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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8经济法教案1

07-08经济法教案1
07-08经济法教案1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法

主讲人:何选良

目录

教学目的、要求与参考书目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教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 理解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具备应用经济法基本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要求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地位及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掌握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培养合格的经济法专门人才。

二、主要参考书目

1、教材: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4、朱崇实主编:《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朱崇实主编:《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研究综述(1978-2001)》,厦大出版社2002年版。

6、《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李昌麒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出版。

7、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10、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许明月主编:《经济法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13、李艳芳主编:《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14、《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有关经济法的文章。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讲授内容】1、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2、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3、经济法的功能

【讲授重点】经济法概念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

【讲授难点】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分析。

【授课时数】4课时。

【授课内容】

一、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即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探究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标志、特征及基本轨迹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已成为学者的共识,几乎所有的教科书都设有“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或“经济法的兴起”等章节。就其研究的基本方法而言,主要有:

(一)从法律与经济的内在联系入手,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通过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研究,我们会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并不是像有的人所指责的那样,是用肢解其他法律部门的方式建立的拼盘式的法律体系,而是有它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揭示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研究的重要方法。

(二)从古与今、中与外的辩证关系入手,揭示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

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除了自己特殊的发展历史之外,往往还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些相似的东西就是规律性的东西。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性东西对任何国家的经济法都是适用的。

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此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几百年,且进入了发达阶段。为了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强调,必须加快和加强市场经济立法。但是,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法制对我们来讲都是陌生的。如何尽快地制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经济法律体系,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向历史学、向国外学,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

二、研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方面

研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同时进行:

1、经济法部门的产生与发展。

2、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一、摩莱里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在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的《自然法典——或自然法律的一直被忽视或被否认的真实精神》(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一书中提出的。

恩格斯评价摩莱里的理论为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这部法典设计了一个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同时,拟制了一个保证实现这个

制度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其实际上是一个包括根本法、经济法(占十分重要的地位)、行政法、婚姻法、教育法和刑法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摩莱里所指的经济法,只限于分配法(他力图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因为在他看来,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度产生的直接原因。

摩莱里的经济法律理论含有现代经济法的最本质特征,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意思。其经济法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

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是以唯理论①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与当时法国已经建立并且将继续发展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其本人不得不宣布:“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摩莱里极力主张通过“英明立法者”去制定法律,使其“重新接近黄金时代(即以平等和公有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其思想仍然渊源于资产阶级的自然法观念,但用以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也有积极意义。

二、德萨米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842—184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分册刊行的《公有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一词,作为其第三章的标题“分配法和经济法”。

德萨米在第二章“根本法”中,明确表示赞成摩莱里的下列论断:人“本着自己的能力、知识,享受共同的快乐。”在第三章“分配法或经济法”中进一步指出:“人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应该平等。”“这种平等只有伴随公有制而实现。”

德萨米的经济法律思想,在许多方面继承并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归纳如下:主张实行公有制,认为公有制的最好形式是公社,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重视对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德萨米的经济法律思想里,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但其整体仍然是唯理论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

三、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更接近现代经济法的主张,为研究经济法提供了一种认识基础。

四、莱特、赫德曼对经济法产生原因及法律形式的揭示

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莱特(Ritter)使用“经济法”一词来表示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规。1916年,德国学者赫德曼(Hedema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

①唯理论(rationalism),片面强调理性作用的一种认识论学说。又称理性主义。不承认理性认识要依赖感性认识,认为可靠的知识是从先天的、无可否认的“自明之理”出发,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到的。西方近代唯理论由18世纪法国的R.笛卡尔开创,主要代表有荷兰的B.斯宾诺莎和德国的G.莱布尼兹等。笛卡尔主张依靠生来具有的天赋的理性认识能力,进行准确无误的推理。斯宾诺莎则肯定上帝即自然,具理性认识的对象放到了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从广义来说,理性主义并不仅限于认识论范畴,在思想文化一切领域,凡崇尚理性的观点都可称之为理性主义。

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由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从而在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五、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之后,1922-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不少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专著和教科书,如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等。与此同时,经济法的概念也传入到当时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此时的经济法概念,才有了较为完善的含义。

上述回顾表明:经济法概念的出现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最初的经济法概念,建立在提出者所设想的公有制基础之上,不具有任何实践的意义,但它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除了援引“经济法”概念的“外壳”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社会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用来作为建立在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合理“内核”。

第二节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有学者认为,由于短缺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服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此时,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组织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和理念,以“有形之手”干预和参加经济生活,……于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法律迥异的经济法律法规,有学者将其诠释为“经济法”。②

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新的领域。“经济法”作为学术用语主要始于一战后的德国。其所概括的是德国一战时以及战后在经济领域新出现的立法活动、社会法以及其他法律现象。③

第二,认为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杨紫煊教授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经济法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④

第三,李昌麒认为有关经济法起源问题的认识,可以从两个角度探讨:一是从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考察;二是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来考察。

经济法作为单纯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经济法作为一种独立法律力量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出现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言,在古代社会就存在。由此可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经济作为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

②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第23页。

③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④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

(一)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经济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经济理论上,“反谷物同盟法同盟”率先举起“经济自由”旗帜,“重农学派”提出了经济发展中的自由放任主义原则。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之手”理论是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指导,在这一阶段,民商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1、19世纪末至一次大战后——战时经济法

美国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连同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一起,被认为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形式。

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影响最大的要算一战期间和战后一段时间的德国。德国当时出现了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大力倡导国家干预而成名,这就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等。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新兴的法律学科,进入了法学研究的领域。

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次大战后——危机应付经济法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取代了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影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立法。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管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出现并得到发展;二是国家经济职能全面强化。

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时期

主要特点:(1)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进一步发达,经济法的立法进一步加强并日益完善其体系;(2)经济法立法的非经济性因素减弱,经济调节性突出;(3)国家调节经济的各种基本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

4、20世纪80年代至今——经济法内容和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的阶段

(1)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西方私有化过程中,各国颁布大量的私有化法令,成为各国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2)宏观调控法体系不断完善,范围不断扩大,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上升。

(3)经济法逐步国际趋同化。

三、经济法在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

(一)前苏联的经济立法体制。存在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在立法上采现实主义,一方面在立法体制上运用了以行政法和民法为主的多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综合调整,另一方面以在事实上采取了许多加快经济立法的措施,同时颁布一系列突破民法和行政

法原则,实际上也可以称为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经济法。

(二)前捷克和斯洛伐克的立法体制。是苏联拉普捷夫纵横统一的经济法观点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实践。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经济法典和民法典并存的立法体制。

(三)前民主德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上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未颁布经济法典,经济法是以一系列单行的经济法规作为存在形式的。

(四)前南斯拉夫的立法体制。其立法体制上,形成了既摆脱行政直接控制,又摆脱了国家宏观控制的经济法格局。这种体制,一方面促进了其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过于强调权力下放,中央权力一再削弱,致使在某些方面失去了控制。

四、经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兴起

(一)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选阶段

(二)全面开始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三)十年内乱时期

(四)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

五经济法兴起的原因

(一)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

1、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

(2)市场价格机制的缺位。

(3)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信息不充分,是指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的不足,信息不充分与经济人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为经济人的理性在事实上是有限的,所以获得完全信息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导致信息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信息属于公共产品性质,使经济人在信息提供上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导致市场信息产出不足;二是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都比较高,人们不愿意提供;三是收集和处理信息往往要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就显得有限。

信息不对称,是指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的分配不均。一方面表现为信息优势主体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去损害劣势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现为信息劣势主体不能获取及时有效的信息去维护自身利益。

信息不准确,是指信息在质上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收集和处理信息时发生计算失误和分析方法的错误;二是出于某种目的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想方设法隐瞒自身获取的信息,或用其他手段制造不正确的信息,如虚假披露等。

(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方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蛤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影响考虑进去时,外部性就产生了。

(5)公共产品。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可能产生以下三种后果:一是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二是诱发搭便车行为;三是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从而导致私人主体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反而成为公共产品当然的消费者。

(6)经济周期。所谓经济周期,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的经济扩张和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经济人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是一种微观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

2、政府失灵

理论上对政府失灵的探讨源于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詹姆斯·布坎南,他指出:“政府的缺陷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管制失灵。政府失灵既包括政府干预不到位,又包括政府干预错位,还包括政府干预不起作用。简言之,政府失灵是政府局限性所造成的后果。其表现主要(但不限于)如下:(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过度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激励问题)。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即个人或者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3、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作用

(1)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

(2)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3)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4、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的作用

(1)对干预程序的规范。

(2)对干预方法的规范。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可分强制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如国债、政府采购、国家投资等制度。

(3)对干预领域和干预方面的规范。

(4)对干预责任的规范。如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开始实行的问责制度。

(二)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这必然要求国家从社会总体利益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方面顺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克服商品经济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消极因素,以解决商品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的商品经济的内在的矛盾。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的兴起。

(三)经济法兴起的政治原因

从政治角度去考察,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而已。

如何认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我们以为必须走出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把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以为市场经济是排斥国家干预的;另一个误区是只看到干预的消极面,看不到现代的经济干预在价值取向上的积极变化。

(四)经济法兴起的法律原因

1、经济法兴起的法律文化原因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法的兴起。

就经营者而言,他们是以平等作为生存条件的,因此,他们很关心自己如何能在平等的社会条件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而这种平等条件仅仅依靠商品经营者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因而他们必然要求国家运用国家权力的最高表现形式——法律来保障平等条件的实现和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这样的法律实际上就是经济法。

2、经济法兴起的部门法原因

从部门法作用的角度去考察,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现实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为经济法的兴起提供了可能。

每一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质的规定性。民法作为私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因为私法不足以防止私权的滥用,更无法彻底地遏制公权的滥用;行政法作为公法,其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公权对私权无端侵扰,但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为广泛,其所负担的重要任务使得它无力对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作出全面而又合理的界定。而经济发展的本身,又必须要求私权和公权在一个恰当的法律形式中互为作用,具有公、私兼容性质的经济法即是这样一种法律形式。

(五)经济法兴起的理论原因

从理论角度去考察,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

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对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已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不能实行完全由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从而总是交替采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来调节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至于

这两手伸多长,各国又有所不同。但是,总的趋势是,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是完全放弃了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经济法的。

第三节经济法的功能

——从近现代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法实践的对应关系及其发展来考察

一、资本主义形成时期和巩固时期的经济立法

(一)重商主义,是欧洲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学说和民革体系。16、17世纪流行于英、法、德、西班牙,并影响其经济立法。其基本论点是:货币是财富的基本形式,只有金银才是一国的真正财富,为此目的,它们主张通过国家干预和对外贸易垄断,达到积累货币资本的目的,以便建立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用国家权力,加速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

(二)相应的经济立法体现为原始的国家干预主义

1、《圈地法》,剥夺农民土地;

2、《劳工法》,延长劳动时间,限定工资最高额,迫使劳动者服从雇主;

3、《济贫法》,限制乞讨,缓和贫民的反抗;

4、《工厂法》,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时间;

5、《谷物法》等,为形成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贸易关系,发展国内市场,限制出口,鼓励进口。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原始积累的“所有这些方法都是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动,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一)主要的经济学说:

“反谷物法同盟”:在英国以工厂主科布顿和布莱特为首的一批富有资产阶级,在自由贸易口号下,为反对土地贵族而结成了“反谷物法同盟”,并最终导致了谷物法的废除。这是西方国家中率先举起“经济自由”旗帜。和“重农学派”:18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出现“重农学派”,他们认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合乎理性”的“自然秩序”,而实现这种秩序的唯一途径是实行“经济自由”。

但最主要的当属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其在《关于国民财富的原因和性质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一书中,提出符合生活常识且无须求证的“经济人”假设,并在此前提下建立经济自由主义学说。

1、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是指有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人。包含三层命题:

第一,自利,亦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策人的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这种动机和由此产生的行为有其内存于人本身生物学和心理学的根据。

第二,理性行为。经济人是理性的,他能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和自身利益之所在作出判断,并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适应于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从而使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

化。

第三,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命题,即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为会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

2、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从个人的自利本性出发,受“利己心”支配的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为避免别人伤害自己的利益,就不能不考虑别人的利益,于是在人与人之间就产生了一致的共同利益。即自利之人在“无形之手”的指引下,通过完全的自由竞争,最终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因而在这种自然的经济秩序中,政府理应奉行不干预主义,为“经济人”的活动提供尽可能宽松的活动环境。政府的理想角色就是充当自由经营的“守夜人”。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们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

(二)经济立法体现

在上述经济学说思想的指导下,立法体现为:国家原则上对经济不进行干预,法仅仅保障经济的自动调节功能,立法上亦以体现平等、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民商法为主,由此开辟了一个民商法时代。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三、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学说与经济立法

(一)一战期间和其后,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说对德国经济立法的影响(19世纪初,旧历史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他们反对斯密的自由主义,大力宣扬国家对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主张运用国家的力量,实行保护关税,促进德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运行对外经济扩张,争夺殖民地。强调偷道德和法律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鼓吹由国家通过法律,实行自上而下的改良。

期间的各种经济立法,也正是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重要依据。

(二)罗斯福新政

1933年罗斯福根据美国一些经济学家关于财政赤字、通货膨胀和公共工程等的建议,推选了由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干预和调节的施政纲领,即所谓罗斯福新政。其主要内容:以大量贷款和津贴挽救工商业,刺激私人投资,借通货膨胀提高物价,削减农业生产,销毁农产品以克服农产品过剩,举办公共工程以增加就业,对失业者给以最低限度的救济等。与此同时,美国国会制定了《银行法》、《产业复兴法》、《产业调整法》。

但终因“新政”只是作为一种应急的施政纲领而没有形成一种能够为许多人所接受的国家干预经济的系统理论,再加上它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美国经济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因此,1935年和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先后宣布了许多重要的“新政”立法为违宪。二战爆发后,“新政”即为告终。

(三)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立法的影响

自由主义经济学说无法对自由经济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衰退现象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29-33年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市场神话。在此背景下,凯恩斯主义脱颖而出。

1、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对传统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了全面的的挑战和批判,与此同时建立了一个以国家干预为核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实现了所谓的“凯恩斯革命”。凯恩斯认为:在资本主

义社会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总可能出现有效需求不足,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是不能胜任的,而必须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

2、凯恩斯理论的贡献:

(1)对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研究。指出了国民收的均衡是社会再生产不断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认为这种均衡不应当是有效需求不足的均衡,而应当是在充分就业和充分利用资源基础上的均衡,而要做到这种均衡,就必须利用政府的力量,干预经济,实现需求管理。

(2)对平等、自由和效率之间关系的论述

①抨击“富裕中的贫困”,主张收入均等化,通过高额累进税,没收富人的遗产,并由政府将部分用来救济穷人。

②深刻分析了为解决自由市场而自发引起的宏观经济失控、失业危机,主张国家干预。

③看到由收入均等和国家集权干预后产生的自由与效率的矛盾,主张国家权威与私人生动的力量要相互协作,而形成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思想。

3、凯恩斯理论的影响:

(1)二战期间,凯恩斯理论正好可用来对付经济危机和为战争服务,为战时国家的统制及其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如日本《国家总动员法》。

(2)二战后,为振兴战后经济提供良方。

①1944年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政策白皮书》,表明凯恩斯主义已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了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

②1945年,英国参议院通过《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该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宣告了为对付萧条和失业,可以制定“不平衡预算”,即从法律上确认凯恩斯的“赤字财政”。

③1946年,英《就业法》通过,把凯恩斯“充分就业”思想用于立法实践。

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相应的经济法理论谋求“自由与统制”的某种调和,核心问题是既要保护自由竞争,又要限制自由竞争。从而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理论概念,认为经济法是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介入经济,保护资本主义体制为目的,反映经济政策的法的总和。

“市场无形之手”所对应的是“理性的经济人”假设,事实上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市场会失灵,因此才会产生2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也因此才会有“凯恩斯革命”。但“凯恩斯革命”却存在一种“政府道德人”假设:国家是社会合法代表,政府是民选结果,因而,能够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全社会得益同时,个人效用函数总和为社会效用函数,政府职能是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增进社会福利,故政府官员都是公道正义的“道德人”。依此假设,市场是会失效的,但政府不会犯错误。

(四)新自由主义

事实并非如此,凯恩斯革命并没有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20世纪60-70年代中期,由于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矛盾的长期积累,资本主义世界再次爆发了诸如经济危机、能源危机、信用危机等各种并发性的经济危机,从而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又出现了衰退、

失业增多和通化膨胀为特征的“停滞膨胀”现象。按照凯恩斯的理论,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是一种反方向变化的关系,也就是说,高失业可以压低通货膨胀率,而通货膨胀率又可以导致充分就业,然而滞胀现象的存在,使凯恩斯主义陷入了不能自圆其说的境地。以弗里德曼和卢卡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对凯恩斯经济学说痛加批判。他们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多”和“过分”的干预。他们认为: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是必要的,但是政府调节的范围应当减少,政府作用应当加以限制,社会经济活动应当由市场调节,国家只起监督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受此思潮影响,此阶段经济立法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政府干预立足于经济运行的自身规律,并且强化政府经济职能的规范性制度建设以避免“政府失灵”。

这种经济学说在1981年曾得到美国里根政府的赏识,但其后又被新凯恩斯主义所取代。

四、经济法的功能:规范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关系

“市场无形之手”对应的是经济人的有限理性行为;“政府有形之手”所对应的是同样不完全理性的“政府道德人”行为。那么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经济法能做些什么呢?

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市场的不完全或不普遍;不完全信息;专业知识能力的欠缺;外部性、公共产品、经济周期等原因。

政府失灵的原因在于:运行效率低下;不完全信息;政府不受产权约束导致的激励问题(尤其在管理政府项目有关的激励问题有时导致浪费);对公共项目的反应难以预料;道德人的不完全理性及权力寻租;公共产品供应不足;过度干预;公共产品的供应不足;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经济法要做的事情:(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要达到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小结

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人们对法治化国家的渴望、行政法与民法之不足、国家干预主义的盛行是现代经济法部门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济法的功能:(1)通过政府经济行为校正市场失灵的情形这是为什么当前西方各国经济发展中加强国家干预的原因所在。(2)通过规范政府行为防范政府失效的问题。

经济法的目的:优化稀缺经济资源的配置,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思考题

1、试比较经济法与民商法在经济与社会基础方面的差异。

2、试述经济法发展的特殊性(与西方国家比较)。

3、试述亚当·斯密和凯恩斯的学说,对我国当前经济立法有何借鉴意义。

4、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试析经济法的独立。

5、试论近代私法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形成。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法与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与经济法的一般问题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中职 经济法基础教案

中职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就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法的产生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 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 五、法的实施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

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3、调整对象 4、地位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 1978年十五大 XX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产权制度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的地位、作用 1、地位:独立的第二层次法律部门 2、作用:制度上市场秩序对外经贸企业 三、经济立法的概念

经济法学教案

绪论 一、学习目的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是国家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的产物,是指导一国社会经济稳定、有序、高效发展的基本法。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本位,有别于传统民法的个体权益本位和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力本位,从而使经济法对国家与社会、计划与市场、整体与个体、民主与集中等矛盾统一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其整合作用,这对渐趋开放、统一的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而言,无疑是一种具有前瞻性、发展性的法学思想。因此,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经济法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繁荣已经并将长久持续起到指引、协调和保障的决定性作用。经济建设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经济法思想同样要在改革现实中体现。因此,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是从事经济改革实践、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研究的必要前提。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的一门法学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二级法学一样,是法学的核心课,也是法学的基础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法学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事业的进行。纵观二十五年来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1978——1986年阶段 这一阶段是经济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阶段。受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和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推动,经济法学的研究空前繁荣。 2、1986——1998年阶段 这一阶段,经济法学受到了来自民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的有力挑战,经济法学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是经济法学发展最困难的阶段。 3、1998——2000年阶段 这一阶段,国家教育部将经济法学确立为法学类十四门核心课之一,为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了生机,注入了活力,经济法学又重新复活,高档次、高品味的专著、教科书不断涌现,经济法学又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 4、2000年以后的阶段 这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撤销经济审判庭,自此经济法学又遇到了新的困难,但经济法学的研究并未止步,而是以新方法和视野推进着经济法学的研究。 (二)开课的意义 ?1、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必须以法治为基础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必须以法治为条件 ?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须以法治为前提 ?市场经济的可控性,有赖于法治的制约 ?3、完善大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 (1)经济法学与其他基础法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习经济法学对学好其他基础法学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经济法课程教学设计稿

《经济法》说课稿 说课人:刘敏 开场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向大家介绍的课程是《经济法》,我将从课程设置、课程设计、教学资源、教学实施、教学效果、课程特色、课程思路七个方面逐一向各位同事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授课对象:三年制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高职市场营销专业基础课程 学时:64 学分:4 (二)课程定位 本课程属于我系经济类专业基础课,目前开设于我系会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和工商行政管理专业。今天我主要针对市场营销专业中经济法的课程设计展开介绍。本课程主要放在学生第三学期开设,共64课时,其前导课程为《法律基础》,后续课程为《销售管理》、《商务谈判》等。 二.课程设计 (一)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在市场营销专业中开设经济法课程,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各有关经济方面法律的条文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在专业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律的能力。我们将该目标分解为知识、能力与素质三个方面。 1、知识目标:

◆掌握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掌握合同的订立程序、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掌握商标、专利的注册条件及程序 ◆掌握经济仲裁及经济诉讼的程序 2、能力目标 ◆能够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 ◆能够处理涉及公司的常见经济法律纠纷 ◆能够进行常见合同的订立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能够熟悉商标专利的注册申请程序 ◆能够运用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利 3、素质目标 ◆增强法律意识 ◆树立守法、用法的法律观念 ◆激发自主学习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广泛,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我们以学生今后实际工作岗位任务需求为依据进行选择,同时适应学生今天学会学习,明天对口就业,将来可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根据职业成长规律,适应学生认知水平进行了一下教学内容的选择安排。本课程内容中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小企业法和合同法等经济法律,按照以下四个模块进行教学: 1.经济法基本理论 2.经济组织法律制度 3.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4.仲裁与诉讼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教案

编号: 教案 第1次课学时2 授课形式讲练结合授课时间2016年9月8日 课目、课题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1、知识目标:熟悉法的概念、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能力目标:通过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习,让学生认识到经济 教学目的 和要求法的重要性,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质。 3、情感目标:让学生树立初步法律意识 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3、法的概念。 重点 难点:法的概念。 难点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产生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教学进程 启发式提问:原始社会是否有法?(含课堂教 学生讨论:什么是法?法与生活中的行为规则如学校的规章制度有何学内容、教 学方法、辅 不同?通过提问学生和教师讲解,让学生明白法律的特殊性。从而导助手段、师 出法的概念。生互动、时 间分配、板 二、法的概念:书设计) 1、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分组讨论:法与道德有何区别? 三、法的种类 页码: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 3、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4、经营协调关系 5、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思考:经济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何意义? 在网上或者报刊杂志上找一则与社会经济生活有关的案例,字数不作业布置低于二百字,下次课交流。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 主要 王靖马淑芳主编 参考资料 立信会计出版社 让学生结合历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采用讲授法、实例分析法、讨论法、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提问法,调动 学生学习和学好本课程的积极性。 课后自我总 结分析 注:板书设计可以教学进程中直接用横线、浪线等标示出。 页码:编号: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完整版)《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法学专业)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经济法学Economic-Low 二、课程编号:04025030 三、学时与学分:51学时,3学分 四、考核方式:考试 五、先修课程:无 六、适用专业:法学及财经本科各专业 七、课程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3、使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 八、说明: 经济法学是高等院校法学类各专业及一些财经类专业的共同基础课,着重于阐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以便学生据以了解掌握和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工具,为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以及建设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及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经济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期望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经济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经济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有机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并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中取得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要吸收、借鉴和移植西方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经济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合乎科学原理的部分法律、法规,使之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相结合,为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服务。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成三篇:第一篇,全面地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基本

概念;第二篇,阐述市场规制法的原理与内容构造;第三篇,阐述宏观控制法的基本原理与内容构造。 本大纲供法学及一些财经专业使用。不同专业仍可根据培养要求,确定讲授重点。但由于本大纲所列内容属于经济法学中最必要、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知识,不宜任意取舍,以免影响本课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九、基本教学内容: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提要]本章是经济法学的开端,它以经济法的观念演化和制度变迁为经,以经济法在西方国家、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为纬,对经济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社会经济环境及法律文化背景;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内容范围等,作了发生学的论述。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本学科的历史渊源和轮廓有所了解,是以后各章的学习前提基础。 第一节经济法思想史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法学说 1、摩莱里:经济法概念的提出; 2、德萨米:对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3、蒲鲁东:对经济法产生原因的揭示。 二、资本家经济法学说 1、经济法母国——德国的学说; 2、日本的经济法学说。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1、前苏联的经济法学说; 2、东欧国家的经济法学说; 3、中国经济法的新旧“诸论” 第二节经济法制度史 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制度史

经济法教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节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Unfair Competition),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案例一:利用职便盗取商业秘密 ●2005年4月27日,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 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对沈盛彬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沈盛彬原为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盛彬利用职权之便,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调查人员取得确凿证据后,认定沈盛彬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1月28日,泉州市洛江区工商局接举报后,对泉州洛江新华卫 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6日成立后即开始生产11种品牌的妇用卫生巾,其中“阳光护士”、“现代美”两款产品的名称与他人注册的使用商品相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1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旅游行业的商业贿赂 ●2005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对厦门市秦俑艺术展览有限公司的商

国际经济法教案

国际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绪论 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主体,渊源。 一1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跨国、跨地区的流动。 2经济全球化的特点(1)市场全球化 (2)生产和消费全球化 (3)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相辅相成 (4)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游戏规则的出现 3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4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5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2)促进调整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的统一。 (3)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贸争议的机制。 二1国际经济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国际组织决议。 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 4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重点: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与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国家货物买卖合 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补救、货物风险转移及国际支付。 一1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术语: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 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 3《2000年通则》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的大小分为,、,、,、,四组。 ,组:,,,工厂交货 ,组:,,,船边交货,,,,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 ,组:,,,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 费付至。 ,组:,,,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

《经济法》教案

《经济法》教案 课题一:有关法、经济法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教学目的要求: 1.使生理解掌握有关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事实、代理和我国的法人制度等内容。 课时安排:4节 授课班级: 教学过程: 一.法的有关概念 1.什么是法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3.法的渊源与体系 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如法律、法令、条例、章程、决议、命令、习惯、判例等,都是法的渊源 4.法的效力 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 5.社会主义法制及其基本要求 法制:法律与制度的总称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经济法是国家在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表现形式 调整对象 1)企业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和地方政府规章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2)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三.经济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调控与干预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一、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 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 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 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 (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 (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三)经济法的概念 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 (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 (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 (三)经济法的体系 四、经济法的价值 五、经济法的本质 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 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 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 阅读书目:

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 (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4)、徐孟洲主编:《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 第二讲经济法主体制度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三)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制度 (四)企业名称及其法律保护 (五)我国企业法律形态 二、《公司法》 (一)公司资本制度和设立制度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三)公司治理结构 (四)债券发行及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 (五)鼓励公司自治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 四、《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的调整范围 (二)合伙人的资格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四)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处理 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 2、什么是企业?企业有哪些特征? 3、我国《公司法》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4、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 阅读书目: 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 (1)、法律法规中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释本(最新修正版)》,法律出 版社2014年3月版。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管理类、经济类各本科专业 参考学时:40 参考书目: 1.马洪:《经济法概论》(第五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2.蔡曙涛:《企业经济法概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10年版。 3.韦静:《新编经济法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李玉梅:《经济法概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一、说明 (一)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作为管理类、经济类各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经济 法是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学科。教授经济法,旨在 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 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 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 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 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

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 管理人才。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做到:(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 概况。(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建立起 经济法知识框架。(3)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 定。(4)了解或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 2.能力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做到:(1)具有必要的法律分 析能力,能对今后职业生涯中的权利义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和判断,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2)具有较高的法律 解读能力、认知能力,能判断行为的合法与否,避免行差踏 错。(3)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 办理具体法律事务和寻求到正确有效的解决涉法问题的途 径。 3.素质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 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 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编写的原则 1.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经济法基础》教案

法的一般知识 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本概念,为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打入扎实的基础教学难点:如何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的兴趣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及特征 导入 一、法的产生(板书) 1、国家的产生 2、法的产生 3、我国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二、法的概念(板书) 1、法是体现传统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 案例P2 分析提问:小李认识的不正确性? 拓展提问:我国法代表性谁的利益?

三、法的种类 1、宪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5、经济法 6、婚姻法 7、劳动法 8、行政诉讼法 9、刑事诉讼法 10、民事诉讼法 四、法的解释 1、概念 2、分类:正式解释 非正式解释 举例:事法出台“轻微犯罪不处罚”的解释五、法的实施(板书)

1、法的适用 原则、规范:时间空间对人 2、法的遵守 六、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板书)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执法必严 4、违法必究 小结布置课后练习:法的概念[法的产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会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础》课已学过的内容同学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讲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 教学目的1、通过教学使学生识记经济法概念,了解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确经济法的概念,掌握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体系 2、培养学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难点3、调整对象

4、地位 教学进度复习并导入:法的概念 法的体系?(提问) 一、经济法的概念(板书)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调整的概念 运用法的形式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经济关系 1)国民经济管理关系 税收法金融法会计法 2)经营协调关系 合同法案据法证券交易法 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经济法基础教学计划

惠州市高迪技工学校 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经济法基础》教学工作计划 教师:武腊年 本学期,我将继续担任15会计班《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学,现做计划如下: 一、学情分析: 我班现共有学生26人,男生2人,女生24人。按教学计划,上个学期已经完成了本课程的第一至第四章的教学任务,本学期,按计划将继续学习第五章至第七章的内容的学习。因为经过一年半的专业课程及相关法规的学习,学生已经有了相当扎实的基本功。相对来说,对该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容易掌握。但对于中职学生来讲,学习自律性差,加上该门课程内容枯燥无味,对于部分同学来说,还是比较难以理解和掌握。加上学生面临毕业实习,本学期课时比较少,内容比较多,所以,在接下来的授课过程中,必须对教材进行必要的删减和选择,选取与学生联系较为密切的章节和知识点进行教学和讲解。 二、教材分析: 本教材是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共七章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其他法(主要是指前三章的内容:总论;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部分(后四章:流转税、所得税、

其他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职称教材是每三年一次重大调整,2016年恰是大改之年,教材细节变化巨大。本教材授课计划按一年完成教学任务。 三、教学目标: 本门课程的学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为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同学进行初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打基础;第二是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同学在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加深理解,以能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过关率。围绕这两个目的,在教学过程中,对本课程的教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对基础知识的讲解,在这轮的学习中,学生主要是理解和掌握书上的知识点,对学生的要求是听;第二、习题练习讲解,巩固和掌握,对学生的要求是练;第三、考点讲解,重点是融会贯通,对学生的要求是看。通过这几轮的学习,争取让优秀的学生能通过助理会计师的考试,对基础差的学生能顺利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 四、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本门课程以讲授法为主,辅以案例分析和案例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学习。注重原始,把握细节,把快乐学习进行到底。主要措施:听课、看书、做题。利用思维导向图,让学生学习知识的串连与理解,要求学生做好学习计划。 五、教学进度:(见附表)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

《经济法学》教案(李昌麒)

《经济法学》教案 序言 一、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一)经济法学的定义 (二)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立法(经济法纲要,西部大开发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 前沿性(尖端性) 传统法律和法学二元结构的破产,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生活;经济法为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引起了整个法学的变革。 (二)跨学科性。民法理论、行政法理论。 (三)结构似“松散”。各部份之间缺乏较强的逻辑联系:总则与分则,分则各部分之间--------“跳跃式”、“梯坎式”。 (四)变化快:原因------经济的发展,本身变化快;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一些方面无法而靠政策,一些方面的立法又不成熟;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的直接影响。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 1、注意比对法学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一是一门学科的理论构成体系,一是法律的实践构成体系;范围不同,一是有基础理论,一则无此部分。 2、经济法学的体系:五大版块——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论、市场秩序法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论、社会分配法论 四、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特殊性 (二)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走向 (三)注意经济法的实用性,联系实际 (五、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 第一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 首先是两者的含义不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其次是学科归属不同,属于语词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产生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再次,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提出经济法一词,并不等于就有了经济法,反之,有了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有经济法这一名词。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发展,大体有经历了以下重要环节: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授课章节: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授课课时:2课时 授课形式:新授课 教学目的:掌握法的一般知识,了解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熟悉经济法的概念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1.法的一般知识,包括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2.经济法的概念;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过程: 组织教学: 引入新课: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有其自身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尽管从18世纪末期开始,法学界才将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和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但就其基本内涵,即从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管理社会经济方面来看,经济法亦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本章就开始接触经济法。 讲解新课: 一、法的一般知识: (一)法的概念 法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宪法和法律 广义的法律:是指除了宪法和法律外,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就是人们根据一定的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 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 ..三个要素构成。 ..、处理 ..、制裁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范有不同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2.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有权适用法律的国家机关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有执法权 的某些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国家海关总署等。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必须做到: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全国人民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实施的基础 国家公务员带头守法,正确适用法律,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最早提出并赋予“经济法”特定内涵的是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率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是国家组织、协调、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含义: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是国内法律体系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2002年教材增加了“诉讼时效”的内容。作为经济法部分的基础知识,本章要紧介绍了经济法律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本章差不多结构框架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本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章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主 要仲裁(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 内 2、经济纠纷诉讼(专门地域管辖原则、诉讼时效)容的解决途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程序) 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2)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条件;(3)仲裁协议的效力;(4)专门地域管辖原则;(5)诉讼时效。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注意多选题) (1)经济法律规范,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2、经济法律事实 (1)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都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注意推断题)。 (2)事件包括绝对事件(自然现象)和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3)事实构成: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二、仲裁(重点)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注意多选题)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能够仲裁。但以下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仲裁组织而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经济法》教案(全)

教案 课程名称:经济法开课系(部): 制定人: 审核人: 制定时间: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授课对象:专科层次市场营销专业 学时与学分:36学时 3学分 使用教材:卢云辉,《经济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17年 参考教材:1、《经济法》,王金祥、徐忠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实训部分》,何辛、梁敏主编,大连理工大学出 版社,2009年版。 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复习指南》,中华会计网校,2009年版。 4、《税收实务》,杨则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 5、《2007年万国司法考试——经济法》,李建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和领会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经济法律规范,学会用有关的法律来分析和解决经济问题。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 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渊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本次课教学难点 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五)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渊源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

三、法律体系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二)刑法(三)行政法(四)民商法(五)经济法(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二)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社会保障关系 教学组织(含课堂/实践教学方法、预期效果、辅助手段、师生互动、时间分配、板书设计、重点如何突出,难点如何解决,实验实践内容的设计安排等): 1.多媒体教学结合实例讲解的课堂讲授方式 2.提问讨论 思考题:1.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作业布置 见PPT 本次课推荐案例 见PPT 本次课推荐参考文献 无 课后自我总结分析 结合例举法、启发式教学才能让他们理解。 第 2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的特征,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难点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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