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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旅行社责任险的风险转移

案例一:旅行社责任险的风险转移
案例一:旅行社责任险的风险转移

旅行社责任险的风险转移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甲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05年9月10日,甲旅行社与游客王某订立一份前往云南旅游的合同,因游客少而不能组团,甲旅行社与云南当地的乙旅行社联系,由乙旅行社安排包括王某在内的游客在云南旅游。甲旅行社向乙旅行社发去确认函,明确应付的各项费用金额。9月18日,乙旅行社的旅游车发生车祸,导致王某左腿骨折。王某治疗结束后对甲旅行社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费用8万元并退回旅游费,旅行社将索赔资料转交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争议焦点:

本案保险标的——甲旅行社的赔偿责任,是否已经转让给乙旅行社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此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属于国家旅游局部门规章,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含义也不明。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旅行社将王某等游客转让给乙旅行社,虽然未经旅游者书面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成立。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甲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在转移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并依法变更合同,保险公司依法对本案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甲旅行社的安排,王某由乙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甲旅行社还向乙旅行社发去确认函,明确应付的各项费用金额,应当认定甲旅行社

与乙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甲、乙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一种委托关系,而不是转让关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甲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并没有转移,不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甲旅行社还应继续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旅行社没有上诉。甲旅行社的保险公司承担了保险责任,并对乙旅行社进行追偿,最终由乙旅行社的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甲旅行社是否向旅行者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合同是否进行了转让,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旅游合同转让的观点成立,则符合上文所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甲旅行社不承担保险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旅游者王某是债权人,甲旅行社是债务人,如果甲旅行社向乙旅行社转让债务,应当取得王某的同意。本案没有订立债务转让合同,也没有王某的同意,旅游合同转让的观点不能成立,甲、乙两个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旅行社案例分析

1.53名游客在寒风中被“晾”6个半小时 由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53名游客,于1998年9月13日凌晨许被“晾”在高速公路上长达6个半小时,饥寒交迫。但是安排这次行程的旅行社经理至今拒绝道歉,反而满不在乎地说:“有事你们告去。” 9月12日,香港歌星谭咏麟在上海举行演唱会。这家旅行社在当地报纸上打出广告,组织歌迷到上海观看演出,并可当夜返回。歌迷每人交了160元交通费及购买门票数百元,参加此次旅游的共有53名游客,乘坐一辆破旧的大巴兴致勃勃地赶往上海。 晚上11时30分左右,歌迷们看完演出后离开会场,却发现自己的车上没有座位,经了解才知道旅行社同去的另一辆面包车空调坏了,乘客们都挤到大巴车上,结果协调了半小时,到零点左右,大巴车才踏上返程。 游客们反映说,凌晨2点左右,车到无锡、苏州交界处,许多游客都到一股焦味,接着车就开不动了。司机、导游先后下车察看,但没有任何人向游客解释,直到两个小时后即凌晨4时左右,游客才被告知车坏了。 由于刹车系统损坏,沪宁高速公路交警队无法将车拖走。交警考虑到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而这辆车尾灯亮度不够,要求大家都要离开车,站到隔离栏外的斜坡上。众人又冷又饿,在寒风中发抖,苦苦等待旅行社派车来接。但直到13日上午8时30分,这家旅行社才派来一辆“跑起来浑身抖”的旧公共汽车,将冻了一宿的游客接走。愤怒的游客到达南京后,随即来到该旅行社向总经理反映情况,但直到第三天下午,游客们才见到该社负责人。游客要求旅行社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伪劣商品两倍赔偿的条款,给予每名游客300~400元的赔偿。总经理表示:此事纯属意外事件,旅行社只参照长途客运业的有关规定,赔偿每位游客30~40元。 在走访该旅行社总经理时,他认为汽车中途抛锚责任百分之百应由出租车公司来负。 (分析)本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实例,该旅行社组织的这一次旅游活动是相当失败的,其失败的原因在于缺乏责任感,缺乏严密的组织协调能力,出现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互相扯皮的现象。 1.该旅行社在组团一开始就缺乏认真的态度,没有与汽车公司协作好,游客刚一上车就能闻到一股焦味,这就是可能造成投诉事件的开始。 2.在出了问题后,没能及时与游客沟通,没能向游客解释原因,及时道歉。当游客被困于沪宁高速公路的时候,旅行社应及时派车接回游客,减少恶劣的影响,可是该旅行社直到次日才派车将冻了一夜的游客接回。

旅行社责任险怎么买多少钱

旅行社责任险怎么买多少钱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市民出游频率不断提高,出游地点也越来越多,相应出险几率会随之增加。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在各地旅游景区人数井喷的同时,旅游安全问题也不断出现。为降低各类意外风险对游客人身和财产的伤害,国家旅游局明确要求“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由此也可以看出,旅游责任险怎么买是由旅行社负责的,消费者不需要自己去办理。 之所以说旅游责任险怎么买应当由旅行社负责是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其实最 终的受益者是旅行社本身。旅行社责任险进行赔偿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当游客遭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因旅行社的责任而造成的,才会赔偿。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或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以及一些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的。 现在很多市民都会选择跟团去旅游,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想法:旅行社会投保责任险的,旅客就没有必要自己再购买旅游保险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旅客个人的各种意外风险,是责任险无法替代的。所以,各位旅客应当根据自身的需求去选择合适的旅游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主要承保旅行期间游客本人发生的意外事故,一般由消费者自愿购买,但旅行社也应该提醒游客选择旅游意外险来增加保障。 与旅游责任险怎么买相比,旅游意外保险就需要游客对当地保险公司的了解和认识了,选择保险应当慎重考虑,务必切实符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普通人一般只需要投保一份额度适中(如20万元)的意外险就足够了;交通意外险更适合经常出差的人;偶尔出远门的旅游者,可以选择专门的旅游意外险,不但保额高、保费便宜,有些还能提供紧急援助服务;至于航空意外险,则适合每年坐飞机次数在4~5次以下的人。 旅行社责任险多少钱 旅行社责任险顾名思义是旅行社投保的保险,投保人是旅行社,它只针对旅行社在带团出游的过程中,由于旅行社的过失疏忽等造成的意外情况进行赔偿,至于旅行社责任险多少钱的问题游客不必担心,因为这部分费用是由旅行社来承担的,旅行社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是一年的,游客需要了解旅行社责任险涵盖的保障范围才是最重要的。 通过我们上面的介绍游客已经了解旅行社责任险只有认定是旅行社的责任 才会对游客进行赔偿,那么如果不是旅行社的责任难道游客只有自认倒霉?有没有游客可以自行选择的保险,这样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游客也可以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只有这样,游客才能做到出行无忧。专家指出旅游保险除了旅行社责任险还有旅游意外险,一旦游客因为自身原因对自身安全或财产造成什么损失,都属于旅游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当然选择旅游意外险的时候,游客也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如旅游的目的地,是国内还是国外,是平原内陆还是前往高原地区;还有旅游的项目等,您只是普通的观光还是进行一些户外挑战运动等,不同的旅游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2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旅行社合作协议合同(一)

旅行社合作协议合同(一)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很荣幸得到贵社的信任和支持,欢迎加入到x客户的行列,现就乙方介绍宾客至甲方消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特惠价格(人民币): 房型 门市价格 平日优惠价 假日特惠价 (间或以上) 团房 (间或以上) 散房 团房 (间或以上) 散房

备注:1、节假日包括国家规定的节日(指春节,五·一,国庆,元旦假期等节假日) 二、订房细则: 1、乙方每一个团队入住数在间以上方可给予团队特别优惠价; 2、乙方每团入住数满间可免费半间,满间则免1间; 3、订房需将详细资料通过双方盖章或业务负责人签字传真确认方可生效;双方公章及业务负责人签字式样附后。 4、乙方应提前订房,收到乙方订房通知,甲方在30分钟内务必回复传真确认。 5、甲方确认好的订房,不得因为任何原因临时取消,取消必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但所带来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乙方将订好的房间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要收取房费的30%作为赔偿。 7、甲方不得降低乙方所要求订房的标准,否则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8、甲方给乙方的酒店价格必须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有竞争优势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或者追索超额房费。 9、如因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使团队不能入住,甲方免收乙方客房损失费。甲方对乙方入住客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0、甲方必须将酒店的真实情况告之乙方(如维修,周边环境改变等),否则所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1、付款方式:(注:入住时还需适当交纳一定的杂项及房费押金)。 12、甲方开户行: 甲方全称: 帐号: 三、提示条款: 1、本协议中的合同价乙方不得对外泄露,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取消乙方的特种优惠待遇。 2、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合约,乙方不得给第三方使用,若违约,甲方有权利提出终止合约。 3、在高交会期间不执行此优惠价格,具体房价另议。提前15天书面告之乙方,否则视同以上优惠价格。 4、合约自签订之日起至XX年月日,期满双方同意可续约。 5、甲方提供的价格基本上不予变动,但甲方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本着与乙方协商的原则,在合约期满后,可能对以上的房价作出一些合理变动。 6、由于人力不可抗的原因,致一方或双方不能履约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区别很大

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的区别很大 “你们合同里不是写了包含‘旅行社责任险’?别的不上了,没必要。”5月13日下午,北京某旅行社门市,正准备签合同的郭先生拒绝了旅行社向他推荐的“人身意外险”。由于将带着家里老人一起出游,他研究得很细:宾馆在市区的什么位置,每天的行程和购物安排各是几个小时;但对于该上什么样的旅游保险,他却和大部分游客一样完全“没概念”。 今年以来,境内外旅游事故频发,但其中投保人数却寥寥无几。记者从一些京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了解到,约有7成左右的旅客根本不投保人身意外险,约有9成旅客分不清旅行社责任险和游客人身意外险。 误区 拒购“意外险” 9成游客没保障 记者走访多家旅行社发现,绝大多数游客只重游览胜地,极少主动问及保险问题。“好几年才出去玩这么一回,不会出什么问题的。”许多客人如此表示。“我们会对每一位客人推荐人身意外保险,但能接受购买的游客还不到10%。主动询问和购买的就更少了。”迈途国旅总经理助理郭彧告诉记者。 但是,对旅游保险“没概念”的也不仅仅是游客。记者分别致电多家旅行社的报名热线,接线员对观光线路解释得头头是道,但一谈及保险问题却往往含糊其辞;“团费里应该是有旅行社责任险,赔付标准最高20万元,但具体细节我们也不清楚。”再追问“人身意外险”和“责任险”有何区别,大多数接线员回答“不知道”。 正解 团队游应首选 “人身意外险” 大多数旅行社都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这让许多游客感到“很放心”。殊不知,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有着很大区别。 “旅游最好要投保人身意外险。”美亚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于璐巍告诉记者,旅行社责任险,保障的是旅行社责任,只有当由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才给予赔付。而商业旅行意外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只要旅行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除外责任”外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就要赔付。

旅游险

旅游险

旅游险易被忽略:出游前你买旅游险了吗? 短期旅游时你会买保险吗,五一假期将至,旅游的市民关注的热点,但旅游保险常常被忽略,即使购买了保险也蒙查查不了解具体保障的范围,以致保障受损。 旅游险易被忽略 假期接踵而来,很多准备出游的市民纷纷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事宜。 在采访中发现,以往很多市民出游为了省钱,多数不选择购买旅游保险,甚至还有很多人认为参团旅游,一旦出事,旅行团将需要承担责任。一家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肖小姐告诉记者,热门的旅游线路参加的人数多,但是买保险的最少,而相对较冷门的线路,为了保险起见反而购买保险的人多一些。该工作人员透露说:“到旅行社参团出游的旅客,极少数会主动提出购买旅游保险,往往是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旅客才斟酌购买。” 那么到底购买旅游保险之后,保险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某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称,在出境游中出现意外事故,并非只要游客投保了就可以获得理赔,而是需要看看发生事故的性质才能确定是否理赔。据了解,一般出境游旅途中遭遇恐怖袭击、参加高危运动等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出游前核对保障范围 在旅行合同中一般会涉及两种保险,一种就是旅行社责任险,而另一种则是旅游人身意外险。其中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强制旅行社购买,这种险种的投保人、被保人与受益人均为旅行社而非旅客。 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去年5月,新的《旅行社条例》颁布实施后,旅游人身意外险已成旅客自愿购买的险种,总体保险金额中又分意外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额及丧葬保险金额三部分。 对此,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提醒,对比境内游与境外游的保险,两者出行天数不同、保额不同、保障范围不同,价格也不同,因此游客与旅行社签订合同之前,也就是投保时应关注保险的免责条款、免赔金额和保障范围。 TIPS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情况中值得特别提醒的有两条: 1.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2.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大二学习笔记【旅行社管理】旅游质量管理及旅游投诉案例分析(3)

2、对旅游合同转让的几点思考 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黄恢月 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特指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的合同。 所谓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旅游合同签订后,由于出现了某种状况,旅行社无法按时成团,或者是旅游者不能随团旅游,不论是旅行社,还是旅游者,假如无法按约履行旅游合同,就面临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考虑到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既成事实,为了规避风险,旅行社、旅游者都会采取合同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违约带来的经济赔偿损失。旅行社通过将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旅游者则通

过将自己的出游权转让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所以,旅游合同的转让包括旅行社的转让和旅游者的转让。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包括接受转让的旅行社和其他旅游者。在讨论该话题前,先看两则旅游投诉案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旅游合同转让的理解。] 案例一、某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合同对住宿的约定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合同签订后的第四天,由于旅行社未能招徕到足够的游客,旅行社取消了团队行程。旅行社通知王先生,请他随另一家旅行社去内蒙旅游,并且住宿已经变更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

王先生拒绝了组团社的要求,并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二、游客张先生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旅游合同。由于有重要客户需要接待,张先生无法按约前往旅游。根据合同约定,假如张先生就此放弃旅游,损失会很大。张先生向旅行社提出,由张先生的朋友李先生顶替该名额。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旅行社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这两则案例,较为典型地反映了旅游合同转让的特征,从中折射出旅游合同转让所包含的以下几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6版) [2007-11-2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紧急救援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第三条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和紧急救援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旅游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雷击、暴雨、洪水、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二)旅游者的犯罪或自身疾病; (三)旅游者不服从旅游区或旅游团管理规定; (四)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条旅游者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第十一条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旅游保险合同书

旅游保险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

国外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宏观作用理论研究

国外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宏观作用理论研究 一、引言 证券化(securitization),这个可以将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新产品,在最近几年发展非常迅速,截至2006年,全美一共有万亿美元的抵押贷款证券化(Keys et al., 2008)。这种金融创新因具有风险分担和银行资本成本减少等优点而被广泛的倡导。然而,就在2005-2007年期间,美国的次级房屋抵押贷款市场的违约率就上升了50%,引起了全球的对于证券化新的评论(Stiglitz,2007)。对于当前金融危机的爆发,除了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过度的竞争等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系统中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产品的使用(其中信用风险转移工具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化就是这些工具的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CDS、CDOs等用来进行信用风险转移的信用衍生品。 传统理论认为,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主要有5种:信用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预防、规避、转移这些风险,就有了金融衍生品的产生。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0年,当时的衍生工具为金融机构有效转移利率、价格和汇率风险,并加强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然而,信用风险转移的工具却是在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在相关的文献中,大多肯定了信用风险转移(credit risk transfer, CRT)市场的发展能对市场参与者带来收益(尤其是多样化收益),有助于整个金融环境的发展,但也都提到其可能成为导致金融系统不稳定的因素。鉴于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产生的各种作用及影响,笔者将从“宏

观层面信用风险转移市场作用及影响”角度出发,对相关文献加以综述分析,为我国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发展提供参考,并提供实践发展方向。 学术界关于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宏观作用及影响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对可贷资金量和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和对金融系统稳定及社会效益的影响。因此,文章将按由低到高、从局部到整体的逻辑顺序,先从宏观作用层次较低、属于局部具体问题的可贷资金量与货币政策操作和金融监管两个方面对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作用进行分析,再从宏观作用层次较高、考虑全体市场、系统与社会效益对信用风险转移市场的作用进行研究,对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和评价。 二、对可贷资金量和货币政策操作的影响 信用风险转移市场宏观作用首先影响到的是货币资金方面。CRT对于可贷资金量有正面影响,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得以解释:一是因为CRT市场的出现使得像保险公司这种原本不可以发放贷款的机构加入到信贷市场中,增加了信贷市场中贷方的数量;二是银行可以通过信用风险转移市场更容易地将风险转移出去和满足资本金监管要求,贷款意愿从而增强。可贷资金量的变化会进而影响货币政策操作的效果。 对于可贷资金量的影响,Cebenoyanz and Strahan(2001)利用美国1988-1993年间的数据检验了贷款销售对银行发放贷款和承担风险的影响。贷款销售活动在提高银行灵活性(持有相对较少的低收益高流动性资产)的同时也降低了其风险厌恶程度,结论是那些通过买卖贷款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银行可以以较少的资本金发放更多的贷款。此外,Loutskina(2005)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实用版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甲方(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时止。三、保险责任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五、赔付比例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

支付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其他 1、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3、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附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旅游人身意外保险预约单(略)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旅游管理案例分析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2008年10月21日案例十一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案情介绍 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情评析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 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案例十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 案情介绍 甘肃某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向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于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案例分析 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9月12日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9月12日前,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该合同方能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在9月11日之前,旅行社与商贸公司就车票手续费及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2602)参考文本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2602)参考 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GF-20xx- 2602)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 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 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 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

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

旅游文化案例分析

关于旅游和文化融合发展的思考 —以四川阆中古城为例 一、前言 人类自存在旅游活动以来,文化也在不断地改变,如何将商业旅游融入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保护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和创新以适应当代社会发展至今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本文以四川阆中古城为例,简要提出相应的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旨在和众多旅游研究者进行讨论和分享,为旅游学的发展和理论研究提供一些参考。 二、基本情况 、地理位置 阆中古城位于四川盆地北部、地处嘉陵江中游,是一处被嘉陵江所环绕的风水宝地阆中古城。建成至今,已有多年的历史,是四川保存最完好古城,与云南丽江、山西平遥、安徽歙县齐名,名列中国四大古城之一。以低山丘陵地貌为主,复原面积平方公里。辖个乡镇、个办事处,人口万,其中城区人口万。 阆中以风水奇特见长。古城处于大巴山脉、剑门山脉与嘉陵江交汇处,水绕三方,整个嘉陵江是呈“”形化绕着古城,呈龙腾虎跃之势,处处体现“天人合一”的理念,还有建筑学、地理学各个方面等因素,风水文化无处不在,因而阆中古城有“阆苑仙境,风水宝地”、“阆中天下稀”等美誉。同时,由于阆中在古代时盛行对风水文化的研究,所以阆中古城也被誉为最大的“风水古城”。 、交通状况

阆中古城距离四川省会成都大约公里,国道线和省道线穿境而过,并交叉呈十字型辐射全市。成南高速、渝南高速的贯通和即将启动的广元—南充高速已列入阆中的“十一五”规划;嘉陵江环城而流,国家二级民用机场正在建设之中;兰渝铁路也在阆中设立二级站。 、旅游资源 阆中历史悠久,新石器时代,阆中已有先民生息。战国中期为巴国国都。阆中作为由秦入蜀的交通要道和陕、甘、鄂、广、等地的商品集散地,以其险要的地势,便捷的交通,丰饶的物产而成为川北经济、军事重镇。清朝初年,阆中为四川临时省会达年。是历代川北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中心。 阆中至今仍保存着平方公里唐宋格局、明清风貌的古街古巷,处精致的古院落。多处人文景观,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处,国家级文物余件。主要景点有布局严谨、古朴典雅的张飞庙;有唐代大佛、大象精舍、黄家亭子、状元洞、紫薇亭将相堂、明代白塔组成的东山园林。修筑阆中古城之时,颇讲风水,其选址、布局均契合中国古老的风水理论,是龙、砂、穴、水、向等各种因素的结合,棋盘式的古城格局,是融合了南北风格于一体的建筑群,形成“半珠式”、“品”、“多”字型等风格迥异的建筑群体。 四川常说巴蜀文化,而阆中则是巴人活动的中心地区之一。在漫长的历史中,阆中逐步形成了遐迩闻名的华夏本源文化;风水文化;以落下宏为代表的天文文化;以汉恒侯祠为代表的三国文化;以清代考棚为代表的科举文化;以巴巴寺、大佛寺为代表的宗教文化;以巴

2014-2016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费率机制 一、基本险保险费 1、基本险基础保险费 (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责任限额组合二: (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责任限额组合一: 1

责任限额组合二: 2、基本险保险费率调整因子 a.“全年旅游组织、接待人天数”调整因子 2

b.“旅行社业发展水平”调整因子 注:以投保旅行社总社注册地所在地区适用调整因子。 c.“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因子 d.“赔付率”调整因子 续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根据其以往年度统保示范产品赔付率在续保时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注:“上三年度赔付率”公式明确为“上三年赔款总和/上三年保费总和”。 “上三年”明确定义为“连续投保的上三个自然年度;首次投保不足一年的, 3

按一年计”。 赔付率=(旅行社以往年度已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未决赔款金额)/旅行社以往年度实交保险费,已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已结基本险案件的赔款金额(需要扣除通过追偿追回的赔款),未决赔款金额指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对旅行社未结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与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基本险费用类案件预估的最大可能赔款金额之和。 e.“以往赔偿记录”调整因子 首次投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适用下表对保费进行调整: 注:以往出险赔偿最大金额倍数,是指旅行社以往三年内各年度中年出险赔偿总额的最大值,与首次投保年度旅行社投保本统保示范产品基本险对应档次基础保费的比值。 f.“附加险投保”调整因子 g.“风险管控”调整因子 旅行社的评优等级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评级/评价标准为准,并按照不超过12%的优惠比例分档执行。优惠比例不同档次级差应科学合理。享受本调整因子优惠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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