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煤气人员必须熟悉煤气特性及煤气中毒救护知识,及每个阀门的特性作用。
2.煤气主管道要设有明显标志(标明何时开始使用),不准在上面拉绳挂物,不准在其周围堆物挖坑。
3.每季度定期对管道、阀门、煤气表、灶具等设施进行检查,定期防腐防漏,消除事故隐患。
4.使用煤气时先点火后开气,必须有人照看,注意观察燃烧情况。
5.燃气管道采用三阀控制:
(1)灶具阀(2)灶前阀(3)表前阀。
6.用毕后,先关灶前阀,待火焰熄灭后,再关闭灶具阀,最后关闭表前阀。
7?灶具贴墙放置时,须离墙1m;胶管严禁封闭,便于检查,煤气罐和灶具要保持1m 以上距离。
8.灶具周围严禁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检查漏气禁止用鼻子嗅或明火试,应采用报警器、肥皂水的方法。
9.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锤或其它金属敲击。
10 煤气炉灶使用完后,要随时关闭炉灶开关,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11.煤气泄漏时,用湿毛巾堵住口鼻,关闭所有阀门,熄灭一切火种,开窗通风。煤气钢瓶的使用的相关规定
1.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规定,除YSP-5(ffi(50KG煤气钢瓶为每 3 年检验一次外,其余型号煤气钢瓶前 3 次检验周期为4年,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06规定按GB5842-2006标准制造的煤气钢瓶设计
使用年限为8 年,该设计使用年限并非为钢瓶报废年限,钢瓶报废年限由检验评
定确定。
2.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3.未经检验的气瓶不允许使用,且气瓶安全标识清晰齐全。
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
5.气瓶使用单位必须要求气瓶供应商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
6.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和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煤气管道使用的相关规定
1?连接燃气器具和燃气管道的燃气用专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否则胶管变硬龟裂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2.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
3.橡胶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
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
4.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
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5 .检验胶管老化程度,可将皮管一端的一小部分尽量弯曲,如果表面就有裂痕的话,必须尽快更换。附件 1 煤气钢瓶进出记录台帐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日期气瓶供应
商供应商是否提供充
装xx(复印件)充装XX
是否有效提供气瓶
是否合格气瓶标示是否清晰齐全钢瓶规格数量供应商签字出入联系电话使用者签字
1.煤气钢瓶规格“旧钢瓶”:
YSP-
0.5 型、YSP-
2.0 型、YSP-
5.0 型、YSP-10型、YSP-15型、YSP-50型;新钢瓶” w1
6.5。
2.填表人须将每月煤气进出记录汇总并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附件
2 使用煤气钢瓶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序号单位名称检查人
员联系电话钢瓶数供气方式(瓶组燃气管道使用是否过每月是否负责人检查日期规格量或单瓶供气)期(使用年限为 2 年)定期检查签字
1.煤气钢瓶规格“旧钢瓶”:
YSP-
0.5 型、YSP-
2.0 型、YSP-
5.0 型、YSP-1(型、YSP-15型、YSP-5C型;新钢瓶” w1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