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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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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

摘要: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2011年南京“龙虾门”事件的爆发,再次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这样既不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通过对责任主体、食品标准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等立法建议。这些对于加强政府部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规制;食品标准;监管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然而,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食品的安全事件剧增,如英国的“疯牛病”和“口蹄疫”事件、比利时的“二啄英”事件,国内的苏丹红、吊白块、毒米、毒油、孔雀石绿、瘦肉精、三聚氰胺等事件,使我国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近年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就提到,“面粉里面有荧光剂和增自剂、大米经过了化学漂白、蔬菜水果上喷洒了保鲜剂。存放了很久的肉经过化学品浸泡可以恢复新鲜的色

泽……”。“一个苹果能榨出四扎苹果汁,一个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这样的鲜榨果汁你敢喝吗?”笔者认为: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是我国特定阶段多种社会矛盾在食品领域的集中爆发,背后折射的是制度的缺失。人们在愤怒地谴责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漠视生命的失职官员之余,更应该理性地思考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杜绝那些吞噬人们生命与健康的黑洞。

一、概述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从阜阳大头奶粉到三鹿毒奶粉。从苏丹红到孔雀石绿,从瘦肉精到增白剂,从有毒多宝鱼到福寿螺事件……天上地下、海里河里、植物动物,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一次又一次地震撼着社会各界敏感的神经。当消费者把矛头对准了超市、企业、商贩的同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拷问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期待也增加了一层。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问题事件频发,威胁公众生命健康。近期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并且城镇化、市场化正在逐步为食品安全危害的广泛蔓延起到加快的作用。(2)食品生产整个链条面临安全考验,波及区域面广泛。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每个环节无一例外地存在安全问题。严重危及公众

的生命健康。(3)受害人群众多,妇孺幼危险大。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和独生子女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状况。所以很多保健食品打着益

生菌、高钙、水果味、好吸收、提高免疫力等各种口号向妇孺幼猛烈的宣传。(4)商家越来越隐蔽,地点越来越不固定。现在的很多商家都很清楚自己是违法的,所以一直都是在很隐蔽的情况下进行违法行为,而且流动性很强,让执法人员很难分辨。(5)环境的严重污染,生态的严重破坏。工厂的违规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导致了很多农业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并且也增加了农产品的不安全因素,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现状

西方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体系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如英国的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德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美国则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系统。而且,借助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等等。就我国来讲,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以《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多部单行的有关食品的法律和近百个配套规章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标准为主干,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农业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为补充而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但由于立法体制、“法律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法律之间着相互抵触和矛盾的现象。同时,

很多法律制度缺少监管和有力地执行,“多龙治水现象”的存在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等等。

二、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到2011年的“地沟油”事件和“龙虾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食品安全规制的立法不健全。我国的食品市场巨大,食品安全隐患众多,立法缺陷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样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就有了可乘之机;(2)巨大的市场利益所驱。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为了一已私利,不惜以身试法,甚至犯罪;(3)消费者的盲从心理。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的盲从心理严重,容易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我国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统一的食品标准、执法标准来指导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这就导致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以下是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

第一,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政府问责机制不完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中,食品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为第二责任主

体,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其施行,在必要时可采取制裁措施。而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责任,对政府责任的关注度较小。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责任规范来看,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不能达到食品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要求。强化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也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范约束。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所容忍的话,那么政府失灵,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不力,这就难以得到民众的理解。因此,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切实履行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且相互冲突。现阶段,我国仍存在着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倾向。其中,忽视消费者生命健康保护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食品标准设定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我国,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但事实上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这就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很难与国际接轨。目前在我国的各类食品中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监管的还不到一半,远远落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在2000 年以前制定的,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而非国家标准。由于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严重,形

成了食品标准体系混乱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因此,我国只有设定有充分科学的标准,才能够准确判断食品的规格,才能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不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第三,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例如在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000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厉,违法成本很高,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近两年,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是对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使得法律缺乏威慑力,生产经营者为了暴利,往往敢于以身试法。例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9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2)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 人至30人,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3)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通过这一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覆盖面过窄,处罚力度较轻,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难以达到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三、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笔者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无危险即无保险”,风险的存在使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食品市场天然的不安全性,一旦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相关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分摊本有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起到减小企业损失,及时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从而避免“市场主体违法,政府埋单”的怪现象发生。因此,笔者建议,《食品安全法》应规定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其优势在于:(1)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对政府监管食品安全具有补充作用。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2)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的规定,受害人员的抢救、安臵、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当事故发生后,一旦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政府就必须承担起救助,补偿的责任,因此,政府届时将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若处理不力则将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可以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迅速地得到赔偿金,有利于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完善已有的法律。食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旨在消除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潜在不安全食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其目的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实施食品召回制度最重要的主体是企业,西方发达国家在推动召回制度的实施上都是以推动主动召回为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范手段进行调整,也应推动以企业主动召回为主,责令召回为辅,从而完善现有的制度。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由此可见,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可操作性强,可以快速、直接地判断食品是否为缺陷食品,这样既便于诉讼,又便于企业及时发现缺陷食品,从而防止其被错误地投入市场。因此,制定科学、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还要完善已有的法律。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得很笼统:(1)没有明确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的适用情形;(2)没有建立缺陷食品召回级别制度,具体区分召回级别因素以及确定召回规模、范围;(3)缺乏严格的召回责任规定。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条是建立缺陷食品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依据之一,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规定经营者违反第18条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应弥补这块法律空白。

最后,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健全食品安全法体系。首先是制定严密的基本概念定义。严密的基本概念定义可以为司法和行政创造有效可靠的法律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自由裁量权;其次是健全的食品安全法体系。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既有纲领性的《联邦食

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使得完善的上位法可以有效地指导下位法,各州在执法操作时的自由裁量度较小,保证了食品安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而在我国,虽然已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范、程序、条例等单项法规100 多个,食品卫生标准近500 个,加之配套的地方法规,已经建立起基本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但是,其中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仅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几部,数量上与法律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少。除《食品安全法》外,其余几部法律的规定都缺乏纲领性,对具体操作的指导意义不大。综上所述,我国应当注重采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多种形式来推进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坚持管理法和促进法的统一,政府宏观治理与企业微观治理的统一,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并且,我国也应运用多个法律部门对食品安全行为进行规制,特别是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国的发生,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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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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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 作者:质监部文章来源: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点击数: 汇编前言 食品包装近年来出现的薯片包装袋的怪味、食用油塑料桶的有害增塑剂中的致癌物全氟辛酸铵、奶瓶中影响胎儿发育的双酚A、容易导致胆结石的有毒快餐盒以及日韩致癌保鲜膜转道中国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包装的恐慌。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食品包装制定了高标准,对食品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指标,加大了发展中国家食品出口的难度。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安全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的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 2006年7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公告》及相关的通则和审查细则,并于9月1日正式启动3大类39种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宣告国家对食品包装开始从源头严抓、狠抓质量,用以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包装、容器、工具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随后不断出台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补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制品开展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食品用纸制品市场准入和查处工作更是坚定了国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不法企业、保护消费者的政策步伐。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7部门于2009年11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所有应用于食品包装的添加剂、单体、树脂等进行自查清理,除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59种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中的物质外,申报“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为了更好的为食品包装企业服务,特将涉及到企业的政策法规和部分标准进行了整理,编制《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法律法规及标准汇编》,以便有关单位及人员参考使用。 质监部 二零一零年四月 目录 一、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政策法规 1.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 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 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4.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知……………………………………………………………………………………… 国家质监总局2006年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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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尤其是非正规的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隐患更为突出。违规企业大都是一些小的、非法的、不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但是也有一些正规甚至知名企业有意或无意参与,比如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肯德基和亨氏均涉嫌其中。震惊全国的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由于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导致食用者患肾结石或肾功能衰竭。截至2008年9月17日早8时,全国医疗机构共接诊、筛查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近万名,临床诊断患儿6244名(其中2名已死亡)。2008年9月对全国生产婴幼儿奶粉的108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其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22家企业69批次检出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占这些企业的20.18%。 近几年我国曾被曝光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问题食品黑名单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如下:敌敌畏炮制的金华火腿;病死母猪肉做太仓鲜肉松,双氧水处理黑肉松;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变质豆奶导致数千名学生中毒住院;南京冠生园制造的“黑心”月饼;用甲醛泡制的众多水发食品;有害矿物油炒制的瓜子;添加增加剂的馒头、花卷;用“瘦肉精”增瘦的猪肉;用“毛发水”勾兑的酱油;用石蜡做凝固剂的重庆火锅底料;违禁“工业盐”腌制的四川泡菜;到下水道淘出来的“潲水油”;掺“吊白块”的龙口粉丝;陈年毒大米翻新做成米粉;上海三元“全佳”牌乳酸菌饮料霉菌多得无法用数字计量;价格低得出奇的假鸡精;糖精水巧妙勾兑劣质葡萄酒;果脯蜜饯微生物超标严重;添加化工原料非食用冰醋酸的山西老陈醋;湖南有毒猪油大量入市;使用福尔马林浸泡的水发食品;温州“乡巴佬”食品;黑馅饺子;江苏省泰兴市出现“有毒香肠”;用猪粪浸泡的臭豆腐;劣质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苏丹红”加工辣椒油;雀巢奶粉碘超标。 根据卫生部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与中毒人数与2004年以前相比明显减少,但是死亡人数增加极快,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在2009年和2010年全国范围内的抽查结果表明,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不足70%,其中大型企业合格率多在90%以上,而小型企业的合格率仅为50%左右。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完整版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注:初级农产品的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管辖内容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3、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生产许可制度,个体工商户、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由省级人大制定。 4、食品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定期或不定期抽检、购买样品,不收检验费、复检机构资质 5、食品进出口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144号)执行。 6、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地方政府负总则,各级食安办具体实施、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加工企业职责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产者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现场核查 3、发证检验 4、批准 5、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18)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 传染病、皮肤病等国家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3、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 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 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 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企业应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和考核,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 责。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应组织从 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3、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制订、 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4、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保 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 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3、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 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监管部门发出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并建立自查档案,档案资料保存不得少于3年。 4、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含20个制度),SC申请必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食品生产者) 目录 一、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 四、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五、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八、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品与不合格事项管理制度 十、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十二、仓库管理制度 十三、卫生管理制度 十四、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制度 十五、留样管理制度 十六、检验室管理制度 十七、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十八、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 十九、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二十、产品标识及追溯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健全本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厂内原料采购、食品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三、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本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首要责任。 (二)厂长 1、厂长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厂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要求。 3、负责全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分析会,处理和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安全问题。 4、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目标,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严格行政管理,切实抓好落实安排生产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指标。 (三)采购销售部 1、负责本厂原材料采购和产品的日常销售工作。组织识别顾客需求和期望,签订合同或定单。负责与顾客沟通,妥善处理顾客意见。 2、负责对供货商的评价,制定采购计划,建立合格供货商名录,确保采购合格原材料。 3、负责制定销售计划,采取措施完成本厂销售目标。 (四)质检部 1、主管本厂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 2、负责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管理文件。 3、负责组织计量器具、各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检验,负责对产品实现过程监控和测量。 4、负责监督本厂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的情况。

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

江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姓名张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教师蔡永民20090601摘要摘要题目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姓名张文导师蔡永民专业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由于其具有的高抗寒旱性、抗虫性、多功能食品性等许多显著优于普通食品的优势使其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不可遏止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也一直受人质疑它可以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难以预料的危害。因此为了避免其安全性问题带来严重后果必须对它采取法律规制利用法律的规制作用把转基因食品的发展速度控制在人类可掌握的范围内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做法。但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相对滞后不利于转基因食品的正常发展不利于对人类健康的保护。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进行初步研究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完善尽一份微薄之力。文章介绍了转基因食品的基本情况和安全性问题阐述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对欧盟和美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进行了介绍和比较具体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现状结合欧美立法经验提出借鉴意见论述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之完善。文章除导言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转基因食品的概念、分类以及安全性问题进而论证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即为了保障人权、保护生态环境和

构建和谐社会。第二章主要对欧盟和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立法进行了介绍、比较和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立法现状对我国立法现状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对监管体系和立法制度中的食品安全权的确认、安全评价制度、知情权保护制度、司法救济制度等进行了特别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转基因食品之完善提出一些愚见对如何架构转基因食品法律体系进行初步设计提出确立转基因食品安全权的建议在监管体系的完善中提出赋予消费者协会特别监督权的浅薄构想并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安全评价制度、公民知情权保护制度包括信息公开制度和强制标识制度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拙见。关键词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为获得江南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签名至丝日期丕翌翌巫担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江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江南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

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新编版)

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新编 版) Safety work has only a starting point and no end. Only the leadership can really pay attention to it, measures are implemented, and assessments are in place.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51

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综述(新编版)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国内外学者广泛研究的基础上,笔者主要从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过程、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对策3个方面出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进行回顾,总结并指出已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希望能够深化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对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有所借鉴。 关键词:食品安全因素对策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过程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也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侧重食品数量安全(FoodSecurity)到侧重食品质量安全

(FoodSafety)的转变过程。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世界粮食会议"上,将食品安全定义为: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维持健康生存所必需的足够食物。1983年,FAO前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对食品安全最终目标的解释为: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他们所需要的基本食品。这一概念强调了一国的食品供给数量能否满足人口的基本需要,并且更关注社会弱势人群(如穷人、妇女和儿童等)的食品可获得性,与缓解和消除贫困问题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到了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食品安全的研究开始由国家行动转向市场行为,由生产行为与供应总量拓展到消费行为与分配状况,强调"每一个家庭都有获得粮食的能力",同时逐步加强了对食品品质需求、食品卫生与营养安全,以及食品获取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等问题的重视。国际食品政策研究所(IFPRI)的研究表明,除了基本的食品获取安全外,其他如健康、卫生的环境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照顾的能力等因素,也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VonBraunect.,1992)。VandanaShiva等研究认为食品安全一直以来

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介绍

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法规要求介绍 一、有关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简介 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群最为集中的地方。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合法、守法,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严格按规章办事,直接关系到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呢?可以这么说,凡是国家、地方、部门针对食品饮食行业制定的法律法规,均与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活动息息相关。具体地讲国家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基本法律后,相关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以规范食品饮食行业的经营活动。 制定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监督办法》、《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条例、规章,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制作、销售等环节,以及食堂硬件设施、食堂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具体要求,规范了食品饮食行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办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细则》、《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等规章,统一了行业标准,为饮食行业的监督、考核和评估提供了科学依据。 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条例及规章,则为处理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有这些法律、条例和规章都是我们必须无条件遵循的,从事学校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经济法律法规 第一章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教案 第三版 陈炳勋主编

经济法律法规教学基本要求 (72学时)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的一门主干专业课程。其任务是使学生获取与经济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正确地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处理一般的经济纠纷;为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奠定基础。 二、课程教学目标 (一) 知识教学目标 1. 了解和掌握与经济相关的法学基础理论。 2. 掌握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等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二) 能力培养目标 1. 能针对具体经济案例,判明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以满足专业实践的需要。 2. 能借助规范文本,参与办理企业开办登记及起草合同文本等法律活动。 3. 能填制经济案件的仲裁申请书、起诉书和答辩书。 (三) 思想教育目标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使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习惯,造就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基础模块 (一) 法学基础理论部分 1. 了解法的本质,明确我国现代法律的主要形式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 了解经济法简单的发展过程;理解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3. 明确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4.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理解经济法律行为和事件的概念,以及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手段。 (二) 法律法规部分 1. 公司法

明确公司的概念;掌握公司的特征和公司的分类方法;了解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1) 有限责任公司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和程序;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了解各级机构的职能。 (2) 股份有限公司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其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设立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了解上市公司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3) 了解公司债券及发行条件;掌握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4) 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2. 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概念;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 负责制的概念;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的地位;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了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掌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性质及职权。 理解集体所有制企业概念;了解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 理解私营企业的概念和种类;掌握私营企业设立条件;理解合伙和独资两种企业形式;了解私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劳动管理等规定。 3.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了解其组织形式和经营机构。 理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掌握其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掌握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 理解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了解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规定;掌握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 4.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在如今高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在解决了温饱的问题之后,更加注重吃得安全,吃得健康。可是,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恶化。我们不能坐以待毙,眼看着食品安全问题恶化下去。作为新时代的中学生,我们要行动起来。我们想通过调查,真正了解我们身边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根源及状况,并提出科学的解决方案。 这次活动的意义,是让我们在融洽的学习环境中增长知识,开拓视野,提高思考的能力,坚固彼此间友谊,同时让我们学会怎样与他人合作完成学习计划,在激烈的辩论中融会贯通大家的思想精华,从而得到最好的学习成果。 这次活动,更是相当于一次对我们学习的积极性的考验,磨砺我们的意志,让我们学会用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学习,让我们认识到学习是一件艰苦但是充满乐趣的事,即使有时会厌烦,有时会疲倦,也不能放弃。 二、问题提出的背景 自从2003年那场席卷中国大地的SARS风暴后,食品安全问题似乎由此露出冰山一角。几年来,频有媒体报道中国食品安全事件:从致癌的苏丹红到磕药的八宝鱼;从婴儿奶粉中的亚硝酸盐超标到让人致命的瘦肉精,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事故层出不穷。 事件一三鹿奶粉案中,包括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在内的多名官员被免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也引咎辞职。《食品安全法》对于责任追究和问责做出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直接负责人监管部门的直接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不作为的,根据造成的不同后果,都将受到责任追究,包括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使得强化监管责任已经没有任何可以转弯斡旋的余地。 事件二上海市仁智医院陆续有市民来就诊,症状都是手发麻浑身冒冷汗。经过医院检查怀疑是食用了含瘦肉精的猪肉中毒。 事件三5月22日,陕西榆林市出现学生因饮用由蒙牛集团统一配送的学生奶后出现发烧、肚痛、腹泻等症状。据悉,先后共有251名学生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件四“从网上看到一条新闻,农户在西瓜藤上涂上膨胀剂使西瓜迅速长大,吃了后对人的身体很不利,被当地有关部门查获了,我现在只买小个头的水果。”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记者在部分超市和菜市场看到,一些个头大的西瓜、草莓、枇杷、冬瓜等瓜果,就不如个头小的走势好。5.“颜色好看的卤菜,是加了硝盐的。”网友说。常年风起云涌的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社会毒瘤和怪胎,不仅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而且影响到经济发展、食品出口乃至社会稳定等。它刺痛了民众原本就已十分脆弱的神经,也促使中国政府不断加力整治。从高层严词痛批行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强调“重典治乱”,到各地各部门紧密部署,强调政府监管职责。中国正在打响一场“史上最严厉”的“餐桌保卫战”。 三、问题研究的过程

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分析.doc

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食品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食品源来看,主要有对于农药和化肥的过量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导致农作物被污染;新科学技术的实施使得农作物品种变异,引发食品安全潜在危机;农作物的生产环境受到污染以及农作物本身的质量降低,引发食品安全危机。从食物生产加工过程来看,滥用或者乱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大量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生产的卫生条件不达标导致所产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食品时使用劣质原料引发食品安全危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尤为激烈,许多不法商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挺而走险,令原本就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令人堪忧。 对于一个正在迈向法治道路的国家来说,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故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适时地被提出来了。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最主要的应当是研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法律体系指引和规范着人们安全生产,为监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而监管体系则是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的各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分配体系。只有二者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最终确保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现有食品安全规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第一层级是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层级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除法律外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等单行食品安全卫生行政法规、规章。第三层级是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相关条款。在此法律体系中,第一层级为核心,第二层级为基础,第三层级为补充《食品安全法》从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有三年多,对遏制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第一层级的法律规范较为宏观和原则,因而需要第二层级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第一层级的法律进行细化规定。第三层级的相关条款是对个别的食品种类和食品链的某些环节做出规定,是对第一和第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补充,能有效的弥补前两个层级的不足。 虽然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该法律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缺陷:第一,从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配合度来看,《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第二,从法律制度实施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规定得不够详细,具体实施存在诸多困难。第三,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出现冲突,导致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标准不统一的状况频繁发生。第四,某些法律规范规定的法律责任较轻。如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反主动召回制度的销售者最多仅有3万元的罚款。即使从经济的角度来看,3万元以内的罚款根本起不到惩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清单及文本

完美WORD格式编辑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本制度公示或放置在取证的经营场所) 经营者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备注:制度的重要性,“***”关键项,“**”表示重点项;□内打钩表示必须执行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2、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7、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8、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9、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和工商机关。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

外卖行业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2), 311-316 Published Online February 2019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8080918.html,/journal/ass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0718080918.html,/10.12677/ass.2019.82046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Food Safety in Take-Out Industry Xinwei L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Hangzhou Dianzi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Received: Feb. 7th, 2019; accepted: Feb. 21st, 2019; published: Feb. 28th, 2019 Abstract The take-out industry is a part of the catering e-commerce under the e-commerce, and has become a kind of new vigor and vitality of economic form.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nline meal ordering service not only brings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 but also brings the industry of mixed food hy-gien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ciency of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take-out industry, and puts forward that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advertisement operator publisher, establish an information exchange system betwee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delivery service platforms, and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the industry food safety of active supervision and other improvements. Keywords Take-Out, Food Safety, Advertisers and Publishers,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ctive Regulation 外卖行业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李欣蔚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浙江杭州 收稿日期:2019年2月7日;录用日期:2019年2月21日;发布日期:2019年2月28日 摘要 外卖行业作为电子商务下餐饮电商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新的生机和活力的经济形态。迅猛发展的网络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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