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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

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八条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用专业

菜地的,其缴纳标准为:西安市郊区每亩7000元至10000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延安市郊区每亩5000元至7000元;其他各县(市、区)城郊区和工矿区每亩30

00元至5000元;本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占用专业菜地办企业的,按上述标准的70%计征;本村农民个人建房占用专业菜地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征。

(二)征(占)用水浇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000元;本村集体、农民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2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600元。

(三)征(占)用水田的缴纳标准:全所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收2500元;本村集体及个人办企业的每亩征收1500元;本村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700元。

(四)征(占)用旱地的缴纳标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的,每亩征1000元;本村集体、个人办企业及农民个人建房的,每亩征收500元。

第九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企业按以下标准征收水利基金:

(一)采掘业、制造业、城市供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等生产性企业及交通运输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征收。

(二)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广告业、文化娱乐业、信息咨询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按实际销售额或营业额的2‰征收。

(四)金融、保险业,按其营业额的2‰征收。

以上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十条地、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决定用于农业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纳入水利基金。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陕政发〔1996〕25号文件批准开征的农田水利补偿费。

(四)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五)其他。

第三章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一条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级行政、事企业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企业、铁路、地方民航、邮电、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及省级主管部门在职

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未纳入预算的,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省级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局涉外分局征收;其他中省单位应缴纳的水

利基金一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二条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

地缴入各级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三条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时,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就地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五条各缴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免征范围

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劳改、劳教部门取得的事业收入。

(三)中小学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基金。(四)县、乡两级直接为农业服务的农、林、水、气技术推广或服务部门(包括农业科研、农技推广、植保、土肥、种籽、经营、林业、水管、水产、畜牧兽医、农机站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事业收入。

(五)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六)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七)其他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开征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八)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

适当给以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九条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提

劳务费。省、地(市)征收机关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

金。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1995年6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防洪保安和重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1995〕44号)同时废止。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 16页)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 (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管理; (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比照前款规定确定。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是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基层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可根据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责任区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按以下规定建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 (一)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水利工程,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属国家管理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并委任负责人; (二)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组成工程灌区管理委员会,由其批准设立管护单位和委任负责人; (三)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设立管护单位或配备专管人员,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护单位的职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重大项目.doc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大项目7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时间:2012-3-13 16:20:43 生命科学重大项目和研究计划立项建议开始征集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项目的立项和资助工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面向科技界征集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建议。 一、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要把握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进一步提升源头创新能力。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1. 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 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3. 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性工作; 4. 基金面上、重点项目多年资助基础上凝练出来的、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学问题。 重大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

二、重大研究计划 重大研究计划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持、集成升华、跨越发展”的总体思路,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两类核心基础科学问题,结合我国具有基础和优势的领域进行重点部署,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群,并加强关键科学问题的深入研究和集成,以实现若干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向的跨越发展。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研究方向应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的优先发展领域; 2.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所凝练的核心科学问题体现基础性、前瞻性、先导性,预期目标明确,具有可检验性;4.充分体现学科交叉; 5.国内已经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以及所需的基本条件; 6.具备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以及若干在国际科学前沿作出有影响工作的科学家;7.经过5-10年的实施,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在国际上有显著的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 重大研究计划总资助经费一般控制在2.0亿以内。 三、立项建议书应包括的内容

水利建设基金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水利建设基金应在哪个会计科目核算 文/龙飞凤舞 水利建设基金,是按规定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征收的,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通常按企业当期营业收入进行征缴。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未明确“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在哪个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有的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还有的企业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作为一项负债,应交水利建设基金按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在“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并无异议。另一方面,作为一项费用支出,它究竟在哪个科目核算呢?我们需要对这个费用的性质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关科目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分析判断。 首先,我们来看看“管理费用”科目。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以及企业生产车间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我们知道,管理费用的特点是,在一定范围内费用总额是相对固定

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基本上是固定成本。就是说,在一定范围内,管理费用不会随着营业收入而发生变动。而水利建设基金是按照收入计征的,跟收入是呈正比例变动的,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是变动成本。两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水利建设基金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合适。 其次,我们来看看“营业外支出”科目。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营业外支出的特点是:偶发性、与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而水利建设基金,是跟日常活动有直接关的,且是经常发生的。不符合营业外支出的定义。所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也不合适。 接来下,我们来看看“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这个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这些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费)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附加税,是按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不知道为什么,会计制度有关这个科目的讲解也没有提到水利建设基金。 但是我们知道,水利建设基金和营业税、消费税等一样,是直接根据收入计征的。水利建设基金不是税,但是税性质的费。其次,从其资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管辖的水库、河道、渠道、洼淀、分蓄滞洪区、堤坝、海堤、水闸、闸桥、机井、排灌站、输排水管路、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管理其所属的供水和排水设施。 第四条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投入的总体水平,并加大对水利工程维修、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比例。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和维护水利工程,加快水利建设,保障水利工程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五条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水利工程形成的资产,属于各该投资主体所有。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防汛抗洪调度,必须执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七条在工程管理、节约用水、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工程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八条国家投资兴建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利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支付。较大工程的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由计划部门列入年度基建计划。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积极推进水利产业化,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以工程养工程等自我发展的目标,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多渠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建立多种形式的管理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第十条水利工程应当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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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信息科学部重大项目指南 2019年信息科学部拟资助6个重大项目。项目申请人申请的直接费用预算不得超过2000万元/项。 - 1 -

“重大耗能设备智能系统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 重大项目指南 面向节能减排国家重大需求,针对重大耗能设备异常工况频发、能耗高等难题,开展重大耗能设备智能系统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的研究及应用验证,取得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性成果,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同时显著降低能耗,为工业节能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工业人工智能研究团队。 一、科学目标 围绕重大耗能设备运行工况感知、物质转化过程智能建模、智能决策与控制优化集成、智能系统设计等方向开展研究,提出多源异构数据与机理分析相结合的运行工况识别方法、重大耗能设备物质转化过程的智能建模方法、智能决策与控制集成优化方法和智能系统设计方法,建立重大耗能设备的智能系统基础理论和设计方法,在重大耗能设备进行应用验证,使单吨合格产品的能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研究内容 (一)运行工况的智能感知。 针对重大耗能设备运行过程中异常工况复杂多变等问题,研究多传感器动态感知、基于机器学习的异常工况识别规则的提取,并提出基于多源异构信息动态感知的异常工况识别方法。 (二)重大耗能设备物质转化过程的智能建模。 - 2 -

针对重大耗能设备物质转化过程,研究机理建模与机器学习相结合的智能建模方法,并对物质转化过程进行动态仿真,进而预报单吨能耗。 (三)智能优化决策与过程控制一体化。 针对重大耗能设备运行优化问题,研究多冲突目标智能优化、自优化校正、高性能智能控制等关键技术,提出智能优化决策与控制一体化系统架构与设计方法。 (四)重大耗能设备智能系统研发与关键技术验证。 研发重大耗能设备智能系统,建立实验平台,并验证相关的关键技术,显著降低设备能耗,单吨能耗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申请要求 申请书的附注说明选择“重大耗能设备智能系统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申请代码1选择F0310。 - 3 -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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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发文日期】2008-11-19 【实施时间】2008-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现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16 号 )( 以下简称《办法》 ) 的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的问题。《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 0.8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关于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的问题。由于在具体征收中,对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根据企业的申报一并征收,为了方便征收,且从关注民生、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参照营业税起征点,决定对企业营业收入设立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起征点定为 5000 元。 三、本通知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不再退还,未征收的不再补征。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财基字第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 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 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 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 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 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 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 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 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 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 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 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从运作方 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 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件

附件1 数理科学部重大项目指南 2019年数理科学部拟资助6个重大项目。项目申请人申请的直接费用预算不得超过2000万元/项。申请书的附注说明选择相关重大项目名称,例如“最优化问题的人工智能方法”。 - 1 -

“最优化问题的人工智能方法”重大项目指南 最优化理论是应用数学的重要分支,它在国防军事、经济金融、交通运输、工业工程、信息科学和航空航天等领域的重大问 题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革命 中,最优化思想与方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有时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反过来,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凸显了传统最优化方 法的诸多局限,也给最优化方法提出了许多挑战。例如,传统优 化方法的设计原理往往以局部为导向,设计策略没有充分利用历史迭代信息和已有经验等先验知识,设计方式未考虑与具体问题的适配性。而人工智能技术注重以全局目标为导向,强调充分利 用已有经验数据和环境交互信息,采用与实际问题相适应的方法等。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既给最优化理论的发展带来了重 要机遇,也给最优化理论发展给予了重要启示。因此,开展最优 化问题的人工智能方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本项目通过开展连续优化的自主学习方法、多目标优化的机器学习方法、混合整数规划的人工智能方法和组合优化的深度强化学 习方法等研究,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自适应、自学习的全局优化 方法与理论,并利用这些方法解决几类典型最优化问题。随着本 研究项目计划的实施,将极大地推动该领域在我国的发展,培养 更多的青年数学家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形成一支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最优化研究队伍,加强我国在这一重要领域的国际影响- 2 -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各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应提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除第五条外),一律按其收入的5%征收: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按全额计征。 (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取得的事业收入(不含政府拨款),按收支相抵结余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计征。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薪金实际收入360元-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元-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元-1000元(含100 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外籍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八条凡国家、集体、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的,按下列规定缴纳水利基金: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农村非本村的集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征(占)用专业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示例 ×××(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三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预提,除竣工验收费用可按规定预计纳入建设单位管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据实例支。 第四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和按工程规模分档计算的总额控制数。 特殊情况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开支规范 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第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与项目概算的独立费用中建设单位开

办费、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以及工程管理经常费的部分项目之间,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预算控制。 单位内设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提交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和相应的标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核、汇总;财务部门结合以前年度管理费用实际开支情况,对各部门的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 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财务部门汇编本单位年度管理费用支出预算,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或个人,实行分级归口的控制。 第八条建立并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审批人员。 审批权限:预算内支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限额审批,限额以上以及财务预算以外的资金支出,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审批程序: ⑴经办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对原始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⑵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予以证明或验收。 ⑶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⑷审批人员批准。 第九条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17 【实施日期】1991.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1年7月6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水库、闸坝、堤防、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水电站、机电井、引水、灌溉、排水、蓄滞洪区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行政公署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系统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检查观测,掌握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及时维修养护,保持水利工程完整,制止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行为;制定和执行调度运用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和阻挠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对在水利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陕西省水利厅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准表式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标准表式 陕西省水利厅制 二〇一三年十月

说明 1、标准表式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制定。 2、本次制定的标准表式适用于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本表评标部分适用于综合评分法评标。 3、本表式分为招标信息发布表、基本表、工作表、评标表、核查表,共28个表格,按照使用先后顺序排列。 4、招标信息发布表名称为“陕西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本表须双面打印,一式6份,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业主单位盖章,并由招标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部门、省发改委审查盖章。 5、基本表是为方便招标工作制定的,也是评标的基本表式,定性为A类表, 包括A1~A4共4个表格。 6、工作表是为方便和规范招标工作而制定的,定性为B类表,包括B1~B8共8个表格, 7、评标表是针对评标工作制定的,定性为C类表,包括C1~C9共9个表格,一般由评标委员会评委填写。 8、核查表是为核查投标人信用信息制定的,定性为D类表,包括D1~D6共6个表格,主要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企业信用档案”进行查询核实,如实填写。 9、A1~A4、B1~B8、C1~C9、D1~D6是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及附件。 10、表中内容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须由涂改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11、此标准表式为样表,招标人可根据实际内容调整表格间距大小,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时,可续页填写,但必须将续页按顺序粘贴在相应表格之后。

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规范水利资金管理的意见 1999 年6 月1 日水利部水经调[1999]293 号 随着国家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水利投入逐年增加,水利在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 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当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发生,一些单位违规操作、挤占、挪用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单位管理混乱,资金控制不严,逃避财务管理监督现象时有发生等。上述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水利部门的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领导,以对党和国家、对水利事业高度负责精神,珍 惜人民的血汗钱,管好用好水利资金,真正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特对加强和规范水 利资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程序 各级水利部门的水利资金计划、预算安排,要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具体使用管理制度、办法以及正式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规范资金使用程序。要做到以下几点:l、水利资金的计划、预算的申报按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审核,汇总上报上级单位。 2、水利基本建设资金,首先由计划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提出安排意见,会签业务主管 部门、财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安排执行的依据;水利 事业费(包括国家通过财政安排的各项事业性资金),首先由财务部门按照各项资金规定的 用途提出安排意见,其中专项资金部分会签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正 式下达,作为下级单位预算安排执行的依据。 3、下级卓位计划、预算的使用安排,必须同上级下达的计划、预算项目和任务保持一 致,对上级未明确具体项目或任务的计划、预算,下级单位应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进行细化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电力、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水利工程的分级、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大中型水闸、堤防、大型泵站、一个流量(每秒一个立方米流水量)以上的渡槽和沟渠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明确并公布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涉及项目选址、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等管理活动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水域)、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涉及防洪的,应当符合防洪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上盖章和签字。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时,应当按照要求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工程的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监理人员不得签署监理意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 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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