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培训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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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100分,每空5分)
1.本条例所称,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2.任何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3.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的药品批发企业,经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年。
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5.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发给的外,还应当取得。
6.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
上用中文注明“”字样。
7.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
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8.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1.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3.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4.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5.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
6.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
“运动员慎用”字样。
7.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不得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