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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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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8-9-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

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

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要求;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

(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四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

(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

(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二十三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

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

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

第三十三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

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组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贷款公司设立

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四十二条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人:

(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四条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

第四十五条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小组。

第四十六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四十八条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

第五十条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治理;

(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适当调整。

第五十一条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

(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

(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

(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过15%;

(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

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

第五十二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

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第五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

第五十八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

第六十条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一条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二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六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

第一节支行设立

第六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

60%;村镇银行应拨付与支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四)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

(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以下简称异地支行),除应具备第六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

(二)资产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60%;

(五)按规定提足呆账准备;

(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条支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七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须经批准,且在一个省份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异地支行。在收到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第七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筹建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五条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

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第七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七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局。

第七十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分理处设立

第七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条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

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理处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分理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分理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贷款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八十二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三条贷款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分公司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贷款公司分公司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贷款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贷款公司分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信用社、分社设立

第八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分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1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盈利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拨付单个信用社的营运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拨付单个分社的营运资金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六条设立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

第八十七条信用社、分社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八十八条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用社、分社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

信用社、分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信用社、分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

第八十九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办事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效低成本的原则;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

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

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六节自助银行设立

第九十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

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三条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

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

第四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

第九十五条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

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

第九十六条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监会。

第九十七条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住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有变动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属地监管机构。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法人机构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其他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应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第九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其拟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转让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的,受让的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本总额的10%,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0%。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10%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2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

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25%以上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条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

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资格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条件。

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行政许可权限适用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二)分立、合并后股东(社员)资格、股本结构以及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设立法人机构的其他条件。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其点多面广的优势,在服务“三农”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面对快节奏的经济社会发展,面对同行业的激烈竞争,受传统思维定势影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论是内在管理还是服务手段,都相对滞后于其它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一站式”、“零距离”服务更无与伦比。服务观念难转,创新意识不强,已成为影响和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最主要障碍,一线基层行社背负沉重压力。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无论监管部门,还是行业管理部门——省联社及其办事处,都在围绕加强和改进基层行社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着力推出一系列举措,一方面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加大县级统一法人改造力度,加快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步伐,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目标和实现科学管理,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流程;另一方面,加快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行、社结算“瓶颈”障碍,逐步实现了全省、全国范围通存通兑,极大提高了与同行业竞争能力,服务上得到社会认知。 从2008年开始,安徽省联社以合规建设为抓手,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入开展了“标准基层行、社”创建工作,推动基层行社在组织管理、文明服务、会计基础、信贷基础和

安全保卫方面有了规范可依。通过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形象得到树立,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无不折射出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效应,发挥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广大员工适应社会、参与竞争、促进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面临现状与不足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经50多年风雨历程,历史积淀和传统 观念影响疾固深深,其劣根性造就了服务意识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上的差距。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行社服务面临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服务意识淡薄。受长期以来传统观念和“重业务,轻服务”思想影响,在一些基层行、社服务观念转变一定程度滞后于业务发展观念上的转变,导致一些基层网点对服务认识不高,服务意识不强,在这些因素作用下,也导致一些员工只图索取,不求奉献,养成等客上门的“官商衙门”作风严重。对客 户的需求漠不关心,岗位服务优劣不闻不问,主动性和最基本服务意识缺乏。 2、服务态度冷漠。一些基层行、社临柜人员不能坚守岗位,尽职服务,经常串位脱岗,相互聊天,看与业务无关报刊杂志,甚至在营业间用餐或吃零食等,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视而不见,动作迟缓,接待顾客不主动热情,对开展“三声、四问”和使用文明服务“十字”用语不适应,从而在临柜服务用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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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调查内容:机构类型现状主要业务趋势存在问题 为了培育一批运行良好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状况银监会计划2011年设立1924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11月份全国已有1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8家,贷款公司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2家。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类型 (一)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投资人的要求,银监会发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作了相关规定:企业入股,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境内自然人入股,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企业和自然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村镇银行应该是未来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主要趋势,自开展以来

已有118家试点分布全国各地,是新型金融机构中比重最大的。它有着商业银行的性质,在经营过程中较农村信用社没有沉重的历史包袱,担子较轻;较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吸收存款,后续资金有保证。但是,由于刚刚涉足农村市场村镇银行运行起来会感到经验不足,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准入政策的放宽,村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数量将逐渐增多,竞争也愈来愈激烈。 (二)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它是由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按照央行的规定它只能办理贷款业务以降低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目前我国已有7家设立,如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贷款首批试点列表 公司名称公司所在 地 成立日 期 注册资金 (万元) 晋原泰小额贷款公司山西平遥 2005.12. 17 1600 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山西平遥 2005.12. 17 1700 全力小额贷款公 司四川广元 2006.04. 10 2000 江口华地贷款公 司贵州江口 2006.08. 15 3000 信昌小额贷款公 司陕西户县 2006.09. 18 2200 4

(银监会令2008年第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年第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 1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 2 -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中华保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中华保险研究所 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农村资金外流与农业资金匮乏并存的现象严重制约了“三农”事业的发展。为此,我国启动了以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核心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以现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组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促进农村商业银行发展的同时,适度放宽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期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现状 自中国银监会2006年底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不断丰富,机构数量稳定增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对培育健康、多元、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机构网点覆盖率提高,涉农贷款稳定增长 近年来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涉农贷款稳步增加。截至2014年末,全国有农信社1596家,农村商业银行665家,农村合作银行89家,并有1045个县(市)核准设立村镇银行,县域覆盖率54.57%;涉农贷款余额23.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28.1%,同比增长13%,其中农户贷款余额5.4万亿元,同比增长达19%,比

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6.7个百分点(见表1);全国已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92.9%以上的贷款投向了“三农”和小微企业1,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涉农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的三分之一。 表1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分机构月报表 (2014-12-31)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二)信贷产品增多,多元信贷需求部分满足 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工资担保和贵重物品质押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满足了一些多元化的信贷需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民间金融组织中吸取经验,内生出适合中国的农村金融抵押替代机制,形成一套相对完善信用甄别机制和管理方式。此外,还有机构专门针对企业家和有购房需求的农户设计产品。多样化的产品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客户,增加了农村信贷市场的供给。 (三)贷款流程简化,利率决定机制相对灵活 在贷款流程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组织结构简单、决策链条短。虽然其贷款流程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相同,但信贷员了解当地情况,对贷款对象个人信息掌握较全,决定是否放贷的周期更短。在1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 一、安全性非信贷资产 安全性非信贷资产依照账面价值法直接认定为正 常类。 二、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专项央行票据 根据风险分类法,确定“专项央行票据”风险类别为: 1、在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2、在延长兑付期内的专项央行票据直接认定为关注类 (二)同业债权 “同业债权”包括: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和调出调剂资金)、存放同业款项(含存放联社款项)和买入返售资产等。其均采用风险分类法进行质量分类。 GAGGAGAGGAFFFFAFAF

1、“拆放同业” (1)正常类是指拆借人(或交易对手,下同)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拆借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能正常足额偿还所负债务。 ②拆借未到期。 ③本笔拆借能按期支付利息。 ④如有担保,担保应合法、有效、足值。 (2)关注类是指尽管拆借人目前有能力偿还拆借本息,但存在影响债务偿还的不利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拆借人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②拆借人改制(如合并、分立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③拆借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合作。 GAGGAGAGGAFFFFAFAF

④拆借人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但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债务。 ⑤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债务归还。 ⑥拆借款项逾期不超过90天(含)。 ⑦欠息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类是指拆借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①拆借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②拆借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 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足额收回债权。 ③因拆借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拆借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④拆借款项逾期90天以上至180天(含)。 ⑤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 GAGGAGAGGAFFFFAFAF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摘要】本文重点介绍了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 贷款公司 金融风险 杨连波 (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一、引言 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严重滞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城乡金融二元化问题日益突出,金融资源配置严重扭曲。特别是国有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后,商业利益驱动下的金融机构大部分弃乡进城,大量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机构网点,导致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种类单一,网点覆盖率低,服务功能不全,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能力有限,其他各类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缓慢,农民和农村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的经济发展。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年末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降低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意见》明确规定,农村金融市场面向社会各类资本开放,外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同时还大大调低了新设机构注册资本限额,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仅为100万元,在行政村设立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此外,《意见》在投资人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调整。 准入门槛的大大降低,无疑有利于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兴办更多的微小型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但这同时也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资本金较少、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等先天缺陷,从而面临诸多金融风险,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情况 《意见》规定,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三类: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资金互助社等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 (贷款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设立。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我国是一项新尝试。为稳妥起见,银监会选择了四川、青 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个省 (区)进行首批试点。截至2007年9月末,6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 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资金互助社8家。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亿元,其中银行资本6480万元,占比约51%;产业资本1954万元,占比约 15%;个人资本4293万元,占比约34%。 试点实践表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打破了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单一、垄断经营的旧格局,提高了农村金融机构竞争的充分性,找到了农村金融市场低效运行的症结,促进了农村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金融交易价格的合理化和金融服务的高效化;二是有助于将城市资金引入农村,促进农村资金回流,缓解了目前城乡金融发展的不平衡;三是提高了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弥补了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和不足,有效解决了农民和农村企业的贷款难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1.准入门槛较低,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较 弱。一是较低的准入门槛吸引着众多的投资者和投机者,许多有实力的企业和个体老板都在想各种办法加入开银行的队伍,甚至连一些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和发放高利贷的人也在积极寻找机会,试图披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件合法的外衣。过度的投机活动和大量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涌入,将会使新建机构良莠不齐,给新兴农村金融市场带来风险隐患。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农户违约风险。虽然面对较高的经营风险,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注册资本限额却明显低于商业银行的标准,其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范围狭窄,组织结构简单,从业人员一般只有几人或十几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水平不高,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 2.内部控制监督不足,容易引发内部人控制风险。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模有限,为降低经营成本,多数新建机构没有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有可能导致管理者或者大股东一人说 □?30?财会月刊(综合)2008.6

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

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 由于受到地域、人文等因素影响,大力发展和完善地区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是顺 应时代潮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与本地中小企业信息对称的强大优势,而且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本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向本地的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节约交易成本,降低融资风险的优势。现实经验表明,中小企业切切实实需要的是专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正确指导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更要规范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和准入机制,在实际管理服务工作中,应注重科学发展、走群众实践路线,真正为中小企业办实事、办好事,繁荣地区金融市场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这就要求政府各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中小企业实际需要着手,深化中小金融机构服务职能,从资金来源、政策制度、存款及贷款体系、结算体系、担保体系等多方面全方位的细化职责和服务范畴,积极大力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企业高管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和风险防范意识,适当时机鼓励并奖励具备一定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筹措更多、更大规模的资金服务地区中小企业,进一步增强地区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发展潜力和综合能力。 按照国家要求,为了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增加金融供给,各地政府应积极稳妥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完善市场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落实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等。同时,为了有效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情况的上升,应因地制宜地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为了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各负有具体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多管齐下,同心协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融资信贷服务,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中小金融机构体系的主体应该是地方性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国家可以考虑适 当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可以鼓励众多中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完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体系,要建立相互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充分的竞争机制,让中小金融机构更能积极主动去联系中小企业,并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唯有如此,我国才能切实地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清晰、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指引

附件 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增强银行机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国家经济金融运行安全,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银行机构计算机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数据信息、计算机系统、网络、机房基础设施等安全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内银行机构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协调。各银行机构负责本系统(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完成人民银行交办的信息安全管理任务、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银行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与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满足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安全性要求,保证信息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信息技术风险,增强信息系统安全预警、应急处臵和灾难恢复能力,保障数据安全,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业务持续运行保障水平。 第五条各银行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跨部门、

跨行业协调机制; (二)加强信息安全队伍建设,落实岗位职责制,不断提高信息安全队伍业务技能; (三)保证信息安全建设资金的投入,将信息安全纳入“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完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五)加大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快以密码技术应用为基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 (六)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体系建设; (七)大力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等级保护; (八)加快灾难恢复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和信息通报机制; (九)广泛、深入开展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 第六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四川省内设立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非银行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各银行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由行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内部专家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本系统(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系统(单位)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目录 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关键字 .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义 (2)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2) 1、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2) 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3) 3、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3)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 (4) 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障碍 (4) (1)农村信用环境差 (4)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4) (3)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5)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障碍 (5) (1)资金来源有限 (5) (2)金融产品单一 (5)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 (4)盈利能力相对较差 (6) (5)多种风险问题突出 (6) 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应策略 (6) 1、解决外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6) (1)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6) (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7) (3)加强政府监管 (8) 2、解决内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8)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8) (2)注重金融服务创新 (8) (3)引进与培养金融人才 (9) (4)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盈利水平 (9) (5)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0)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经济系公理(1)班学生:师少楠 指导老师:刘放 摘要:自2006年国家鼓励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以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后续资金不足、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的困扰,面临着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难题,政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发展规划难以落实。随着我国农村新政策的推广不断加深,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土壤,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逐步实现了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资金规模有限、缺乏技术支撑、风险隐患突出、监管力度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本文将在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扶持对策和方向。 关键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问题 Abstract:Since 2006, 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type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incremental reform,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obtain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but met follow-up insufficient funds, low social recognition of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facing the problem of how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policy is expected to realize the goal, development planning difficult to implement. With the promotion of China's new rural policy unceasing deepening,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s been a corresponding development in the vast rural areas of China, and some even have found a suitable for the survival of the soil, to alleviate the inadequate supply of rural finance, and gradually realize scale expansion. But in some economically underdeveloped areas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still limited capital scale, the problem of the lack of technical support, risk, supervision and lack of prominent,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ased on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light of the problems put forward the supporting strategy and direction. Keywords: the new type of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sustainable development,problem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与分析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错 误!未定义书签。ABSTRACT..........................................................................1 KEY WORDS.........................................................................1 引言...............................................................................1 1 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类型.......................................................21.1 信用风险........................................................................21.2 流动性风险......................................................................21.3 操作性风险......................................................................21.4支付性风险......................................................................2 1.4 业务经营风险....................................................................2 2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原因分析.....................................................32.1 发展策略失误...................................................................32.2 市场准入把握不严...............................................................32. 3 法人治理结构不严密.............................................................32. 4 中小金融机构的自身弱势..........................................................32.4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3 2.6 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的影响..........................................................3 3 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解决对策.......................................................43.1 正确的市场定位..................................................................43.2 必要的政策扶持.................................................................43.3强化内控制度建设................................................................43.4正确评价信用风险................................................................43.5 不良资产的分散处理.............................................................43.6完善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体制........................................................4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0

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2007年8月10日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挂牌成立,这是全国最后一家挂牌开业的省级联社,它的诞生,标志着农村信用社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已经全面建立,表明经过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不断努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国内银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经过持续多年的建设,已具相当规模和水平,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化水平由于历史原因并不很高,加快信息化建设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体制改革成效显著 目前,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完成了现阶段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确立了新的管理体制框架,初步建立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在风险控制、业务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目前,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潜力开始有效发挥,各项业务快速发展,资产质量不断提高,经营状况开始发生本质变化,抗御风险能力有了显著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正不断增强。 农村信用社改革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特别是各项业务能够较快的发展,这与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是分不开的。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较早进行的信息化建设开始于1980年代后期,较晚的也开始于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以后,基本上都经历了单机和区域计算机联网处理两个阶段。2000年以后,省级联社等行业管理机构开始组建,在联社成立之初,就对信息化建设给予高度重视,并将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做为重点。 截至2007年12月底,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山西、山东、河北(沧州市)、青海、江苏、吉林、浙江、天津、陕西、江西、四川、北京等16省、市、直辖市的3920家农信银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已先后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全国各地农信银机构均可代理收款和解付银行汇票;广东、深圳、湖南、湖北、吉林、重庆、山东、云南(部分)、陕西(西安市)、广西(部分)等地的农信银机构网点,已开通受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较前几年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化建设步伐并未停止,而且还逐渐加快。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已实现数据集中,重新梳理规范了业务流程,适应了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极大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 分析各商业银行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改变,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银行的信息技术应用已从操作层面转入经营管理层面,成为经营管理决策的重要工具。第二,信息技术应用从提高银行内部运营效率、主要解决前后台业务处理问题,转向面对外部市场竞争,重点解决改进金融服务面临的各项应用问题,引领各项业务全面发展。第三,银行的信息技术应用从满足账务核算要求,转向致力于综合信息处理和数据加工。第四,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对客户需求的全面支持,增加了客户自我服务功能,支持银行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第五,银行信息技术平台获得几乎没有限制的延伸,第三方、第四方服务供应商及客户都可以应用银行的信息技术平台获得各种所需要的信息和相关服务。 农村合作金融系统目前的信息化水平与各商业银行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的,有关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受管理体制的制约,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系统没有整体的信息化建设规划。二是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技术系统建设起步晚,自1996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2013年华东政法大学 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准考证号: 姓名: 指导老师:

目录: 内容提要: (1) 关键词: (1) 一、中小金融机构概述 (1) (一)中小金融机构涵义 (1) (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特征 (1) 1.规模较小 (1) 2.分支机构少 (1) 3.服务对象固定 (1) (三)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发展 (1) 二、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风险类型 (2) (一)信用风险 (2) (二)资产流动风险 (2) (三)操作性风险 (2) (四)经营性风险 (3) (五)支付性风险 (3) 三、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原因分析 (3) (一)自身弱势 (3) 1.信用基础薄弱 (3) 2.整体资产规模小 (3) 3.客户群体牵连影响 (3) (二)市场准入把握不严 (4)

(三)市场定位偏离 (4) (四)法人治理结构不严密 (4) (五)缺乏政策扶持 (4) (六)社会金融环境的影响 (5) 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解决对策 (5) (一)正确的市场定位 (5) (二)必要的政策扶持 (5) (三)强化内控管理 (6) (四)优化信用环境 (6) (五)分散处理不良资产 (6) 结语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7)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分析 内容提要: 当前中小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独特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本文在明确其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剖析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最后,立足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践,提出了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解决对策。 关键词: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原因;解决对策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银监合[2004]6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 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合[2004]61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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