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 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 12.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ABCD ) A. 国际法主体的增加 B. 国际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C. 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新变化 D. 国际法的全面系统编纂 13. 国际法的直接渊源包括( ABC )。 A. 国际条约 B. 国际习惯 C. 一般法律原则 14. 关于《联合国宪章》,下列哪几种说法是正 确的( ABC )。 A. 于1945年通过并生效 B. 是迄今为止国际上最重要的一个国际条约 C. 截至2001年它有189个缔约国 15.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 各国必须遵守 B. 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 适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16.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因为 ( ABC )。 A. 国家有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B.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调整对象 C. 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的创造者 17. 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包括( ABC )。 A. 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 C.政府间的国际 组织 18. 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包括:( BCD )。 B. 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C. 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D. 有国际求偿能力 19. 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 ABCD ) A. 居民 B. 领土 C. 政府 D. 主权 20. 下列属于复合国的国家有(AD ) A. 美国 D. 前苏联 21. 下列属于单一制国家的有(CD). C. 中国 D. 俄罗斯 22. 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 AC ) 。 A. 瑞士 C. 奥地利 23. 关于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的主体地位, 下列哪种说法正确的( AB )。 A. 它不是国家但类似国家 B. 其享有的民族自决权是其取得国际法主体地 位的主要依据 24. 下列权利属于国家的基本权利的有: ( ABCD ) A. 独立权 B. 自卫权 C. 平等权 D. 表 决权 25. 国家边界的形成有哪几种情况: (ABC ) A. 历史形成边界 B. 条约划定边界 C. 继承原国 家边界 26. 依照国际法,边界争端应通过( BCD ) 方式解决。 B. 谈判 C. 国际仲裁 D. 国际司法程序 27.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家行为?( BCD ) B. 外交代表在国外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 C. 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28. 某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的国家。下列哪些 部门作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ABCD A. 立法机关 B. 行政机关 C. 司法机关 D. 军队 29. 承担国家责任的行为国负有( ABC )的 义务 A停止不当行为 B承诺并保证不重犯 C.补偿 损害后果 30. 下列属于排除一国国际行为不当性的情况 有(ABD ) A. 同意 B不可抗力 D自卫 31.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B )。 A. 国家 B. 联合国 32. 国际习惯形成所具备的要素包括: ( ABCD ) A. 国际法主体接受为法律 B. 国家接受为法律 C. 有一般实践和通例存在 D. 经过系统编纂 33. 国际习惯形成的证据资料一般可以通过下 列情况得到( ABC )。 A国家的内部行为 B国家的外交实践 C国际组 织的实践 34.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下列那种 说法是正确的( BC )。 B. 它是国际法的渊源 C. 它是各国法律体 系中共有的原则 35. 可以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 ( ABCD )。 A. 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 国际仲裁庭的裁决 C.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 国际组织的决议 36. 不干涉内政原则包括( AB )。 A. 一国不得以经济的方法迫使另一国服从 B. 民族自决权不受外国势力干涉 37.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AB ) A.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B. 不干涉内政原则 38.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ABC )。 A各国必须遵守 B各国不得以条约改变之 C适 用国际法的一切领域中 39.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七 项原则 ( ABCD ) 。 40. 下列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 的方式有( ABCD )。 41. 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包括(CD )。 C. 全民投票 D. 恢复领土主权 42.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领土变更方式是现代国 际法所承认的?( ACD ) A美国从法国购买路易斯安娜州 C中国恢复对澳 门行使主权 D德国萨尔区居民投票决定该地区 主权归属 43. 下列哪几项属于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 ( AD )? A. 共管 D. 国际地役 44. 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包括( AB )。 A. 国家领土割让 B. 国家领土合并 45. 在被继承国灭失的情况下,被继承国参加 的哪些条约一般不自动地拘束继承国( AB )。 A. 参加某一国际组织的条约 B. 政治性的条约 46. 下列哪些债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 BD )。 B. 地方债务 D. 恶债 47.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 些属于丙国政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 AB ) A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甲国政府关 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20. 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 极进行( BD ) 。 B. 自由考察 D. 建立科学研究站 1. 各国军舰在公海可拿捕( ABC ) A. 海盗船 B. 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 无国 籍船 2.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包括( AB ) A. 正常基线法 B. 直线基线法 3.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 件的规定,外层空间( CD )。 C. 探索和利用自由 D. 是人类共同财产 4. 下列属于我国内水的有(ABD)。 A. 琼州海峡 B. 渤海湾D. 上海港 5.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 公约包括( BC )。 B. 大陆架公约 C. 公海公约 6. 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 ( ABCD ) 。 A. 《领海与舭连区公约》C. 《公海公约》D. 《捕 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作业国际法

作业国际法(LSY版) 第一讲国际法是什么 1、论证国际法的法律性 答:国际法之所以成为法律,这是因为①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应受高于国家意志的国际法的拘束。②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③在国际实践中,遵守国际法是原则,违反国际法是例外。 ④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会受到惩处。 2、结合我国实践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答: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理论主张:①国内法优于国际法②国际法优于国内法③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独立、平等。我国一般观点:二者可被看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又相互联系,彼此渗透又相互补充。 我国在立法实践中处理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可归纳为三种方式:①直接将国际条约的规定或国际习惯规则在国内法加以明确规定。如1990年我国颁布的《著作权法》就是参照《尼布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制定的。②对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分别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的使用做出了原则性决定。③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及时对国内法做出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如199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在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1993年个修改了《商标法》。 而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表现又大致归结为以下三点:①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以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②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使用中处于优先地位。③国际习惯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条约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在国内适用国际习惯,所以,国际习惯仅起补充作用,其效力在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下。 综上可知,我国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上都没有一味信奉国际法优先或国内法优先,在我国,国际法与国内法互相交融,互相补充,自然调整,共同形成为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富强而服务的法律体系。 第二讲国际法上的国家 1、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答:国家之所以成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主要取决于: ①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处于最主要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 用。②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③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国家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有:①独立权②平等权③自卫权④管辖权。 3、结合我国驻南使馆被炸,阐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了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造成使馆人员严重伤亡,馆舍严重毁坏。众所周知,根据《维也纳外交公约》和有关国际法准则,驻外使馆是主权国家的代表机构,是这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的延伸,是受到《维也纳外交公约》和有关国际法准则严格保护的。一国或一个军事集团轰炸一个主权国家的使馆,是外交史上罕见的,粗暴违反国际法准则的野蛮行径。通过此事件的发生,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②该不法行为应当被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

农大国际法作业

国际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05-30 15:51:12 一、单选题 1. (5分)庇护是国家从它的()引申出来的权利。 ? A. 域外法权 ? B. 民族自决权 ? C. 属地优越权 ? D. 属人优越权 2. (5分)1789年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在其()一书中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 ? A. 《道德及立法原理诸论》 ? B. 《国际法原理》 ? C. 《万国公法》 ? D. 《战争与和平法》 3. (5分)()是双方当事国通过交换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照会,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国家间协议。 ? A. 换文 ? B. 双边协定 ? C. 议定书 ? D. 盟约 4.

(5分)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保留要在保留国与同意国之间生效,接受保留的国家应有()。 ? A. 2/3缔约国 ? B. 1/2缔约国 ? C. 所有缔约国 ? D. 至少一个缔约国 5. (5分)甲国因故驱逐了乙国驻甲国使馆中的一名外交人员,后乙国也驱逐了甲国驻乙使馆中的一名外交人员,乙国的行为是()。 ? A. 反报 ? B. 干涉 ? C. 制裁 ? D. 报复 6. (5分)如果父母国籍不同,父母各自国家采取血统原则,他们在采取出生地原则的国家新生子女,一出生就具有()。 ? A. 随父的国籍 ? B. 双重国籍 ? C. 三重国籍 ? D. 无国籍 7. (5分)()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 ? A. 国家元首

? B. 外交部长 ? C. 总理 ? D. 驻外大使 8. (5分)当事国不服国际法院的判决,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释或申请()? A. 复核 ? B. 撤销 ? C. 重审 ? D. 复议 9. (5分)联合国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主要机构是()。 ? A. 秘书处 ? B. 联合国安理事会 ? C. 国际法委员会 ? D. 联合国大会 10. (5分)()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 A. 议定书 ? B. 国书 ? C. 换文 ? D. 全权证书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作业之五

国际法作业之五 一、单选题 1、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活动属于无害通过。 A.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而停船 B.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 C.干扰沿海国通讯 系统 D.捕鱼 2、以下关于专属经济区说法正确的有?( ) A.专属经济区不需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是国家的一种自然权利 B.专属经济区制度影响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C.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享有航行、飞越、建造人工岛屿的权利 D.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措施 3、W因为沿海国,V国因其未发表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并且未在大陆架上进 行任何活动,在W国不知道的情况下,在W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下列判断哪个是正确的?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的原则,V国行为合法 B、因W国从未提出大陆架的主张,V国行为合法 C、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但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D、V国行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大陆架不属于沿海国的领土 B.沿海国有权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 C.大陆架属于沿海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D.国家对大陆架及其资源、上覆水域享有主权 5、下列哪个选项符合国际海洋法关于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悬挂船旗的规则?() A.如果船舶在航行中不断变换船旗,可视为多国籍船舶 B.如果船舶在两个国家注册登记,应当悬挂两国的船旗 C.如果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外国军舰,可悬挂军舰国船旗 D.如果船舶未悬挂任何船旗,任何国家军舰均有登临权 6、甲国“天网”号海船未经允许在中国领海外附近海域捕鱼,被正在附近执行巡游任务的中国军舰“东方”号发现,该军舰拟行使紧追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东方号只能从中国领海开始紧追 B.东方号应向天网号发出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 C.东方号只有连续不断的追逐天网号,进入公海后才可继续追逐 D.天网号若逃逸至第三国领海,则东方号应立即终止追逐

国际法作业

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关键词:伊拉克战争不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际人道法国际法制 摘要: 美英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社会提出了一系列值得认真思考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着重探讨这场战争对国际法基础的冲击以及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非法使用武力问题,探讨在国际武装冲突中实施国际人道法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国际法加强治的若干建议。 一、伊拉克战争的历史背景 中东地区素有世界油田之称。据不完全统计,中东地区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约占世界石油总量的40%。该地区因其丰富的石油资源而成为大国竞相掠夺的对象。二战以后,中东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伊拉克人也赢得了国家独立,走上了建设新国家的道路。在萨达姆执政以后,因石油利益纷争和边界争端等问题,先后引发了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针对伊拉克的国际不法行为,在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下,由美英等三十四国组成的多国部队,使用武力驱赶了侵占科威特的伊拉克军队,恢复了科威特的国家独立和主权。海湾战争结束以后,美英等国以保护伊拉克境内的少数民族为由,在伊拉克南部和北部划定了“禁飞区”。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开始对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情况进行核查。 1991年4月3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687号决议,决定建立对伊武器核查机制,核查的内容是核、化学和生物武器,同时禁止伊拉克拥有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同年5月,在联合国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领导下的武器核查人员进入伊拉克境内,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进行核查。截止1998年底,7年多的时间里,武器核查小组共进行了400多次核查。据当时特委会的负责人里特估计,武器核查解除了伊拉克90%至95%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1998年10月31日,伊拉克宣布彻底中止同特委会任何形式的合作,联合国武器核查小组于一个半月后全部撤离伊拉克,美英在12月17日凌晨发动了“沙漠之狐”空袭行动,对伊武器核查工作此后中断。2002年底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441号决议,一方面谴责伊拉克未按照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方案,另一方面决定继续处理此案。尽管包括中国、法国、俄罗斯和德国等在内的多数国家强烈要求核查工作仍应继续进行,同时应给予伊拉克一定的时间与监核会保持密切合作,消除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避免使用武力,以便在联合国框架内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但美英等国将1441号决议对伊拉克的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解释为可以对伊拉克采取军事行动。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行动。因此,这场战争虽然与海湾战争有联系,但与海湾战争的性质有明显区别。 二、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的影响 1. 伊拉克战争严重地冲击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国际法体系的法律基础,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必须得到绝对的执行和遵守,也就是象施瓦曾伯格所

[东北大学]20秋学期《国际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资料答案

[东北大学]20秋学期《国际法Ⅱ》在线平时作业2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国际法上的“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是针对() [选项]A.1920年的捷克斯洛伐克 [选项]B.1932年的伪“满洲国” [选项]C.1960年的塞内加尔共和国 [选项]D.1971年的孟加拉国 【正确答案是】:B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选项]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选项]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选项]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正确答案是】:B 甲国公民在乙国抢劫丙国公民并将其杀死,后逃入丁国。如甲、乙、丙三国均向丁国要求引渡,下列选项正确是( ) [选项]A.丁国应将其引渡给甲国 [选项]B.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乙国 [选项]C.丁国应将其引渡给丙国 [选项]D.由丁国自己决定将其引渡给哪个国家 【正确答案是】:D 第一次正式使用国际强行法概念的是() [选项]A.《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选项]B.《联合国宪章》 [选项]C.《世界人权宣言》 [选项]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正确答案是】:D 甲国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绝望,某日持枪向路人射击。甲国警方迅速赶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围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击毙。但布某的疯狂射击造成数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国驻甲国参赞科某。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就该参赞的死亡,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A.甲国国家应承担直接责任 [选项]B.甲国国家应承担间接责任 [选项]C.甲国国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D.甲国国家没有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是】:D 6.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 )

国际法作业一

《国际法》作业一 得分: 一、填空(每空1分,共15分) 1.被誉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____________的名著是_____________。 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3.国家构成的要素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除________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外,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也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5.政府间对国际的编纂始于_________世纪。 6.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 二、选择题(共30分,每小题3分。请将你选择的答案用A、B、C、D填入空中)1.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基本法律性文件是_____。 A.联合国宪章 B国际法原则宣言 C.南极条约 D海牙公约 2.以下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_____。 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B不干涉内政原则 C.谈判原则 D司法解决争端原则 3.根据《南极条约》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_____。 A.进行军事活动 B主张领土 C.自由考察 D建立军事基地 4.限制领土主权的方式有_____。 A.租借 B先占 C.共管 D割让 5.战争受难者有_____。 A.战俘 B交战国 C.平民 D中立国 6.以下实体可请求国际法院就有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_____。 A.联合国大会 B安理会 C.中国 D任何个人 7.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以_____为准缔结的书面协议。 A.美国法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 D欧盟法 8.在联合国体系中对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的机关是_____。

国际公法作业题目及答案分解资料

国际公法作业题目及 答案分解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

国际法作业3

第五章冲突规范(二)、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识别的依据,各国法院都普遍采用()A法院地法说 B准据法说 C分析与比较法说 D个案识别说 2.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是() A识别 B反致 C公共秩序保留 D先决问题 3.一个住所在意大利的英国公民未留遗嘱死亡,死后留有动产在英格兰。按照英国的冲突规则,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但意大利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对这笔动产的继承如果英国法院最终依其本国法来处理,即构成() A反致 B转致 C间接反致 D双重反致 4.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的福尔果案是关于()A识别的案件 B反致的案件 C公共秩序保留的案件 D先决问题的案件 5.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一般主张() A依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B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C依先决问题与法院地法还是主要问题准据法何者关系更为密切,来决定适用何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 D依第三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准据法 6.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案的判决是关于() A先决问题的典型案例 B法律规避的典型案例 C反致的典型案例 D公共秩序保留的典型案例 7.关于外国法的性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多认为是() A事实 B法律 C既非事实,亦非法律 D特殊的法律事实 8.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大多数国家的作法是() A类推适用内国法 B直接适用内国法 C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D适用一般法理 9.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 A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B适用一般法理 C适用我国法律 D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10.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法概念的是() A萨维尼 B孟西尼 C布鲁歇 D斯托雷 11.法院国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如该外国法本身的规定与法院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主张被称为公共秩序中的() A联系说 B结果说 C主观说 D客观说 12.对于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用了() A主观说 B客观说 C联系说 D结果说 13.在根据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是() A以法院地法取代本应适用的外国法 B拒绝审判 C适用于外国法有较密切联系的另一外国法 D适用一般法理 14.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明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 作业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 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 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二、判断题 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 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 三、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 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 四、名词解释 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 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它体 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 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 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 国。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 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反报所针对的不是违反法律 的行为,因而反报本身也不是违法行为,只要该行为不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反报是可以允许的。一旦对方改变了 它的不正当的做法,反报就应停止。 7.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8.登临权是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 时,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9.国籍的抵触包括积极抵触和消极抵触两种。国籍的积极抵触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 籍。国籍的消极抵触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10.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 定;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所谓的“五大国一致原则”。 五、简答题

国际法读书笔记-(法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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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 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南大网络学院国际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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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 35 道试题,共 70 分。) 1. 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一般是指() A. 依据父亲国籍确定国籍 B. 依据母亲的国籍确定国籍 C. 依据父母的国籍确定国籍 D. 依据血统关系取得国籍,但也需考虑出生地 满分:2 分 2. 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订于() A. 1949年 B. 1956年 C. 1963年 D. 1977年 满分:2 分 3. 下列关于承认与建交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承认不等于建交 B. 建交不必有承认 C. 承认后必须建交 D. 承认和建交都是单方面的行为 满分:2 分 4.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 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B. 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C. 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D. 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满分:2 分 5. 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 共有物

B. 无主物 C. 公海 D. 领海 满分:2 分 6.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A. 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B. 威斯特伐里亚和会 C.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 D. 资产阶级革命 满分:2 分 7. 就“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一战后,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出现的“新自然法学说”包括( ) A.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B. “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D. “实在法学派”和“折衷法学派” 满分:2 分 8. 在国际法的历史上,反对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宣称“废除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重要公约是() A.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B. 1945年《联合国宪章》 C. 国际联盟盟约 D. 日内瓦公约 满分:2 分 9. 国际法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的作者是() A. 霍尔 B. 格老秀斯 C. 瓦泰尔

国际公法作业答案

国际公法 作业1 一、选择题: 1、C 2、 D 3、ABCD 4、BD 5、ABC 6、ACD 7、D 8、AB 二、填空 1、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4、18;19。 三、简述题 1、国际法有哪些特征?它的效力依据是什么?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 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一般同意; (2)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 (3)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现代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两种观点: (1)新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社会连带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则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于最高的规范即是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 (2)新实在法学派:提出了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2、国家承认有哪些法律效果?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程度和内容取决于承认的范围、程度和方式。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四、论述题 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与国家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所享有的具体权利不同,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国家给予自己作为国家存在于国际社会的这一事实而当然享有的对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义务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根据这一权利,一国在本国受到外国实际的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适用的武力措施进行防卫,即单独自卫,也可以请求别国以适当的武力措施协助本国进行防卫,即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五、案例分析 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它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2)日本法院不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因为根据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的发表和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结,日本政府既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就有义务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承认中国前国民党政府已经消亡,在日本的国际关系上该政府已不再存在。因此,日本政府不得将台湾当局作为代表中国的实体对待,不得与其进行官方交往,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支持台湾当局以就政府的名义在日本或其他场合进行活动,包括在日本的诉讼活动。 (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符合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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