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
支付条例》的决定(2009)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9.07.30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8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2009年10月2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