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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技术要求

(暂行)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

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4 数据交互 (4)

5 业务流程 (5)

6 接口要求 (6)

7 功能要求 (7)

8 性能要求 (10)

9 安全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

前言

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

(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35276 信息安全技术 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GB/T 32905 信息安全技术 SM3密码杂凑算法

GB/T 32907 信息安全技术 SM4分组密码算法

GB/T 32918(所有部分) 信息安全技术 SM2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

JT/T 198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 415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

JT/T 697.7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7部分:道路运输信息基础数据元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24号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

交办运〔2019〕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9〕4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National government convenient service system of internet road transport

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是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云服务”方式建设,与部级运政系统集中统一部署,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通运输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共享平台),实现部省间数据交互和业务协作。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依托部政府网站和移动客户端、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和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渠道,为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3.2 缩略语

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

SSL:安全套接层(Secure Sockets Layer)。

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

UTF-8:8位统一可变长度字符编码(8-bit Unicode Transformation Format)。

4 数据交互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交换共享平台采用网络服务接口实现网上年审信息交换和共享。系统间的数据交互见图1。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网上年审材料发送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网上年审进度、年审结果及《普通货

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以下简称年审凭证)反馈至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从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获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共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至省级运政系统。

各系统及平台通过互联网或政务外网实现信息交换和共享。

图1 系统交互图

5 业务流程

网上年审的业务流程包括网上年审材料提交、网上年审材料审验和网上年审结果反馈。业务流程见图2。

5.1 网上年审材料提交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提交网上年审材料。

5.2 网上年审材料审验

省级运政系统通过接口自动接收本省车辆的网上年审材料,并将网上年审材料自动转至本辖区各地审验机关进行审验。

5.3 网上年审结果反馈

审验机关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反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年审结果,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查询年审结果。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下载年审凭证并留存。

审验不符合要求的,审验机关将不符合审验要求的具体事项反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补充提交网上年审材料。

图2 网上年审流程图

6 接口要求

6.1 各系统平台的接口应具备可配置性、可扩展性,应满足平台关于数据接口格式和数据项的要求。

6.2 接口协议、约束条件、通用报文结构、返回码定义及身份验证接口的技术要求分别见附录A.1、附录A.2、附录A.3、附录A.4、附录A.5。如下:

a)附录A.1 接口协议;

b)附录A.2 约束条件;

c)附录A.3 通用报文结构;

d)附录A.4 返回码定义;

e)附录A.5 身份验证接口。

7 功能要求

7.1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

7.1.1 功能概述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信息共享交换、网上年审材料提交、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查询、年审凭证下载等功能。

7.1.2 信息共享交换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发送网上年审材料信息、接收审验进度及结果信息、提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服务等功能。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和省级运政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可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实现。

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6、附录A.7、附录A.8、附录A.9。如下:

a)附录A.6 网上年审申请信息办理接口;

b)附录A.7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反馈接口;

c)附录A.8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查询接口;

d)附录A.9 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

7.1.3 网上年审材料提交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在线提交车辆号牌、道路运输证号、行驶证照片等基础信息的功能。

7.1.4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查询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网上年审材料、审验进度及结果查询等功能。

7.1.5 年审凭证下载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具备年审凭证下载功能。

7.2 省级运政系统升级改造

7.2.1 功能概述

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信息共享交换、网上审验、年审凭证生成等功能。

7.2.2 信息共享交换

省级运政系统应增加接收网上年审材料信息、反馈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接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功能。省级运政系统和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的信息共享交换可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实现。

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6、附录A.7、附录A.8、附录A.9、附录A.10。如下:

a)附录A.6 网上年审申请信息办理接口;

b)附录A.7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反馈接口;

c)附录A.8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查询接口;

d)附录A.9 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

e)附录A.10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上传接口。

7.2.3 网上审验

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对车辆网上年审材料进行审验的功能。

7.2.4 年审凭证生成

省级运政系统(含市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增加年审凭证生成功能。年审凭证包含年审凭证编码、电子印章和交通二维码等信息,采用PDF文件格式,文件大小应不大于1兆字节。

年审凭证编码应唯一,编码规则见附录B.1。

电子印章功能依托本地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开发。

交通二维码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交通二维码生成服务接口统一生成。

7.3 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

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应增加信息共享与交换功能,由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共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信息至省级运政系统。数据内容及数据接口协议见附录A.10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上传接口。

8 性能要求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满足下列性能要求:

a)接口响应时间:接口平均响应时间不超过10s;

b)业务吞吐率:不低于6000kB/s;

c)资源利用率:峰值内存、磁盘、通信占用率保持50%以下;

d)并发用户数:10000个;

e)数据存储:存储时间不低于5年;

f)稳定性:年宕机时间不超过全年时间的1%。

9 安全要求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安全等级保护评定参照GB/T 22239,等级保护应不低于第二级。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A.1 接口协议

传输方式:采用HTTP或HTTPS(SSL)传输。

提交方式:采用POST方法提交。

数据格式:所有的请求和应答报文均采用JSON格式描述。

字符编码:UTF-8。

A.2 约束条件

约束条件见表A.1。

表A.1 约束条件

A.3 通用报文结构

通用报文结构见表A.2。

表A.2 通用报文结构

数据报文安全加密规则如下: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和省级运政系统之间进行数据交换,通过SM2和SM4实现网络报文加密,双方交换公钥,使用时一方用对方的公钥加密,另一方用自己的私钥解密,为每个系统用户分配私钥和公钥。

使用SM2对SM4的KEY加解密,使用方得到SM2公钥加密的KEY,通过SM2私钥进行解密得到原始KEY,然后使用SM4通过原始KEY对数据报文进行加解密。

数据报文结构示意如下:

{

"Header": {

"SerialNum":"11011520190320000000000000000001",

"SystemId":"999999",

"Source":"999999",

"Target":"110115",

"Channel":"1",

"IPCType":"YZ1001",

"ReqTime":"20190320130642",

"ReqType":"0",

"CRC":"C958F42CD0030791B9EF3A4034EA36F614A9731237B941A0D365232DA7A9E475", "Token":"",

"Code":"0000",

"Message":"成功"

},

"Body":"wchVbKZ+edPVizunOiVE3k2WmZzUu3gHFqTAqLBaQuJwTqMxq0zCet0w+D4X2GjZe shTGof3zJcIa0T6rVv25Q8W1yz8Icn7c0K4uTYJhndn/Bjb1+VTHBa2ARokJxg0WFCzVYTBv2 EwOYR4JaxqQyQULKhtBbMoIQBuIlZRqjbYBJ6Z8eqoiKLeCB604Uv/"

}

A.4 返回码定义

接口业务返回码定义见表A.3。

表A.3 返回码定义

A.5 身份验证接口

功能描述:用户首次调用接口,必须先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生成令牌,令牌是全局唯一接口调用凭证,令牌有效期为动态,默认24小时有效。身份验证后之前的令牌将立即失效,多个服务调用业

务接口时,由统一服务调用登录接口将令牌缓存起来,多个服务统一从共享缓存中获取令牌。令牌失效后再调用身份验证接口重新获取令牌,避免频繁调用身份验证接口。

业务接口代码(IPCType):YZ1001。

请求报文格式见表A.4,应答报文格式见表A.5。

表A.4 身份验证请求报文格式

表A.5 身份验证应答报文格式

A.6 网上年审申请信息办理接口

功能描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网上年审材料信息发送至省级运政系统。适用于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和省级运政系统之间数据交换。

业务接口代码(IPCType):SQ1001。

请求报文格式见表A.6,应答返回码见表A.3。

表A.6 网上年审信息请求报文格式

A.7 网上年审进度及结果反馈接口

功能描述: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将网上年审进度、审验结果信息反馈至网上便民运政系统。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和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之间数据交换。

业务接口代码(IPCType):JD1001。

请求报文格式见表A.7,应答返回码见表A.3。

表A.7 网上年审反馈进度请求报文格式

A.8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查询接口

功能描述:省级运政系统通过部级运政系统或交换共享平台从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获取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信息。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和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之间数据交换。

业务接口代码(IPCType):CX1001。

请求报文格式见表A.8,应答报文格式见表A.9。

表A.8 车辆定位信息请求报文格式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暂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 技术要求 (暂行)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nnual online examination of goods transport vehicles

目次 前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 4 数据交互 (4) 5 业务流程 (5) 6 接口要求 (6) 7 功能要求 (7) 8 性能要求 (10) 9 安全要求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协议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编码和值域的定义 (20)

前言 本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模块的开发建设,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系统升级改造,指导和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1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技术要求 (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模块数据交互、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优化了省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的功能;规定了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级运政系统)、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之间有关网上年审信息的共享交换条件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年审模块开发建设与应用;适用于省级运政系统、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升级改造与应用;适用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相关信息的共享交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编号:珠海市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车牌号码:粤C1207 车辆类别: 3类树脂 建档日期: 2013年12月 监管机构:珠海市粤隆运输有限公司 珠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编制

车辆技术档案填表说明 表1、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制说明:(1)车属单位为车辆所属经营企业名称,自营车辆填写车辆所有人姓名。(2)车辆来源是指新增、转籍或过户。(3)经营组织方式是指公车公营、自营、承包、租赁或挂靠。(4)客车类别是指班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市内包车客运;货车类别是指普通货运、集装箱货运、冷藏保鲜货运、罐式容器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 表2、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表填制说明:(1)驱动形式是指车辆车轮总数×驱动车轮总数(同一轮毂上安装两个轮胎的,按一个车轮计)。(2)技术参数按规定单位填写。(3)有关车辆配置及设施在“□”中以“√”或“ⅹ”表示。(4)表中“□”不得为空。 表3、车辆变更登记表填制说明:适用于车辆停驶、封存、启封使用、改装、改造、报废及车辆过户转移等变更情况的登记。 表4、车辆维护与修理登记表填制说明:“维修类别”栏应根据每次实际维修作业内容填写小修、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 表5、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登记表填制说明:需在表中登记的主要部件是指客车车身、货车驾驶室和货厢、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件。 表6、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登记表:“检测/评定项目”栏根据检测/评定内容分别填写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大修与总成修理竣工质量检测、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或其他具体检测、认定项目名称。 表7、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登记表填制说明:(1)表中累计行驶里程按建立档案时已行驶里程数填写。(2)燃油消耗量按百车公里核算后填写。(3)燃油消耗定额依据有关规定,无规定前按车属单位规定。 表8、车辆交通事故登记表填制说明:(1)事故性质是指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或轻微事故。(2)事故责任是指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3)事故种类是指人为事故、机械事故。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保护环境,降低运行消耗,提高运输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维护制度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的基本制度。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业户(单位或个人) 、汽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行。 第二章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一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播臂、制动踢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和驾驶员,必须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进口车辆及按种车辆接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第八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达到二类以上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可以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第九条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接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维修企业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承修方与托修方应签定维修合同,并实行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十一条维修企业应与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二条维修企业应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

(2016)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精)

道路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减少道路运输车辆行车故障,保证道路运输车辆行车安全,降低能源消耗和尾气排放,延长车辆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 物运 输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单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日常维护是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主要作业内容,由驾驶员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完成的日常性作业,是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的基础。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传动、行驶及电路等系统安全部件保持工作正常、齐全有效。 第五条道路运输驾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日常维护作业技术规范,驾驶员切实做到日常检视不缺项,维护作业不漏项,为确保道路与运输行车安全提供可靠的车辆保障。第六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出车前及收车后按照本规范规定的作业项目对车 辆进行检视,若发现超出日常维护作业范围的修理项目要及时报修,由专业人员对报修 项目进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 第七条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行驶中应注意巡视仪表,通过“察、听、嗅”等方法,及时发现车辆出现的异常现象,必要时停车进行检查,排除故障;对不能自行排出 的故障,需及时报告,请专业人员到场抢修或进专业修理厂进行修理,严禁车辆 带病运行。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日常维护检查记录应入行车日志。 第九条行车日志是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及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和对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经营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 路运输活动中,应当随车携带行车日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及技术要求按照《驾驶员日常维护作业项目表》执行。

道路货运车辆审验表

道路货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业户*******车辆牌号***** 道路运输 **********车辆类型****燃料类型****证号码 技术等级****核定载质 *** 罐体容积 ***量(吨)(立方米) 车长(㎜)***车高(㎜)***车宽(㎜)*** 驾驶员姓从业资格是否安装行 ***************驶记录仪或****名证号 定位系统 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审验内容审核意见审核人 1、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车辆违章记录***** 4、规费缴纳情况 ***** 审核意见: 年月日

道路危货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业户******运输证号***车辆类型技术等级***核定吨位车长(㎜)***车高(㎜) 从业资格驾驶员姓名*** 证号 车辆牌号 ****燃料类型 罐体容积 *** (立方米) ***车宽(㎜) 是否安装行 ************驶记录仪或 定位系统 **** **** *** *** *** 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3、车辆违章记录 4、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5、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6、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7、专用车辆标志完好情况 8、规费缴纳情况 市( 区) 运管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审核人****** ****** ****** ****** ****** ****** ****** ****** 年月日 地市运管处审核意见 : 年月日

道路客运车辆年度审验表 经营业户***************车辆牌号****运输证号*****车型车级*****燃料类型****技术等级****核定客位***经营线路***车长(㎜)***车高(㎜)***车宽(㎜)** 从业资格是否安装行 驾驶员姓名****************驶记录仪或*** 证号 定位系统 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审验内容 1、车辆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4、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5、规费缴纳情况 6、车容车貌、服务设施情况 市( 区) 运管所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审核人****** ****** ****** ****** ****** ****** 年月日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 20吨以上 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03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J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 (JT/T 914-201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要求、档案分类、归档范围、立卷归档、电子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办法 JT/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 719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vehicle 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 3.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3.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dangerous goods road transport practitioner 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 3.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full-time safety management personnel 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专门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4 档案管理编制要求 4.1 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全过程所形成的管理材料。 4.2 归档材料分类管理。 4.3 动态材料及时更新。安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动态材料,即:审验、检测、各种记录等,每次完成作业后归档并整理,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5 档案分类 5.1 根据类型、功能和档案形成的特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档案共分为:企业资质类、人员类、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类和监督检查类。根据实际需要下设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 5.2 企业资质档案编号为A,一级类目分:企业基本信息、停车场地及设备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 人员档案编号为 B ,一级类目分:企业管理人员、专职安全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1号,以下简称1号部令)实施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为针对1号令自3月1日施行以来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要求,并作出进一步规范实施的工作。 以下是有关具体执行的问题 (一)关于客车、危货运输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等级评定时间问题。 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注册登记当月起使用时间满60个月的客车、危货运输车,应在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组织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标注手续;最近一次车辆技术等级有效期届满的次月起,按照每6个月一个周期进行1次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关于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车辆技术等级和车辆年度审验记录问题。 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同步进行的,应在《道路运输证》上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和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对因检测评定周期和频次调整,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年度审验无法同步进行的,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连续记录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年审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并按规定填写有效期至月,加盖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不加盖车辆审验专用章)。挂车年度审验合格的,在其《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标注车辆年度审验有效期,按规定填写至月,并加盖不镶刻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审验专用章。 车辆技术等级专用章式样、车辆审验专用章式样可参考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积极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件,用信息化手段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车辆年度审验信息。 (三)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问题。 目前已委托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检测工作委员会抓紧建设“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服务系统”。待系统投入运行后,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采信异地检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在系统投入运行前,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应委托车籍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系统投入运行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委托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评定,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证明予以采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业户名称(加盖公章)所属区县 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发证日期许可证号车辆类型吨位 车牌颜色行驶证初领日期 经营范围 车辆技术信息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来源 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号码额定功率 发动机排量燃料类型百公里耗油(L)车辆箱位整备质量准牵引总质量 总质量车架号码 外廓尺寸mm(长X宽X高) 轴数轴距后悬 车身颜色槽罐容积槽罐材质 车辆技术等级等级评定日期二级维护日期 危险品车辆加填信息火星熄灭器数有无总电源切断装置顶灯编号 GPS编号附属设施检测报告号检测合格日期 罐车检测报告书号槽罐检测合格日期车辆维修IC卡号燃料消耗量核查报告编号 消防器材种类消防器材数量 拟运输货物类别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号保单日期 投保公司 填表人填表日期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 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 申请变更内容(请在申请变更事项□打√,审核人员在符合相应条件○打√): 1、车辆新增□ 2、车辆过户□ 3、车辆更新□ 4、车辆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车辆注销□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6、车辆补证□ 7、车辆停驶□ <相应条件:营业性单位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得少于五辆○> 8、车辆复驶□ <相应条件:①一级车○、②防护设施检测报告○、③标志标识○、④木地板照片○、⑤燃料消耗量核查、⑥○GPS安装接入情况○、⑦罐车检测○、⑧责任保险○、⑨危险品专用停车场地配备○、⑩从业人员配备○> 审核人员:道路运管机构(业务章) 年月日年月日

车辆技术档案表格[1]

编号:车辆技术档案 车牌号码: 车辆类别: 车辆型号: 建档日期:

表1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 车辆号牌信息 车牌号码 颜色 注册(变更)日期 粘贴初次或变更《道路运输证》时, 车辆正面偏右侧45度角的3寸彩色照片 车牌号码 牌号变更1 牌号变更2 牌号变更3 业户信息 初次登记(日期) 名称变更1(日期) 名称变更2(日期) 名称变更3(日期) 车主名称 经营许可证号 经济类型 经营组织方式 资质等级 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证号 经营线路 运力来源 二级维护周期

表2 车辆技术参数表 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出厂日期/产地/国产 /进口VIN(或车架)号底盘厂牌型号客车类型等级 车辆外廓尺寸长:宽:高:总质量座/铺位排列2+2 /2+1 /1+1+1 /1+1 核定载质量/乘员数核定牵引总质量kg 车轴数/驱动轴数/ 发动机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燃料种类 发动机功率kW 发动机排量L 排放标准/国Ⅱ/国Ⅲ 驱动形式轮胎数/规格前照灯制式 变速器形式自动/手动/手自动一体化缓速器电磁式/液力式转向器动力转向/非动力转向行车制动形式气/液/气-液前轮:气囊/ 片板簧后轮:盘式鼓式防抱死装置蹄片间隙自调单/双回路悬挂形式前轮:独立/非独立气囊/ 片板簧后轮:独立/非独立气囊/ 片板簧 其他配置底盘自动润滑 GPS 行车记录仪空调器 说明:请填写或选择车辆技术各参数中有关内容,符合的请在选择项后以“√”表示。

表3车辆维修登记表 维修日期维修类别小修/二级维护主要附加作业内容/大修/总成修理内容维修单位登记人签名 说明:1、车辆维修类别栏应填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或总成修理; 2、说明:主要部件是指客车车身、货车驾驶室和货厢、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前后桥、转向器、车架等部件。

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 车牌号码: 车辆类别: 车辆型号: 建档日期:

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第10号令)等配套规章的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作为车辆定期审验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2、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中部分项目填制说明:(1)运力来源是指新增、转籍或过户。(2)经营组织方式是指公车公营、自营、承包、租赁或挂靠。(3)经营范围分为国内客运、国内货运和国际运输。国内客运又分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内旅游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或出租客运;国内货运又分为普通货运、集装箱货运、冷藏保鲜货运、罐式容器货运、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分为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危险货物运输。(4)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资、澳资、台资或其它经济。(5)变速器型式是指手动、自动或手自动一体化。(6) 前照灯制式是指两灯制或四灯制。(7) 防抱制动装置是指有或无ABS。(8)驱动形式是指车辆车轮总数×驱动车轮总数(同一轮毂上安装两个轮胎(即双胎并装)的,按一个车轮计)。 3、车辆二级维护监管实行报备登记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规定的报备时间内,及时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车辆二级维护结果。班线经营客运车辆为至少每三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4次;农村客运车辆、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四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3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为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上述各类车辆每年报备登记中1次应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备结合进行。 4、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装或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2017新规定样本电子版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二级维护 2016年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

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 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一、日常维护 车辆日常维护以清洁、补给和检查为主,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或收车后完成。 1、日常维护包括如下内容: 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 对车辆润滑油、燃油、冷却液、制动液、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视补给; 对汽车制动、转向、传动、悬架、灯光、喇叭、安全装置的功能及发动机运转状况进行检视、校紧,确保行车安全。 二、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一级维护 一级维护作业的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主要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作等安全部件。一级维护竣工的标准如下: 发动机前后悬挂、进排气歧管、散热器、轮胎、传动轴、车身、附件支架等外露螺栓、螺母须齐全、紧固、无裂纹。 转向臂、转向拉杆、制动操作机构工作可靠。锁销齐全有效,转向杆球头、转向传动十字轴承、传动轴十字轴承无松旷。

转向器、变速器、驱动桥的润滑油面,应在检视口下沿0-15mm (车辆处于停驶状态),通风孔畅通;变速器、减速器突缘螺母紧固 可靠。 各润滑脂油嘴齐全有效、安装位置正确;所有润滑点均已润滑、无遗漏。 空气滤清器滤芯清洁有效。 轮胎气压应符合充气规定,胎面无嵌石及其它硬物。 离合器踏板和制动踏板自由行程符合技术规定。 灯光、仪表、喇叭、信号齐全有效。 蓄电池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通风口畅通,接头牢靠。 车轮轮轴承无松旷。 短途试车检查维护效果:试车中,发动机、底盘运行正常,无异响;各操纵部位符合技术要求;转向、制动系统灵敏可靠;各部紧固无松动;试车后,检查各部无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现象等。 2、二级维护 二级维护是行业标准强制要求进行的技能维护作业。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内容外,主要以检查和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位为主,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 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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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 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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