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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

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流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

保险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保险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保险柜生产项目 2、项目性质:新建 3、建设单位:宁波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4、建设内容 宁波朝友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投资784万元,向宁波泰佳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租用其位于北仑大碶普陀山路28号的厂房,从事保险柜的生产,投产后可达年产保险柜25000台。宁波市北仑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仑发改备【2015】30号”文件对该项目备案登记。 二、本项目对周围环境主要影响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刮灰废气、喷塑粉尘、烘干固化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金属边角料/金属粉尘、生活垃圾;噪声主要为生产及辅助设备运行噪声。 三、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1、废气治理 焊接烟尘:在各焊接工位上方配置移动式吸尘罩,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统一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确保焊接烟尘排放浓度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限值。 打磨粉尘:主要成分为金属尘屑和磨料的纤维尘,基本在操作工位附近自然沉降,经收集后与金属边角料一起外售。 刮灰废气:①干燥有机废气:加强车间通风。②打磨粉尘:加强粉尘的清扫收集工作,减轻粉尘对车间环境的影响。 喷塑粉尘:将喷塑线及固化炉布置在独立密闭的车间内,喷塑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喷涂室自带的滤芯回收系统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确保粉尘排放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固化炉固化有机废气:主要影响车间内环境,烘道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后经由15m 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天然气燃烧废气:天然气属清洁能源,燃烧后产生少量二氧化氮、烟尘等大气污染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办理地点及时间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浦东新区世博地区开发管委会、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分中心、国际旅游度假区 地址: 1、浦东新区市民中心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1、68542222-88277;2、60893790;3、68800000-107; 4、50797128; 5、68588980; 6、68396761; 7、68003694; 8、20991078; 9、68102086; 10、58698715;11、68286637,传真:50186105,电子邮箱: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5757614.html,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为正式件。复印件需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 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 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

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三)适用罚则条款: 1、《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五十六、六十一、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十二条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实施机关 市环保局、区县环保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电子文档通过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八、办理地点 朝阳区霄云路1号,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区环境保护局窗口 九、办理时间 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朝阳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项目60日内、报告表项目30日内、登记表项目15日内 承诺时限:报告书项目25工作日、报告表项目15工作日、登记表项目10工作日 十一、办理科室 审批科 十二、办理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电子文档

3、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该项目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核准的说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准予备案的有关文件 4、提供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非办照类项目)或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建设单位为非个人,还应提供建设单位的执照复印件) 5、提供规划条件复印件(建设类项目)或产权证明(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需提供项目所在房屋的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协议复印件 6、拟建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图、周边关系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7、拟建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或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8、污染物治理方案及治理合同复印件 9、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意见 13、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注:《法人委托书》、《行政许可申请表》下载方式:登陆朝阳区环保局网站-下载中心-建设项目审批中下载 十三、确定环评文件类别及网上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和难点

. 精品 序号 重点 难点 1 对于不同的环境影响,编制不同分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全面评价或专项评价。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中要求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4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机构应获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和资质证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5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6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力度不够,论证会、听证会等流于形式。 7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地区间责任和义务和划分。绝大部分环评问题都与跨行业有关。 8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 9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后续的跟踪检查监督及责罚仍然缺乏。 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质量参差不齐,项目可研深度不够。 11 有些可研编制文本质量较差,环评关注的问题没有交待清楚,具体工作不规范,环评工作未能达到《环评法》要求,不注重实质,流于形式。 12 环评业务量较大,环评从业单位及人员较少,专业人才稀缺,挂靠严重,部分环评工程师业务能力缺乏。 13 新环评导则环评精度提高但仍有空间。 14 不注重实质,流于形式。部分环评文件的这部分内容是东抄西凑完成的,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15 违法成本仍较低,奖惩制度待改进。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目的 为提高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水平,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环评报告审批工作全过程进行控制,确保此项工作做到依法管理、科学规范、便民高效。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区环境保护局对中站区行政区域内,依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属于县级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包括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工作(已列入委托县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除外)。 工作职责 行政事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材料受理、公示和审查;负责对审批材料出具受理单和审批意见;负责审批意见的付印、送达和存档和移交工作。 工作程序 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批的工作流程见下图 不合格 不同意 说明原因 初审 受理、公示 提出审批意见 书面说明 发文、公示 行政相对人申请 资料存档 拟批复、公示 首席代表签发

程序说明 行政相对人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批版,含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纸件份和电子版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纸件份)。 行政事项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对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进 行初审:一方面对照技术评审意见检查环评报告修改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检查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表》是否落实。 行政相对人递交的资料齐全后,行政事项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进行受理,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受理公示。 建设项目环评办理事项,由行政事项服务大厅环保局窗口具体承办,提出审批意见,并进行环评报告拟批准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满后,报首席代表审批。 首席代表签字审批后,进行环评报告批复后公示。 行政事项服务科将审批意见回复行政相对人。 将审批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归档入库,并移交相关科室。 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 .符合报批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版)、报告表(报批版)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承诺时限: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办理此项目不收费。 依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流程

建设项目环评流程附件1

附件2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建设项目 环保审批工作程序说明 “环评”执行情况检查 局监察大队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历年来“环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履行“环评”手续的违法单位依法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对限期不履行的单位和私营、个体业主,依照法律程序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补办“环评”手续。 窗口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交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一、申请报告(内含建设单位名称,拟建设地址、总投资、主要生产产品、规模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保篇章); 三、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 现场勘察 窗口受理申请后,当日反馈到新项目办,新项目办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勘察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选址、选项、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对处于环境敏感区,可能严重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项目确认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及设备制度,由新项目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分管局长审批认可后,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项目确认单。对不宜建设的项目,写出书面通知,由窗口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建设单位填报)。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周围环境现状(人文、经济、遗产、文物保护、水文、气象、环境质量现状等); 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环境保护拟采取的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评估结论。 环境风险评价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环保局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登记表项目)

3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登记表项目) 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环保局窗口 3、受理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窗口电话:86785158 二、收费名称、依据、标准:不收费 三、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按并联程序办理受理和审批手续。 2、不属于并联审批事项的,由综合窗口转环保窗口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3、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4、审核申报资料; 5、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局领导签发;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两份及电子版。 2、备案、审批项目需附发改委许可文件。 3、核准项目需附规划部门初步选址意见书。 4、特殊项目需附其它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六、备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在环保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2、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3、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七、办理流程(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 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说明不予受 理的理由。 3、首席代表审核签署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责任人:赵元伟电话:86785244 4、分管领导审定签发(1个工作日) 责任人:颜昊联系人:赵元伟电话:86785244 5、窗口发放审批文件。(0.5个工作日) 责任人:袁杰电话:86785158 经审核,属于并联 审批事项的,综合 窗口按并联程序办 理受理手续。 不属于并联审批事 项的,到环保窗口 办理受理手续。 1、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0.5 个工作日)责任人:袁杰电话:86785158 2、审查申报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2个工作日) 责任人:孟晨赵旭东电话:86785244 86785241 需要整改的,申请 人根据意见限期整 改。(办件计时暂 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书 : 我局对你单位申办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许可条件 1.必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及地方淘汰或禁止范围; 3.必须符合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必须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必须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6.必须满足国家和厦门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能够改善或维持区域环境质量。 三、受理权限 我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影响登记表;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3、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向厦门市环保局申请。跨行政区的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应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以□内打勾的项目为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交备案通知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权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场所的项目提供); □设备清单; □总平面布置图;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材料。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以□内打勾的项目为准) □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立项备案管理的项目提交备案通知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权属的有效文件(租赁场所的项目提供);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建设项目,提供征求公众意见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

建设项目环评资料清单

新建工业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基础资料清单 1、拟建项目定点规划许可意见书、土地使用批文或规划红线图。 2、拟建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计委、经贸委或外经委等)。 3、各级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申办咨询表》。 4、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5、拟建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示主要车间,公用工程、化学品库等及污染源位置(排气筒、排污口、噪声源、固废贮存场地等)。 6、拟建项目职工人数、年工作日、日工作时间、年生产时数。 7、拟建项目的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情况(具体格式见下表)。 8、拟建项目工程情况,具体如下: (1)工艺流程图,标出物料投入点、产出点以及废水、废气、废渣产生点; (2)工艺流程说明(尽可能详细),有化学反应的应给出反应方程式; (3)原辅材料消耗(具体格式见下表);

(4)生产设备(具体格式见下表) (5)物料衡算(或物料使用定额)。 (6)给排水平衡(含工艺水、公用工程用水、清洗水、冷却水以及其它生产用水等及相应的排水)。 (7)污染物产生情况:①废气给出废气量(排气风机的风量)、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及浓度,烟囱高度、内径、出口温度;②废水给出废水量、主要污染物浓度;③固废给出产生量、主要成分。 (8)如果该项目拟采取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工艺,请提供相应的废水、废气、噪声处理工艺流程及工艺说明。 (9)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先进水平。 9、若有危险废物,还应提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

拟建技改类工业建设项目环境评价 基础资料清单 1、拟建项目为技改项目,请提供技改之前的全厂的生产情况,包括: (1)已建、在建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物料消耗、生产设备,现有职工人数; (2)已建项目的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情况(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表); (3)已建项目的环保设施资料、验收(例行、监督)监测报告。 2、当地环保局下达给该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3、技改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计委、经贸委或外经委等)。 若为异地技改,则应给出技改项目定点规划许可意见书或土地使用批文。 4、各级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申办咨询表》。 5、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全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图示主要车间,公用工程、化学品库等及污染源位置(排气筒、排污口、噪声源、固废贮存场地等),特别注明技改项目的位置。 7、技改项目新增职工人数、年工作日、日工作时、年生产时数。 8、技改项目的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情况(具体格式见下表1)。 表1 技改项目的公用工程及储运工程情况 9、技改项目工程情况,具体如下: (1)工艺流程图,标出物料投入点、产出点以及废水、废气、废渣产生点;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 (一)审批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理部门主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办事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事项实施机关监督管理室 设定政策依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或重新审批各地方法律法规。 实施机关办理 程序、监督管理室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公示、审批、出件 实施机关办理 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日、报告表日、登记表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 的 全部申请资料 目录、政府部门对该项目作出的会议纪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拟选址坐标; 、经济部门对该项目作出的前期备案 函;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 见;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具体程序 一、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资料 、政府部门对该项目作出的会议纪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拟选址坐标; 、经济部门对该项目作出的前期备案函; 、环保部门对该项目拟选址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函; 、备齐以上资料后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与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报环保行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和建议反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室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及批复意见(审查不合格的,需要重新收集报批材料)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项目开工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营)申请经现场检查后,出具试生产(运营)审查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2—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三类:环境影响登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 Ⅰ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少,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Ⅱ类项目:对环境有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技术评估单位对报告书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改建、扩建、技改项目,若新、老污染源均可达标排放,排污量全面减少,并且环保问题较为简单的,经环保部门确认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需办理立项的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相同。 业务申报流程图

3、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Ⅰ类项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 (1)《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复印件)。已领工商执照的,提交其复印件;属申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Ⅱ类项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一式三份;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还应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生产经营简要可行性分析复印件一份。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 (3)《环境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25号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

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的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 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宁波市鼎力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年加工11万件气动元件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年加工11万件气动元件建设项目。 2.工程性质:已投产。 3.建设单位:宁波市鼎力气动液压有限公司。 4.建设内容:宁波市鼎力气动液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一家集液压件、气动元件、五金配件等制造、加工为一体的企业,位于奉化区溪口工业园区综研路20号。企业现主要生产气动元件,年生产规模为11万件。企业总投资300万元,总占地面积为2661m2,总建筑面积为2941m2。由于公司成立之初未做环评,本环评对本项目现状进行评价。 二、本项目对周围环境主要影响 项目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其排放因子如下: 废水:生活污水; 噪声:设备噪声; 固废:废金属边角料、废皂化液、生活垃圾。 三、拟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 主要为营运期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等。 本项目无生产废气产生,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噪声、固废及员工生活污水。 (1)废水治理 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宁波市奉化区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县江,对附近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治理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噪声源主要是位于数控车间、机加工车间等各类机械设备在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设备噪声级在65-90dB之间。项目地处工业聚集区,企业通过隔声降噪、消声措施及距离衰减后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因此本项目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3)固体废物治理 根据工程分析,下料等过程中产生的废金属边角料,收集后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皂化液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要求企业分类收集装袋或桶装后存放于固定场所,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集中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四、本次环评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宁波市鼎力气动液压有限公司年加工11万件气动元件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奉化区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区域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基本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采取本报告中所述的环保要求和治理措施并落到实处,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只要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本建设项目在建址实施,从环保角度论证是可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

1总则 1.1任务来源及评价目的 1.1.1任务来源 汉江平川段位于汉江干流上游,西起勉县武侯镇,东到洋县小峡口,东西长105km,南北宽5-25km。汉江平川段防洪工程建设始于建国后。五十年代修建了38.4km砌石护岸,有效地操纵了局部河段的河岸坍塌;六十年代初,提出“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法,在干支流两岸筑堤73.5km,造林4万多亩,新建、加固了一些险工段;1974年以后,按照“向汉江要地”的错误精神指导下,筑堤83.8km。由于过度缩窄河道,导致所修建的大堤大部分毁于“81.8”、“90.7”洪水。1991—1994年,一期工程新修堤防52.02km。1998年开始续建,到2000年底完成新修堤防12.97km,加高培厚16.16km。截止2001年4月底,汉江干流两岸共建有堤防工程171143m,其中左岸堤防工程20段长93935m,右岸堤防工程21段、长77208m;各类坝垛228座,其中左岸81座,右岸147座;涵闸(洞、管)138座,其中左岸61座,右岸77座。但仍存在城防段防洪标准偏低,部分地段堤线布置不合理,排涝设施不健全、尚未构成完整的堤防防护体系等防洪问题。继1998年“三江大水”之后,为汲取大灾之后的经验教训,水利部及所属各大流域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按新的技术规范重新编制河流防洪规划。为此,汉中市河道治理处托付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在原防洪“一期工程”和“续建工程”基础上完成汉江平川段防洪续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依照《建

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要求,汉中市河道治理处于2002年3月21日托付我院进行该项目环境阻碍评价。 1.1.2评价目的 通过环境现状调查和工程环境阻碍分析,预测、评价工程建设可能对当地环境产生的阻碍,从环境角度论述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将不利阻碍减小到最低限度,使经济建设和环境爱护协调进展,为环境治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1.2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1989.12); (2)《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3)《水利水电工程环境阻碍评价规范》SDJ302—88;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 (6)《环境阻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1993);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水利部SL204—98; (8)《环境阻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95),1995年; (9)《环境阻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阻碍》(HJ/T 19—1997); (10)《汉江平川段防洪续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11) 汉中市河道治理处汉江平川段防洪续建工程环境阻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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