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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 3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 3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 3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政府基金共计26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凡用燃油税或农业税取代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在尚未实施税费改革之前,暂时予以保留,今后结合税费改革一并取消。其中,农(牧)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这部分政府性基金共计5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三、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类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一)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以及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统一归类并入“育林基金”项目。

(二)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统一归类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项目。

(三)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起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归类并入“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项目。

四、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凡已明确规定征收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期限执行,征收期满后即停止执行;没有明确征收期限的,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原则上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改变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调整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期限,以及减免政府性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核批准,或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五、除财政部另有规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六、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2002年7月1日起按照附表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些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四川省的集体育林和更改基金、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贵州省的林业维简费,其他地区林业部门收取的维简费,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以及湖南省的库区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山西省的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海南省的燃油附加费,山西省的客运站场建设费,辽宁省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吉林省的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江苏省的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四川省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甘肃省的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要求。

七、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以法律、国家行政法规为依据,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八、通过预算拨款安排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不详时间:2006/4/24 点击:2400 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6〕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胶南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胶南市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绘、规划、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负债融资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承贷、政府(财政)承诺还本付息或财政贴息的政府性融资。财政性融资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市政府统一研究确定。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国土、财政、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清点签证,由国土部门汇总,联合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含拼盘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部门应专题向市政府进行报告(不含政府实事项目)。对于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除特殊情况外,由市政府召集财政、发改、监察、项目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研究,根据全市经济、财政运行情况,确定项目实施时间、投资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不得开工,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精品文档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办法

广州市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穗府[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4-3 执行日期:2001-5-1 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的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0〕41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外国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和贷款协议进行管理。 三、集中支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市计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集中支付资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 五、集中支付资金的拨付必须经过审核,并以审核结论为依据。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加强财政性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核工作的通知》(穗财基〔2000〕287号)的规定,组织对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和结算作为集中支付拨款的依据,并在审定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付。 六、纳入集中支付的新建项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七、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配套资金的管理,督促项目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财政性资金到位的比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年度配套资金计划及资金到位凭证,配套资金不落实或者长期不能到位的,市财政局有权缓拨或者停拨集中支付资金。 八、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者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市财政局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 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 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 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 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 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万元50含(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内. 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合作模式:劣后的收益分配 参股形式,宁夏标准。成立子基金的流程,有没有涉及第三方,除了基金之外, 发改委政策: 会议认为,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 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 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 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三是为突出投资 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 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 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 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基金将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 资决策;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与此同时,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按经验来看,政府投入此类创投基金的引导资金一般不超过三成,且引资规模能达到4倍以上。 记者梳理主要基金项目官方披露的数据发现,政府引导资金一般占这些基金的20%~40%,而引入 社会资本则达4~8倍不等。 李克强在会上强调,基金正式运行后,要委托若干家公司经营,同时硬性要求一定比例的资金必 须投向早中期企业,从而用“市场化”的方法,把整个基金“运作”起来。 案例: 1.库尔勒开发区“试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区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土地增值收益,重点将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天然气精细加工、现代服务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文化旅游六大领域。 今年计划投入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1亿元,连续投入5年,总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从运作方 式来看,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公司实行专业化管理,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由资金管理人募集社会资金,与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相关专 项基金,产业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实现同股、同权、同回报。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规模研究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规模研究我国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规模研究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养老服务扶持政策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养老服务业具有投资长、见效慢、回报低、风险大等特征,民间资本参与较少,目前仍然主要是财政性资金投入。本文在分析养老服务业财政性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测算了政府可用于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性资金规模。研究发现,在养老服务业领域,“十三五”时期政府将合计投入2908亿元,年均581.6亿元,财政支持力度明显加大,年均增长18.2%。 一、养老服务业中的财政性资金渠道 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渠道主要有中央和地方的公共财政支出、彩票公益金收入等。从中央和地方的投入资金比重来看,地方政府投入超过了95%,基本负担着养老服务业的主要支出。 (一)公共财政支出

公共财政支出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公共财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支出主要用于养老床位的 建设补贴、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补助、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但体量相对较小,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例也非常低。数量模型测算结果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仅有约112亿元用于老年福利支出,占整体财政支出的比重不到1‰。专栏:政府财政支出在养老服务业领域的投入 2009年,天津市财政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累计拨付资金1.3亿元,积极推进我市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日间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09年天津市财政支出为1438.3亿元,占比0.09%。 2013年,江苏省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4.3亿元,当年财政支出预算为7767亿元,约占0.055%。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并且增长迅速。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彩票公益金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央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方法(老会计人的经验)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是等到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做即不符合财务核算信息完整性和可理解性的要求,又增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量。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就企业如何规范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如下探讨。 确认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前两个条件是企业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第三个条件是企业自身财务处理问题,必须对资金及资金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进行财务处理前要确认支出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核算。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对资金未发生支出的财务处理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莃***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蒈 莇第一章总则 膄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 财政局《关于印发<***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膀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膆(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芄(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袀(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蚈(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羅(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芁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 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莀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蚄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篆 蚂第二章预算评审 袈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螇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薃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

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编制本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七条政府性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编制涉及本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财政部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规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和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金存放主体要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制定竞争性存放操作方案,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通过相关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应

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程序等。评选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二)集体决策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存放主体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符合竞争性方式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方式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参与银行少于3家;预算单位存放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取竟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等。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单位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公告。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三)综合评分法指标及标准 1.评分指标。主要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等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相关行业、重大项目、三农、小微企业、扶贫领域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5月

目录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3)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3) (二)产业基金的特征 (5) 二、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9) (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部分 (9) 1、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9) 2、政府引导基金的三种类型 (11) (1)政府引导类 (11) (2)国企牵头类 (11) (3)地方融资类 (12) (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现状 (12)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13) 2、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14) 3、省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XX大健康产业基金与XX高新产业基金 (16)

产业基金的本质: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的本质即国际上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针对特定产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1)有三种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是合伙制即GP/LP 模式。政府、国企等主要出资方做LP;(2)从融资特点上来看,可降低负债率,适合大型、长期投资项目;(3)政府引导基金有三种类型:政府引导类,主要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国企牵头类;地方融资类。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实现对产业的 扶持。政府资金一般是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科研究中心将政府引导基金划分为PPP、产业基金、创业基金三大类。2015年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2018年1月-4月,我国政府产业基金新设立70只,目前目标规模已达8705亿元,增长态势良好,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

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

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 用户手册 (预算共编)

目录 第一章系统功能介绍 (2) 1.1系统登录 (2) 1.2主界面介绍 (5) 1.3公共按钮说明 (6) 第二章预算共编 (7) 2.1【预算共编】-- 单位基本情况 (8) 2.2【项目管理】 (10) 2.3【预算共编】-- 填写预算明细 (12) 2.4【预算共编】-- 报表查询 (15)

第一章系统功能介绍 1.1系统登录 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系统数据库及应用服务器架设在区财政内,故乡镇财政及所辖单位需登录乡镇平台系统,需与区财政联网(联网方式可以为涉密网、政务网、公网三种网络中的一种)。登录系统的计算机需安装Windows2000以上操作系统,IE 6.0以上版本浏览器。 在IE栏中输入网址: http://12.112.201.11:8080/web ,即可进入上海市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首页界面,如图1.1-1所示: 图1.1-1 乡镇管理平台首页 此时为了您日后更方便登录管理平台,请收藏本站点。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收藏夹】--->【添加到收藏夹】,添加“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到收藏夹,或发送至桌面。下次登录只需在浏览器的【收藏夹】或电脑桌面上,选择“乡镇财政性资金管理平台”图标即可,无需重新输入网址。 将本站点设置为可信站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工具】-【Internet 选项】,弹出如图1.1-2界面:

图1.1-2 Internet选项窗口 选择【安全】-【可信站点】,点击【站点】按钮,将管理平台的网址输入到“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点击【添加】。 特别提示: 对于初次使用本系统的用户,需在计算机中安装CA数字证书驱动。用户将数字证书套件中内含的驱动光盘放入计算机光驱中,光盘中出现如图1.1-3所示内容,选择“证书管理器+明华安装包.exe”,点击安装驱动,如图1.1-4所示。 图1.1-3 数字证书驱动安装1

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导性案例(10个)(2017年最新)

目录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1) 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4) 指导案例8号: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6) 指导案例7号:XX无线网络系统扩容采购项目举报案 (8) 指导案例6号:XX设备购置采购项目举报案 (9) 指导案例5号:XX网络建设工程项目投诉案 (11) 指导案例4号:XX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举报案 (13) 指导案例3号:XX注册与备案管理系统项目投诉案 (16) 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19) 指导案例1号:XX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21)

指导案例10号: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2017年11月20日 10:5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关键词货物采购/适用法律错误/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法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方式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和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都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与工程建设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依照前述规定执行,而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29日,采购人C委托代理机构A就该单位“XX体系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B公司参与投标。2004年12月1日,代理机构A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人C和代理机构A提出质疑。 2004年12月21日,B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B公司认为:1.B公司投标产品是该类产品中最好的品牌之一,其以最低价投标而未中标,没有合理解释。2.招标文件中无具体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3.中标公示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而未包括,不符合法定标准。4.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免保养,无需更换泵管、管路及气瓶”具有排他性,属于歧视性条款。5.中标人在其他项目的投标中,相同产品的价格比本次投标报价低。 代理机构A称:B公司所投产品的一些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应遵照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另查明,本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条例当时均尚未发布,具体实施中有些内容存在交叉,例如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货物采购应适用两法中的哪一部不明确。因此,财政部收到投诉后考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财综[2004]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4.01.30 【实施日期】2004.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以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本通知发布之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在执行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建立的基

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专项基金。政府性基金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征收期限按《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的规定,按航空企业运输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74号)的规定,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年1月21日起停止征收。目前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均已到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停止征收。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申报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函[2002]8号)的规定,价格调节基金为重新申报的政府性基金项目。鉴于价格调节基金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另行研究解决办法。 四、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基金目录》为准,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 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7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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