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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性规定

1、本意见所称医疗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指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包括:⑴因医疗故意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⑵因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行为造成患者伤害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却因其诊疗、护理行为存在过失引起的赔偿纠纷;⑶其他违反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引起的赔偿纠纷。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3、单位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行医没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诊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4、医疗机构起诉要求患者出院,终止医疗服务合同或要求患者偿还拖欠医疗费用的,按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在已经审理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将上述请求作为反诉提起的,告知其另案起诉。

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二、诉辩事由及诉讼主体

6、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7、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8、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作为原告:⑴患者本人;⑵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

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9、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起诉的,下列当事人可以作为被告:

⑴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行为的,以医疗机构为被告;

⑵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虽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无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

⑶依法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格证上载明的个人或私营诊所为被告;

⑷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所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组织发包由个人经营的,以发包单位和个人为共同被告;个人以村卫生室(所)名义行医,村卫生室(所)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以村卫生室(所)和个人为共同被告;

⑸医疗机构将其科室发包他人或允许他人挂告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的,以承包人、挂靠人和该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10、医疗机构或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从业人员出借其执业许可证,帮助借用人从事医疗活动,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被告。

11、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在转院诊疗的情况下,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的,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⑴前一医疗机构未适用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完整资料,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

⑵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导致发生医疗损害的;

⑶不能确定医疗损害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

三、举证责任

1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的基本事实。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

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材料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提供不出上述证据材料,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1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与主观性病历资料均为证据材料。

患者作为一方当事人有权复印医疗机构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

14、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文件检验。经文件检验确认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进行医疗鉴定。

15、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答疑并对该病例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与纠纷的关联性承担举证责任。

16、医疗机构以患者及其这属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为由抗辩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由医疗机构举证。

四、医疗鉴定

17、对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双方有权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鉴定或者进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其他医疗鉴定。

18、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

19、当事人没有明确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其他医疗鉴定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鉴定结论,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20、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21、因当事人起诉,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后,已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2、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再做司法鉴定。

23、对有缺陷的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不预交鉴定费的,视为其放弃举证。

2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具有证据效力。

五、赔偿责任

25、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的,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但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除外。

26、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的赔偿项目,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27、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28、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对检查、诊断、治疗措施或方案的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9、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⑴对患者施行手术;⑵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⑶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⑷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3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其无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⑴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⑵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⑶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实施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出现不良后果的;⑷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⑸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1、患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起诉医疗机构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

32、本意见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3、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徐立因与陕西盛鑫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立的委托代理人施浩、盛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1日徐立与盛鑫公司签定了一份盛鑫药械招标系统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徐立开发盛鑫公司的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一套(《盛鑫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含安装光盘、加密狗、使用说明书)并提供半年售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价格为12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徐立负责对盛鑫公司指定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装,根据盛鑫公司需要负责提供(含完整的产品光盘、加密狗及其使用说明书)资料,负责向盛鑫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盛鑫公司自行承担。合同还对保密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徐立于2005年9月8日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盛鑫公司致函,内容为:按双方2005年8月31日所签订协议,徐立已将软件开发完毕,请盛鑫公司按协议约定立即支付货款,徐立在收到货款后将交付软件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一审审理期间,盛鑫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后又表示不提出反诉。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讼之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一审认为,鉴于2005年9月8日徐立虽向盛鑫公司发出通知,称争讼之软件产品已开发完成,但其并未向盛鑫公司交付;盛鑫公司称徐立未向其交付软件产品,安装、运行均未实施,不应支付开发费用。考虑到争讼之合同系委托开发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合同约定的7日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各持己见,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盛鑫公司表示已委托他人将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因此徐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实际意义,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徐立请求盛鑫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的问题,徐立在庭审中提交了盛鑫公司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盛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就是说徐立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为研究开发做出了相应的工作,盛鑫公司应向徐立支付开发费用。但因徐立并未向盛鑫公司实际交付软件产品,加之合同约定的由徐立对盛鑫公司指定的系统进行安装,提供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同时结合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约定内容不具体及双方约定的开发期限工作日为7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盛鑫公司应给付徐立的开发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盛鑫公司给付徐立开发费用40000元,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徐立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人民币8万元整,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盛鑫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9月8日通知盛鑫公司,超过了协议的约定,属违约行为。2、由于上诉人违约,盛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3、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中,盛鑫公司又提供卫生部卫规财发[2001]309号通知,以期证明盛鑫公司无法知道徐立所开发的软件是否符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网上药品采购系统 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零一三年一月

目录 关于这本用户手册 (4) 第一章产品介绍 (5) 1.1使用须知 (5) 1.2用户登录 (5) 1.3产品快照 (7) 1.4密码修改 (8) 1.5查看用户信息 (8) 1.6提示窗口 (8) 1.7退出系统 (9) 第二章配送企业网上交易操作指南 (10) 2.1质量管理 (10) 2.2中标药品目录查询 (10) 2.2.1药品库查询 (10) 2.3配送关系管理 (10) 2.3.1配送药品查询 (10) 2.3.2 配送关系维护 (11) 2.3.3 企业配送关系维护 (11) 2.4订单管理 (12) 2.4.1订单确认 (12) 2.4.2订单配送 (14) 2.4.3订单入库查询 (15) 2.4.4过期订单查询 (15) 2.4.5所有订单 (16) 2.5结算管理 (16) 2.5.1 结算确认 (16) 2.5.2 发票管理 (17) 2.5.3 发票详情 (18) 2.5.4 历史交易记录 (19) 2.6药品采购管理 (19) 2.6.1 新建采购单 (19)

2.6.2 药品采购单管理 (21) 2.6.3 验收入库 (21) 2.7退货管理 (22) 第三章其他功能 (23) 3.1信息反馈 (23) 3.1.1新建反馈 (23) 3.1.2 消息列表 (24) 3.2企业管理 (25) 3.2.1子用户管理 (25) 3.2.1企业信息维护 (28) 第四章常见问题 (29) 4.1系统无法登录 (29) 4.2忘记账号和密码 (29) 4.3 如何提交对系统的改进意见 (29) 4.4 遇到问题如何获得服务支持 (29)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书

X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X法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徐X,男,XXXX年X月X日生(16周岁),男,汉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XXXX 年X月X日被逮捕,现在押于XXX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盗窃一案,由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庭,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指定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XX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多次盗窃,价值7000多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先后多次入室盗窃,价值7000多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指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处理上应教育为主,惩罚不辅.应依法从轻处罚.但属多次且系入室盗窃,赃款物被挥霍,未能退赔,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无异议,但辩解所得赃款招待朋友花掉了,非自己一人花掉的。本院认为,其辩解不影响本案定罪,相反,如此大额赃款,对一名未成年人用赃款招待朋友,实属挥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系未成年人;2.认罪态度较好;3.系初次犯罪.综上,建议从轻得罚.其辩护意见与事实基本相符,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辩护意见不是本案的全部量刑情节,本院量刑应考虑本案的全部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室盗窃作案,价值7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17第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刑期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月X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XXXX年X月X日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3407315.html,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流程 媒体介绍:《人民法院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是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惟一一张全国大型报刊,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及所有关心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人士的重要舆论阵地。 人民法院报公告专栏刊登公告类别: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启示一般要求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媒体,人民法院报作为一份行业直属媒体,权威效应自然毋庸置疑。 刊登模版: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格式怎么写?以下所提供的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范文是我们编辑部定期整理更新的,如遇到部分特殊证件或政策发生改变的,请以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法院公告、声明登报官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b3407315.html, 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多少钱?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收费标准有三种情况:1、 按照字数或内容多少收费2、按照证件或公告类型收费。3、涉及到具体的版本也会有所区别。所以办理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时,请具体依照广告部工作人员的计算标准。

二审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终字第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陈利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凌文生,陕西惠民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许素乾,陕西惠民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北大学,住址: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方光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强,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张翠菊,陕西正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陕西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有效,已予解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损失80万元;上诉人清退该学校综合服务中心的所有的承租人,清理完现场的临时建筑,将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中心及建设工程资料移交西北大学,在上诉人履行前述义务的同时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

款项共计12917444.53。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原审法院释明并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联营合同应继续履行;本案属商业联营纠纷合同,退一步讲,法院即便要解除合同,也应按活动中心价值判决支付对价。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诉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与行为导致无法按时竣工;二是上诉人违法出租给第三方的一层商铺,给学校周边环境及校内教学环境造成不安全影响和隐患,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已经解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5年6月27号签订了《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书中约定:2006年9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双方合作期限为30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上诉方占该楼房的三分之二,被上诉方占楼房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汉林实业有限责任关公司(上诉人)与西北大学(被上诉人)于2007年1月31日签订了《关于西北大学南校区学生综合活动服务中心商铺租赁条款的约定书》,该约定书载明:活动中心所有权归西北大学,上诉人享有该中心三分之二建筑面积的经营使用权,期限30年。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 4、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 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丰民初字第10859号 原告张兵,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蔚县下宫村乡浮图村267号。 委托代理人智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虎,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 住河北省蔚县下宫村乡浮图村232号。 被告景德镇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物流), 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沿江东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淑萍,该公司部门副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景德镇大地保险),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汪赛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虹满,男,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雷建华,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张兵与被告卢虎、恒通物流、景德镇大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智辉、被告卢虎、被告景德镇大地保险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李虹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通物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6日0时2分,陈长松驾驶的赣H017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H0094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头南尾北停在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主路外环丰益桥南主路入口处,适有被告卢虎驾驶冀G29654重型厢式货车(内乘原告张兵)由北向南驶来,冀G29654重型厢式货车前部撞重型普通半挂车后部,造成张兵受伤,两车损坏的事实。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小腿、右足重度毁损伤,右腓骨颈骨折,右腓总神经损伤,下颌部开放损伤,左侧肋骨骨折。2008年11月l 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对该事故做出了认定:卢虎为主要责任,陈长松为次要责任,张兵无责任。被告陈长松驾驶的赣H017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H0094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主为被告景德镇市恒通物流公司。中国大地财保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为被告陈长松驾驶的肇事车辆(赣H04718、赣H0094挂)承保了第三者强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第二次发布) 发布时间:2011-05-17 08:27:53 --------------------------------------------------------------------------------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2006年《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格式》进行修订,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时使用。 人民法院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本院受理()(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3、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日()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受理()诉()(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填写起诉要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

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西民初字第30号 原告刘文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退休干部,住xxx。 委托代理人王受瑗,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代表人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远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西乡支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穆德寿,西乡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文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德的委托代理人王受瑗、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远宏、穆德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28日,我和我妻黄凤莲与被告订立保险合同一份,险种为康宁终身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津贴保险,保险金分别为10000元和5000元,我妻是投保人,我是被保险人。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费义务。2006年10月16日,我因心绞痛到县医院急救中心检查,门诊医生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建议到上级医院确诊治疗。次日,我到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冠状动脉阻塞,需手术治疗。经医生建议,选择了较为安全,手术痛苦小,费用较低的介入支架手术,经住院10天,于10月27日出院,手术费及住院等费用支出62478元。之后,我按保险合同规定要求被告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时,被告以我的疾病不是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所作手术是介入支架手术不是旁路手术为由不予赔付。我认为,被告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中第一项是心脏病。被告在保险合同中单方面将心脏病范围界定为心肌梗塞的作法违反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是无效约定。更何况我住院后的诊断也证实我患心肌梗塞。其次,被告以保险合同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中第二项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为由拒赔的观点也不能成立。被告无权限制医生决定和我接受何种手术方案,被告限制疾病手术方案的作法是显失公平的霸王条款,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免责的观点不能成立。现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0000元,该合同继续有效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原告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清楚,2006年10月16日原告因心绞痛到县医院急救中心检查,门诊医生只按临床经验诊断为冠心病,心肌梗塞,没有任何检查报告确认为心肌梗塞。2006年10月17日,原告到西安交大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常规检查,诊断为冠心病,异常脂蛋白血症,不稳定心绞痛,原告所治疗的疾病与我公司应当理赔的疾病条件相矛盾。根据原告只符合给付附加住院生活津贴保险金条件,因此,只能根据附加住院生活津贴保险条款规定,每天补助50元×10天,合计给付生活津贴500元。根据康宁终身条款: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名词释义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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