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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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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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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房屋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地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

(三)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应当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包括经过规划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同时打印登记簿,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簿后应当及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可以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询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成后的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进行公示,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室内设施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移交手续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示证明复印件报送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书面告知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未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登记的,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9月30日废止。市人民政府2005年9月30日《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9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1-10 【生效日期】1996-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其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和大厦、工业区物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场地、周围环境、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道路等,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统一的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配套办法; (三)审查和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颁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四)培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颁发《物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各区、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五条规划、工商、物价、环卫、园林、市政、公安等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依照本办法作出规划,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统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第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委员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管委会委员。 第九条第九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代表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二)制定管委会章程;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第十条管委会的义务: (一)反映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正当要求并督办落实; (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 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四)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实习总结范文

《浙江大学优秀实习总结汇编》 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实习期总结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社区管理与服务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2009-10-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9-12-1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2014-11-30 【内容分类】委局级-物业管理【文号】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 发布日期:2009-11-9 9:07:47 责编:作者: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建和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且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普通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也可以继续执行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待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仍按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执行。待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协商确定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三、廉租住房小区和整修后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旧楼区,物业管理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新《办法》的贯彻和执行,及时掌握执行情况。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

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编制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编制时间:二○一一年十月 1 编制说明 为了支撑空间发展战略,天津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确定了中心城区二环十四射加联络线的快速路骨架路网,其中“二环”分别为快速内环和快速外环,快速内环由已通车的快速路东南半环、西北半环和原外环线的东外环共同组成。快速外环即现状外环线升级改造后与东北部调线所构成的快速环线。“十四射”分别为京津路、津蓟快速、志成道延长线、津围快速、津汉快速、津滨快速、津塘二线、天津大道、洞庭路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津沧快速、团泊快速、西青道、津保快速。其中外环线东北部调线、津围快速路、津蓟快速路、志成道延长线、卫津南路延长线、洞庭路延长线等六条快速路纳入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中,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启动建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终点止于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主线收费站的站区起点,全长约10.11公里。全线共设菱形立交3座,均为主线上跨;沿线中桥均系为跨越河道而修建,共设置跨河中桥4座。洞庭路延长线的主线部分采用快速路标准,设计时速为80km/h。主线工程已在津港高速公路一期工程中作为高速公路联络线实施,目前已通车运行。洞庭路延长线工程的辅路部分起于外环线与洞庭路交口,止于白万公路(规划纬二路),全长约8.65公里,采用40km/h的城市次干路标准。辅路工程全线共设地面出入口6对,人行天桥5座,跨越卫津河辅路中桥1处。本工程总投资为153929.02万元,其中拟建辅路部分为45207.21万元,已实施主线部分的结算金额为108721.81万元。本项目2012年6月底正式开工,2013年年底建设完成,工期18个月。 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 建设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市快速路系统二期项目洞庭路延长线工程(津港高速公路外环线至主线收费站段) 建设单位: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2 项目建设必要性 1、主线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主线工程是优化城市功能结构,促进中心城区与外围组团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空间发展战略,强化对外放射通道的需要;是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的需要;是带动中心城区东南部和滨海新区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 2、辅路的建设必要性 本工程的辅路工程是补充完善实现快速路功能的需要;满足沿线交通出行的需要。沿线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和大量的交通出行需求,亟需在主线部分(即快车道部分)完成的基础上,尽快补充完善辅路部分及其附属工程,从而最终按照规划快速路横断面实现快速路标准,有力地构筑完善的天津市快速路系统。 2.3 项目简介 2.3.1项目总体工程回顾 洞庭路延长线包括主线工程和辅路工程。主线工程起自外环线与洞庭路平交口(远期规划为互通式立交),向南于西青大寺开发区和津南区领世郡之间穿过,沿现状海泽路向东至现状梨双公路;于双港变电站北侧、双港新家园南侧之间向东至规划南边界路,继续向东经海河教育园区至白万公路;在巨葛庄北侧向东, 跨越洪泥河、大沽排污河之后,接津港高速公路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设置“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第16卷 第1期2014年1月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JournalofTianjinVocationalInstitutesNO.1Vol.16Jan.2014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设置 “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王震刚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摘 要: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的背景下,社区交通安全建设需要具有懂交通管理知识、会交通管理技能的社区管理人才。本文在分析社区交通安全形势的基础上,说明社区管理机构是社区交通安全建设社会化的主力,从而进一步揭示了高职院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开设“社区交通管理”课程的必要性。 关键词: 社区交通管理;课程设置;高职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82X(2014)01-0077-04 收稿日期:2013-10-15 作者简介:王震刚(1976-),男,天津人,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交通管理专业的 教学与研究工作。 自2006年中共中央枟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枠的出台,到2010年“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的强调,再到2011年温家宝总理在枟政府工作报告枠的指出……和谐社会已成为未来中国致力追求的目标所在。由此,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理念下,构建和谐社区是其重要的切入点[1]。然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成为影响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障碍。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一男童在玩耍时被一辆宝马X6轿车倒车撞倒在地,车辆左后轮从其上半身碾过[2]。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男童,导致其惨死。公众在讨论肇事司机主观恶性的同时,也对社区交通安全问题有所关注。当前社区交通安全问题繁多,交管部门由于警力不足等原因,在短时间内又无暇顾及,极大地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面临复杂形势,作为培养社区管理人才后备军的高职院校,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开设枟社区交通管理枠课程,打造一支具有社区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成为必然。 一、严峻的社区交通安全形势需要加强社区交通管理 (一)交通事故数量增多显现社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据公安部统计,2012年上半年我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在这种形势下,我国近年来重特大交通事故频发,特别是社区中的交通事故有逐渐上升之势。以天津市为例,2011年9月21日傍晚,在天津市塘沽丹江路欧美小镇四期的晴景家园18号楼,随父母自山东德州来津打工并在此租住的3岁女孩,刚刚走出楼门,就被一辆疾驰的面包车猛然撞倒。其后司机不仅没有救护,反而驾车迅速逃逸。女孩父母急忙把她送往塘沽医院,但由于伤势过重死亡[3]。接着同样在天津市,2011年9月25日下午,在西青区东姜井景园里小区又是一名3岁女童因交通 事故死亡[4]。仅相隔几天,同样是在社区中,就发生两起死亡事故。 (二)基础设施差造成社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社区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规划主要由建设部门负责,我国与社区道路及设施建设有关的? 77?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编证后管理 第三十四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证后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线、施工过程查验和规划验收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放线进行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的行为。 第三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查验,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情况进行查验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查验部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进行整体查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为纸质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五章规划验线 第三百九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线,内容包括: 1、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平面形状和满外尺寸。 2、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退让规划控制线的距离;没有规划控制线的,退让建设用地界线的距离。 3、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外轮廓以及现状人防工程、市政管线的距离。 4、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平面布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二条建筑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放线点成果表。包括:放线点坐标成果表、放线成果数值对比表、用地界址坐标表。其中用地界址坐标表中的用地面积值应当在界址线闭合情况下做出。 (三)记载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 (四)建筑工程规划放线图。包括:标示用地界线、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绿地、道路、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平面位臵、数据和四至距离;拟建建筑物、拟建构筑物、拟建城市雕塑与电力、通讯、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管线等重要市政管线的距离;用地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的位臵;控制室内、外地坪和场地竖向标高的高程控制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结果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位臵一致,不得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章规划验收 第三百九十六条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查验下列技术内容: (一)查验总平面布局,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间距,道路、绿化、停车场、出入口位臵、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满外尺寸,退让距离等。 (二)查验技术指标,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 (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高度、层高、立面效果。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三百九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本。 (二)测量成果表,载明建筑物、构筑物等满外尺寸、建筑间距、退线距离;单幢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特殊情况标注建筑各层标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剖析.doc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剖析 一、学制 采用课时制,修业年限最高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面向基层政府,派出机构及物业公司,培养具有与本专业未来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具备掌握国家政策,熟悉国家社会保障和社区工作政策法规以及物业管理操作技能,具有较强人际协调能力、一定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备社区管理与社区服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胜任社区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和商业物业管理,社会调查等岗位工作实际操作的应用型高级技能人才。 三、培养规格 本专业培养人才的主要就业岗位(群)有: 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员、商业物业管理员、社区服务管理员、社区文化宣传员 社会调查员等。 培养的人才具有以下素质、技能和知识。 (一)基本素质 1.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和人生观,具有尽心尽责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观念,有爱心、同情心和宽广的胸怀。 2.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协调、沟通、公关以及一定的心理救助能力。 3.具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和应用写作能力。 4.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5.具有基本的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能力。 6.具有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和管理的能力。 (二)专业技能和知识 1. 社区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熟练掌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特殊群体服务能力,具有制定相应各类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的能力。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普及能力,具有文化娱乐和体育的组织能力。熟练掌握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及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能力,具有协调能力、微机操作能力。熟悉国家失业养老保险有关制度及就业政策。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人际沟通的能力,以及楼层管理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以及社区行政管理能力,社区环境审美能力。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天津市园林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6-20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下称〈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种类和标准 (一)凡新建设项目绿地率不达标的,所缺面积要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建设单位因建设项目占用单位附属绿地致使绿地率不达标又不能易地补建的,要按被占用面积的5倍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依据建设项目所处地域类别计收: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250元; 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 四类地区:每平方米150元。 以上地区类别划分见附表一(下同) (二)凡占用已建成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要缴纳绿化补偿费。 绿化补偿费,按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的土地价格、绿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50元)和地上绿化设施迁移费用的三项费用之和计收。 (三)临时占用已建成各类绿地的,依临时占用绿地所处地域类别按日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一类地区每平方米0.5元 二类地区每平方米0.4元 三、四类地区每平方米0.3元 (四)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或迁移的树木未成活的,要缴纳树木赔偿费和树木代植费。树木赔偿费,依不同树种、规格收缴。乔木按胸径计收,常绿树按株高计收,灌木按灌幅计收。具体收缴标准见附件二。树木代植费按树木赔偿费的三倍计收。

(五)建设项目按规定应配套实施绿化建设,而逾期仍不完成任务的,按实需绿化建设费用的两倍征收绿化延误费。 单位有空地的按规定应该实施绿化建设而不进行绿化建设的,按每日每平方米0.3元缴纳绿化闲置费。 按《条例》有关规定,应缴纳绿地赔(补)偿费、树木赔偿费、绿化设施赔偿费的,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三条园林绿化收费由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属于市园林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各区县所收费的20%上交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每月终了5日内汇缴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属于区县局审批迁移、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将直接收取和上交市园林局后留用的收入一并于每月终了5日内缴入所属区县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园林绿化收费只能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绿化的养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园林绿化收费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拨款程序予以核拨。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园林局是园林绿化收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绿化收费的管理,所收费用情况每半年要向市园林局汇总上报一次。 第五条园林绿化收费要严格按《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严格计价标准。各执收部门不得自定收费项目,不准超标准、重复收费。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按本规定实施收费的,可以拒绝不合理收费。 第七条执行收费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管理与服务

推进社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城市工作的落脚点,加强城市社区管理是搞好城市管理的坚实基础,是实现城市基层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途径。 (一)加强社区管理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强化社区党团群组织的服务功能,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 (2)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调动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共享。 (3)责任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建设健全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 (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在社区内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从居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 (6)以社区党建为龙头,促进社区发展的原则,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创新社区党建工作机制,以党建促进社区全面发展,推动社区“三个文明”建设。 (二)强化社区管理功能 (1)社区管理协调功能 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协调社区各类组织,形成工作合力,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区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做好社区具体事务等工作。 (2)社会化服务功能 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全体社区成员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驻社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3)卫生保健服务功能 积极开展疾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逐步建立完善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促进卫生保健服务向发展小区和家庭延伸。 (4)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功能。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自1996年起步以来,天津市物业管理保持了快速、健康的良好发展势头,截至2007年12月25日,全市实施物业管理面积达到了16108.07万建筑平方米,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87.77%。物业服务企业886家,在物业管理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近12万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16.7亿元,形成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持续增长,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最新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 (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范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建筑间距 第四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二)多层条形居住建筑朝向南或南偏东、南偏西时,只计算对其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其北向或北偏东、北偏西向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当北侧(含北偏东侧、北偏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北侧建筑高度的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朝向为东向或西向时,只计算对其东侧檐墙的间距要求,且与西侧檐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如东测已被遮挡,则与西侧槽墙的间距仍需符合本条(一)规定标准),当西侧建筑高度低于10米,最小间距按西侧建筑高度一倍计算,但不小于6米。 (三)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而错位孔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2米。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与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或西向檐墙间距不小于10米;与南向(含南偏东、南偏西)或东向檐墙间距不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时,宽度增加的数值与其对南向或东向檐墙间距增加的数值相等。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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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690104) 专业名称社区管理与服务 专业代码690104 招生对象 高中阶段教育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人员 学制与学历 三年制,专科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社区建设与管理行业、广西及其它地区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具有较强综合职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能够熟练运用社区调解等基本专业技能,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社区公益性机构,向社区弱势人群及一般居民提供社区管理及专业服务的服务性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人才培养规格 (一)综合素质 1.思想政治素质 信仰马克思主义,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解决中国问题的科学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爱祖国、爱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 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品质。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做“四有新人”,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身心素质 身心健康,能调控自身心理情趣;具有体育卫生和运动保健素养;树立自觉锻炼、终生锻炼身体的意识;体魄良好,体能达到规定标准。 3.人文素养与科学素质 应用语言文字,清晰地进行信息、思想、感情的传递、表达和交流;具有文学艺术美学

修养;能够正确认识和分析当今时代有关问题;具有良好的共情与人际沟通能力,能够较快地与社区工作对象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4.职业素质 具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道德修养;具有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和严谨求实的作风;具有从事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基本能力以及管理和创新素质。熟悉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技能。 (二)职业能力 1.职业通用能力——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规划及相关专业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1)英语应用能力。具备阅读和翻译本专业一般性英文资料的能力,具备基本的日常口语交流的能力。 (2)计算机应用能力。①具备熟练地应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能力,加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训练,要求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和工作;②具有利用计算机网络搜集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 (3)写作能力。具备较强的写作能力,文章语言要规范、准确、连贯,用词准确,有逻辑,会常用应用文体的写作。 (4)能够快速适应环境并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学习能力。 2.职业专门技术能力——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社区规划等工作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 (1)社会分析能力。具有分析现代社会现象的能力。 (2)社会调查能力。具有收集、处理、分析及利用信息的能力。 (3)特殊人群心理分析能力。具有对社区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残疾人、低保户等)的心理分析及应对能力。 (4)社区财务管理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社区经济业务、确认会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组织资产清查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基本能力。 (5)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掌握社区中运用社会工作基本的方法与技巧。 (6)社区建设业务能力。掌握街道、居委会和社区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和工作方法,具有从事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建设规划、为不同群体设计提供相应服务项目和较强的社区资源策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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