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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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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m2)——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它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 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 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

a) 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10(年)]

(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 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

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4.5.6 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

进入时常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

按当地当时时常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8 长呢故事园林财产损失计算

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灰顶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9 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计算。

4.5.10 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

按其烧损动物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6 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

5 统计程序

5.1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5.2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今年性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5.3 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5.4 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重置价值的确定

A1 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

计算公式: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

…………………………………(A1)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2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

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A3 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A3.1 直接方法

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A3.2 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B1 财产折旧年限表

房屋折旧年限(年)1 生产、经营用房

钢结构40

钢筋混凝土结构35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30

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5

仓库35

2 非生产、经营用房45

3 简易用房8

4 居民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70

砖混结构50

砖木结构40

简易结构15

蒙古包、藏包等帐篷类住房7

5 房屋装修

办公、居民用房装修10

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 5

构筑物

1 水电站大坝、水库50

2 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40

3 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35

4 其它构筑物20

设备

1 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18

2 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

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 5

3 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10

4 电力工业专用输电设备32

5 电力工业专用配电设备15

6 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20

7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8

8 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22

9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20

10 机械工业,石油化工,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冶金

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等专用设备10

11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

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车8

12 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其它机动车辆10

13 运输用飞机10

14 专用运钞车7

15 摩托车 5

16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10

17 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讯线路16

18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7

19 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10

20 集装箱7

21 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18

22 电梯、自动扶梯10

23 消防安全设施 6

24 经营柜台、货架 4

25 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烘干设备、油池、油罐8

26 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 5

27 化纤地毯、混织地毯 3

28 纯毛地毯8

29 办公用家具设备15

30 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健身房设备8

31 拖拉机、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6

32 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12 33 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窖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

土方铲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10 34 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洞凿岩机、电洞凿岩机

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 5

35 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8

36 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印象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录象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 6 37 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

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10

38 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12

39 乐器

钢琴16 电子乐器7 其他乐器8 40 其他设备10

附录C(标准的附录)

2)设备烧损率评价单位:台、套、只、个、座、条、节、辆等。

附录E(标准的附录)

表E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

填报人:负责人(户主):填报时间:年月日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

填报人:审核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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