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方式来处理音乐,这种具有巨大商业前景的音乐市场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音乐的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市场中音乐版权不清晰,盗版泛滥,严重侵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应有权益。而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存在,虽然技术上的反盗版措施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最终解决盗版问题还是需要立法和监督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虽然艰难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数字音乐入手,研究相关问题,试图找到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版权

一、数字音乐概述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音乐的本质就是传统音乐的数字化。所谓的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1]按照惯常的分法,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wav、mid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

(二)数字音乐的特征

首先,数字音乐是以数字格式存在和存储的,所以其特点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传输,可以很方便的拷贝、播放,并且音乐的质量不会下降。[2]其次,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而制作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简便、快捷的软件在互联网上随手可得,这就使数字音乐的制作变的较为简单。与传统音乐的创作相比,它不需要制作者具备深厚的乐理知识,即便是一个不懂任何音乐知识的人也可以利用各种软件直接将传统音乐制品转换为数字音乐。如利用软件将CD唱片直接转换为mp3等格式存在的数字音乐。再者,数字音乐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流行音乐、影视配乐、广告音乐等传统领域外,还在flash动画、网页设计等方面大显身手,甚至与我们日常交流密切的手机也有了数字音乐的用武之地,由此可知,在营销范围方面数字音乐也比传统音乐的营销范围广泛。

二、国内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一)国际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努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两个新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上述两条约的制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新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这两个条约的通过是近二十年来国际版权和邻接权领域中最为重要的事件:首先,它们适应了信息传播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了对版权和邻接权的保护水平;其次,它们使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对版权的保护,并在国际版权保护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3]这两个条约在序言中指出其制订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以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作者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权利及邻接权人的权利,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因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带来的新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2、美国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1)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为了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美国在1998年10月29日由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 该法是美国为了执行WIPO1996年的版权条约(WCT)和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作人权利的条约(WPPT)而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

(2)对Napster一案公司的审理

根据美国版权法,美国法院早在1999年就对利用P2P技术提供网上音乐交换服务从而损害音乐制品版权人利益的公司做出过审理。如著名的Napster一案,Napster软件是Napster公司提供的一个免费的综合浏览器通讯系统,能使用户从其他正在使用Napster软件程序的在线网友的个人电脑里下载MP3格式的音乐文挡。它拥有非常强大的搜索功能,只要在线Napster用户拥有的MP3音乐,都可以轻而易举得找到。Napster服务器只提供MP3文件名和网络连接,其本身并不复制MP3文件的内容,用户直接从其他用户的计算机上下载MP3文件,这是一种通过Napster软件共享、交换音乐文件的行为,这对于MP3爱好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乐事,但对于音乐版权所有者却是一种噩梦。因此1999年12月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IAA)以“协助和代理侵犯著作权”为由对Napster公司提起诉讼,最终关闭了该网站[4]。

(3)对最终用户使用者的起诉

针对数字音乐使用的最终用户,美国唱片行业协会(RIAA)于2005年宣布将对784名涉嫌从网络非法下载音乐文件的网民提起诉讼。至此全美因非法下载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网民已经达到了1.1万人。[5]其人数之多,决心之大,在全球都是很少有的。

可见,美国对音乐制品的版权保护比较重视,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进行了必要的探索,取得了有效的成果。这给其他国家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提供了借鉴,在全球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欧盟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欧盟在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方面已经日趋完善。2005年欧盟委员会宣布,今后网络音乐服务公司只需获得单一授权许可,就可以在欧盟25个成员国开展业务。这标志着欧盟促进整个欧盟范围内网络音乐服务的许可和版税征收的一体化计划逐步成为现实。

在此之前,网络音乐服务公司在欧盟各国开展业务,必须在每个国家获得来自唱片公司、版税征

收机构、音乐发行人或者音乐作者本人的多份授权。而在单一授权模式下,网络音乐服务公司只需获得单一授权许可,就可以在欧盟25个成员国开展业务。同时,今后版税征收机构可以在欧盟各国代表音乐作者征收版税,而无需考虑国界的限制。这就意味着音乐版权所有者由于国家壁垒,无法收到属于他们的版税这一难题将得到有效解决。更重要的是,单一授权许可模式有助于统一的欧洲网络音乐市场的形成,从而有效推动其发展。

(二)中国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面对数字化时代的到来,针对数字化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我国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表现为以下几点:

1、出台《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

2005年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该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责任。该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的实施将对盗版音乐的源头以及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起到遏制的作用。

如网易和百度都对提供MP3音乐文件搜索服务进行了一些关于版权保护方面的调整。中搜主动与唱片业合作,为网民下载一首歌垫付1分钱。虽然这部规章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有关部门能够负责地关注并面对互联网著作权问题,这对建设健康的网络秩序及保护数字版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2、开展维权专项活动

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是: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4个月内,共查处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总计78.9万元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6]以此向世界表明了中国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重视和决心。

3、积极与国际接轨

中国于1980年6月30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个公约中的2个。目前正在考虑加入另外两个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互联网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总之,中国在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道路上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又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决定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我国首次立法规范互联网事业健康发展,对于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遏制网上侵权现象意义重大,并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了立法支持。

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对整个社会来说有着深远的意义。它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得失平衡,有利于尊重音乐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有利于数字音乐市场的良性发展。虽然在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上国

际国内做出了种种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由于数字音乐的特殊性,其版权的保护却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版权的复杂性

音乐作品版权首先是一个天然属性,比如词作者,曲作者,制作公司,还有赞助公司等等,它的权利人是比较复杂。一首完整音乐作品,包括了有词、曲的权利人,还包括了原音权利人,还包括在不同的渠道来进行使用的邻接权,还有MV视频权利,使得一首歌曲权利人格局非常复杂。另外,一首音乐作品的版权,还按照传播的方式,包括无线,宽带,还是终端设备,传播方式不同,权利也不同,另外还有传播技术,如P2P技术,因为P2P的技术不方便权利人来计算用户使用的下载量。等等这样的复杂情况,使得互联网运营商在提供一些音乐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时候,无法找到合适的权利人去逐一谈判取得权利。

(二)在线音乐所面对的问题

1.大量提供盗版音乐免费下载网站的存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MP3音乐网站200余家,此外还存在近千家能够提供网上音乐下载服务的公司,但是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使用合同的却寥寥无几。这些网站的大量存在一方面使得网上盗版音乐随处可得,上网者可以任意下载。另一方面也使得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比如《老鼠爱大米》、《披着羊皮的狼》,这样一些在互联网上盛行的歌曲,上网者可以在任何一家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的网站上随意下载和在线收听,从而导致音乐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的收入几乎为零。可以说这些网站的存在正是数字音乐侵权的源头。

2.ISP(网络服务商)为盗版提供了方便

2005年为公众所熟知的一个词便是“搜索”,在这一年各大门户网站如Sina、Sohu等纷纷投入巨资加强自己的搜索引擎服务。而一些专门的搜索引擎网站也纷纷面世如阿里巴巴、一搜、中搜。搜索引擎业的巨头百度更是在这一年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16次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45%的网民每天使用互联网下载音乐、超过37%的网民经常使用互联网下载影视。根据调查发现,类似百度、中搜、搜狗的MP3搜索功能已经成为网民寻找音乐的主要途径。

以百度为例,百度公司最主要的固定用户之一正是四处寻找在线音乐的网民,其MP3搜索占其搜索总流量的22%。而相关资料显示,百度的音乐搜索结果大部分是指向非法链接。虽然搜索引擎的服务商辩称自己只是提供链接,音乐不是由网站自己提供,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事实上的结果却是这些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搭建了盗版产品提供商和购买方之间的平台,为盗版提供了方便。也正因为如此,2005年对搜索引擎业来说是一个多事之秋。

2005年7月北京源泉公司作为获得国内外有关音乐版权组织网络盗版监控授权的机构,向国内各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发出抗议函,并起诉百度提供盗版链接。随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百度侵犯音乐著作权,2005年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败诉。紧接着百度再次陷入MP3侵权纠纷,2005年9月26日环球、华纳、滚石、正东、新艺宝、索尼-百代和金牌娱乐等香港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进行在线播放和提供下载服务,并因此向百度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搜索引擎卷入版权是非。

3.网民维权意识淡薄

美国作者博斯坦说,中国内地规模宏大的盗版活动所涉及的道德问题远不像西方人想象的那么简单。“毕竟中国人从来未采用和美国人相同的私有财产观念,更不用说知识产权了。再者,他们会说,西方什么时候曾为了使用属于中国的发明,从火药到纸张,付过一分一毛的费用?一、二百年间被你们西洋人掠走,现在大摇大摆的放在博物馆中的中国陶瓷国宝,西方人又何尝提起过有偿使用的问题?”[7]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环境下的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我们看到的和听

到的形象、图像、文字和声音都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作为身份在活动,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网民个人的网上行为主要是受自身的文化水平,内心信念来支配。网上随手可得的音乐、强大的软件支持,使得网民很难控制住自己不下载和收听受版权保护的音乐。

总之,必须着重加强网民自身维权意识的培养,更多的依靠网民的自律来杜绝网络侵权现象的发生。

(三)移动音乐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数字音乐市场,只有移动音乐的领域内建立了良好的消费习惯和顺畅的收费途径。数字音乐的经营收入中有90%来自于移动音乐。以中国市场为例,这部分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以及中国联通的彩铃[8]、炫铃这些无线业务。同样的歌曲如《老鼠爱大米》在互联网上几乎没有收入,但是在无线业务上却可以轻松取得成百上千万的收入。

据艾瑞咨询最新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数字音乐整体市场规模从2003年的8亿元增长到2004年17.3亿元,增长幅度达116%。随着数字音乐市场发展的规范以及新技术对市场的促进(如3G的应用),预计2005年至2008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为47.3%,2008年将有望突破80亿。

在这形势大好的背景下,移动音乐却面临着一个新的难题。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进步,许多高端手机都可以通过USB接口与PC相连,直接将电脑中从互联网上下载的手机铃声及音乐传输至手机中,从而手机用户可以不通过移动运营商下载铃声。以诺基亚、三星、索爱为首的几大手机巨头,纷纷剑指MP3,盯上了一直没有被消费者正视的手机音乐功能,数字音乐不约而同地成为他们今年手机市场争夺的另一个主旋律。首先是三星在硬件上做出动作,推出了1.5G容量的微型硬盘手机,更计划推出3G硬盘容量的手机。随后诺基亚表示,在全球今年将发布40余款手机,其中1/2的手机都会有MP3功能,可以让用户随时随地拥有想要的歌曲与手机铃声设置。这比之前将MP3下载到PC上更令人紧张。这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数字音乐,但久拖未解的版权问题也就得到了“沿袭"。

四、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机制

虽然国内外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都进行了必要的探索,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解决机制。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

(一)建立网络版权监督机构

即以网络执法机构,应对和治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实行“以网络对网络”的保护机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或网络工具的先进手段,发挥网络工具特点和优势作用,弥补一般诉讼救济程序的缺陷和不足,真正实现便捷、快速、经济、有效的保护目的。其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

1.及时有效。著作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被他人在网上非法使用,制止无效时,可以迅速通过网络或电话,直接向“网监机构”投诉,“网监机构”接到投诉后,可以立即核对并通知相关网站采取删除等相应的措施,能够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防止网络侵权蔓延。

2.经济便捷。著作权人向“网监机构”投诉,经济便捷,既可以及时制止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又可以使著作权人免受诉讼奔波之苦。

3.可以为著作权人进行证据收集和证据保全,为处理纠纷或诉讼提供证据上保障。网监机构接到著作权人的投诉后,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手段,及时收集网络侵权证据,以免被侵权人删掉后,没有证据。特别是著作权人无法利用自身的手段获取或保存侵权证据的,网络监督机构可以利用其所拥有的网络执法权限和资源,及时协助著作权人收集有关侵权资料,必要时为著作权人提供处理纠纷的证据或诉讼证据。建立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后,还可以根据网络的特点,授予该机构一定

的执法权限。如对网站拒不执行“网监机构”令其删除侵权音乐等指令的,可以对其罚款,或关闭网站;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或依职权给予一定的制裁,如令其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网监机构”还可以通过建立“侵权黑名单库”,公布侵权人名单等形式,惩罚侵权人,警示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建立网络版权监督机构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构建有序的数字音乐市场,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这一机构具有其现实的紧迫性及可行性。

(二)改变数字音乐版权许可使用的方式

在网络时代,音乐制品的著作权确实受到严重的挑战,尤其是P2P技术已经开始为人们接受并受到广泛欢迎的时代。如果音乐制品的著作权人仍然固守权利本位,势必置未经授权而取得数字音乐制品的普通消费者处于违法者的境地。一项法律规定如果造成“全民入罪”的后果,当然要检讨这项法律的合理性,因为法难责众,而法不施行,不仅难以达到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也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9]因为音乐制品版权的复杂性,要求数字音乐的传播者去获取音乐版权所有人的逐一授权,不仅程序复杂,而且成本较高,不易实施。因此作者建议对于数字音乐的使用可以采取非自愿许可的方式,不要求数字音乐的使用者必须获取授权,但是使用必须支付报酬,而且不能侵害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这样即维护了版权人的权益,又方便了使用者,实现了作者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三)利用新技术维护数字制品的版权

针对移动音乐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充分利用新技术来维护数字音乐的版权,在这里主要是指利用DRM技术。[10]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即DRM)就是以一定的计算方法,实现对数字内容的保护,包括电子书(eBook)、视频、音频、图片等数字内容。DRM技术的目的是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内容。充分利用DRM技术,这样手机用户可以便捷地下载使用具有DRM技术保护的音乐与视频,而SP和手机厂商也不必再因音乐的版权而烦恼。

(四)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应完善我国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机构。这类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统一的代表著作权人同网络服务商洽谈著作权授权事宜,一方面它避免了网络服务商与大量单个著作权主体分别进行谈判所导致的时间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单个著作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网络作为当今社会的“第四媒介”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渗透到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适应数字技术的挑战,不断完善版权立法,适应新时代的需要,解决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界学者所要担负的重任。这对建设健康的网络秩序,以及保护数字音乐的版权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由于笔者能力有限,希望本文能为人们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提供一些思路。

注释:

[1] 应明:《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新问题》,《知识产权》,1994年第6期第7页。

[2] 谢莹:《论数字时代音乐版权的保护与调节》,武汉大学。

[3] 沈仁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两个新条约》,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第2页。

[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8721144.html,/16/20/sohu_subject144192016.shtml

[5] 转引自知识产权报,2005年7月20日。

[6] 转引自人民日报,2006年02月16日第十一版。

[7] 博斯坦:“决战咨询高速公路”,转引自台湾《光华》杂志,1998年第6期。

[8] “个性化多彩回铃音业务”(Coloring Ring Back Tone)的简称,是一项由被叫客户为呼叫自己移动电话的其他主叫客户设定特殊音效的回铃音的业务。

[9] 黄晓:《数字环境下著作权授权方式新探索》,中国人民大学。

[10]叶林:《数字化困境: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清华大学,2003年5月。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

2.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

3.张军,卫聪玲,马筱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3月。

4.蒋志培:《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5.张平:《网络法律评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5卷。

6.段维:《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

7.陶莉:《版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研究》,武汉大学,2004年。

8.曾屹:《互连网上的版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9月。

9.戴俊:《版权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湖南师范大学。

10.杨建成:《论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湖南师范大学。

11.吴烈俊:《论版权侵权的法律救济》,四川大学。

12.《互连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方法》,2005年5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Our country numeral music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bstract: Numeral music of naissance brings for music field a surprised and pleased, network of universality and application again give numeral the development of music t he very big spac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continuously emergence of the new technical, the new infringement method also follows, the traditional copyr ight system was subjected to the serious challenge. Numerical music handles music with the numerical way, this kind of music market that has the huge business foreground is the musical copyright problem in the current biggest problem. Music copyright is lack definition in the market of the numeral music, pirate edition deluge, violated the al l rights reserve seriously, the person should have the rights. But the speed of the ne twork development with as to it's the margin problem between perfect speed of the law protection level has been existing, although the anti- pirate edition measure of techn ique can obtain the certain result, resolve the problem of pirate edition still demand ing lawmaking and inspecting,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numeral music although d ifficulties have already became an urgent want to have a right way the problem for res olve. So this text from introduce numerical music to commence, study the related probl em, try to find out to resolve numerical music valid path that copyright is protectiv e.

Key words: Numerical music Search the engine Copyright

用于版权保护的数字水印技术 (2)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1) 1. 引言 (1) 2. 数字水印的分类和基本特性 (2) 2.1 数字水印的分类 (3) 2.2 数字水印的基本特性 (4) 3. 数字水印基本原理及其嵌入 (4) 3.1 数字水印基本原理 (4) 3.2 数字水印嵌入典型算法 (5) 3.3 水印嵌入的主要处理步骤 (6) 4. 基于数字水印的数字作品保护系统 (6) 4.1 数字水印系统的基本框架 (6) 4.2 数字产品的销售模型 (8) 4.3 基于数字水印的数字作品保护模型 (8) 5. 一个版权保护框架模型实例(基于PKI和数字水印技术) (9) 6. 结束语 (13) 参考文献 (13)

用于版权保护的数字水印技术 摘要:全球迅猛发展的Internet网络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商机,数字技术提供了与原作品同样精美的复制品,但同时使得数字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介绍了最新的多媒体版权保护技术-数字水印的概念,在阐述数字水印的分类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数字水印为基础的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系统,并研究了数字水印系统的处理框架和数字水印算法。最后对数字水印技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数字水印;数字产品保护;版权保护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93 Digital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Used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Abstract:New commercial opportunity is emerged with Internet expanding all over the worl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technology,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digital multimedia has to be solved. First, the watermarking technology, which is a new copyright protect technology for digital multimedia, is briefly introduced. And,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features of watermarking, a gener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using watermarking techniques is presented. Finally, the framework of watermarking system is discussed. Key words:Digital watermarking;Digital products protection;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1. 引言 自从1993年11月因特网上出现了Marc Andreessen的Mosaic网页浏览器,因特网对用户变得友好起来,很快人们便开始乐于从因特网上下载图片、音乐和视频[1]。对数字媒体而言,因特网成了最出色的分发系统,因为它不但便宜,而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 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 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 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完成版权登记以后,申请人如果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的公示信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填写好的确认无误的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不能私自改动申请表的格式,

2、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软件查询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的单位查询需要提交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附加单位给出的介绍信,最后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线下查询一般的收费标准是: 一次一件产品缴费一百元的查询费。对于已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的查询申请;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是个工作日之内向查询申请人出示书面的查询结果。 如果查询申请人想要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自主 查询,查询人在登录官网以后,点击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最后输入软件的名称,软件的登记号或者是著作版权人的姓名,如果显示著作权登记信息,说明该项软件版权登记成功,如果没有显示则说明没有成功,或者该项著作在申请版权保护的时候不是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的。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果如果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著作权的登记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证明版权的归属问题,但是有著作权登记以后并不是说所登记的软件就一定是你的,因为有可能登记会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音乐侵权案例

音乐侵权案例 【篇一:音乐侵权案例】 轻缓的音乐从餐厅飘出,可能成为让你走进餐厅用餐的原因,然而,很少有人想到,餐厅播放音乐是要付费的。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状告杭州九佰碗连锁餐饮食品公司侵权案,九佰碗成为全国首家因 播放未经允许的背景音乐而走上被告席的餐饮企业。 餐厅播放背景音乐是否侵权?著作权保护与公众利益如何平衡?由 案件派生出的两个问题,引发了法律人士的激烈争辩。 餐厅是否需要埋单去年7月23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九佰碗播放《憨哥哥的歌》后,向杭州中院起诉,索赔3.5万元。 餐厅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只向消费者收取餐费,并没有就背景音 乐向消费者单独收费,餐厅似乎并没有从背景音乐当中获得收益, 需要埋单吗?质疑声随之而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告诉记者,餐厅播放背景音乐, 尽管没有收费,但背景音乐实际上起到了改进用餐环境,吸引消费 者的作用。餐厅的经营活动具有营利性,所以,它播放背景音乐并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果该音乐作品仍处于著作权 保护期之内,则经营者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作品使用费。 在起诉书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了饭店 经营需要,公开表演播放歌曲《憨哥哥的歌》,其行为侵犯了著作 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的表演。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播放背景音乐就属于这一种情况。”金海军解释说。 音著协有无起诉权利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起诉书中宣称,其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被告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爱东则提出,原告与著作权人的合同已经期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满后自动续展,但前提是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还应提供著作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告对本案不具有诉权。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诉讼当事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金海军说,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金海军认为,音著协是我国最早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其会员的作品来颁发作品使用许可和提起侵权诉讼。 背景音乐如何公平定价本案中,原告索赔3.5万元,这一数额在毛爱东看来太高了。他认为,扣除律师费和公证费1.2万元,这一索赔数额是权利人实际损失的3000多倍。 “这里确实有一个如何收费和如何确立收费标准的难题。最大的困难在于,由于收取作品使用费的交易成本过高,无法做到由每一个著作权人按其每一件作品来跟所有的使用人单独协商定价。”金海军指出。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编号:QJ-HT-0816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版权许可合同音乐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协议书(标准文本)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许可人(以下统称许可人):_________ 词著作权人:_________ 曲著作权人:_________ 演唱者:_________ 被许可人:_________ 许可人按照有关要求报名并提交许可人的参赛作品(以下简称:参赛作品),许可人的行为即表示许可人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本协议成立并已生效。 一、声明: 1、许可人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许可人的参赛

作品的权利,如果因为被许可人合理、如约使用本协议的权利而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许可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已经授权演唱者演唱参赛作品,并同意授权代表人参加比赛。 (3)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对参赛作品的著作权的份额,可以内部约定,但不得对抗本次活动中被许可人应当得到的授权和权益。 (4)其他参与填词、赋曲、配器、录音、制作的各方的权利,应当由词著作权人、曲著作权人、演唱者根据内部约定买断或者给与补偿,但其他参与方无权享有与参赛作品相关的任何著作权或邻接权。 2、被许可人保证: (1)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 (2)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许可人支付许可使用费。 二、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述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权利,并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报酬。 1、许可内容: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

基于Matlab的数字水印设计——基于DCT域的水印实现

摘要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技术是指用信号处理的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是不可见的,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或阅读器才能提取。数字水印是信息隐藏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随着数字水印技术的发展,数字水印的应用领域也得到了扩展,数字水印的基本应用领域是版权保护、隐藏标识、认证和安全不可见通信。 当数字水印应用于版权保护时,潜在的应用市场在于电子商务、在线或离线地分发多媒体内容以及大规模的广播服务。数字水印用于隐藏标识时,可在医学、制图、数字成像、数字图像监控、多媒体索引和基于内容的检索等领域得到应用。数字水印的认证方面主要ID卡、信用卡、ATM卡等上面数字水印的安全不可见通信将在国防和情报部门得到广泛的应用。 本文主要是根据所学的数字图象处理知识,在MATLAB环境下,通过系统编程的方式,建立并实现基于DCT域的数字水印加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含数字水印的嵌入与提取,仿真结果表明,数字水印算法具有有效性、可靠性、抗攻击性、鲁棒性和不可见性,能够为数字媒体信息在防伪、防篡改、认证、保障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关键词:数字水印;MATLAB;DCT

目录 1 课程设计目的 (1) 2 课程设计要求 (2) 3 数字水印技术基本原理 (3) 3.1 数字水印基本框架 (3) 3.2 算法分类 (3) 3.2.1 DCT法 (4) 3.2.2 其他方法 (4) 3.3 实际需要考虑的问题 (4) 3.3.1 不可见性 (4) 3.3.2 鲁棒性 (5) 3.3.3 水印容量 (5) 3.3.4 安全性 (5) 4 基于DCT变换仿真 (6) 4.1 算法原理 (6) 4.1.1 准备工作 (6) 4.1.2 选取8*8变换块 (7) 4.1.3 边界自适应 (7) 4.1.4 DCT变换与嵌入 (7) 4.1.5 恢复空域 (8) 4.2 嵌入算法扩展 (8) 4.2.1 RGB彩色图像三个矩阵的划分 (8) 4.2.2 八色彩色水印 (8) 4.3 水印的提取 (9) 4.4 仿真程序 (9) 5 结果分析 (14) 结束语 (16) 参考文献 (1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各种应用软件很多。不少计算机从业人员都自主设计软件,等软件完成后,就应该及时登记。这也是一种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要得到法律保护。软件的使用人可以查询著作权的真伪,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是指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经登记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信息进行软件全称、软件简称、软件版本号、著作权人、登记日期等进行的档案或主题查询。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二、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除北京地区设有软件著作权代办机构,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1、注册用户名(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修改、打印),用户名和密码一定要保存一下,以备将来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时要修改信息时所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填写的内容包括: (1)软件全称、简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情况(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下达任务开发); (2)原始取得权利情况、继受取得权利情况 (3)权利范围、软件用途 (4)技术特点(软件名称、用途、技术特点、开发的软硬件环境、编程语言及编程语言版本号、程序量、零售价格)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我国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的诞生给音乐界带来一个惊喜,网络的普及和应用又给数字音乐的发展带来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也随之而来,传统的版权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数字音乐是用数字方式来处理音乐,这种具有巨大商业前景的音乐市场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音乐的版权问题。数字音乐的市场中音乐版权不清晰,盗版泛滥,严重侵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应有权益。而网络发展的速度与对其法律保护水平的完善速度之间的差距问题一直存在,虽然技术上的反盗版措施能够取得一定效果,但是最终解决盗版问题还是需要立法和监督的,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虽然艰难但是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数字音乐入手,研究相关问题,试图找到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数字音乐搜索引擎版权 一、数字音乐概述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音乐是凭借声波振动而存在,在时间中表现,通过人类的听觉器官而引起各种情绪反应和情感体验的艺术门类,是人类创造的诸多文化现象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音乐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其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音乐的本质就是传统音乐的数字化。所谓的数字化技术是指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编辑、合成、存储、采用数字通讯技术加以传送,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的技术。[1]按照惯常的分法,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wav、mid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 (二)数字音乐的特征 首先,数字音乐是以数字格式存在和存储的,所以其特点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传输,可以很方便的拷贝、播放,并且音乐的质量不会下降。[2]其次,数字音乐是利用数字化技术而制作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各种简便、快捷的软件在互联网上随手可得,这就使数字音乐的制作变的较为简单。与传统音乐的创作相比,它不需要制作者具备深厚的乐理知识,即便是一个不懂任何音乐知识的人也可以利用各种软件直接将传统音乐制品转换为数字音乐。如利用软件将CD唱片直接转换为mp3等格式存在的数字音乐。再者,数字音乐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除了流行音乐、影视配乐、广告音乐等传统领域外,还在flash动画、网页设计等方面大显身手,甚至与我们日常交流密切的手机也有了数字音乐的用武之地,由此可知,在营销范围方面数字音乐也比传统音乐的营销范围广泛。 二、国内外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词曲创作人对歌曲有著作权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5.授权性质: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

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 摘要:民间音乐作品作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宝贵资源,必须予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经过对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以著作权方式对民间音乐作品实施保护无疑应是现阶段一种务实而明智的选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民间音乐作品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可谓当今国际上的一个难题,各国对于是否给予其法律保护,给予什么样的法律保护,即采取何种法律保护模式,具体如何实施这种法律保护,不仅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而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立法与实践。为此,曾有学者将此问题称为“法学界的歌德巴赫猜想”。而民间音乐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中最为活跃和最具代表性的一个部分,其法律保护问题更显突出,尤为值得关注。本文拟针对现实案例中涌现出来的几个重点问题,就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一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的适当选择及相应法律保护制度的合理构建有所助益。一、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 著名的音乐艺术家王洛宾先生在深入大西北民间音乐的宝库几十年中,历尽千辛万苦,搜集、整理和改编了大批优秀的民歌,但当其通过协议向台商“一次性卖断”其中的一些作品后,却遭到了中国西部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和音乐界人士的猛烈抨击,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也作出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论断。最终少数民族同胞和国家版权局无法为民间音乐进行法律保护找到适当的法律依据,王洛宾先生也没有办法对自己辛苦搜集、整理和改编的作品进行转让。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民间音乐作品保护的法律缺位已构成艺术作品流通的严重障碍,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2.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是: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赫哲族乡政府主张《乌苏里船歌》是由《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赫哲族传统民歌编曲而成,并非被告郭颂原创,应该定性《乌苏里船歌》为赫哲族民歌,并要求被告作出声明及赔偿损失。依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出的鉴定报告,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是:《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作品手法创作完成的,郭颂作为合作作者之一,享有对《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应该说,与“西部民歌风波”案相比,该案在解决民间音乐作品法律保护问题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不仅承认改编作者享有著作权,而且尝试着对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一些必要的救济。 3.其他相关案例 湖南的刘鸿志对电视连续剧《水浒》主题曲《好汉歌》产生质疑而进行诉讼,认为《好汉歌》抄袭了中原民歌《王大娘补缸》,后来《好汉歌》被判为原创作品;在英国,1960年代的“西部之家”民歌案也是一宗关于民间音乐作品权属纠纷的案件。英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当地流传多年的苏格兰民歌“西部之家”因无法确认其作者而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人都有权将其录制下来,而将其录制下来的成果不具有原创性,因而不能享有版权。在美国,1963年“KingstonTrio”案同样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属。在该案中,名为“KingstonTrio”的三重唱组合改编了一首他们认为属于公共领域的歌曲“TomDooley”,而没有提到这首歌曲的原创者——生活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山区的农民FrankProffitt和记录、整理、改编这首歌曲并发表于《美国民歌集》的民歌收藏家FrankWarner。法院最终审查判决三重唱组合的改编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即侵犯了《美国民歌集》印制版本中应当得到保护的著作权。(二)几个重要问题的提出 从上述诸案例不难看出,是否以及如何给予民间音乐作品以何种法律保护,是一个让各国都感到有些措手不及的新问题,但是又不得不认真面对并寻求合理解决的难题。总的来看,该

0105114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0105114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孔祥维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学院, 116023) 杨德礼胡祥培 (大连理工大学治理学院, 116023) 摘要全球迅猛进展的Internet网络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商机,数字技术提供了与原作品同样精美的复制品,但同时使得数字媒体的版权爱护咨询题日益突出。本文介绍了最新的多媒体版权爱护技术-数字水印的概念,在阐述数字水印的分类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数字水印为基础的数字作品版权爱护系统,并研究了数字水印系统的处理框架和数字水印算法。最后对数字水印技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数字水印数字产品爱护版权爱护系统 1 引言 随着多媒体技术和数字传输的迅猛进展,因特网和CD-ROM上的数字媒体应用正在呈爆炸式的增长。数字信号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能够对数字媒体(数字声音、文本、图像和视频)的原版进行无限制的任意编辑、修改、拷贝和散布,造成数字媒体作品的原创者庞大的经济缺失,并对数字媒体的安全权限提出了挑战,促使数字媒体的知识产权爱护和信息安全咨询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数字世界的一个专门重要和紧迫的议题。 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差不多上以密码学理论为基础的,采纳的传统方法是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密钥系统或公钥系统,提升加密、解密系统密级的方法是持续增加密钥的长度。据报道:56 bit长密钥的DES可在20多小时内攻破,因而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变得越来越不安全[1]。另外这种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方法,在将密文解开后就失去了保密意义;加密的密文还容易引起许多好事者的爱好,触发他们主动破译的激情。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较新的技术。已用于检验短信息的正式可靠性,尽管数字签名的标准已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与模式。首先通过分析法律制度中对赔偿方式规定的不足,总结不同的赔偿方式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所考虑的影响赔偿数额计算的各种因素,研究不同因素的特性以及在判决中所起的作用。最后提出完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期望能够对制度的建设和司法实践提供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赔偿数额高速发达的网络使信息的传递更加快捷,而音乐作品的传播更是摆脱了原有的以磁带、光盘等为媒介物,人们仅需要在网络中搜索或点击自己想要收听的歌曲或其他音乐作品,便可在几秒钟之内下载或是在线收听。如此快捷的获取方式大大降低了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成本,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服务的网站运营商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审查义务,使得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事件经常发生,并且难以制止。大量的侵权行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谋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知识产权经济的正常秩序。 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计算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第二,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第三,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在网络环境中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往往存在困难。音乐作品通常情况下主要是存储于光盘、影碟等有形载体中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在音乐作品的销售价格中,除去光盘、包装等物理材料的成本外,主要包含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以及音像制品权利人的经济报酬,而音像制品销售量的减少会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失。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而将其音乐作品在网络中传播,此行为是否必然导致相应的音像制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减少,没有定论。权利人因音像制品销售量减少而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确定。因此,在网络环境中,按照第一种赔偿方式进行计算,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弱。 其次,在网络环境中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音乐作品被网站收录或转载,并对公众提供相关服务。有些网站提供免费的视听和下载服务,有些网站对音乐的下载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从网站上下载彩铃或铃声到手机,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有些网站利用音乐作品的点击率而扩大其知名度,再利用其较高的知名度获取其他利益。不同的网站服务商有不同的获利模式,其实际获利因网站经营模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擅自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服务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并不会公布自己网站的获利情况,或是修改网站中音乐作品的点击量或下载量,从而隐瞒自己的实际违法所得,对法院的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最后,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官可以在五十万元额度以下,按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自由裁量。但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哪些具体情节,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每一个具体情节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标准,不同的情节在认定赔偿数额中所占的比重有多大,只能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情自行把握,主观性较强。由于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著作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面临诸多的困难。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与司法实践

版权保护与数字水印技术

版权保护与数字水印技术 作者:伯晓晨沈林成常文森 中国古代印刷术的发明第一次使数字作品的大规模复制成为可能,印刷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最终导致了现代版权制度的建立。综观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版权制度与传播技术之间总是存在着微妙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传播技术的革命和传播方式的进步始终是推动版权制度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版权制度又对保护和促进传播技术的推广与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个世纪以来,无线电广播、电视、录像等新技术的产生都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过版权保护的困难,但最终都被版权制度所吸收和规范。近年来,数字化技术和Internet的飞速发展,在最大限度地拓宽权利人利益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版权的危机。数字化技术精确、廉价、大规模的复制功能和Internet的全球传播能力都给现有版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成为困扰各国政府、法律界、艺术界和计算机科学家的难题。 数字技术与Internet的挑战 ----现代版权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出现了专门的版权保护技术。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与技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当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时,技术手段就用来弥补法律的不足。随着多媒体技术特别是声像数据压缩技术的发展,CD音乐、VCD/DVD影碟、电脑动画等数字化产品走进了人们的生活,Internet的迅猛发展更为数字作品的广泛传播创造了条件。相对于其他版权保护对象而言,数字作品有一系列突出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很难得到现有版权制度的保护。 ----1. 低廉的复制代价 ----绘画、雕塑、书法等传统艺术品的复制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以至于一些赝品本身也具有相当高的艺术价值。但对于数字作品来说,即使是大批量复制,也不过是举手之劳。一幅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电脑绘画作品,只要成为网页的一部分,在短时间内就会产生成千上万份拷贝,以至于无法分清谁是创作者,谁是复制者。廉价的复制不仅导致了盗版的猖獗,也给追查侵权行为造成了困难。 ----2. 司法鉴定的困难 ----针对纸质文书和传统艺术品的真伪辨别,目前的司法鉴定技术有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如纸张鉴定、笔迹鉴定等。而对于数字作品来说,原作与复制品百分之百相同,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鉴别的可能。虽然文件本身还会携带诸如修改时间、所有者姓名、读写密码等附加信息,但这些信息很容易被篡改,只能构成一种脆弱的保护。原创者不仅可能“有理讲不清”,而且可能反遭诬告。因此,数字作品侵权的取证工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的一个棘手问题。 ----3.篡改方便 ----对传统艺术品来说,篡改或引用是非常困难的,很难想像谁能够将达芬奇的油画剪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软件著作权申请要分两步走: 步骤一: 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 材料要求: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面 连续30页、后面连续30页组成,不得多于或少于60页。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备注: 1、所需要的4种材料,按照上述1234的顺序排列,不要装订,用夹子夹好,即可送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 材料初审不通过,会被打回,红字是说明,请务必按照红字的规定来准备。 2、文档中要保持软件名称统一 步骤二: 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 所需时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 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 备注: 初审每次最多审6份,超过6份需要取两次号分两次办理 办理方式: 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09-03-18 08:51:38 【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 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探析 ——我国首例背景音乐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李祥君[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这一问题的凸显则是步入新世纪以后的事情。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美廉美”案的作为首例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的意义重大,甚至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媒体和民众激烈的讨论,笔者试图借助本文就背景音乐侵权的几个基本问题做一下探讨。 [关键词]:背景音乐侵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 一、案件回顾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超市购物的时候商家播放的各种各样的背景音乐会时刻回荡在我们的耳边,或是当下的流行歌曲,或是东西方的经典民歌,给消费者一个愉悦的购物心情,同时也提高了超市的品味。地处北京的美廉美超市也不例外,其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背景音乐在超市里播放。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针对未经授权使用该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6500元。2009年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美廉美就其使用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1200元。其实类似案件早在2003年的时候就以出现,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以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长安商场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但该案以双方和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诉告终,没有形成生效的法律判决。“美廉美”案于是作为我国首例做出判决的超市背景音乐侵权案载入史册。美廉美被判侵权败诉其意义绝不局限在个案的探讨,它意味着曾几何时商家们免费使用的音乐作品不再是“免费的午餐”,音乐著作权保护的触角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二、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的法律分析 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使用费呢?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界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二是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12项具体的权利。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的就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得知,“表演”一词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对“表演”的界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直接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 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即通常称作机械表演。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就属于这种机械表演,所以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使用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就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许可使用费。 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著作权法在给予著作权人的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欣赏,那么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那么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关键问题就是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的理解,这里的个人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甚或推而广之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美廉美超市。音乐所

版权-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申请和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的音乐网站开始了音乐收费的模式,音乐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在注册之后,其他人使用该作品需要获得音乐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那么,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已经保护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注册及保护期限的讲解。 相信大家可能会听过多米音乐,多米音乐曾经也是国内知名的音乐播放器,在2014年时,多米音乐有超过2000万月活、470万日活用户。 随着国内音乐版权开始规范、相关政策陆续下发,多米音乐因“不再能够获得音乐许可证”,很多音乐成为“无版权”音乐,版权的缺失,失去了大量的用户,经营状况日下。 1、音乐著作权怎么申请? 可以在MORP数字音乐在线注册系统进行音乐版权的注册,该系统可对音乐的词、曲、编曲、翻唱等音乐作品进行在线的版权注册。 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

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2、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音乐著作权也属于著作权的一种,适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指的是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音乐作品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音乐播放平台更应当重视音乐著作权,而群众在听歌时也要注意购买版权,听取有版权保护的音乐,为维护知识产权尽一份力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2

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授权使用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是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的拥有者或授权代理人,乙方为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演唱者及录音制作权利者,双方就本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利归属及授权转让使用方式签定本和约。 一、授权范围及性质描述 1.授权作品:甲方拥有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合法的词曲著作权: (具体授权曲目见附件一) 2.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年。 3.授权地域:全世界地区 4.授权方式:独家专属授权。 5.授权性质:(可选项) A: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本合约之作品的词、曲使用权。 B:乙方同意从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向乙方授予以乙方名义打击各种侵犯本合约之作品的不法行为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C:以上两项授权的性质都为独占许可使用或独家代理。甲方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内容、地域范围和期限范围内,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

D:乙方对于本授权音乐作品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使用权,并且在乙方将本音乐作品制作表演成音乐成品之后所获得所有途径的商业利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E:甲方具有本音乐作品永久、全世界范围的词曲著作权和署名权。 F:在和约授权限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乙方拥有本音乐作品独家专属使用权,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处置本合约之作品。当时间超过授权限制期限后,既从年月日开始,乙方依旧拥有本协议授权作品的词、曲使用权,但是非独家专属。 G:甲方为乙方特别制作的本协议授权作品的编曲、伴奏内容,乙方拥有永久、全世界范围的独家专属使用权,可用于一切商业、发表、传播、发行等途径,甲方不得自己使用、处置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商业收益,永久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都不参与利益分成。 二、授权内容 1、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使用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词、曲内容即授权的词、曲著作权权利种类为:包括但不限于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种类(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出版权、发表权、汇编权等)。 2、乙方保证充分尊重甲方对本合约之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3、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在任何渠道发表、传播、经营。 4、甲方同意乙方在适当的范围内基于合理使用之目的自主对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做适当修改或授权做适当修改。 三、授权作品的交付 1.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一月内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乙方交付乙方认可的本协议涉及音乐作品的 词、曲成品内容。 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就授权音乐作品向乙方出具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文件 作为本协议附件。 三、权利保证 1.甲方保证对授权内容拥有合法词曲著作权,并保证授权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侵犯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