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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的实施方案》(豫发〔2017〕18号),完善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亩均产出、创新引领、绿色发展为导向,构建综合评价、实绩排序、分类施策、动态管理的企业转型发展引导机制,配套实施正向激励与反向倒逼相结合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产业集聚区企业对标改造、提档升级,促进产业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提高产业集聚区供给体系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为打造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价范围

以各省定产业集聚区为单位,重点对产业集聚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分类综合评价。供电、供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企业不纳入评价范围,采矿、发电以及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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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方法

(一)指标及基本分值。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排放税收等5项指标,基本分值分别为30、20、20、15、15。指标体系与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指标基准值。对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4项指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参照上年本辖区产业集聚区平均值,按年度确定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按评价年度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该项指标最高值确定统一基准值。确有必要的,可按省辖市城区、所辖县(市)两类产业集聚区分别设定基准值。

(三)计分方法。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1、指标计分。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1.2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值,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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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分项。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创新龙头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2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近2年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工厂、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具体加分标准见附件。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将参评企业划分成A、B、C三类。

1、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综合质量效益好、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前50%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和研发投入强度2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5%确定A类企业。

2、B类为鼓励提升类,指综合质量效益和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好、需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将除A类、C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

3、C类为倒逼转型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质量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50%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和单位污染排放税收2项指标得分之和从低到高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10%确定C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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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 税收总量在产业集聚区参评企业排名后50%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A类;

2.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划入A类;

3. 上一年度被评为A类的企业、本年度工业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以及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一年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C类;

4. 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豫淘汰落后办〔2017〕12号)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直接划入C类。

五、分类施策

(一)支持A类企业做大做强。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优先纳入省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优先纳入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名录,优先推荐申报中国质量奖,优先支持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和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项目;鼓励实施兼并重组和产业链整合提升。

(二)鼓励B类企业改造提升。支持实施智能化改造、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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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改造和技术改造;适度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总量和融资需求;鼓励通过旧厂区旧厂房改造、新建扩建翻建多层标准厂房或扩大生产性用房,提高亩均产出效益;鼓励企业建设完善研发平台,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合作,推动产品升级换代。

(三)倒逼C类企业退出转型。不推荐申报各类竞争性财政资金和享受竞争性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工业用地,限制新增用能、用水和排污总量需求;依法依规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政策。支持企业转型转产,对正在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集聚区约定正在实施转型改造的C 类企业,可暂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对连续2年被评为C类且未实施转型改造的企业,由所属县级政府依法依规推动其有序退出。

六、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和公示公告工作。各产业集聚区所属县级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区内参评企业名单并具体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所属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细化明确并落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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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企业的鼓励支持政策和对C类企业的限制倒逼政策。

(二)评价程序。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所属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上年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汇总,在本级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并将经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结果运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评价结果汇总并复核后,将A类企业和C类企业名单统一推送省相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每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各产业集聚区A类企业和C类企业在本级主要媒体公告,作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评价范围扩大到全部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并根据企业类别、规模大小等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进行排序分类并公示公告。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省产业集聚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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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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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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